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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器乐 律学简述

    三分损益律是中国音律史上最早产生的完备的律学理论,被称为“音律学之祖”,大约在春秋中期出现。

    律:构成律制的基本单位,当各律在音度上有了精密的规定,形成一种体系时,便称为“律制”

    律学:曾一度被学术界称为绝学,是研究乐音体系中音高体制及其相互的数辑关系的科学,是音乐声学、数学和音乐学互相渗透的一种交叉学科。

    三分损益律:是中国音律史上最早产生的完备的律学理论,被称为“音律学之祖”。大约在春秋中期出现。

    《管子.地员篇》、《吕氏春秋.音律篇》分别记述了它的基本法则:以一弦长为其数,将其均分为三段,舍一取二,便发出第一个上五4度音,这就是“三分损一”;如果将均分的三段再加一段,便发出其出第一个下五4度音,这就是“三分益一”,如此推算,可得12个音,称为“十二律”,每律有固定的律名。

    “三分损益”法计算到最后一律时不能循环复生,是一种不平均的“十二律”,各律之间含有大、小半音之别。用这种方法推出十二律的还有希腊数学鼻祖毕达哥拉斯。

    在中国传统乐器中,七弦琴谱的一部分,民间“点笙”校音,以及其他许多民间乐器都用三分损益律。“三分损益”最初是建立在五声基础上,它包容着“七声”。

    纯律

    纯律是用纯五度(弦长之比为2:3)和大三度(弦长之比为4:5)确定音阶中各音高度的一种律制。

    纯律,是用纯五度(弦长之比为2:3)和大三度(弦长之比为4:5)确定音阶中各音高度的一种律制。例如:大七度为纯五度加大三度,小三度为纯五度减去大三度,由于纯律音阶中各音对主音的音程关系与纯音程完全相符且其音响亦特别协和,故称“纯律”。

    虽然在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过关于纯律的理论,但是在七弦琴第3、6、8、11等四个徽,依次当弦度1/5、2/5、3/5、4/5处,其比值的分母均为5,为纯律所独有,因此,杨荫浏先生指出:“一首琴曲,若用到3、6、8、11徽上的泛音,则这首琴曲所用的律,便只能是纯律。”

    从琴谱《碣石调·幽兰》中用到本一6、8、11徽上的泛音看,可以证明中国在公元六世纪就已应用了纯律。从湖北随县曾侯钟铭所反映出来的“三度生律法”,又进一步将纯律在中国运用的时间往前上溯到2400多年前的战国时期。

    十二平均律

    十二平均律是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把一组音(八度)分成十二个半音音程的律制,各相邻两律之间的振动数之比完全相等,亦称“十二等程律”。

    十二平均律: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把一组音(八度)分成十二个半音音程的律制,各相邻两律之间的振动数之比完全相等,亦称“十二等程律”。据杨荫浏先生考证,从历史记载看我国在音乐实践中开始应用平均律,约在公元前二世纪,但平均律理论的出现,则是1584年明代朱载堉《律学新说》问世之时。实践与理论之先后出现,其间相去1685年。

    明朝中叶,皇族世子朱载堉发明以珠算开方的办法,求得律制上的等比数列,具体说来就是:用发音体的长度计算音高,假定黄钟正律为1尺,求出低八度的音高弦长为2尺,然后将2开12次方得频率公比数1.059463094,该公比自乘12次即得十二律中各律音高,且黄钟正好还原。用这种方法第一次解决了十二律自由旋宫转调的千古难题,他的“新法密律”(即十二平均律)已成为人类科学史上最重要的发现之一。

    这种律制包括了乐音的标准音高、乐音的有关法则和规律。钢琴键盘上共有黑、白键88个,就是根据十二平均律的原理制作的。朱载堉的“十二平均律”理论对世界音乐理论有重大贡献。直到一百多年之后,德国音乐家威尔克迈斯特才提出了同样的理论。19世纪末,比利时音响学家马容曾按朱载育发明的这种方法时行实验,得出的结论与朱完全相同

    三分损益律、纯律、十二平均律,在中国同时存在。因此,也就出现异律并用的情况。在历史上,南朝宋、齐时清商乐的平、清、瑟三调和隋、唐九、十部乐的清乐中,都是琴、笙与琵琶并用;宋人临五代周文矩《宫中图》卷中的琴阮合奏,其时,琴上所用应是纯律,签上所用当为三分损益律,琵琶与阮是平均律。可见,南北朝、隋唐、五代,都存在三律并用的情况。在现存的许多民间乐种中,也有琴、笙、琵琶、阮等乐器的合奏。因此,这种三律并用就成了中国传统音乐中存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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