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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时期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京兆。满清即划其京都及附近30余县为一特别行政区,称顺天府。民国初年仍沿清制,其辖区缩小为宛平县等20余县。1914年10月,改称京兆,其行政长官称京兆尹,颁布了《京兆尹官制》,设立京兆尹公署,京兆的地位与省同。

    热河、察哈尔、绥远,均属内蒙古区域。民国初年对这三地区的行政区划均较少涉及。1914年6月,北洋政府决定在这里实行都统制,颁布了《都统府官制》,设都统府为各该区最高军政与民政机关。都统由大总统简任,略低于各省长官(后者均为大总统特任)。各省一般置军政、民政两名长官,而上述三地区只设都统一人,兼管军政民政。

    川边。为藏族聚居地,清朝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时,才开始建立县治,全区共约30县。北洋政府期间,其行政机构设置多变,1913年6月设川边经略使,主持行政。其职衔与省之都督同。1914年1月,降为川边镇守使,掌理区内军民二政。1916年1月,经四川巡按使之请,另设川边道尹一职,在镇守使指挥下,负责民政事项。镇守使的职权,准予按照《都统府官制》的规定实行。1925年2月,四川发生事变,川边改称西康,镇守使一职被裁撤,改设屯垦使,仍兼管军政民政。

    东省特别区。原为中国与俄国合办的中东铁路的附属区域,以哈尔滨为中心,南至长春,东至绥芬河,西抵满洲里,亦即中东铁路沿线两侧各30公里的土地。北洋政府划出这一地区为特别区,系出于司法上的考虑,见于1920年11月公布的《东省特别区域法院编制条例》第一条:“东省铁路界内,为诉讼上便利起见,定为东省特别区域。”因之初时仅为一司法区域,还不是行政区域,未设行政长官。1922年12月,中国收回了中东路主权,由于该地中俄杂居,关系复杂,故特地设行政长官主管区内行政、军警、外交、司法等事项。

    宁夏与青海合称甘边,均为蒙古族聚居区。民国初年,分别设置宁夏将军和青海办事长官管理两地。1914年7月,裁宁夏将军,改设甘边宁夏护军使,驻甘肃省宁夏县,管辖阿拉善额鲁特旗和额济纳旧土尔扈特旗;1915年10月,裁青海办事长官,改设甘边宁海镇守使,驻甘肃省西宁县,管辖青海全境。由于甘边地处边陲,情况复杂,因而宁夏护军使与宁海镇守使的职权均兼管当地军政、民政、司法、外交事务,其官署亦比照都统府组织,较一般护军使署与镇守使署略大。

    蒙古。广义的蒙古包括外蒙古、内蒙古、青海蒙古。内蒙古在民国初年不是一个统一的行政概念,它分别设立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等特别行政区。青海蒙古习称青海。因之这里所称的蒙古只指外蒙古。蒙古的行政制度与内地各行省不同,采取双轨制,即既有中央派遣官吏主持全境政务,境内又基本上以盟旗首领进行管理。中央派遣官吏在民国初年称库伦办事大员,驻于外蒙古首府库伦。办事大员直属大总统。另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恰克图三地区各设置佐理专员1名,并建立佐理专员公署。佐理专员受办事大员的节制。1920年10月,废办事大员及佐理专员制度,改设库乌科唐镇抚使。蒙古境内的地方行政,采盟旗制度,盟为本地区最高级行政组织,盟设盟长,治理全盟事务,受中央派遣官员(办事大员、佐理专员)和中央政府蒙藏院的双重监督。盟下设旗,各旗设“札萨克”(蒙语管理者,即旗长)1人,札萨克对旗内行政、军事、司法均有自主权。“协理台吉”是札萨克的副手,在札萨克因故不能主持旗务时,由协理台吉代理。“管理章京”秉承札萨克之命管理旗内民众,类似民政官员。“拜生达”掌管王府(札萨克府)的会计、钱物、仪仗等事项。旗的基本组成单位称“佐领”,通常每150“丁”组成一“佐领”,每10丁置一“什长”,“什长”不以官吏对待。

    西藏。清代,由中央政府向西藏派出驻藏办事长官,其职权是监督西藏地方行政。但由于西藏僻处西陲,交通十分不便,兼有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时时作祟,因而,民国初年,中央政府难以对西藏地方政务进以监督,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亦未派遣中央官员驻节拉萨。西藏地方行政采政教合一制度,宗教领袖亦为行政首领。达赖喇嘛居于拉萨,为前藏的政教领袖;班禅喇嘛居于日喀则,为后藏政教领袖。1923年班禅离开西藏后,全藏政教统归达赖掌领。达赖以下的主要职官有:

    司伦(亦称藏王),代达赖治理政务。

    噶伦(4人),以合议制总揽行政、立法、司法等权。

    噶伦会议为西藏最高政务机关,藏语为噶厦。

    仔琫,掌管财政。

    协尔帮,职掌民刑诉讼。

    马基,藏军总司令。

    戴琫(代本),藏军最高单位的指挥官,相当团长。

    如琫,直隶于戴琫,相当营长。

    甲琫,相当连长。

    协敖,相当排长。

    久琫,相当班长。

    堪布,宫内之官,掌最高宗教领袖之起居,颂经礼拜等,而对下对外之实权甚大。

    西藏基层政府为“宗”,相当于内地的县,其长官称“宗琫”。宗多设于人口众多或要隘之地。全藏曾设立过53宗。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特别行政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认为孙中山手订的《建国大纲》中仅有省治,而无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因之于1928年9月17日宣布将热河、察哈尔、绥远、西康、青海均改为省。同年10月,察哈尔、绥远两省政府正式成立。12月,成立热河省政府。次年1月,宁夏、青海两省政府亦正式组成。5省政府各设委员5—7人,并暂先设民政、财政2厅,以后在需要时酌设教育、建设2厅及省政府组织法所规定各机构。

    1934年8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设立西康建省委员会,该会直隶中央,除筹备建省外,同时执行地方一切政务。1939年1月1日,西康省政府成立。

    国民政府时期的特别行政区有两个:东省与威海卫。东省特别行政区的设置经过,已见上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内政部曾向东北政务委员会征询对东省特别区的改组意见。后因该区外交及地理上的原因,决定暂不作改变。威海行政区的设立是1930年10月从英国政府手中收回了被强租30余年的威海卫军港,国民政府定名为威海卫行政区,设威海卫管理公署直隶于行政院。管理公署设专员一人,政务由专员召集行政会议议决执行。

    1945年10月,威海卫行政区被撤销,改为省辖市。

    蒙古、西藏因情况特殊,不设省,为中央政府管理下的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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