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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民族 丽江坝区纳西族婚俗

    泸沽湖的纳西族(摩梭)主要实行阿注(意为朋友)婚姻,在本世纪上半叶,建立阿注婚姻的成年男女占当地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阿注婚姻的主要特点是男不娶妻,女不嫁夫:成年男子在夜间到相好的女子家以过偶居生活,次口黎明即返回自己的母亲家里。凡过这种偶居生活的男女,彼此不称夫妻,而以“阿注”相称。男女阿注之间不组织共同的家庭,婚姻关系很不稳定,时间长的数年、短的只有一、二夜。多数男女终生有阿注六、七人至十余人,个别多至百人以上。一般说来,中年以后,阿注关系便渐趋稳定。

    女子到十五、六岁、男子到十七八岁时,开始结交阿注。他们主要是通过劳动生活,节日或庙会等社交活动,来建立阿注关系的。常见的结交方式为一对成年男女相遇,若一方对另一方有好感时,可按传统习惯,拿走对方一件东西,假如对方含笑相待,是表示同意交阿注;如果态度严肃,并要求归还抢走的东西,就意味着拒绝。活泼的青年男女,往往喜欢通过对歌的形式,用含蓄的语言试探对方的态度。如男子唱:“前世姻缘,过河一船”。女子答:“今世相遇,鸳鸯一对”。男唱:“金色的花,银色的花,一起盛开吧!",女子对:"金色的鸟儿,银色的鸟儿,我们一起跑到河边去喝水吧!”这表尔女子同意交阿注。男子唱,“你是水,我是桥,桥和水要在一起。”女子答,“你是桥,我是水,水低桥高怎能在一起。"这意味女子拒绝对方。在结交阿注过程中,男女都有平等的主动权与拒绝权。

    人们对于阿注的选择,男子选择女阿注时,首先重视貌美、年轻,其次考虑是否勤快,对自己是否有热情。女子选择男阿注时,则优先考虑对方的经济是否富裕,其次再考虑人品与才貌。因此,聪明美貌的女子,男子往访者很多。而容貌欠佳,有病或体残的妇女,只得终生过独身生活。

    男女缔结阿注关系,必须遵守传统的通婚习惯,凡属不同母系血统的成年男女,均可自由建立阿注关系,凡属于同一母系血统的后裔,只要相隔三至五代之后,就被认为血缘关系已经疏远,也可通婚。总之,建立阿注关系除遵守母系血缘近来不婚的原则外,一般不受年龄、辈分、等级和民族的限制。

    解除阿注关系的方式非常简单,只要女子闭门不纳,男子不再登门访宿,或者托人捎个口信给对方,阿注关系就结束了。由于阿注婚姻的特点是易合易离,所以,他们对解除婚姻关系多持无所谓的态度。不少人在阿注关系解除后,仍保持正常的往来,见面时互相问候,以礼相侍。因此,解除阿注关系的刀女,很容易离而复合,这种合后分,分而合的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阿注关系的男子和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致使子女很难知道确实的父亲。因而子女只能属于母亲,血统也依母系计算。这样,不少男子就根本不关心谁是自己亲生的子女。

    阿注同居婚

    沪沾湖第二种婚姻形式是‘阿注同居”。凡过阿注婚姻生活的男女,一旦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愿望时,便可组成同居家庭,不必邀媒撮合,不举行结婚仪式和宴请宾客,也不受等级的限制。沪纳北岸的沪纳两族,多数人在同居时要请达巴念经,祭祀祖先。

    阿注同居有下列几种情况:有女子到男子家同居的,有男子到女家同居的,也有双方都脱离原来的家庭,单独居住的。同居阿注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平等,关系也较融洽,双人都比较注意维持已经建立起来的同居关系。同居的男女很少或者不再结交阿注。

    阿注同居比阿注异居的婚姻稳定得多,但到女阿注家同居的男子,大多保持了原来的家名,其子女从属于女方,血统按母系计算。同居男阿注一般不能做女方的家长,死后不能葬入女家的公共墓地,而由其甥领回,葬到母亲家族的公共墓地上。而且现在这个规矩逐渐改变,少数男子的骨灰,已由子女葬入女阿注家族的公共墓地上。女居男方的阿注同居,与男居女方的阿注同居大不相同。根据习惯,女入男家所生子女属于男方,为父系血统的成员。

    正式结婚

    泸沽湖第三种婚姻形式是正式结婚。正式结婚须请媒人说合,重礼聘娶,长辈主婚,举行正式婚礼,盛宴亲朋。这种婚姻受社会习惯的保护,解除关系必须得到双方家庭的同意和社会认可。正式结婚的配偶,夫称为“哈楚巴”、女称为刷楚米”。那些只有独女、或虽有几个姑娘但缺乏劳力的家庭,多采取招赘办法为女儿完婚。招赘婚一般是女子相中某男子后,长辈出面托人到男家探询,男子长辈如果同意,即转告儿子,如儿子不同意,亲事作罢;如男方同意,女方便正式邀媒提亲。媒人到男家时,带一坛酒、一筒茶、一盒粑粑、一只猪腿作见面礼。男家长辈将礼物放在锅庄上祭祖先后,亲事就算定妥,往后择个吉日举行婚礼。结婚时,女家送些酒、肉、米粑粑给男家宴待宾客,男家则为出赘儿子做一、二套新衣服。成亲的当天早晨,女家的几个人到男家迎接新郎,新郎的兄弟姐妹及伙伴前往陪送;到达女家后,由巫师达巴给新郎、新娘额上抹酥油,祝新婚夫妇长命百岁,白头偕老;新郎新娘拜祭天地、祖宗及长辈,并接受长辈们的祝福。晚上,女方简单宴请亲戚好友。

    入赘男子一般不能与妻处于平等地位,本人要改原来的家庭名为妻方的家名。因而只有穷汉或孤儿才到女家入赘,富裕人家的儿子很少出赞的。也有少数能干的赘婿,取代妻子成为家长,担负起处理家务的重任。

    正式结婚的妇女,在社会和家里的地位,普遍比过阿注同居婚的女子低一些。当地的习惯,当男子提出离婚,无权索回结婚时送的彩礼,如果女子要求离异,则必须退赔全部彩礼。因此,不少妇女是很难实现离婚愿望的。但是,只要妇女能退还男方的聘礼,即可随时离开男家。贫家女子无钱退聘金,常常采取逃婚的方法,达到恢复阿注婚的目的。公众对于女子逃婚并无责难,并给与某种形式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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