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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民族 民族知识概述

    民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民族”一词使用非常广泛。但不同场合,其所表达的含义也有所不同。一种是广义的,泛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土著民族等,甚至氏族、部落也可以包括在内。或用以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各民族,如中华民族、阿拉伯民族等。另一种是狭义的民族,指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即指各个具体的民族共同体。如英吉利人、德意志人、法兰西人、汉族、蒙古族、满族、回族、藏族等。

    民族属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范畴,不是在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当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才产生的。同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民族就会消亡。民族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民族语言、民族心理、民族精神、民族经济和生活,即民族文化、民族特征形成的过程。民族形成之后,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过程中,共同性必然越来越多,差异性越来越小,民族同化、民族融合的因素也就逐渐增加,最终达到民族差别的消失,即民族融合的实现,人类又恢复到无民族差别的状态。但这不是恢复到史前史期那种无民族差别的状态,而是在高级形态上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数千年来,曾有许多民族活跃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舞台上。经过长期的分化、融合和发展变化,最终形成今天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并存的局面。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和民族问题,无论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民族独立、民族解放的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和平时期,始终把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把尊重、团结和帮助各族人民共同发展繁荣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创立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中华大地上建立起了一个空前的、各民族平等、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政策、少数民族人口政策、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建设政策、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等。

    为广泛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在民族聚居区建立了3级15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在北京等地建立了民族出版社、《中国民族》杂志社、《民族画报》社等多家民族类新闻出版和宣传机构,出版了大量的优秀图书和报刊杂志。在北京等地建立了13所民族学院和众多的民族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为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建设人才,涌现出大量科研成果。

    从世界范围来看,作为一个多民族大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最科学和完善的,中国的民族问题是处理得最好的。56个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是最稳定和牢固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的未来将更加辉煌、灿烂!

    人们在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稳定共同体。中国古代无此词,只用“族、族类”等形式来表达相同或相似的含义。西方印欧语系各种文字的“民族”一词,多源于希腊文ethnos,意即依靠历史、语言或种族的联系而被视作整体的人群。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借用汉语文的“民”、“族”两字翻译西方语言中的nation一词,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随着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兴起而被普遍使用。民族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或泛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等),或作为一个区域内所有民族的统称(如美洲民族、非洲民族、阿拉伯民族等),或作为多民族国家内所有民族的总称(如中华民族)。狭义的专指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斯大林于1913年给民族下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目前,全世界约有大小民族2千多个,其中中国有56个,包括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

    在中国,除汉族以外的其他各民族的统称,即人口数量上占少数的民族。具体包括已识别的蒙古族、满族、朝鲜族、赫哲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回族、东乡族、土族、撒拉族、保安族、裕固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羌族、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基诺族、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壮族、瑶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土家族、黎族、畲族、高山族55个少数民族及一些未识别的民族。总人口约912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1990年人口普查数字)。

    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一词,与“中国”、“华夏”相通,兼有族名、国名等多重含义。历史上曾专指汉族,至近代,用以指称包括历史上居住于当时中国境内的一切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民族识别,中华民族包括汉族和蒙古族、满族、朝鲜族、赫哲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回族、东乡族、土族、撒拉族、保安族、裕固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羌族、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基诺族、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壮族、瑶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土家族、黎族、畲族、高山族等55个少数民族。

    共有11.3亿人,其中汉族人口最多,有10.4亿人,占总人口的92%。少数民族9120万人,仅占总人口的8%。从分布来看,汉族聚居中原,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边疆地区。56个民族和睦相处,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指历史上存在过的而现在已经不存在了的民族,或将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包括原始社会的民族、奴隶社会的民族和封建社会的民族,统称为古代民族。“古代民族”的提法是相对于“现代民族”而言的,通常是按照古代史和现代史的分期来划分的。

    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带有该民族特点、反映该民族历史和社会生活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通常是指精神文化方面,主要包括语言、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等。当民族共同体在人类历史上形成并区别于其它各种人们共同体的类型以来,文化总是表现为各不相同的乃至千差万别的民族文化。任何文化与文化创造都是以民族与民族社会为根基的,没有民族社会生活的沃土,文化便无由生根。文化使民族与民族社会得以形成,为它提供最广泛的物质和精神以及其它方面的基础,并以其整体的内部结构和完整的外部面貌执行民族区分功能。在民族文化的内部结构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背景,阶段、阶层、等级、各种利益集团以及语言、宗教等等,都可能导致文化的存在与发展,但只要一个民族或民族社会仍然存在,它就总会具有某种共同的民族文化。

    亦称“民族起源”。指民族在人类历史上产生的时间及其在产生前的发展过程,亦可指某个具体民族的起源与形成过程。民族并不是一有人类就有的,而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人类最早的社会集团是原始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需要,才结成稳定的集体——氏族。当时,最现实、最方便的纽带是血缘关系。几个亲属氏族又结合成部落。二次社会大分工破坏了氏族部落内部的血缘关系,在更大规模上以地缘关系结合成规模更大的共同体——民族。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这是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关于民族的形成时间,由于国内外学者对“民族”一词涵义理解的不同,主要有4种不同的意见:1原始社会形成说。认为民族形成于原始社会。2奴隶社会形成说。认为民族形成于奴隶社会,或比奴隶社会稍早的军事民主制时期。3封建社会形成说。认为民族形成于封建社会。4资本主义社会形成说。认为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此以前不存在民族。

    1指构成一个民族所应具备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这4个基本特征。每一个基本特征都具有特定的内容,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和民族自身形成发展中的原因,各种特征具体在每个民族中的表现程度是不同的。2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特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特指从民族角度出发或带有某种民族特点的经济。从它的内涵来说,具有民族与经济两重因素。它并非是民族与经济两种现象或概念的拼合与相加,它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在民族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概念。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经济联系与经济生活。因此,任何一种民族经济必然具有与本民族自身相联系的某些特点。在中国,过去一般多指少数民族经济。历史上,由于国内外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的经济十分落后。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一直把大力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作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面貌、人民生活水平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个民族(或其一部分)因受另一民族影响而丧失了本民族的特征,接受其他民族的特征,变成其他民族的一部分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根据民族同化的原因、手段、过程、性质,分为强迫同化和自然同化两种类型。强迫同化,是指丧失本民族的特征,接受其他民族文化和特征的变化过程,是用强制手段,即凭借暴力和特权来实现的社会现象。自然同化,是指各民族在长期交往和相处中,互相影响,如生产劳动、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审美意识等等都极其自然的发生变化,甚至改变了本民族的特征,在自愿选择、自然适应的过程中变成了另一个民族的现象。

    1指世界上一切民族的民族特征,在经过长期的共同性增长的基础上融为一体,民族差别得以最终消失。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民族融合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缓慢的历史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2指比较落后的民族(或其一部分)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文化交流中,因受先进民族影响而逐渐丧失本民族特征,与先进民族融为一体的社会现象,即“自然同化”的现象。

    指民族性格中的正面和优秀部分,或民族道德与民族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基本内涵有两个层面,一是相对于民族和民族社会的物质实质存在而言,指称民族精神存在。民族精神存在包括它现存的精神面貌,主要表现在人类心理的不同层面及其积淀之上,因此,它与民族心理的涵义是相互沟通的。二是民族精神的狭义使用,特指以既定民族和民族社会为背景的民族性格和民族文化中正面和富于肯定性价值的部分,它是对民族文化之优秀遗产的心理继承,是民族和民族社会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并具体地内涵在民族社会与民族文化历史的发展过程之中。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具有某种核心价值,成为某种向心力的源泉。

    指各民族之间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以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民族差异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随着民族和民族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但是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只要有民族存在,民族差别也必然存在。

    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关系的总和。是一个具有社会学与政治学含义的广泛概念。在复杂的社会机体中,各种社会关系(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及其它各社会集团之间的各种物质的、政治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等)是相互交错、互相制约的。一般地讲,由于社会制度和所实行的政策不同,民族关系也随之具有不同的本质和内容。从历史发展看,民族关系的发展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趋势:1在私有制和阶级社会条件下,由于剥削阶级中的反动统治集团为了维护他们的反动统治,总是挑起民族纠纷,唆使各民族互相残杀,以实行其民族压迫剥削政策,这就造成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不平等、不团结的关系;2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铲除了产生民族压迫的物质基础,民族间的关系基本上变为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各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已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它是多民族国家中,或在不同国家之间关系中经常遇到的社会问题,是在民族的活动、交往联系中发生的问题。只要民族存在,就会有族际社会,也就必然产生民族问题。因为民族特点本身在使人们区分为不同民族群体的同时便包涵着形成民族问题的内部机制,民族特点导致民族差异,民族与民族差异的存在产生出不同的民族问题。而且,民族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存在,民族差异的持久性也将使民族问题长期存在。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与时代背景下,民族问题的表现形态和内容不尽相同而已。如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民族剥削、民族奴役、民族纠纷和民族斗争是阶级社会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铲除了民族压迫的根源,实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并成为其他民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针对民族杂居、散居而言的,指同一民族比较集中居住的区域,可以理解为民族共同地域,是构成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历史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生态环境——聚居区,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族间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一个民族聚居区里还杂居、散居或聚居着其他民族,从而形成我国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现在的民族自治地方就是在民族聚居区的基础上建立的。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据1990年统计,我国已建立了154个民族自治地方,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基本形式有三种:1以一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2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双江拉祜族布朗族佤族傣族自治县;3以一个较大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其中包括级别不同的若干较小规模的其它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又包括有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是历史发展形成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民族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办的综合性刊物。1955年2月创刊,双月刊,每期24面。1957年改为月刊,篇幅逐渐增到现在的44面。1960年7月~12月和1966年10月~1973年12月两度停刊,1974年1月复刊。除向国内发行外,还向世界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现有汉、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和朝鲜等六种民族文字的版本。采用以照片为主、文字为辅的形式,着重介绍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的成就及新人、新事、新风尚,介绍各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各民族地区的风光、建筑、名胜古迹等。从而促进了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和文化交流。

    中国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等院校。第一所民族学院“延安民族学院”于1941年在延安建立。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精神和1950年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的规定,先后成立了西北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学院(1993年11月30日更名《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广东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东北民族学院(现称大连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央民族干部管理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民族学院坚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方针,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员。主要进行民族问题、民族经济、民族历史、民族艺术、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文学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除设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各系科外,还设有干部培训部、预科班等。几十年来,为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关于民族问题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地区各省区社会科学院或民委、各民族学院等部门或机构均有设置。其研究范围包括马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所处的三种社会形态;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的关系;世界民族问题等。民族研究所的研究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研究和解决民族问题,为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促进中国各民族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出版少数民族读物的综合性出版机构。1953年1月15日在北京成立。其主要任务包括: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出版各种政治理论、科学教育、少数民族经济、历史、文学、艺术、医疗卫生、文化遗产、工具书等方面的书籍。现在,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各种规模的民族出版社,其主要任务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出版各类图书。

    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刊物。原名《民族团结》,2001年1月改为《中国民族》。1957年10月创刊,1960年8月~1961年3月和1966年8月~1979年6月两度停刊,1979年7月复刊。月刊,用汉文出版,向国内外发行。其主要任务是,宣传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报道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交流民族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介绍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以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组织动员少数民族人民紧紧围绕在党中央周围,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贡献。

    简称“民委”,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各级地方政府均有设置。其中,国家民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1949年成立,当时称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中央民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的建制被取消。197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委第一任主任是李维汉,第二任主任是乌兰夫(蒙古族)。国家民委主任原为杨静仁(回族),后为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现为李德洙(朝鲜族)。其主要任务与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民族事务的法规、决议、命令,管理国内少数民族事务;贯彻执行、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关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的指示;办理有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领导、管理民族学院及有关民族工作的科学研究、编译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和总政策。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为:1各民族有先进与落后、大与小之分,没有贵贱、优劣之分。各民族劳动人民都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都对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2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发展上的两个历史趋向要求坚持民族平等、团结,这样才能有利于民族的发展繁荣;3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是不能自由的,不能获得解放的。无产阶级只有消灭一切压迫(包括民族压迫),只有解放全人类,最后才能解放自己;4各民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和联合斗争,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同样,各民族的团结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尤其如此。因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并把它作为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其内容涉及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具体体现在宪法规定、法律法规类规定、行政法规、命令、指示决定中。还在实际生活中采取保障措施,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是辩证的关系,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结果,又是进一步实现民族真正平等的保证。所谓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的相互关系中,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力、利益的平等;民族团结则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没有民族之间的平等,就不能有真正的民族团结。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少数民族分布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实行区域性的民族自治,享有管理和决定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法定权力,享有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令的自主权的政策。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首先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政府机关,同时又是中央政府的一级基层政权机关。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及其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第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还在于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这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其优越性和积极作用在于:1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要求;2它能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3它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也有利于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指党和政府于1951年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建立后,少数民族还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要使他们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经济的土地占有制度、农奴制度和奴隶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剥削,进行社会改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区分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骤。社会发展程度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方法和步骤。在封建农奴制、奴隶制地区,采取了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对还保留着浓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使他们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对少数民族牧业区的改革,采取了比农业区更为和缓的方式,即对牧主实行赎买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少数民族地区也先后进行了农业、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致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在多民族杂居地区,除建立单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还组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在半农半牧区,也有单一的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到1956年底,西藏以外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完成,牧区稍迟于农村完成。接下来开始对城市私营工商业以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除西藏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私营工商业几乎全部或大部分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

    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状况和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制定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1积极推行“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主要内容为鼓励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趋势。2探索、酝酿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1971—1981年)。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有利于发展人口的政策。同时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也积极宣传、普及妇幼卫生、节育等科学知识,对子女多、间隔密,有节育要求的夫妇给予指导和资助。3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1931年《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就重视和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建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也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同样强调:“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1982年通过的《宪法》进一步指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其中就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方面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可见,党和国家一直很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具体归纳为:1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稳妥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2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势,搞好沿边开放,抓住机遇,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3必须坚持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4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时,必须坚持国家利益和当地民族的实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5根据国家的总体发展布局和规划,民族地区依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措施。6实行“对口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生产。7要采取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等等。1991年李鹏总理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靠三条:一是国家的继续扶持;二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三是民族地区自身的奋斗。”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群众之中,同本民族群众有密切的联系,了解和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历史和现状及特点,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理解本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特别是对本民族的解放,对改变本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所以少数民族干部在本民族地区工作既便利又积级。

    他们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是组织少数民族群众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骨干,是带领少数民族群众前进的带头人。他们的这些特点和特殊作用是其他民族干部无法替代的。因此,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十分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贯彻这一方针,党和政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办法,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有效途径,是使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胜利的可靠保障。

    党和国家制定的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敏感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除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还组织了少数民族语言调查队,深入16个省、区对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了普查,编写各少数民族的语言简志,为部分少数民族创制、改进了文字,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机构、翻译机构;兴办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翻译、印刷等事业。在各民族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和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了重视、尊重,并得到广泛应用。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之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承认和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贯政策。所谓尊重,就是承认民族平等,承认并尊重各民族在风俗习惯方面的自主权。民族风俗习惯是在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决定的,通过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并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它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党和国家对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总之,每个中国公民,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在信仰宗教问题上,都是自由的,都有自己选择决定的权利,是个人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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