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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民族 彝苗瑶僮各民族

    第一节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南方各民族的演变和政区的变化

    1206年,成吉思汗(铁木真)被推举为全蒙古的大汗,统一了北方蒙古草原各部落后,便开始了向蒙古以外的广大地区的征服活动,曾先后攻灭西辽、西夏及金。1253年(南宋宝祐元年)元世祖忽必烈率10万大军,分兵三路,自居中军,过大渡河,抵金沙江,到达丽江,受当地么些族首领的迎降。其后,又攻破大理城,迫使大理国主段兴智逃往滇池地区。次年,俘获段兴智,并进军黔西及川西南地区,居住南方的各民族地区,从此逐渐归属于元王朝的统治之下。

    从13世纪蒙古统一全国到满族兴起以前的南方地区,民族名称繁多,写法各异,其中既有民族自称的汉字转写,又有当时汉族给予的他称,还有因地名、服饰、习俗等而命名的不同名称。也有的是同一名的汉字异写。其中有的与近现代的民族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有的名称却已难于查考,成为历史长河中稍现即逝的流星。各种不同的称谓,见于云南地区的特别繁多,《元史》载仅云南省西部的“金齿等处宣抚司”一地就有“土蛮凡八种,曰金齿、曰白夷、曰、曰峨昌、曰骠、曰繲、曰渠罗、曰比苏”。此外,云南地区见于元、明时期史书的还有樸、和泥、金齿、白蛮、西爨白蛮、东爨乌蛮、獹鲁蛮、罗舞、和泥、乌蛮、罗罗、罗罗斯、么些蛮、倮、樸刺蛮、力些、怒人、古刺、哈刺蛮、达达、色目、濮落、百夷、生蒲、熟蒲、倭泥、貂党等等,见于湖广等地区的有徭、獞、瑶蛮、瑶民、诸瑶、僮、僮民、洞蛮、洞蛮僚、狼、土畲、黎、生黎、熟黎、苗蛮等等。见于川、鄂、黔等地的有羌、白罗罗、土僚、西番、野番、苗民、苗、仲、洞蛮、东苗、西苗、仲家、山苗、红苗、水西诸罗、革僚等等。元朝时南方地区出现的各种民族名称,大体上已与现代民族的分布相接近,表明自13世纪以来,我国南方绝大多数民族已经形成,如壮侗语族的壮(僮、狼)、布依(仲家)、傣(金齿、白夷、百夷)、侗(洞蛮)、黎、仡佬(革僚)族;苗瑶语族的苗、瑶、畲族;藏缅语族的彝(罗罗、倮)、纳西(么些蛮)、傈僳(力些)、哈尼(和泥)、白()、阿昌(峨昌)、普米(西番)、羌、土家(土)族;南亚语系的德昂、布朗(蒲)、佤(古喇、哈喇蛮)族等等,都已与现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称呼出现于史册。现将当时人口或活动较多的几个民族叙述如下。

    罗罗。史书中又写作罗落。、落落。元代时主要分布在四川、云南、贵州的连接地带,李京《云南志略》载:罗罗,即乌蛮,“自顶元、曲靖、乌蒙、乌撒、越嶲皆此类也”。元朝在罗罗地区各置路、府、州、县及宣慰司等等。在云南地区设有中庆、武定、澂江、临安、曲靖、威楚、元江、广西(沪西)8路,仁德(寻甸)、蒙化2府及云南诸路宣慰司,乌撒乌蒙宣慰司、曲靖等处宣慰司兼管万户府、及临安、广西、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等。在今四川省西昌市及凉山彝族自治州一带,1275年(至元十二年)于黄茅梗以西的凉山地区,在落兰部土长建蒂并有诸部的基础上置罗罗斯宣慰司,下辖5路、23州,设治所于建昌路(今四川省西昌市)。彝语称罗罗斯宣慰司为“利利兹莫”,以罗罗人部落首领“兹莫”世袭其职而得名。次年,于黄茅梗以东的小凉山地区,置马湖路总管府,以马湖部蛮主为总管,下设6长官司以隶之,并以当地土酋为长官,在贵州西部黔西,大方一带。据爨文资料,早在东汉光武帝刘秀时,就已建立了罗罗语称作“慕俄格”的王国。蜀汉时,慕俄格君主济火,因助诸葛亮南征有功,被封为罗甸国王。明洪武初,于此置宣慰司,1373年(洪武六年),诏以水西土司“霭翠位各宣慰之上”。霭翠亦向明朝每年贡方物及马匹等,加强与内地的联系。霭翠死后,妻奢香代袭,其时都督马晔实行民族压迫,企图“尽灭诸罗,代以流官”,便制造藉口鞭挞奢香,激起罗罗人的强烈不满。后幸得水东土司宋钦之妻刘淑贞将马晔的胡作非为上告明廷,及时处置马晔,并召见奢香,赐以锦绮、珠翠、如意冠、金环、官服等,加以慰问,事态始趋平息。后奢香又开偏桥、水东、以达乌蒙、乌撒及容山,草塘,立龙场等驿,维护了罗罗地区的安定与各族人民的团结,加强了明王朝与西南罗罗地区的关系。大约在13世纪左右,罗罗人便已创制了自己的民族文字。史称“爨文”、“韪书”、“夷经”或“罗罗文”、“倮文”、“毕摩文”等,俗称之为老彝文。这种独特的主要由象形表意字和同音假借字构成的罗罗文字。包括异体字在内,共有近万个字形。也有的学者认为它们是音节文字。在贵州大方县铸于1485年(明成化二十一年)的铜钟钟面铸有汉和罗罗两种文字,是最早的罗罗文文献。云南禄劝县“镌字崖”也刻有汉、罗罗两种文字,为1533年(嘉靖十二年)的刻石,均为流传最早的罗罗文镌刻。贵州大方县建于1592年(明万历二十年)的《水西大渡河建石桥碑记》汉文与罗罗文对照石刻中,罗罗文部分共有1922个字,记述了水西土司安氏世系的历史,是保存字数最多的罗罗文石刻。这一切表明元、明时期,罗罗人的政治、文化都已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至于遗留至今的以宗教祭祀为主,涉及历史、哲学、文学、医药各个领域的罗罗文手抄本,更是罗罗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室库中的重要组织部分……“人”名称最早见于《吕氏春秋》。秦以前主要居于以道(今四川省宜宾市地区)为中心的川南和滇东北等地。其后南迁,是现代白族的先民。元明时期,由于将傣族先民“白夷”又写作同音的“夷”,在万历李元阳编纂的《云南通志》中,将“”字用于作为傣族先民的名称,而将白族先民的“人”改作“民”、“土人”、“其人”或“郡人”等,造成了“”的名称在元明时期前后,含义混乱不清的情况。“”,读音为“白”,是白族自称“白子”、“白尼”的汉字记音,因此就“”的本义而言,应当与白族的先民有关。元世祖忽必烈征服大理国后,建立云南行省,在人居住的大理地区设鹤庆路和大理路,对原大理国旧主段氏与权臣高氏仍予以重用,令世袭大理总管与土官。此外,在丽江、元江、临安、澂江、武安、仁德(今寻甸)等路,也都有人的分布。人使用的白文,大约始于唐宋时期,大部为汉字的直接借用,少部分是参照汉字结构自造的新字,用以记录人语言。大约成书于元初的《古通记》(又作《白古通》,《白古记》)是以白文记述上溯远古,下迄元初,主要记述南诏、大理国传说和事迹的人古代史书。为后来《记古滇说集》、《南诏源流纪要》、《滇载记》、《南诏野史》等书的蓝本。惜原书已佚,译文散见明清时代有关方志、载记中,近代《云南古佚书钞》中辑有此书。原锒嵌于今云南省大理市喜洲圣源寺观音殿壁柱间的山花碑(全称为“词记山花□苍饵境碑》)为人杨黼所撰,立于1450年(明景泰元年),全文由三七一五(前3句7字,后1句5字)格律写成的诗歌20首组成,以白语读音,一韵到底,韵律整齐,描述了苍山洱海,名胜古迹的自然风光并叙述了作者对人生世事的慨汉。此外还流传有白文文献与碑刻,并涌现出了不少人的诗人和画家如杨士云、杨黼等等,他们都有不少清新秀丽、内容丰富的汉文作品传世。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人文化的高度发展,以及与汉文化的密切关系。

    金齿、百夷、金齿蛮,又有黑齿蛮、银齿蛮、绣脚蛮、绣面蛮之称。前者系因“黑齿蛮以漆漆其齿,金齿蛮以金镂片裹其齿,银齿蛮以银,有事出见人,则以此为饰,寝食则去之”。而得名。“绣脚蛮则于踝上腓下周匝刻其肤为文彩”,“绣面蛮初生后出月,以针刺面上,以青黛傅之如绣状”。而得名。这种墨齿与文身的习俗,一直在“摆彝”(傣族)中流传着。“摆彝”又作“摆夷”,就是元、明时期同音异写的“百夷”。明代史书一般将居住云南德宏地区的为“大百夷”(清代又称“旱摆夷”),住西双版纳的为“小百夷”(清代称“水摆夷”,另将普洱府一带的称“花摆夷”)。元李京《云南志略》载:“西南之蛮、百夷最盛,北接吐蕃、南抵交趾,风俗大抵相同”。表明从今缅甸北掸邦经云南德宏自治州、临沧地区南部、西双版纳和八百地区(今泰国北部清迈、清莱一带),直达临安路南部(今江河自治州与文山自治州南部)与宁远州(今越南莱州)都有金齿百夷的分布。西双版纳的金齿百夷首领叭真已于12世纪统一各部,以景洪为中心建立勐泐政权和“景龙金殿国”。其子继位后,被封为“九江(澜沧江)王”。而德宏地区则以瑞丽江为中心,建立了勐卯政权。元朝设云南行省后,于西部金齿百夷地区置金齿宣抚司,管辖德宏等地。于南部置彻(车))里军民总管府,辖西双版纳等地。明朝又设立麓川平缅宣慰司和车里军民宣慰司等大小土官,以百夷的大、小首领为世袭土官。

    13世纪初,西双版纳的百夷已使用“百夷字”(傣仇文),而德宏地区在14世纪时也使用被称为“缅书”的傣哪文,此外还有流行于瑞丽。澜沧一带的傣绷文和金平等地的傣端文,它们虽然都从印度字母脱化而来,但形体却各不相同。除百夷字以外,金齿百夷的天文、历法、医药、农业、占卜、文学都有相当的发展。最早的成文法夫《芒莱法典》大约制订于13世纪到14世纪之间。傣历纪元始于638年3月22日,为傣历零年,连续累计至今,年长度为365·25875日,分冷、热、雨3季,19年置7闰,以泼水节为送旧迎新之日,泼水节最末一天是新年元旦。到1990年泼水节为傣历1352年的开始,表明金齿百夷较早以来已有了比较科学、周密的历法。

    么些蛮。又作末些蛮,“么些”在古纳西语中为“牧牛人”之意,其先世与牦牛羌有关。反映了历史上它曾是从事游牧的民族。“么些”也就是现代纳西族在历史上的记载。忽必烈征大理时,由丽江东境渡江,么些人木氏祖先麦良迎降,被授为茶罕章(丽江)管民官。

    1276年(元至元十二年)置丽江路军民总管府,以麦良子孙世袭总管。

    1385年(明洪武十七年),么些人首领木得被授为世袭丽江府土官知府,木氏土司长期向明朝中央输金认差,纳粮助饷,在明朝的支持下,丽江土司扩张势力,自中甸、维西、盐井、德钦直达四川巴塘、理塘等地,成为明代统治滇、川、藏交界地区的豪酋支柱。《明史·土司传》载:“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云”。木氏土司接受汉文化,明代曾出现如木公、木青、木增等著名土官诗人。万历年间木增在丽江还接待过大旅游家徐霞客,彼此友好交往,徐霞客并为之校阅诗稿,写序言,这反映了两个民族文人之间深厚情谊。与此同时么些人的传统文化也有了很好的发展,据《东巴经》所载独特的象形文字“东巴文”,为东巴教祖丁巴什罗所创。丁巴什罗的生卒年目前已难考定,据有关资料推断约为11世纪中叶时人。表明到13世纪以后的元明时代,东巴文已有了相当的发展。东巴文系象形表意文字,手写本由东巴教经师口授心传世代继承,是文字发展史上现在还活着的原始文字。么些人另有一种音节文字“哥巴文”,有人认为是东巴文的简化形式,但也有人认为哥巴文的创制早于东巴文字。1516年(明正德十一年)木公修《丽江木氏宦谱·阿琮传》载:“生七岁,不学面识文字。及长,旁通百蛮各家诸书,以为神通之说,且制本方文字”。前云“不学而识文字”指的是东巴文,后云“且制本方文字”,指的是哥巴文。据此,说明哥巴文的出现还在东巴文之后。么些人普遍信仰东巴教。东巴教是一种将山、水、风、火等自然现象和各种自然物都视为神灵的多神教,以巫师叫作“东巴”而得名。长期形成的东巴文化是么些人对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独特贡献。

    除此以外,元明时期云南地区还有力些,又作力、栗些,原住金沙江两岸地区。据明嘉靖杨慎编《南诏野史》下卷,南诏各种蛮夷载:“力,即傈僳,衣麻披毡,岩居穴处,利刀毒刃,刻不离身”。表明当时他们还过着比较原始的生活。

    12世纪后受丽江土司木氏(么些人),北胜州土司高氏(人)的统治,多数充当庄奴,院奴和农奴。

    16世纪中叶,由于木土司与藏族统治集团的争战,大批力些人在荞氏族首领木必帕率领下,渡澜沧江,越碧罗雪山,进入怒江地区。

    和泥,又作“斡泥”、“禾泥”、“窝泥”或“倭泥”也就是近代的哈尼族。和泥与罗罗可能同源于古羌人,7世纪时已南迁到哀牢山和无量山区。南诏时因受白夷北据今景东、景谷的影响,和泥的先民逐渐向东南集中,聚居在红河上游元江的西南地区。元代,他们各自为部,受治于所在路、府长官,只有罗槃甸(今云南省元江县)的和泥人形成一个较大的部,由本部的贵族统治。1278年(元至元十五年)云南行省招降临安路白衣,和泥分地城寨109所,其中就包括教合3部,思陀部,铁容甸部,伴谿部等和泥人村寨在内,以思陀部改置和泥路。明初,在和泥人口较多的地方,设思陀甸,亏容溪处,左能、落恐、教化3部,纽兀等长官司,其它地区和泥人则分属罗罗人纳楼土司及其它民族的土司统治之下。

    峨昌,又作俄昌、莪昌或萼昌,据清王文凤《云龙记往》载,云龙俄昌自祖先早慨始传至元末,已有35代,早慨制“铁印券”,规定酋长世袭,以长子继承。元置云龙州,1383年(明洪武十六年)左纳率部归明,其后明太祖赐汉人段保为云龙州掌印土知州,峨昌人向西南迁徙,至德宏境内。15世纪中叶,明将王骥三征麓川后,封陇川宣抚司,以其属官赖罗义和况本为分别掌管峨昌人聚居的户撤与腊撒的把总。其子孙历任守备,长官司长官等职,成为那里的世袭领主。峨昌人向驻屯在户撒和腊撒的明军工匠学习铁器铸造技术,掌握铸犁铧、锻刀镰的高超技艺,使其铁器行销附近各民族地区,“阿昌刀”就是峨昌人的著名手工艺特产。

    怒人。怒人的名称,最早见于明初的钱古训、李思聪《百夷传》:“怒人颇类阿昌……皆居山巅、种苦荞为食”,是一个长期居住怒江边上的民族。元《盛朝混一方舆胜览》卷中载:“潞江,俗名怒江,出潞蛮”,可知在元代又称为潞蛮。他们使用石锄、石斧、石刀、石簇挖地,砍树、狩猎、在么些族木氏土司统治下,很可能还过着新石器时代晚期的生活,处于父系为主的家族公社发展阶段。

    蒲人或蒲蛮,系由濮之名称演变而来。据元李京《云南志略》:“蒲蛮,一名朴子蛮,在澜沧江以西”。为现在的布朗族和德昂族之先民。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六腾冲司称:“哈刺蛮者,有名无姓,服食相类蒲蛮……巢居山中,刀耕火种,多旱谷”,表明蒲蛮中另有一支叫哈刺蛮的,又作哈杜或古刺,是现代佤族。的先民。布朗、德昂、佤三族的语言统属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的佤德昂语支,所以他们同源于蒲蛮是有一定道理的。

    1327年(元泰定四年)十一月,“云南蒲蛮来附,置顺宁府、宝通州,庆甸县”。表明澜沧江以西的蒲蛮,在14世纪时与元朝建立了关系。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四顺宁府载:那里的蒲蛮,“男子以布二幅缝为一衣,中开一孔,从首套下”,“夜寝无床席,惟以衣蒙首,拳曲而卧”,“凡土蜂……蝼蚁、水虫之类,无不食之”,“不知节序,不奉佛教,惟信巫鬼”,过着十分简单的生活。《元史》载,1331年(元文宗至顺二年)“云南威楚路之蒲蛮猛吾来朝贡,愿入银为岁赋,诏为置散府一及土官三十三所,皆赐金银符”。表明澜沧江以东的蒲蛮首领能以银作贡赋,并被元朝封置散府和土官,经济发展显然较高于西部地区。万历《滇略》载:“蒲人,散居山谷,无定所。永昌凤溪、施甸二长官司及十五喧三十八寨皆其种也”。澜沧江西部今保山施甸一带建有长官司的蒲蛮,到明朝末年,力事耕锄,“知汉语、通贸易”。经济已有了较高的发展。

    在宋代已经出现的僮、仲家、苗、瑶、畲、黎等民族,在元明时期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居住在湖北、湖南两省西部和四川省东部的土民、土蛮、土人、土丁是秦汉时廪君蛮(巴郡南郡蛮),板楯蛮的后人。两晋、南北朝时,曾以所居地区命名,并分别称“溇中蛮”、“酉溪蛮”、“建平蛮”、“巴建蛮”、“宜都蛮”、“酉阳蛮”等等。后因有大量外地人迁入,为了与外来人(客家)相区别,故又称原居本地的土人,土民为土家,也就是现代的土家族。元、明时期在僮、仲家,土蛮等地区曾广泛建立了土司制度,以当地的民族首领为世袭的土官。他们自有兵丁,世守其土,朝廷有事则征调其兵士参加作战。土司(宣慰使司,宣抚使司,安抚使司……)和土官(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原来是两个不同系统,但由于官们是同属世袭制的统领一方的官吏制度,所以到后来便渐渐泯灭了它们之间的差别。土官是远离中央王朝、僻处边疆的土皇帝,不少大姓土司则在当地世代统治达几百年之久,有的甚至比任何一个中央王朝统治的年代还久远。土司制度对当地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必须指出,在明代史书中因把“苗”的名称经常作为对南方少数民族的泛称。故除了在湖广、贵州等地出现的东苗,西苗,仁苗等名称以外,还把一些原不是苗民的其它民族的人也统称之为“苗蛮”。例如海南岛黎民起义时,明朝遣毛锐率“狼”士兵10万人前往镇压,其中就有一些广西瑶民在“狼”士兵之内,并在那里屯田驻守,繁衍生息。当地汉民不察,未能通晓他们的民族成份,遂亦以“苗人”称呼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原为瑶族的“狼”土兵子孙后代,也逐渐接受“苗”的他称,自称为苗族,现代分布在海南省的苗族,就是由此而来的。

    居住在台湾及其附近岛屿上的古越人的二支山夷,流求土人和宋代在流求、澎湖的毗舍耶人,自唐代以降,因与南方来的马来人逐渐融合,在明代被统称为“东番”、“东夷”或“夷”。他们就是现代高山族的先民。大约在1279—1281年(元至元十六—十八年)间,继澎湖岛隶泉州晋江县以后,正式设立澎湖巡栓司“以周岁额办盐课中统钱钞一十锭二十五两,别无科差”。建置上进一步加强了台湾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据陈第《东番记》载,台湾相当一部分东番没有水田,耕作山间畲地,种大、小豆、薏仁、番薯、蹲鸱(芋头)为生,养猪、鸡而无驴、马、牛、羊、鹅、鸭。山间多鹿,常以猎鹿作为生活必需的补充。他们在山溪间捕鱼,但不进行海上渔业。有“社”的社会组织。一社多则1000人,少则五六百人,没有酋长,而以子女众多者为首领。社内有公共房屋(公廨)的建筑,平时在内议事,也是未婚青年男子的集体住宿地。女子也参加生产劳动,山野间耕作时往往默不作声,尤其不能讲“杀”字。有着祈求神灵护祐获取丰收的各种禁忌习俗。

    二、屯田与移民

    为了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统治,元朝在各边疆地区实行屯田制度,作为“养兵息民之要道”,“皆立屯田,以资军饷”。

    屯田分军屯、民屯两种。军屯由元朝从内地调派到各民族地区驻守的蒙古、汉、回回军以及原在南方的爨、军、畲军组成。“若夫军士,则初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既平中原,发民为卒,是为汉军”。而“云南之寸白(爨、人)军,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仅云南大理军屯,就有爨、人军屯600户,其它地区,如威武路军屯有爨军399户,中庆路有709户,曲靖495户,乌撒200户,临安288户,罗罗斯302户,所种田土有“自备已业田”和“官给荒田”两种。威楚路在1290年(至元二十七年)“始立屯军,於本路爨军签399户,内十五户官给荒田六十双,余户自备已业田一千五百三十六双”。军屯的田户,人事戍守以外,还服军事徭役,从事田土的耕作,他们有权支配自己的产品;与此同时也摆脱本民族封建领主羁绊,成为自由农民。民屯实际上是中央王朝的官佃户,其中有摆脱土司统治而被朝廷视作“漏籍户”的居民,退役的军人以及募来的屯户,如1275年(至元十二年)在大理金齿地区“命放所辖州县,拘刷漏籍人户,得二千六十有六户,置立屯田”,又“临安民屯二处,皆放所属州县拘刷漏籍人记开耕”。1293年(至元三十年)元世祖在海北、海南道“召募民户并发新附士卒,放海南、海北等处置立屯田”。1298年(大德二年)广西两江道,因“黄圣许叛,逃之交趾,遗弃水田五百四十五顷一亩。部民有吕瑛者言募牧兰等处及融庆溪洞徭撞民丁,於上浪、忠州诸处开屯耕种”。他们耕作荒地,由官府发给禾种,其收获物则按官府收取40%,屯民得60%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别无徭役。屯田的建立,便于驻军就近取得粮饷,有利于元朝官兵在民族地区的戍守。此外在复垦荒地,兴修水利,进一步推动当地农业生产,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好处。它在元王朝稳定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成为朝廷在当地的统治支柱,起了一定的作用。

    明代兵制与元朝不同,“自军师达放郡县、皆立卫所”。“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在南方民族地区,除了广设卫所以外,还设置从宣慰使,宣抚司直到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一整套世袭武职土官。作为明朝的统治基础,四川都司除设12卫,11千户所以外,还设土官:招讨使司1个,宣抚司2个,安抚司4个,长官司24个。四川行都司有5卫,8千户所外、还有土官:长官司5个。云南都司除有20卫、20千户所外,还有土官,安抚司4个,长官司5个。贵州都司有18卫,12千户所,另有土官、长官司7个。湖广都司有27卫,30千户所、6仪卫司、4群牧所,还有土官:宣慰使司2个,宣抚司4个,安抚司9个,长官司20个,蛮夷长官司5个,卫所官兵从事军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后又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馀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而民屯则以移民、募民和因犯罪而流徒的罪人任之。即所谓“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徒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此外,还有“募盐民放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商屯数量较少,以商屯形式迁入云南金齿冲、楚雄府一带的屯民,成为汉族向西南民族地区移民的一部分。明代初年、明将沐英留镇云南之时,以云南土地甚广、荒芜居多,宜置屯田,所以“岁较屯田增损以为赏罚,垦田至百万余亩”。

    1388年(洪武二十一年)前后,云南都司所属各卫所军队屯田为43万436亩。到1510年(正德五年)左右,已增加到127万6630亩9分4厘。

    120多年中,增加屯田数将2倍。随着田土的开垦,水利的兴修,牛耕的传入,农业生产的提高,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手工业和副业的发展,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带来很大的好处。前述的峨昌人向明军队工匠学习锻造技术,使“阿昌刀”成为当地的名特产品,即是一例。但是自明正统以后,因“屯田多力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屯军多逃死”,而官府又“伪增田、搜括惨毒”、“边外数扰,弃不耕”。等原因,屯田制度逐渐破坏。到万历(16世纪后半期)时,全国屯田数仅64万4000余顷(即2470万亩),减少了28%左右。屯丁逃亡日多,沿边屯地,变为斥卤、沙碛、荒碱之地,百粮额并不因之稍减,“田日减而粮日增”。成为军民屯丁的沉重负担。

    随着南方民族地区军民屯田的建立和开拓,迁徙入这里的汉、蒙古等族的移民日益增加,云南、湖广等地的驻屯部队就有蒙古军、畏兀儿军、回回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等,元朝以皇室宗王率领进驻云南的蒙古军人就达10万人之众。后来存留的仍有2万人左右。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载云南土著除人、罗罗以外,还有达达(蒙古人)、色目“及四方之为商贾、军旅移徙曰汉人者杂处焉”。可见到云南的移民除了从事戍守的屯民以外,还有从事商贾或其他如流放、仕宦等原因的移居者。他们的子孙或者入乡随俗,融合于当地民族之内;或以小的群体在当地独立发展,保持了自己的民族意识和特征,并与邻近友好交往、相互影响、壮大了自己。如云南楚雄一带,“府治之近多旧汉人,乃元时移徙者,与人杂处,而服食、器用及婚姻大抵同风”。而迁入云南、湖广的回回人,开始时大抵以男性为主,他们与住在那里的汉族或其它民族的妇女通婚,生养子女,发展了自己的民族。南方山区,道路险阻,盗贼出没,交通困难,元代首任云南行省的平章政事赛典赤·瞻思丁度量地理形势,在各交通要道建立“镇”的组织,每镇设土酋吏和百夫长各一人,用以绥靖地方、保持往来交通、便利了行人的来往。大量移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不仅开发了那里的荒地僻土,而且还带来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元代在云南地区的兴农事迹,无疑对那里的生产发展带来了好处。

    1273年(至元十年)大理等处巡行劝农使张立道,鉴于昆明湖每逢夏季洪峰水浸城郭的情况,找出其症结所在,发动民夫2000人进行治理,排泄积水,得到旷地1万多顷,并都开垦成为良田,无疑这对发展当地的农业起了良好的作用。1292年(至元二十九年)广西两江道宣慰副使乌古孙泽募民之健壮者4600余户,置雷留,那抉十屯,并蓄水垦田,筑八堰“得稻田若干亩,岁收谷为军储”,“边民赖之”。在雷州半岛,乌古孙泽教民浚故湖筑大堤“计得良田数千顷,濒海广潟并之为膏土”。大理等处巡行劝农使张立道还根据“爨、之人,虽知蚕桑,而未得其法”。遂将内地先进的方法传来教导,“收利十倍於旧”。使不少人趋于富庶。这些措施引起附近罗罗等山区民族百姓的仰慕,纷纷来归附元朝官府,又在这些地区增设了郡县。赛典赤·瞻思丁和张立道还在云南“教民播种为陂池以备水旱”。又“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在中庆路“首建孔子庙、置学舍,劝士人子弟以学”。“复创庙学放建水路,书清白之训于公廨,以警贪墨,风化大行”。他们将中原的汉文化传入南方民族地区,对西南的文化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三、农奴制经济的普遍形成与地主经济的兴起

    元明时期南方民族地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遥居边境或深山奥谷之中的民族,往往还过着原始的采集狩猎、衣不蔽体的生活,《滇略》卷九载,茶山、里麻之外,有一种“野人”,“以树皮为衣,首载骨圈,插雉尾,缠红藤”。“登高险如飞,男女渔猎为生,茹毛饮血,夜宿树上,逢人即杀,无酋长约束”。在寻传以西的“野蛮”,“散居岩谷,无衣服,以木皮蔽体”,“持木弓以御侵暴,不事农亩,入山林采草木及动物而食,食无器皿,以芭蕉叶藉之”。这种情况,直到清代的一些地方志中,如元江、新平的苦聪人,“居无定处,缘箐而居,衣食粗淡,故以苦名”。“居山崖,种荞稗度日,衣裤一连,男女混杂,不知礼义”。景东的小古宗“织麻布,以叶构棚,无定居,略种杂粮,取山芋野菜为食”。等等。此外在罗罗人聚居的中心区,如乌蒙、东川、镇雄等府及建昌行都司与马湖府之间的大小凉山地区,则还停在奴隶制社会阶段。那里多高山峻岭,土地瘠薄,畜养牛马,作为奴隶主的黑罗罗,往往出掠人口,捆绑返寨,或驱使耕作,或转卖他乡,成为会说话的牛马,即毫无人身权利的奴隶。明代初年,当汉族军队进入滇东北的乌蒙地区时,单独行动的军人往往被黑罗罗捉去,“将木墩子墩了教与他种田”。明代云南官吏曾多次上奏,反映东川土府的黑罗罗奴隶主多次越境到寻甸、武定一带捉掠人口,成为大患。

    但是就南方民族地区的大多数地区而言,随着元初开始的土官土司制度在南方各民族地区的确立,原来的民族首领酋长,演化为世领其土、世袭其职的土司土官以后,农奴制经济也在各地普遍确立。其特征为作为封建领主的土官、土司完全地占有其所属的土地和不完全地占有其属民。土司、土官让他们耕种份地外,还要他们负担各种各样的劳役,从当土司兵丁直到田间生产和家内有关生活的各种劳役均由他们承当。土官有审理裁决司法之权,所以在实际上,作为农奴的生命财产也往往为作为土官的领主所生杀予夺、没有一点人的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自元代以来,从湖北、湖南的西部,经贵州、广西直到云南的广大地区,都建立了土官、土司制度。担任土官土司的有土人(土家)、洞(侗)、仲家(布依)、壮、罗罗(彝)、金齿百夷(傣)、么些(纳西)、(白)等民族的首领。在土司统治之下的属民,除上述各民族的百姓外,还有苗、瑶、仡僚(仡佬)、、力些(傈僳)、禾泥(哈尼)、倮黑(拉祜)、攸乐(基诺)、俅(独龙)等民族的百姓在内。土司、土官的统治制度几乎涵盖了大部分的南方民族地区。平原谷地以种水田为主,在山区则刀耕火种占有较大的比重,除粮食作物稻、麦、玉米外,还有薯、豆、芋等等。广西横州等地多山,于田旁建水塘,遇天旱则引塘水或附近溪涧之水灌溉,免去人工提水的辛劳。种稻仅薅草一次,每亩可得二石。利用水塘养鱼,小塘有鱼千尾以上,大塘则达四五千尾。鱼种味美,鱼价亦廉。大量畜养牛、马、猪等牲畜,养牛户少者十几头,多者几百头,少数人家甚至在千头以上。“时出野外一望,漫坡岭间如蚁”。可见那里的农、渔、牧各业都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手工业生产有竹器编织、土布纺织及刺绣,建筑等等。壮锦、洞锦、“西兰卡铺”(土家族织锦)、苗锦等都已是著名的工艺土特产品。各地出现了通过货币媒介进行以货易货贸易的定期市场,谓之墟、街、集、市。在云南还以贝作货币,《元史》载:“云南民以贝代钱,是时初行钞法,民不便之,赛典赤为闻于朝,许仍其俗”。直到明代,云南民间还以一贝为一“庄”、4贝(4庄)称一手,十六贝(四手)为一“苗”,八十贝(五苗)叫一“索”。依贝数的多少而有不同的名称,表明贝货币在使用中已通过约定俗成,有了多少不等的使用单位,从而也反映出这里的商业交换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在封建领主制社会里,土官是当地最大的封建领主。在云南西双版纳的金齿百夷地区,被元、明王朝封作车里宣慰使的土官,又叫作“召片领”,即“广大土地的主人”之意,他是世代传袭的西双版纳的最大领主与最高的统治者。据民族学调查,“西双版纳”意即“十二千田”,“千田”是计算封建领地的单位,一千田就是一个版纳,所以又称“十二版纳”,召片领是西双版纳所有土地,包括农田、山林、江河的主人。召片领之下分辖30多“勐”,各有“勐”管辖,召勐意即一片地方或一个坝子之主的意思。除景洪、勐罕两勐由召片领直辖之外,其余各勐都由召勐控制。全部耕地分作两部分,约占86%的是通过农村公社分给农奴使用的份地。耕种份地的农奴对于大、小领主有一定负担,要服各种各样的无偿劳役。这些由农奴使用的土地,又分作“纳曼”(寨公田)即村社集体占有的土地,为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纳哈滚”(家族田),约占耕地的五分之一左右。以上两种,又共称作“纳倘”(负担田),承租这些土地的农奴,都有一定的劳役负担。另有少部分叫“纳辛”(私田),为由贵族中分化出来的“召庄”(官家的亲属)所占有,可以继承和转让。

    农民中除召庄等级,只占农民人口约5%,没有封建负担,土地自有,对领主有一定的独立性以外。还有“滚很召(官家的人)和“傣勐”(土著、建寨最早的人)两个等级,前者约占总农户的40%,原来是领主家的奴隶,是一个丧失土地和人身自由,隶属于领主的最低阶层;社会地位也最低,他们被大、小领主安插耕种领主的土地,为领主承担各种劳役并缴纳实物地租,一般每30纳(千纳为1亩),收10挑(每挑25公斤)稻谷。后者约占总农户55%,原为农村公社的自由农民,后来逐步沦为农奴。在土地权被领主窃据以后,以伤地的形式继续耕作,但要为官家土地代耕,其收获物全部归领主所有。

    除了大部分是分给农奴的份地以外,还有14%是由领主直接经营,征调农奴服劳役耕作的土地。其中一部分为“宣慰田”、“土司田”,由召片领和召勐直接世袭领有。另一部分为“薪俸田”,由召片领及召勐给其大小家臣作为俸给之用,分“波朗田”、“头人田”、“龙达田”等等。另有少部分宗教用地,如龙山田、祭鬼田、佛寺田等,其收入用于宗教寺院的各项支出。在封建领主集团中,也分作“孟”、“翁”两个等级,“孟”为人之头盖骨之意,专指召片领及其嫡系亲属。“翁”为亲属之意,指召片领的旁系亲属以及包括出身平民,但被封为“叭”、“鲊”、“先”的村寨各级当权头人。封建领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利益,从婚姻、习俗直到道德、法律都用来维护和巩固等级制度和界限。

    据西双版纳的法律规定:“只要头脚下地(指婴儿出生),就是召片领的奴隶;长在头上的亿万根头发,都是召片领的财产。”作为召片领的奴隶和财产,农奴可以被买卖和赠送。农奴除了劳役地租和交纳实物外,还要担负领主家的家内劳役,各个村寨分配有养象、割马草、挑水、做饭、唱歌、绣花甚至哭丧等劳役,名义之多,竟达100多种;除此以外,还有领主的婚丧喜庆,出行生病时的多种摊派勒索,以及各式各样的超经济剥削。

    据记载在云南德宏到缅甸掸邦一带的百夷(夷)中,称宣慰为“昭”,即“主人”的意思。其下有“叨孟”、“昭录”、“昭纲”等官职,为大小不等的领主。叨孟“总统政事,兼领军民,多者十数万人,少者不下万人”。昭录所统领的“亦万余人”、“赏罚皆任其意”。他们“食其所赋,取之无制,用之无节”。上下大小土官都崇尚奢侈,系镶花金银宝带,并用黄金制品装饰衣物,“出入或象或马,从者塞途”。其统治方式与剥削形态,与西双版纳地区没有什么差别。

    在云南武定的罗罗人地区,土官之下,有一整套封建领主的统治系统,计“曲觉”3人,“分管地方”;“遮古”3人,“管理庄田”;“更资”3人,“管理喇误,一应调遣,各领步兵从征”;“扯墨”1人,“管六班快手”;“管家”12人,“管庄田租谷”。这些土官头目“藉士卫之势索取,夷民畏之如虎;故土官亦藉头目之为爪牙攫噬,其势益张”。在贵州罗罗人水西土司地区,土司安氏“世有土地人民”。是当地最大的封建领主。下领阿武、阿户、化沙、归宗、察革喇、务卜底、杓佐……等48部,其中42部在水西(鸭池河以西),6部在水东,他们也是过去的48个黑罗罗家支。各部之长称头目,共分“更苴”、“慕魁”、“勺魁”、“黑乍”等九等,又称“九扯”。其部长或头目,由“贵种”黑罗罗担任,部民则多为“贱种”白罗罗。作为贵州宣慰使的安氏,高踞48部之上,和西双版纳的车里宣慰使(召片领)一样,是48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有权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土地或属民(农奴)转赠给别人。而各部头目则将土地分给部民耕作,征收各种劳役或实物地租,称作“派扯手”。并将其中的大部分转呈给最高封建领主宣慰使安氏。

    在广西的壮族地区,“左、右两江设土官衙门大小四十九处”。“惟桂林与平乐、浔州、梧州未设土官,而无地无瑶、僮”。在土官统治地区,“地方水土,一并归附”、“尺寸土地,悉属官基”。土官除了自己经营的“养印田”、“荫免田”以外,其余田地都计口给田,分给峒民作为份地耕作,被束缚在土地上,承担对土官的种种徭役负担。属于“主户”的封建领主称作“布伯”,包括土知府、土知州、权州、土知县等土官及其官族。属农奴的峒民称作“提陀”,其中身强力壮者要为土官服兵役,称作“田子甲”,被编成“狼兵”、“粤右狼兵,鸷悍天下,称最”。“东兰、那地、南丹三州狼兵,能以少击众”,“岑氏家法,七人为伍,每伍自相为命,四人专主击刺,三人专主割首”。明代广西“狼”兵在土官瓦氏夫人的带领下,曾远赴江浙一带,打击骚扰我国东南沿海的倭寇,建立过功勋。广西西部最大土司为泗城府岑氏土官,统治地区横跨红水河两岸包括桂西北与黔南等地。其世袭领地分“私田”、“公田”两大类。私田包括土官、亭目的印田、荫免田;俸禄性质的把事田;由农奴耕作的劳役田,及迷信用的祭祀田。公田则为分给农奴耕作的份地,要服耕作印田、荫免田等的劳役,还要充当土官兵丁,故又有“兵田”、“粮田”之称。耕作粮田的称“粮庄百姓”,地位稍高。另有一种由外地前来投靠土官的农民,只能在指定的开荒地上耕作,称“私庄百姓”,如服劳役外,还要给土官呈送各种礼品。地位最低的是土官家奴,是买来或赔嫁的女奴。粮庄、私庄百姓和家奴,都受着残酷的压迫与剥削,史载广西“土司法极严酷,鞭笞杀戮,其人死不敢有二心”。可作佐证。

    在湘西、鄂西、川东、黔东北的土家族,苗族地区,主要是土家族领主,其中如溪州的彭氏土司、雄踞湘鄂西一带,世代承袭曾连续统治达800多年,历经宋、元、明朝,直到清雍正年间才基本上结束,实际上是统领一方的土皇帝。湘西永顺、保靖一带的彭氏“土司自称曰本爵,土民称之曰爵爷。出则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府伏道旁。即有谴责诛杀,咸惴惴听命,莫敢违抗”。土民除了无偿为土官耕作山田坡地,有事则征调为兵,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外,每逢年节,还要给土官家政、总理、舍把等大小领主交纳派送的食米、鸡、鸭、肉肘等等。在封建领主社会里,还有各种严格的等级界限。如那里的土司盖房时,可以“绮柱雕梁、砖瓦鳞次”。百姓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而舍把头日,虽“许竖梁柱,周以版壁”,但均不能盖瓦,否则就违犯了领主的律规,因此流传有“只许买马,不许盖瓦”的俗谚。1355年(元至正十五年)置立的四川容美峒军民总管府,1371年(明洪武四年)改置宣抚司,由田氏土官世守其土。如果从806年(唐元和元年)其祖先田行皋从任施、溱、溶、万招讨把截使开始,到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时为止,在湖北鹤峰,五峰二县及邻近的恩施、建始、巴东、长阳等县周围1000余公里的地区里,统治历时长达930年。在容美土司地区“其田、任自开垦,官给牛具,不收租税,民皆兵也,战则自恃粮糗,无事则轮番赴司听役”。农奴们为领主服兵役与各种劳役。土司编之为风、云、龙、虎等48旗,旗各有长,旗长上有参将、游击,下有守备和千把总筹官吏,形成一整套军事统治制度,“其刑法,重者径斩”,“次宫刑,次断一指,次割耳”,“皆亲决,余罪则发管事人棍责,亦有死杖下者”。对属民严刑峻法以维护其统治。

    从13世纪后半期到17世纪中叶,也就是从元初到明末的3个多世纪中,随着生产的提高,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在贵州地区,明嘉靖时,“夷、汉不问远近,各负货聚场贸易”。这种聚场贸易的市集。每场间隔日期长短不一。有隔3、5天,7天或10天为一场的市集,已遍布贵州交通比较方便的各地,有的还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为商户聚集的乡镇。有的卫所地区甚至一天一集,热闹非凡。附近的各族人民“日负薪炭,米豆,竹木,牵逐牛豕来卫、市如云集,朝至暮归”……云南曲靖地区“郡中夷、汉杂处,列屋于府、卫、州、县之近者,大低多汉、武人,相竟以刀锥之利”。广西南丹地区的俗谚“土官进城,骡马驮银”。大发横财的商人在土司地区通过不等价交换和高利贷(子母钱)盘剥,兼并土地,成为新兴的地主。据记载,在广西,商人“稍以子母钱质其产,蚕食之,久之,膏腴地皆为所占”。使得原来的领主经济结构遭到了破坏。土地的典当买卖,部分领主因各种原因走向破落,以及一部分地区率先实行“改土归流”,以朝廷派遣的流官代替世袭的土官,削弱或剥夺了他们在政治上对土民的统治,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逐渐有了变化,使得这些地区的地主经济逐渐有了发展。

    散居各地的百夷,如邓川州(今云南省洱源县)罗颐川的羊塘里48村,原来随土官始祖阿这归附而来,编为一里,后来由知州周文化“将本里田尽同十一里民编差”。明嘉靖时,宾川“其种田皆是百夷,百夷有信而懦弱,佃租之利,皆为江右商人饵诱一空,故人无厚蓄”。云南景东府焚夷土官头目阿骇自携其属民迁到迷易住种以后,到1610年(明万历三十八年)前后,土官贤姓已“专理巡捕,管束八百户夷而已”,其他“白夷人头裹黑帕,戴笋箨尖帽,以佣田为生”。表明不少夷人居住地区已进入地主经济的发展阶段。

    在广西僮族地区,当西部建立土官统治、处于封建领主经济之际,在东部没有设立土官的地区,封建地主经济逐渐有了发展。即使在土官地区,在明代也有少部分地区出现了改流的情况。如龙州土官家族中人赵楷自有领地31个村,为扩大势力,企图兼并龙州土知州的领地,于1537年(明嘉靖十六年)袭杀土知州赵宝。在此官族间互相兼并、争夺的过程中,明朝广西都御史蔡经及副使翁万达、田汝成设计捉拿赵楷,并杖毙之。“乃以十三村还龙州,十八村立县治,附太平府(今崇左县)”。乘机削弱龙州赵氏土官势力,将一部分原属土官统治的地区改划为流官县的统治,使地主经济在封建领主经济的环境中获得了发展滋长的条件。1413年(明永乐十一年),在贵州东部的苗、洞族地区废除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并于那里设思州(今岑巩县)、思南、镇远、铜仁、石阡、黎平、乌罗(今松桃县西)、新化(今黎平县东北)等八个流官府,取消了作为土官封建领主势力。

    1476年(明成化十二年),将贵州程番长官司(今惠水县)改设为程番府,由于“府治新设,征役颇繁”,番民(仲家等)相率逃亡,土官贪图遗留之田,所以也不予禁止,“善政者蠲其定负,省其征徭,还定而安集之”。遗留的田地,可以出售给迁入的地主和农民,也可以免除租赋徭役,使番民返回耕作,他们的地位已不同于过去的农奴身份。居住比较分散的苗族,其中有的属于当地土官统治之下,也有的僻居深山,不受任何管辖,还有一些“近省界者为熟苗,输租服役,稍同良家,十年,则官司籍其户口,息耗签于天府”。所谓“熟苗”,显然是编户为民于官司与汉民无异的普通居民,他们已融入当地的封建地主经济结构之中。

    第二节土司制度对南方各民族的统治

    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方法是中央王朝对内属的各民族或部落的酋长(首领)封以官爵,宠以名号,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中央王朝只通过这些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其为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并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即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土司制度创始于元,而完成于明。“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皆因其俗使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土司制度与当地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基础是相适应的,在南方各民族地区普遍推行,对南方各民族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土司制度的渊源

    土司制度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摩政策。秦汉,“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孟津大会,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诸蛮皆与焉。及楚庄王滇,而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歌”。秦朝在统一全国后,首先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郡县统治之法,设立许多郡和属国都尉(边境的郡),郡下和属国都尉下又设若干县。但“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实际就是中央王朝对各民族首领建立间接统治的土司制度的缘起。

    两汉的羁縻郡县制的统治方式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王朝所沿袭。在三国时魏、蜀、吴皆采用羁縻郡县制以统治各自辖区内的南方各民族,尤以蜀国最为突出。蜀提出了“西和诸戎,南抚夷越”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方针,比较完好地处理了复杂的民族问题。同时又任用“蛮夷君长”来管辖民族地区的事务。南中“军资所出,国以富饶”。南中成为蜀国北伐曹魏的物质供应基地。魏、吴也同样争取到了各自辖区内各民族的支持。魏、蜀、吴三国推行羁縻统治的成功对后世土司制度的形成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两晋南北朝时期,南方民族关系更为复杂,两晋、南朝的统治者仍沿袭羁縻统治之法。唐代周边各民族众多,在南方有总称为南蛮、西南蛮诸族,根据前几代对南方民族的统治方法和当时南方民族的具体情况,仍然采取羁縻统治之法,但唐朝的羁縻统治又有所发展,即将秦汉、三国两晋时期的羁縻郡县制和即其渠率而用之的制度改为羁縻府州县制。唐代的羁縻府州县制是在贞观年间正式成为统治南方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唐代羁縻府州,约八百五十六”。其后或“叛”或“并”,所设羁縻州县数不一。在设羁縻州县的同时,又授予各民族的“豪帅”以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元年(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武德四年(621年)俚帅冯盎归唐,高祖即在其地设8个羁縻州,授盎为总管,盎子智戴为春州刺史,智彧为东合州刺史等。唐朝在授予豪帅官职名号的同时又赐予名目繁多的虚衔,有云南王、归昌王、冥义王等。上述名号虽是一种虚衔,但却为元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制定开创了先例。

    宋代对南方民族仍然采用“蛮夷之俗,羁縻而已”的绶抚政策。在南方各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县、峒,并推其雄长(豪帅)为州、县、峒的统治者,称为土官。因此,有人将宋代的这种羁縻州、县、峒的统治制度称之为土官制度。

    宋代在“西南溪洞诸蛮”和“西南诸蛮”的南方民族地区,凡其首领归顺者,皆设州、县、峒,以其归顺的首领为州、县、峒的长官。宋代的羁縻州县主要集中在广南西路、成都府路、夔州路、荆州路,计200以上。凡属羁縻州、县、峒,阔狭不一,一般都不大,但无论大小均“推行雄长者为首领”,即州、县、峒的长官,如建隆四年(962)以彭允林为溪州刺史等。宋朝在任用土酋为地方长官——土官以后,又患土官势力的增强,因此采取了对土官进行限制的措施,如将势力较大的土司调离本土,与前代有所不同的是,中央王朝可将土酋调离本土,可见宋朝对羁縻统治地区土酋的控制加强了。又如不许土酋自立职名,凡土酋自立的名号,宋朝一律不予承认。“夔州路降蛮首领皆自置职名,请因而命之,上不许”。并制定“条制”加以控制土官,“咸平中,转运使了谓招抚蛮人,每有诚谕,并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例甚多”。

    宋朝委任的羁縻州、县、峒的土官皆为世袭,因此又对土官的承袭制定了一套具体的规定。规定凡土官死后,只须当地民族及所属首领联名上报,请求原土官之子、侄或亲党承袭,朝廷发诏批准即可,“申铃辖司以闻,乃赐告、印符,受命者隔江北望拜谢”。

    宋朝对设羁縻州、县、峒地区土官的土地制度并不去改变,而是加以保护。但在土官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方面制定了贡纳制度。归附后的土官必须按例定期遣使或亲赴京师进贡土特产品。贡纳制度对贡物的种类、数量、入贡人数、入贡次数、入贡办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贡物数量少则数十,多则数百数千。975年(宋开宝八年),“三十九部顺化王子若废等……贡丹砂千两”。998年(咸平元年),“古州刺史向通展以芙蓉朱砂二器、马十匹、水银千两来献”。入贡人数经常是数百上千人。999年(咸平二年),“西南夷王龙汉遣使龙光典又率牂牁诸蛮千余人来贡”。1002年(咸平五年),“汉又遣牙校率部蛮千六百人、马四百六十匹并药物布帛等来贡”。1012年(大中祥符五年),“夔蛮千五百人,乞朝贡”。由于入贡人数众多,且有不断增加之势,宋朝制定了一套具体的入贡办法:首先是人贡要先“注籍”,即入贡先须履行登记造册的手续。其次是入贡须按年限,人员按定额,“诏五姓番五岁听一贡,人有定数,无辄增加”。同时又对入贡成员沿途的待遇、皇帝的接见、赐物等都有规定。

    综观宋代羁縻州县峒制度的土官统治形式、内容,即对土官的设置、土官的承袭、土官的贡纳、土官之间矛盾的解决方法以及对土官的控制等规定,都比以前各朝的羁縻统治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土司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衰落

    元、明、清三代对南方各民族的统治都是实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建立从中央王朝来说是因南方民族地区民族情况复杂,各地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又很不平衡,并且大多处于边远的边疆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偏僻地区,中央王朝只好采取顺民性、省民力的统治原则,即对社会发展水平极不一致的,又保有特殊风俗文化的民族地区,不以内地的统治方式、礼教去对待、去治理,而采用对这些民族归附的首领授予一官一爵,让他们去统治原有地方和原有民族,是中央王朝对各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从南方各民族自身来讲,土司制度的建立则是由于经过宋及以前各代的羁縻统治,各民族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到元代时各民族社会大多进入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的发展阶段。这种经济结构正是分散割据统治的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正是在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土司制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土司制度创建初期(元代);(二)土司制度完善时期(明代);(三)土司制度衰落时期(清代)。下面加以分别叙述之。

    (一)土司制度创建时期(元代)

    元朝时期是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较快的时期,特别是南方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社会发展很快,而元朝又是对南方民族地区统治最深入的一个朝代,因此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的基础上,将其向前发展。元朝为了克服汉唐宋羁縻统治虽设郡、府、州、县、峒和土官,而土官统治区又形同一个独立王国,始创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而土官之地又为中央王朝行政区划之一的土司制度。元代土司制度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与以前各代的羁縻统治有所区别和不同。

    元代土司制度的统治方式,在元世祖忽必烈尚未统一中原前就开始了。忽必烈在进入云南后,面对西南地区众多而复杂的各民族,如何稳定在西南各民族中的统治便成为能否最后消灭南宋政权统一全国的关键问题。因此忽必烈总结了历代对西南民族羁縻统治的经验,决定采取招抚政策。在平定云南大理政权后,忽必烈立即招降西南各民族,并对能率部归附者,授以各种官职,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使“官吏军民各从其俗,无失常业”。分别招降了云南许多民族。“招降临安、白衣、和泥分地城寨一百九所,威楚、金齿、落落分地城寨军民三万二千二百,秃老蛮、高州、筠连州等城寨十九所”。后来爱鲁、纳速刺丁又招降西南诸国。在招降地区皆授原民族的首领官职,通为世袭,这是元初实行的土司制度。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据《元史·地理志》对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的记载,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抚司2、蛮夷路3、蛮夷州6、长官司2、土军1、蛮夷千户所1、蛮夷洞15、蛮夷处6、蛮夷寨4;云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抚司3、军民总管府25、蛮夷路19、蛮夷州39;湖广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帅府1、安抚司13、长官司5、军民总管府5、蛮夷路19、蛮夷州38、土军2、蛮夷洞16、蛮夷处31、蛮夷寨33。这些土司机构前后有所变化,元朝对土司的设置、任用、承袭、贡赋、义务、征调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土司统治制度已经基本创立。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这样几项内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元史·百官志》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只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品数,各有差等”。宣慰司之官职又分为五种:宣慰使司——“秩从二品。每司宣慰使三员,从二品;同知一员,从三品;副使一员,正四品;经历一员,从六品;都事一员,从七品;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正九品”。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设——“秩从二品。使三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知事二员,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官阶与宣慰司同名官员同。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每府宣慰使三员,同知、副使各一员,经历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官阶与宣慰使司同名官员同。都元帅府——“都元帅二员,副元帅二员,经历、知事一员”。元帅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元帅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上述五种宣慰司一级土司机构的官员不完全都是由各民族的首领担任的,间或也有元朝派去的官员,但其机构仍是土司机构。

    宣抚司,“秩正三品。每司达鲁花赤一员,宣抚一员,同知、副使各二员,佥事一员,计议、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案牍架阁一员”。

    安抚司,“秩正三品。每司达鲁花赤一员,安抚使一员,同知、副使、佥事各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

    招讨司,“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招讨使一员,经历一员”。

    诸蛮夷长官事,“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

    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蛮夷长官司以下还设有蛮夷千户所、洞、处、寨等许多官职,均系专门设在民族地区的土官职名。另外还在民族地区或接近内地的地区设路、府、州、县,同样设置各级土司,路为总管府总管、府为知府、州为知州、县为知县。“至元八年,改威楚路,置总管府”。“元贞二年置云远路军民总管府。大德中置彻里军民总管府”。又在金齿宣抚司下设置柔远路、茫施路、镇康路、镇西路、平缅路、麓川路。“至元二十年,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赵阙,定其地可以设官者与其人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所设路、府、州、县大多置各级土官官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元史》记载:

    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帅:元朝在云南、四川、广西等地都曾任用豪酋为宣慰使或宣慰使司都元帅。在云南,“至元十八年(1281年)信苴日(白蛮)与其子阿庆复入觐,帝嘉其忠,进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子阿庆袭爵,累授镇国上将军、大理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佩金虎符”。“泰定四年(1327)八百媳妇蛮请官守,置蒙庆宣慰司都元帅府……以土官招南通为宣慰司都元帅”。“至顺二年(1331)置八百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以土官昭练为宣慰使都元帅”。在四川,于至元十三年(1276),宋朝播州安抚使杨邦宪“奉版籍内附,授龙虎卫上将军、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后子至元十九年(1292),“以杨汉英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行播州军民宣抚使、播州等处管军万户”。之职。泰定四年,(1327)“以思州土官田仁为思州宣慰使”。

    宣抚使:元代任用土酋为宣抚使的很多,因宣抚司都设在各民族的边远偏僻地区。如“改鬼国为顺元路,以其酋为宣抚使”。后至元元年(1341年),“平代、都云、定云首长宝郎、天都虫来降,即以其地复立宣抚司,参用其土酋为官”。“以叙州宣慰司为叙南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蛮夷宣抚司的宣抚使也是以土酋担任。

    安抚使:元朝任用的安抚使,在四川,有西川都掌蛮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阿永为西南番安抚使,播州安抚使杨邦宪,思州安抚使田景贤等。西南诸番中有小龙番静蛮军安抚使龙小零、大龙番应天府安抚使龙延三、卧龙番南宁州安抚使龙文求。在广西,有左右江土酋岑世兴和黄胜许分别为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等。

    长官司长官:即蛮夷长官司长官。蛮夷长官司有的又称管军民司或蛮夷军民司,“茆、十围、安化等新附洞蛮凡八万,宜设管军民司,以其土人蒙意、蒙世、莫仲文为长官”。“木瓜犵狫蛮夷军民长官”,“卢番蛮军民长官”。实际都是蛮夷长官司的长官。

    路、军民总管府、总管府的土官:元朝任用土酋为路、军民总管府、总管府的土官较普遍,在四川有3个路,云南有19个路、25个总管府(或军民总管府),湖广有19个路、5个总管府的官员都是由土司担任。“立亦奚不薛为总管府,命阿里为总管”。“以金齿归附官阿鲁为孟定路总管”。“置车里军民总管府,以土人寒塞为总管,佩金虎符”。《土官底簿》记载人高政的祖父在元朝曾被任用为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府的总管。广西土官勿都在元朝曾授予思明路军民总管。又有“改普定府为路,以故知府容苴妻适姑为总管”。

    府、州、县土官:元朝任用土酋为府、州、县官员最多,据不完全统计,元朝在四川、云南、湖广等地任用的府、州、县土酋官员就有150人左右。在《元史》中有许多记载。如木来军民府以“其土人马列知府事”,四川大盘洞蛮地“立盘顺府,命谋谷什用为知府”,广西太平州知州李以忠的祖先在元朝曾任过太平府知府。《土官底簿》亦记载:云南的董赐、罗罗人安崇、人高义均皆任过元朝土官知州;云南景东府百夷阿吾曾任过元朝土官知县,人杨益曾任过元朝威楚路广通县主簿;四川土著头人陈隐“元代授思州安夷县知县”;广西赵元佐系元代“本县(崇善县)世袭土官知县”。

    元朝还任用土酋担任行中书省的官职,有的土酋被任用担任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职。如信直日“释为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后其子“阿庆袭爵”。播州杨邦宪“赠推忠效顺功臣、平章政事”。中书省的官职为加衔的虚职,多不参与行中书省的管理,且不少为“遥授”,如“云南宣慰使土官举宗、禄余并遥授云南行省参知政事”。“以安南国王陈益稷遥授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

    第三,规定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南方旧有散毛洞,元朝天子早纳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朝贡。按元朝对土司的要求,土司从归附之时起就必须按规定时间朝贡,有一年一次、两年一次或三年四年一次。“命播州每岁亲贡方物”是一年一次。洞蛮进方物“率二岁以上”,邦牙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其地在云南极边,“令三年一贡方物”。这是二年、三年一贡之例。除定期朝贡外,还有特殊事件的加贡,如至元三十一年(1294)成宗即位,“云南部长边习四川散毛洞单顺等贡方物”。至大四年(1311)仁宗即位,“金齿诸路献驯象”。“大德二年九月圣诞节,金齿国贡方物”。等即是。对朝贡的人数,元朝则加以限制,每次限定数人,最多也只数十人。至大四年,“思州军民宣抚使司招谕官唐铨以洞蛮杨正思等五人来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斡罗思招附桑生猫、罗甸国古州等峒酋长三十一……诣阙贡献”。泰定二年(1325),“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户十万来降,土官三百六十人请朝。湖广行省请汰其众还部,令的娘等四十六人入觐”。元朝对土司贡物的品种、数量亦有定额,金、银、丹砂、雄黄、象、马、虎,豹、毡、刀等,土司须按规定数额交纳,并令不许超过限额,“乌蒙宣抚司进马逾岁献额”,即令减少按献额进献。对于土司的朝贡,元朝照例都给予优厚的赐予,赐物种类很多,数量可观。

    纳赋。是土司对元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在元初设立土官之时,土司地区立赋法,征租赋。早在忽必烈进入云南之初,大理王段兴智降,“兴智与其季父信直福入觐,诏赐金符,使归国。丙辰,献地图,诸番平诸部,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后元将爱鲁于至元六年(1269)征服金齿诸部后,“定其租赋”。至元十六年(1279)另一元将纳速刺丁“以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纳赋有常赋和增赋两种,云南景甸土官纳“常赋外增输金五千两、银七百两,许之”。纳赋多以金银、粮、布为主。土司是不能拒绝的,否则元朝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因为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表现,它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意味着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图。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凡土酋被任命为土司后,必须要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以视该土酋已成为元朝的官吏,而上司则凭借这些信物与中央王朝、地方其它官员发生联系,并以此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民族人民的凭证。信物包括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或银字圆符等。至元十五年(1278)都掌蛮内附以后,元朝便“以其长子阿永为西南诸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赐虎符,余授宣敕、金银符有差”。至元二十八年(1291)“赐师壁洞安抚司、师壁镇所、师壁千户所印”。至元三十年(1293)“光州蛮人光龙等一十二人及邦崖王文显等二十八人、金竹府马麟等一十六人、大龙番秃卢忽等五十四人、永顺路彭世僵等九十人、安化州吴再荣等一十三人、师壁散毛洞勾答什王等四人,各授蛮夷官,赐以玺书遣归”。至顺三年(1332)云南土官原赐玺书、金字圆符因乱散失,请求补给,文宗便“敕更赐玺书三十二,圆符四,仍究诘所失者”。

    元朝土官一经授职皆为世袭,即土官子孙世代承袭,形成“世袭土官籍”。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元朝规定了承袭顺序是先子后侄、兄弟,无子侄兄弟者则妻亦可承袭,但必须是土人。如延祐六年(1318)“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

    元朝对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迁,有罪者予以惩罚。“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但土官有罪者也要受到处罚,“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对犯罪土官绳之以法,但“罚而不废”者则知处罚从轻。

    综观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区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对中央王朝的义务以及元朝对土司朝贡、赋税、承袭、升迁、惩罚等一系列规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二)土司制度完善时期(明朝)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上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又在南方民族地区“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它反映出明朝土司制度无论在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面都日趋完善。

    明之所以实行元朝开创的土司制度,原因在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更为有利。“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由于各民族豪酋势力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制御,只有采取赐予爵禄、名号的办法对其加以笼络,通过各地区的各民族实行间接统治。

    明朝从一开始就不断录用元朝归附的土官,“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田州岭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南方诸民族的主要制度。其内容是:

    土司地区的分布。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计217个土司区。“又有蛮夷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并以附寨蛮夷官其地”。这类土司区计451个。两者合计共668个土司区。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7,共46个;云南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文职土司(府、州、县)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从所设武职、文职土司的分布来看,贵州、云南武职土司较多,广西、云南的文职土司较多,云南土司的职别较高。从隶属关系来说,明朝武职土司隶兵部武选司,文职土司隶吏部验封司,则与元朝不同。

    土司的官衔。明朗对土司土官的官衔设置也分为武职、文职两种。

    武职土官官衔——宣慰使司:设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企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抚司:设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企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安抚司:设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招讨司:设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计使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长官司:设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设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级同长官司。又设有蛮夷官、苗民官、千户长、副千户长等土官。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的区别在于管辖户籍的多寡而定,四百户以上才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长官司,皆属于县一级的武职土官。

    文职土官官衔——指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官,“军民府(土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本(明)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具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土官以文职居任,与流官同称者,自知府以下俱有之”。可见明朝土府、土州、土县的文职土官其设置与官衔和流官相同,在官衔前均冠以“土”字,以区别于流官。土府:设土知府,正四品;土同知,正五品;土通判,正六品;土推官,正七品;土经历,正八品;土知事,正九品。土州:设土知州,从五品;土同知,从六品;土通判,从七品;土吏目,从九品。土县:土知县,正七品;土县丞,正八品;土主簿,正九品;土典吏,不入流。此外还设有把事、巡检、驿丞等土官,如四川马湖府设把事1人,信宁等地设巡检8人,溪龙等地设驿丞7人。明朝所设土司官衔,品秩皆低于元朝,如元朝宣慰使为从二品,明朝则为从三品:元朝长官司为从五品,明朝则为正六品。

    土司信物与俸禄。明朝在土司信物方面也沿袭于元朝,土司土官一经授职,即赐予印章、诰敕、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明朝赐予土司土官的印章、诰敕、冠带一如流官。按明制正三品以上官员赐银印,从三品以下为铜印,明朝土司土官最高级别为从三品(宣慰使),所以印章皆为铜印。至于浩敕按规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予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予敕命”。土司土官中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土知府、土府同知、土知州皆授诰命,余者皆授敕命。冠带也按土官的不同品级授予不同规格的冠带。按洪武初赐武定府土官商胜诰命,并赉朝服及织金罗衣、纱帽、金带。明朝在赐予诰敕时,如该民族有文字的,皆附录有土司本民族的文字,澜沧卫西番人卜撒升任土知府时,永乐帝即命“写与他知府的诰命,就将西番字译在诰命里面”。这是明朝对各民族的一种尊重。信物中还有一种特别的信符牌,此牌是土司与中央王朝来往的一种凭证。其制作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1404年(永乐二年),明成祖朱棣帝下令“制信符、金字细牌给云南诸蛮”。这种信符牌和流官使用的信符牌作用一样,只是制作、使用规定更详细:“制铜铸信符五面,内阴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与四面合编某字一号至一百号批文、勘合、底簿……阴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云南布政司,其阳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内府。凡朝廷遣使,则赍阳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又置红牌搂金安,敕书谕之。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得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号不同,或有信符而无批文,有批文而无信符者,即是诈伪,许擒之赴京,治以死罪”。此等信符用处较大,而其制作、使用规定比之元朝的金、银字圆符要严密得多,说明明朝对边远地区土司的控制加强了。

    土司之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朝贡与差发。明朝将土司的朝贡与差发作为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是因为可以从各民族地区掠夺一定的财物,另一方面又是在政治上考察土司土官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

    朝贡,明朝对土司土官的贡期、贡物、朝贡人数、回赐等都有详细规定。

    贡期,按规定,“凡诸番国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又“永顺宣慰彭添保遣其弟义保等贡马及方物,赐衣币有差。自是每三年一入贡”。还有“令三年一朝如故事”。可见明朝土司的贡期多为三年一次,也有一年或二年一次的,如“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司,每年一贡”。洮岷等处番族“每二年一贡”。

    贡物,明朝规定的贡物范围很广,“马、象、犀角、孔雀尾、象牙、象钩、象鞍、象脚盘、蚺蛇胆、金银器皿、青红宝石、玉石、围帐、金绒索、各色绒绵、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黄蜡、槟榔”……又有“铜佛、画佛、舍利子、酥油、青盐、足力麻、氆氇、右髻、毛缨、青木香、明器、明甲、腰刀”。前者为南方诸蛮族土司的贡物,后者为诸番族土司的贡物。贡物品种无所不包,皆为各地珍宝、土特产品。还规定了贡物的数目,并对某地某土司贡某种器物都有规定。

    朝贡人数,根据各土司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入贡人数。在湖广地区例为“湖广土官袭授宣慰、宣抚、安抚职事者,差人庆贺,每司不许过三人。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大约各司共不过百人,起送到京者不过二十人,余俱存留本布政司听赏”。对番族土司则规定:“大族起送,为首者四五人,小族起送一二人,存留听赏者,大族不过十五人,小族不过七八人”。如有超过者朝廷即令减少,按规定人数进京,“嘉靖七年(1528)容美宣抚司、龙潭安抚司每朝贡率领千人,所过扰害,凤阳巡抚唐龙以闻。礼部按旧制,进贡不过百人,赴京不过二十人,命所司申饬……兵部议,土司违例人贡,且所过横索,恐有他虞,宜严禁谕”。

    回赐,即赏赐,凡朝贡必有赏赐,赐物数量多少不一,如永乐二年(1404)规定:“给赏差来到京土官第男头目人等,各照衙门品级高下为差:三品四品钞一百锭,彩缎三表里;五品钞八十锭,彩缎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缎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锻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和钞四十锭,彩缎一表里”。如未按时进京朝贡或超过规定朝贡期到京者,赏赐要适量减少,“凡到京过期者减半给赏,后或全赏,弘治三年(1490)以后,正月内到(按规定应在当年12月内到)者亦全赏,二月半到者减半”。总之,朝贡赏赐都较丰富,目的在于招徕各民族的来朝。

    差发,明朝将土司所纳赋税称之为差发,“认纳粮差”或“岁各出差发银”。明初,土官纳赋“听自输纳”,后才逐渐规定定额,自今定其数以为常”。明朝对土司所征差发银一般来说是较轻的,“多不过二千五百两,少者四十或五十两”。并且还有因灾害或土司有功等原因而蠲免。朝廷征取差发,目的不在经济上的所得,而是注重在政治上的影响。

    承袭。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1441年(正统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本部,以凭查考。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

    1458年(天顺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同时对可袭人的顺序、年岁亦有明确的规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令土官无子,许弟承袭。三十年(1397)令土官无子弟而婿为夷民信服者,令婿袭,或许其妻袭……正统二年(1437)奏准:土官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弘治二年(1489)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告袭之日,年十五岁以上者,即令袭职。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承袭顺序是:土官有子则长子继承,无子则按孙、婿、妻、舍人(土司家族)、女及外亲。妻、女承袭时有发生,如云南楚雄府同知高政死后,因“政卒无子,妻袭,又卒,其女奏乞袭知府。帝曰:‘皇考有成命,令袭同知’”。故此明朝有许多女土司,如水西奢香、建昌师克、武定商胜、东川膝古、乌撒卜实等皆是女士司。明朝对原来没有开设世袭字样的土司是不准世袭的,如云南昆阳州易门县县丞,“查得祖来不曾开有世袭字样,奉圣旨是,王臣著做县丞,不世袭”。

    升迁与惩罚。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凡土司善民者又忠于职守或立有军功者得以升迁,如云南蒙化州判官左禾为土官20余年,颇使“夷民信服”又“不犯法度,好生志成”,因此在1405年(永乐三年)升为知府。因军功升迁者更多,如贵州安顺州判官阿窝之侄宇“因军功升授”,袭职升州同知。此外有的土司也有因其他原因升迁的,如纳米升迁,云南陆凉州知州资曹“景泰六年(1455)遇例纳粟升宣慰司副使”。又有因进献论赏而升迁者,湖广永顺土司于1563年(嘉靖四十二年)“以献大木功再论赏”,升宣慰彭明辅为都指挥使,升其子彭翼南为右政使。升迁所授官职有的是在土官的序列上往上升级,有的授予流官职衔或授予散阶和勋级虚衔。较之元朝土官升迁制度更趋完善。

    明朝土司若有犯罪者皆给予惩处,惩处之法亦比元朝要更加严厉。违制犯罪行为包括违抗朝命、争袭夺印、互相仇杀等。违抗朝命者多发配它地充军;争袭者除不准袭职外,还要发配远地;互相仇杀者除本人处死外,家人还被迁往它地,如四川马湖知府安鳌,1495年(弘治八年)“为事问拟凌迟处死,家口迁徙”。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一般说对土司的处理较轻,“不可尽绳以法”,因此土司犯罪在处理时采用宽寡或赎罪的形式较多。如1509年(正德四年)容美土司进京朝贡因沿途需索过多本应处置,但“都臣以闻,帝以远蛮寡之”。

    赎罪处理者如嘉靖年间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相仇杀,遣官议罪,安国亨“对簿,伏杀信状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又用六千金赎其他主谋之罪。土司还可以用马、牛、粟等赎罪。

    对士兵的征调。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武职土司“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土司武装——士兵数目不一,有俍(良)兵、土兵、蛮兵、夷兵等。其先是土司自己掌握的借以保护、征服邻土和镇压本民族人民反抗的武装。明朝中期以后,由于明朝军队战斗力的减弱,而土司武装——土兵则很富有战斗力,因此明朝便决定征调土兵到各个战场参战,并规定了征调士兵的制度,所谓“听我驱调”就是中央王朝有权征调各土司所属的士兵参与各种战事。在《明史》及官私史料中都有许多关于征调土兵的记载。

    1496年(弘治九年)广西总督奏言:“广西瑶僮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贵州亦有“贵州武备单弱,征剿必赖水西(士兵)”。四川也是“川兵弱,每征调只调土司(兵)”。明朝所征调的土兵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用于边疆或当地的保境安民,如1496年(弘治九年)委任四川平乐府照平堡土官巡检龙彪“带领土兵,乘坐哨船专一巡哨”;二是参与明朝的戍守、征讨或镇压它地的反抗。戍守如“万历二年(1574)题准,镇安府湖润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并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轮戍省城“。征讨如调广西俍兵、永顺、保靖士兵前往东南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嘉靖三十三年(1554)冬,调永顺士兵协剿倭贼于苏、松……时保靖兵败贼于石塘湾。永顺兵邀击,贼奔王江泾,大溃。保靖兵最,永顺次之”。俍兵、士兵在抗倭斗争中战功卓著,后世给予高度赞誉。明朝还征调士兵参与对辽作战,以四川、湖广士兵为多。1618年(万历四十六年)征调四川西阳宣抚冉龙及子冉天胤、冉文光等率士兵4000援辽。1622年(天启二年)永宁上司奢崇明“请调乌步兵二万援辽,从之”。1619年(万历四十七年)征调湖广保靖宣慰彭象乾及子侄率士兵5000援辽。援辽士兵在战争中付出了重大的牺牲。明朝征调士兵镇压它地人民起义的事例最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等地的士兵都不断被征调前往各地镇压人民起义。如1470年(成化六年)李原率百万流民在南漳、房、南乡、渭南等县反抗明朝统治,明朝总督军务项忠“乃调永顺、保靖土兵”与明军共同镇压了李原领导的流民起义。至于土兵镇压各民族反抗的事例就更多,这是明朝“以夷制夷”、“以蛮攻蛮”的惯用政策。1439年(正统四年)南丹州土官莫祯奏请在南丹地区“三十五里设一堡,使土兵守备,凡有寇乱,即率众剿杀”,“帝览其奏,即敕总兵官柳薄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又如正德年间贵州“清平苗阿旁、阿阶、阿革称王,巡抚曹祥调永顺、保靖土司讨之”。明朝所征调的土兵,粮饷皆自备,戍兵是且耕且戍,征调远方“饷士之费,未尝仰给公家”。对士兵的征调在明一代的各土司区皆为常见。

    (三)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朝)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措施,“清初因明制,属平西、定南诸藩镇抚之”。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开始了有清一代的土司制度。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清初,凡土司归附者,皆授予原官职,并令世袭,其时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时基本相同。后经雍正、乾隆年间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后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原有大土司和接近内地的土司都改设流官,变为流官统治地区;二是原来土司较多的湖广地区几乎没有土司了;三是增加了更多的小土司,即土目、土百户、土千总等小土司。因此从统计数字看,改流后的土司数比改流前并未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对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对南方民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自元、明、清以来南方各民族历史无不与土司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整个南方民族的封建社会都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出现、发展、衰落而起着微妙的变化。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它又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它的影响又具有两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积极作用和后期的消极作用这样两方面的影响。

    (一)土司制度的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因为元、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社会秩序急需稳定,还没有力量去解决边远地区的民族问题,“安边”就成为要务之一。李京《云南志略序》说得好,元朝在云南众设土官,其意图在,“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明朝张紞《云南机务钞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的话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中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迁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清人毛奇龄在《蛮司合志》中说:“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害落而加以径面,创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说明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中央王朝管辖的地区向边疆地区扩展推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元初张立道在云南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使云南暴人、焚人的社会生产得到很快发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农田”。治理了滇池,扩大了耕地面积。又教各民族养蚕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于旧”,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罗罗诸山蛮慕之,相率来降,收其地悉为郡县”。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的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第三,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据统计,元朝仅在云南就设了“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处,船二十四支(只)”。从土司方面,云南建昌路女士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奖。又有“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赛典赤在云南“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子监就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入国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

    1503年(弘治十年)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蛮司合志》记载:“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并在兴办学校的基础上开科取士,还规定了在各地民族中开科取士的名额。清朝也在土司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有些土司尤为显著,“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五,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边疆地区的土司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上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就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廷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从而得到明王朝的嘉奖。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木梳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以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还有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俍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请于督府,愿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泾战役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上述土司在维护祖国统一和保卫边疆领土的斗争中作过特殊的贡献。

    (二)土司制度的消极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国家以夷治夷,不尽统以汉官,授之冠带,列之等级,然又严承袭之规,示大一统之义,所以制之甚详”。又有“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中国之形,惟以夷攻夷,是为上算”。“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毙”。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为一种人身占有关系,“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士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土司贪纵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贰”。弄得土民贫困不堪,更无发展生产的兴趣。

    第三,由于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致使土司地区原有的落后社会残余长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间的闭关锁国,与外界缺乏应有的联系,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从而使适应土司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长期延续,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土司制度所产生的敝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因此废除土司制度使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南方各民族人民反抗民族压迫及抗倭斗争

    一、苗族起义

    在元朝统治下,南方各民族人民深受阶级与民族的双重压迫,多次起来进行反抗斗争。1283—1285年(元至元二十——二十二年)“九溪十八洞”的苗、土家族人民在今川、黔、湘、鄂4省边区一带起兵反抗元朝统治,利用陡险的地形,用竹弩木矢与官兵斗争,最后在元官府的三军合击之下,归于失败。

    1290年(至元二十七年)贵州中部苗、仲家等族3000多人坚持一年多的起义斗争。

    14世纪初元朝调集大军远征八百媳妇国时,“经过八番、纵横自恣、恃其威力,虐害居民”。1301年(元大德五年)五月,苗、仲家、葛僚等族人民在雍真葛蛮安抚司土官宋隆济率领下,群起反抗;几个月后,水西土官奢节(蛇节)也起兵响应。苗、仲家等族人民的起义,将元军分割包围于群山之中,官兵缺粮,以致人自相食。“仓惶退走,士兵随击”,造成“丧兵十八九,弃地千余里”。的局面。元朝为了摆脱困境,于次年初只得宣布免征八百媳妇国,并将扰民太甚的湖广行省刘深处死,以图安抚百姓。但乌撤、乌蒙、东川、芒部、普安的苗、彝族又共同起义,使反抗斗争的地区更加扩大。直到1303年(大德七年),元朝在征调数万大军,对义军各个击破,才最后消灭了以宋隆济为首的苗、仲家、葛僚等族的联合起义。在14世纪的后半期,爆发了全国性的反元大起义,湖南西部的苗、瑶族人民在吴天保率领下,于1346年(元至正六年)起兵反抗,先后攻占武冈及辰、沅、叙、靖等州,转战湖北、河南等地。吴天保死后,其所部有的与刘福通领导的农民军汇合,有的参加了徐寿辉领导的起义军。

    明朝建立以后,由于派来苗区的文武官员与当地土官狼狈为奸“西南戍守将臣不能宣布恩威,虐人肥已,至今诸夷苗民困窘怨怒”。加之屯军霸占田土,驿站勒派夫马,骚扰苗民,不断引起苗民反抗。1426年(明宣德元年)湘黔一带旱荒严重、腊尔山苗族爆发起义,明军未能平息。1431年(宣德六年)湖南筸子坪与贵州铜仁府平头司(今松桃县境)的苗族又联合起事,前后抗击明军12万之众,坚持斗争达8年之久。1436年明英宗朱祁镇即位以后,三次发动征讨麓川之役,大军所经,沿路派役征夫,激起各民族人民反抗。1449年(明正统十四年)二月,邛水(今贵州省三穗县)和清水江苗民首先起义,攻占思州府城。其后,烂土(今贵州省都匀县境)、凯口(今贵州省平塘县境),草城(今贵州省瓮安县境)苗民亦起而攻下平越、黄平、石阡、思南、龙泉(今贵州省凤冈县)等地。1450年(明景泰元年)兴隆苗族韦同烈起事,“围新添、平越、清平、兴隆诸卫”。“平越被围半岁,巡按御史黄镐死守,粮尽掘草根食之”。起义形势“西至贵州龙里,东至湖广沅州”。各地苗族以及仲家等民族的起义武装达20万人之众。

    1451年春,明军数万进攻,与起义军决战香炉山(今贵州省凯里县境),官军“发炮轰崖后,声动地”。苗王韦同烈被俘,香炉山攻破,起义归于失败。其后湘西南芷江、麻城苗民李天保,以城步长安坪为根据地,称“武烈王”(1455);武罔,城步苗民李再万,称“天王”(1501);湘西,黔东北苗民在龙麻阳,龙童保领导下(1511);湘西草子坪(今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在龙母叟,龙求儿(1538)与龙许保、吴黑苗(1545)的率领下,发动大小规模不等的起义反抗。其中龙母叟一龙许保的斗争先后延续了10多年时间,他们在斗争中提出“官有千军万马,我有千山万洞”,“诸葛亮有七纵七擒,我苗人有三紧三慢”。的战术策略,与明官军进行敌来我去,敌去我来;敌进我藏,敌退我出;敌强我退,敌弱我攻的巧妙斗争。当1548年明朝调集湘、黔、川三省官兵与土司兵16万人,分10路围攻义军两年之久后,苗民起义军却在龙许保率领下于1551年(明嘉靖三十年)突然出击黔东北,连破麻阳县、思州府,印江县,石阡府,俘获前述二县知县及思州的知府,震惊了官府。最后以龙许保被叛徒出卖而告终。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夏,贵州卫、平越,新添,龙里,清平、八番等地苗族因明朝在镇压播州土司杨应龙反叛中,被迫出夫、供马、纳粮以及饥荒起而“劫商”、“抢官”,攻打卫所屯堡,以示反抗。在明末农民大起义中,湖西苗民还捣毁禁锢他们的边墙。当李自成义军来到湖北荆州、襄阳等地时,湘西筸子坪一带苗族纷纷响应,进攻当地营汛,杀明军官守备、参将,参加李自成队伍,汇入反明斗争的洪流。

    二、大藤峡瑶民起义

    大藤峡位于广西武宣勒马至桂平弩滩长约60余公里的峡谷地带,因在弩滩上溯5里处的泉水冲上有一大藤横卧江面,成为两岸群众来往交通要道而得名。以今金秀瑶族自治县为中心,“桂平大宣乡崇姜里为前庭,象州东乡、武宣北乡为后户,藤县五屯障其左,贵县龙山据其右”,“周遭盖六百里”。的大山区,都属于大藤峡地区范围之内。形势险要,在明代是瑶族的聚居区之一,有兰、胡、侯、盘四姓,也有部分僮人、伶人居住在内。从15世纪中叶到16世纪中叶,是明朝的正统、嘉靖年间,当时东南沿海有倭寇侵扰,北方有鞑靼南下,加上黄河决口,淹地1500余公里,内忧外患,阶级矛盾尖锐。

    1442年(正统七年)大藤峡瑶民因田州士兵在此屯种,进行占田,阻其出入,故在兰受贰率领下开始斗争。但被千户满智等诱杀。景泰年间(1450—1456)瑶民侯大苟高举义旗,队伍很快扩大到1万多人,影响波及两广的高、廉、雷、肇、韶、梧六府地区。

    1465年(成化元年),明将韩雍率官兵16万,分5路转攻大藤峡,年底时起义军退守九层楼山巅,廖战数百回合,终于全军覆没牺牲。时“峡中有大藤如斗,延亘两崖,诸蛮皆缘之以渡,至是斩峡藤断之,名断藤峡”。

    侯大苟起义军失败的次年,侯郑昂等集合起义军遗部700多人,在深夜攻入浔州府(今广西省桂平县),“焚军营城楼,夺百户所印三颗”。显示瑶族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这3颗百户所铜印,已于1972年在桂平县蒙圩乡铜锣塘屯头渡坝口的山坡上出土,颗重0.88公斤,7公分见方,文曰“浔州卫中千户所百户印”,为1396年(洪武二十九年)四月所造。这一文物的出土是大藤峡瑶民起义取得胜利的见证。在此情况下,明朝决定在大藤峡附近设立武靖土州,以上隆州岑铎管事,在峡内及邻近要隘设立巡检司、千户所多处以加强统治。

    1516年(正德十一年)两广总督陈金与瑶民订约,“商船入峡者,计船大小给之鱼盐,蛮就水滨受去,如榷税然”。陈金以为此法可行,遂将断藤峡改名为“永通峡”。但不久,江道依然不通,当时浔州人歌谣讽刺说:“永通不通,来葬江中。谁其作者?噫,陈公”。成为一个受嘲讽的民谣。

    1528年(嘉靖七年)大藤峡南部又继续爆发反抗斗争,两广总督兼巡抚王守仁率2万军士进行镇压,并委田州土官岑猛之子岑邦佐到武靖土州为知州,使其就地镇压大藤峡瑶民。1537年(嘉靖十六年)因武靖州土目杀害起义首领侯胜海,占夺瑶民田产引起瑶民激愤,在侯胜海之弟侯公丁领导下,攻破弩滩堡,杀戍兵200多人。但侯公了不久即被诱杀。为了彻底镇压延续达100年左右的大藤峡瑶民起义,明朝遣派侍郎蔡经,副使翁万达,参议田汝成等于1539年率军50000余,以左、右两军,左军分6道,右军分4道,南北夹击,合围征剿大藤峡地区。在大肆屠杀之下,瑶民退居深山,或迁各地,起义归于失败。

    镇压大藤峡瑶民起义以后,田汝成曾向总督府献策7条,用以加强对大藤峡地区的善后及统治之用。这7条措施即:“编保甲以置新民,立营堡以通江道,设备御以控上游,清狼田以正疆界,改州治以占屯所,处疑兵以慎边防,榷商税以资公费”。得到蔡经的采纳施行。大藤峡瑶民起义显示了瑶族人民坚忍不拔的精神,也对后来大瑶山地区瑶族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俍、土人、苗、瑶各民族人民参加的抗倭斗争

    从明朝初年起,日本的土豪、浪人常常勾结我国海盗来沿海骚扰,沿海人民十分痛恨,称之谓“倭寇”。与此同时,朱元璋灭方国珍、张士诚的残部也亡命海上,与倭寇勾结。东南沿海闽、浙大姓、奸商,土豪也勾通倭寇,非法贸易、获取暴利。“海中巨盗,遂袭倭服饰、旗号,并分艘掠内地,无不大利”,“大抵真倭十之三,从倭者十之七”。一些海盗流氓还穿倭服,挂倭旗,四出杀掠,气焰嚣张。嘉靖年间(1522—1566)倭寇的活动,严重破坏了沿海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明朝一面以俞大猷、戚继光率官军前往征讨,一面又征调广西俍兵、湘西土兵到东南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狼兵的组成除俍人(壮族)以外,还有苗族在内。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田州土官妇瓦氏接征调令后,因曾孙岑大禄年幼不能指挥军事,特请示广西都督府,以女官参将总兵身份率田州以及归顺、南丹、那地、东兰等州的士兵共6800多人,于次年三月来到浙江抗倭前线。与此同时,湘西永顺宣慰使彭翼南率土兵3000,致仕宣慰彭明辅领报效土兵200,保靖宣慰使彭草臣带土兵3000,自备粮食,奔赴苏州,松江地区抗倭。在俍、士兵出发之前,都曾慷慨陈词,以示决心。瓦氏夫人说:“是行也,誓不与贼俱生”,永顺、保靖土司都举行隆重仪式鼓舞士气,并共同盟誓,以示报效祖国的忠忱。

    在狼兵到达抗倭前线后,瓦氏以“我自备军粮,不效尺寸(指建功立业),何以归见乡党”。因此在战斗中,俍、瑶族土司兵个个奋勇争先,勇敢作战。有次在松江地区狼兵20人为贼兵200人所困,但他们奋力杀敌50多人,俍兵牺牲6人,还单骑逐敌,紧追不放。1555年(嘉靖三十四年)四月,瓦氏在金山卫(今上海市金山县)先后分别救出受包围的总兵俞大猷和白都司。“至是,瓦氏勇猛,始为敌人所畏服”。在距浙江嘉兴北15公里的王江泾战役中,总督张经以浪兵配合官军,分中、西、北三路近击倭寇,与永顺,保靖的士兵共同作战,一举歼敌近2000人,“自军兴来,称战功第一”。王江泾大捷扭转了抗倭以来的被动局面。永顺土司彭翼南、保靖土司彭荩臣各获明朝赐三品服饰,士兵官兵也获嘉奖。此后,俍、土兵又在陆泾坝再次作战获胜,斩倭首300余级,焚毁倭船30余艘,明廷诏封瓦氏为二品夫人,赐岑大寿、大禄各银20两等。江浙沿海百姓也给以高度赞扬,流传有“花瓦家,能杀倭”。的俗谚。

    俍、土兵纪律严明,有自己独特的战术。史载瓦氏兵“泊胥关月余,驭众有法度,约所部不犯民间一粒”……说瓦氏“以妇人将兵,颇有纪律,秋毫无犯”。在作战时,广西俍兵以7人为一伍,各伍独立作战;每伍中有4人专事击刺,有3人专事割首,以便请功领赏。冲锋时,一人向前,同伍的左右人都大呼夹击,予以支持。一伍向前,则左右各伍都予以支持,全队密切配合,并以执枪者居前,执弩者守卫于两侧,形成尖刀式队形,发挥长短兵器的作用,而湘西士兵则每司设24旗,各有旗头,临战时,排成铁塔式序列,即以一人居前,其后以3、5、7人横列4、5排,其余士兵则于阵后呐喊助威。前列伤亡,后排递补,既要各旗独立作战,又可各旗互相配合协同。进则队列整齐,退则井然有序,攻者无往不胜,守则坚不可摧,这是在长期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战斗经验。尤其是土兵的“钩镰枪弩之技”,可以制服善于近战的倭寇,“短兵相接,倭贼甚精,近能制之者,惟湖广兵的钩镰枪弩之枝”。明官府在招募民兵中,择其勇敢者,按照俍、士兵办法编队,着其衣,习其技艺,进行训练。抗倭名将戚继光的鸳鸯阵法就是在学习土兵的作战阵法基础上演练而编制成的。

    在抗击外来侵扰、保卫沿海安宁的共同战斗中、俍、瑶、土人、苗族人民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四、云南各民族人民的反抗斗争

    1253年忽必烈率蒙古大军进入云南,此后在蒙古贵族统治下的云南各民族人民,大量土地被蒙古军队辟为牧场,众多的人口被虏掠为奴,直到1283年元朝统治者还发布“禁云南权势多取债息,仍禁没人口为奴”。的禁令。元朝派到云南的官吏又加重对云南各民族人民的剥削,“凡入籍民户,四籍民田,民以为病”。并屡增赋税,大肆搜括民财,作为军费,因此引起云南各民族人民反抗蒙古贵族统治的斗争。

    1264年(至元元年)滇东焚人舍利威号召滇东、滇中各民族人民起来反抗蒙古贵族的统治,“舍利威结威楚、统矢、善阐及三十六部诸爨,各杀守将以叛”。首先起义,接着滇东各爨部相继响应,形成了30万之众。的起义大军。起义者打败了善阐守军,很快占领善阐,继而又在威楚打败了大理总管信苴日的进讨军,起义军占领了威楚,随后起义军攻下了统矢、新兴(玉溪)、石城(曲靖)和寻甸等城。蒙古统治者鉴于起义势力的强大,便与大理白族段氏封建领主联合起来对起义军进行疯狂的镇压。起义军在威楚受挫,统矢被攻破。为了扭转局面,舍利威于1264年秋亲率10万大军准备进攻蒙古贵族在云南的统治中心大理。但是起义军主力在安宁战役中失败,接着善阐、威楚、新兴等城又相继被攻破,使舍利威不得不率余部退入山箐,重新聚集力量准备再度起义。11年后(1274)舍利威再度起义。但由于中了奸计,舍利威被混入商旅中的奸细刺死,起义失败。元初舍利威领导的起义是蒙古贵族统治云南初期遭到最强烈的反抗,起义势力摧毁了滇池地区的封建农奴主势力,同时也迫使蒙古贵族改变了一些游牧民族的野蛮统治方式,使封建地主经济在滇池地区发展起来了。

    1301年(大德五年)因元朝统治者派兵征讨八百媳妇国(今缅甸南掸邦至泰国清莱府、清迈一带)引起云南各民族人民的反抗。当年五月,元将刘深率领征八百媳妇国军队2万人到达云南行省的顺元路(今贵阳市),沿途苛派,派粮征夫,“民疲于馈饷”,还向水西(今贵州省黔西、大方、织金一带)彝族首领蛇节强征金3000两,马3000匹。又令云南官员征调云南各族人民马1万匹。致使人民苦不堪言,死者累累,“驱民转饷溪谷之间,一夫负米八斗,率数人佐之,数日乃达,死者亦数十万人,中外骚然”。云南各族人民因不能忍受元朝统治者的苛掠,纷纷奋起反抗。顺元土官宋隆齐还与水西土官蛇节联合,共同起兵,攻占了杨黄等寨。不久,又出兵进攻贵州(今贵阳市),并将刘深及官军围困在山谷之中。接着滇东北的乌蒙、乌撤、东川、芒部,滇中滇东滇南的曲靖、武定、威楚、临安、广西(今云南省师宗、弥勒、沪西、邱北诸县)的彝、白、哈尼等族人民并起响应。滇西的“金齿百夷”也“相率不输赋税,戮杀官吏”,反对征缅蒙古军队。车里(今云南省西双版纳)各族人民,并联合八百媳妇国共同反抗元朝军队。刘深所率领的2万蒙古征缅军被蛇节“困于穷谷”,首尾不能相救,大部分被反抗者消灭,“存者十不一二”。但是由于反抗斗争极为分散,没有统一的行动,也没有重点打击的目标,因而不久便被元朝统治者用分化诱降和集中镇压宋隆齐、蛇节两支起义军主力的策略所瓦解,顺元部分土官动摇投降,反抗遭到失败,蛇节被杀,宋隆齐逃遁。整个反抗元朝统治者征讨八百媳妇国的斗争最终失败了。

    元朝统治云南后期,由于统治者内部的矛盾斗争,加之天灾连年,灾民增多,民多失业,田地又多被“僧道及豪右隐占”,大量重额地租和赋税加在农民身上,迫使农民丧失大量土地,而元朝统治者和云南地方封建领主、地主又加重剥削,导致各民族人民不断进行反抗。1305年(大德九年)罗雄州彝族阿都龙少为首的起义军联合广西路(今云南省沪西县)、普安(今贵州省普安县)彝族人民共同反抗,反抗斗争波及到滇东、黔西等地,云南行省右臣汪惟出兵镇压,被反抗群众打败。元朝派云南平章也速带而领兵万人前往增援,才将反抗镇压下去。大理各族人民也曾数次起义,1310年(至大二年)大理各民族联合丽江等地人民起义,1324年(泰定元年)大理护子罗地区人民起义,1325年(泰定二年)大理与云龙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就是生动的例证。1318年(延祐五年)永昌南窝蒲蛮阿都众、阿楼艮等也领导人民,烧劫豪强,“杀镇将、夺驿马”。但反抗斗争不久被云南省参政汪申镇压下去,汪申对反抗群众进行了残暴的屠杀。但在第二年(1319)永昌蒲人又在阿八刺的领导下起义。

    1322年(至治二年)蒙化州高兰神场落落摩火察火头过生琮又联合庆甸蒲蛮火头阿你通起义,进攻镇南州定远县(今云南省牟定)。

    1327年(泰定四年)庆甸蒲蛮阿益你又再次起义。1342年(至正十二年)金齿百夷的思可法也起来进行反抗,反抗斗争一连进行了5年,一度还占据了麓川、平缅等地。总之,斗争不断发生,几乎遍及云南各地,参加反抗的群众差不多包括了云南的各个民族。这些反抗斗争使蒙古贵族在云南的统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并促使其在云南直接统治的地区逐步缩小到中庆路和滇东的一部分。

    在明朝统治云南时期,特别是明朝统治云南的后期,因赋税越来越重,“赋重役繁”,以致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被迫成为佃农。而官吏、地主则互相勾结,乘机大肆掠夺农民土地。沐氏家族也乘机侵占云南人民的大量土地作为“勋庄”(庄田),万历年间沐氏在云南各府、州、县境的“勋庄”达8031顷之多,红河南岸15猛纵横200余公里的地方都被沐氏因为“勋庄”。其他官吏也是“广占夷田以为官庄,大取夷财以供费用”,“跟官小人百样生事,一时纵横取索,椎髓剁肉”。一般地主掠夺农民土地就更为严重。农民丧失土地后便处于破产的境地。贪官污吏更是“横征无度,滥取货材,民不堪命”。因而各族人民反抗明朝统治的斗争便不断发生。

    1507年(正德二年)师宗彝族人民在阿本的率领下起来反抗,云南总兵官沐昆三次派兵镇压,并征调禄劝彝族土司凤英的土兵配合才将反抗镇压下去。1514年(正德九年)弥勒“十八寨”的彝族又在阿寺等人的率领下聚众反抗。明朝廷派何孟春率兵前往镇压,遭到反抗群众的英勇抵抗。反抗群众采取官兵抵达村寨时便转移到山上,使官兵常常扑空。但是何孟春为了邀功,竟杀樵夫首级充数。统治者的残暴,并未使彝族人民屈服,相反反抗斗争的规模却越来越大。

    1606年(万历三十四年)云南彝、白、汉等族人民共同展开了反对明朝派到云南的税监杨荣(太监)的斗争。杨荣到云南后,四处派出爪牙,以征矿税之名,“敲索金宝”,为非作歹,“百姓被害者十之九”,“夷汉汹汹”,各族人民忍无可忍,便群起进攻税监衙门,“围内监府,从外举火,入杀太监杨荣,焚烧府第辎重,歼其从役,缢树投井乞死者百数人”。杨荣及其爪牙百数十人均被反抗群众处死。杨荣派到赵州的走卒张文华因敲诈勒索十分蛮横,激起了赵州人民的义愤,也被捆绑痛殴。

    反税监斗争后,易门、嶍峨、荞甸等地于1613年(万历四十一年)又爆发了彝、汉等族庄户联合反抗沐氏庄主的斗争。斗争坚持了60多年,给沐氏统治者以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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