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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民族 西北和东北诸民族

    第一节维吾尔族

    一、反对大、小和卓的分裂活动

    自从1700年(清康熙三十九年),准噶尔汗国在南疆的代理人阿合玛特因企图脱离准噶尔而被拘禁于伊犁以后,经过半个多世纪,他的两个儿子波罗尼都和霍集占仍被准噶尔软禁于伊犁。兄弟俩被称为大、小和卓。“和卓”这个称号的含义为创教者后裔或宗教学者,是我国新疆及中亚、西亚等地穆斯林对伊斯兰教封建上层的尊称。“和卓”后面加语尾“木”,则意为“我的和卓”,表示更亲切和尊敬。由于这一家族自称“圣裔”,所以其男性成员“统称和卓”。

    当1755年(清乾隆二十年)六月,清朝平定准噶尔汗达瓦齐后,定北将军班第将大、小和卓释放,派大和卓波罗尼都前往南疆招抚维吾尔族人,命小和卓霍集占留在伊犁掌管宗教事务。

    同年八月清朝定边左副将军阿睦尔撒纳发动叛乱,妄图攫取厄鲁特四部的统治大权。将军班第等陷入叛军重围,被迫自杀。伊犁失守。在阿睦尔撒纳叛乱期间,小和卓曾附和叛军。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春,清朝发两路大军西征阿睦尔撒纳,霍集占见势不妙,带领部属逃往南疆,与波罗尼都会合。

    波罗尼都起初认为清朝将他们从准噶尔的束缚中解救出来,应该“安集回(指维吾尔)地各城人民听候大皇帝谕旨”。但是,“霍集占不从,又有属下伯克等助其狂悖”,迅速掀起反清的割据叛乱。当时,波罗尼都也转而同意他们的倒行逆施。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大、小和卓将清朝政府派往招抚维吾尔族的副都统阿敏道及其随从兵丁百余人全部杀害。接着,霍集占又“僭称巴图尔汗”。大、小和卓命令南疆各城首领筹集武器、鞍马,听从两和卓指挥,准备抗清战争。“自叶尔羌(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至库车、阿克苏、乌什、拜城、赛里木各城回(维吾尔族)人皆为其挟制煽惑”。霍集占又收罗准噶尔残部沙喇斯、玛呼斯等以及伯德尔格等安集延、布哈尔人,作为他的羽翼。其全部兵力约为骑兵五六千人,步兵数万人。安集延、布哈尔(拉)都在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大、小和卓分裂祖国的罪行,遭到各族人民的反对,首先是维吾尔族人民的反对。霍集占“虐用其民,厚敛淫刑”;“残忍好杀”,“顾归自伊犁之后,大众既集,遂肆其残暴,抉人目,刖人足,剖人腹,夺人妻女,屠戮城村,以致群回(维吾尔族)失望,渐致乖离”。“兵饷徭役烦兴,供给稍迟,家立破”。贪婪暴虐的大、小和卓“杀人为戏,夺妻为秽,大失众心,无不怨背”。

    除了他们直接控制的叶尔羌、喀什噶尔两城一带以外,其它维吾尔族分布地区的民族上层人物绝大多数也都反对大、小和卓叛乱。哈密的统治者额贝都拉早在1696年(康熙三十五年)即遣使奉降表,内属清朝,翌年被封为一等扎萨克。吐鲁蕃的首领额敏和卓在1732年(清雍正十年)内附,被封为札萨克、辅国公。额敏和卓与额贝都拉的曾孙玉素卜,在1755年(乾隆二十年)清朝平定准噶尔达瓦齐时,即发兵从征伊犁。后来他们又积极参加清军平定大、小和卓之役。

    另一南疆世袭封建大家族的代表人物,原乌什阿奇木伯克(地方行政长官)霍集斯,在1755年即有擒获达瓦齐之功。清军进剿大、小和卓时,他跟随将军兆惠,曾被围于黑水;后来又随副将军富德追敌至葱岭(今帕米尔高原),立有大功。

    库车阿奇木伯克鄂对及其子鄂斯满,拜城阿奇木伯克色提卜阿勒第及其弟阿克伯克等,当大、小和卓发动叛乱时,即弃家逃往伊犁,投奔清军。他们的家属全部被大、小和卓杀害。后来他们也都参加清军平定大、小和卓的战斗。

    即使在大、小和卓家族内部,也有一部分人坚决反对大、小和卓叛乱。大、小和卓的堂叔额色尹、堂兄弟玛木特和图尔都(清高宗容妃之兄)等,在叛乱初起时即逃往布鲁特(柯尔克孜族)地区。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将军兆惠被围困于黑水营时,他们率领布鲁特军进攻英阿萨尔(今新疆英吉沙县),迫使大和卓从黑水撤军回防喀什噶尔(今新疆喀什市),减轻了兆惠军的压力,动摇了小和卓的军心。后来图尔都因此战功被封为辅国公,额色尹也被封为公爵。

    由于大、小和卓丧失民心,并遭到大多数维吾尔族上层人士的强烈反对,他们只能依靠一起从伊犁回来的部属和投奔他们的准噶尔残部。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五月,清朝开始进军南疆,由靖逆将军雅尔哈善率领原库车阿奇木伯克鄂对等,统领满、汉兵丁万余人,由吐鲁番出发,进攻库车。大、小和卓率领“鸟枪兵万余”从阿克苏前来迎战。起先,雅尔哈善已将大、小和卓包围于库车城中,但是他不听鄂对关于在要隘设防的建议,致使大、小和卓得以率领400名骑兵突围逃走。清高宗因雅尔哈善贻误军机等罪,处以死刑,改派定边将军兆惠西征。

    大、小和卓逃至阿克苏,阿奇木伯克霍集斯闭城不纳,骗他们去投乌什。乌什本属霍集斯管辖,也不让两和卓进城。于是小和卓奔叶尔羌,大和卓前往喀什。

    兆惠进抵阿克苏后,派遣鄂对前去招抚和阗等城,命霍集斯随同自己进兵叶尔羌。当时大军尚未齐集,兆惠仅率领马步兵4000人出发。十月初六日,兆惠军抵叶尔羌城东。敌军三战三败,婴城固守)叶尔羌“城大十余里,四面十二门,兆惠以兵少不能攻城”。于是在城东喀喇乌苏(黑水)南面挖壕,扎下大营,名为黑水营。十三日,兆惠率1000多名骑兵向叶尔羌城南英峨奇盘山进发,准备掠取敌畜群,被敌军击败,退守黑水营。波罗尼都从喀什噶尔率领5000人马至叶尔羌,与霍集占的1万多人会合,包围黑水营。兆惠一面派人去阿克苏求救,一面固守。一个多月后,因英吉沙尔遭到额色尹等与布鲁特联合进攻,波罗尼都回防喀什噶尔。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初,定边右副将军富德率3000余兵丁,南下救黑水营之围,一路上与敌军且战且走,正月初九夜,巴里坤领队大臣阿里衮和爱隆阿所率领的人马赶到,与富德军三路奋进。黑夜中,敌军不知进攻的官兵有多少,甚至自相残杀,终于被击散。自此,清军长驱直入,至黑水解围。兆惠、富德振旅回阿克苏。

    是年四月十六日,富德等进军至和阗境内,与被围的副都统瑚尔起等会合。六月,兆惠从乌什进军喀什噶尔,富德由和阗直趋叶尔羌。两路大军各有15000人。大、小和卓见大势已去,早在四月间霍集占即将家属及行李、财物等移往叶尔羌西面的赫色塔斯克,准备在情况紧急时逃往巴达克山。波罗尼都亦于六月初十前,陆续将财物运到塔勒克河。在清军抵达以前,他们二人早已分别逃离喀什噶尔和叶尔羌,西上葱岭(帕米尔高原)。喀、叶两城的维吾尔族官员和群众争先恐后地欢迎清军进城。

    八月,参赞大臣明瑞追击大、小和卓至霍斯库鲁克岭(今帕米尔高原上喀拉湖北哈尔古什),以900人击败贼众6000多人。接着富德等击败大、小和卓于阿喇楚勒(今阿尔楚尔帕米尔),追至叶什勒库勒淖尔(湖,今帕米尔高原上雅什库里)上。清军一面进攻,一面招降。被大、小和卓裹胁的群众,在总管和阗六城阿奇木伯克霍集斯和阿克苏阿奇木伯克鄂对等人挥动维吾尔文旗帜,用维吾尔语喊话劝降之下,不顾霍集占持刀阻拦,“漫山蔽岭,投奔而下”。当时,归降清军的群众共达12000多人。大、小和卓及其仅存的余党四五百人,逃入巴达克山(位于今阿富汗东北)。

    巴达克山素勒坦沙,接到清军的檄文后,将霍集占等拘禁于柴扎布地方,后因霍集占阴谋偷袭该部,被素勒坦沙处死,并将霍集占首级送交清军。

    至此,清朝平定了大、小和卓之乱,完全统一新疆。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十月,设立“总统(管)伊犁等处将军”,节制天山南北两路,为整个新疆的最高军政长官。当时委命明瑞为第一任伊犁将军。翌年正月,又设参赞大臣一员,在喀什噶尔总理回疆(指维吾尔族地区)事务。

    二、平定张格尔之乱

    大、小和卓败亡以后,大和卓之子萨木萨克辗转逃往浩罕汗国(位于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费尔干纳盆地一带)。他有三个儿子,长子玉素甫在布哈拉当阿訇,次子张格尔,幼子巴布顶早亡。张格尔是一名野心家,他以“圣裔”自我标榜,借此欺骗维吾尔族群众,特别是伊斯兰教白山派的信徒,使他们甘愿受其压榨,甚至为其卖命。他妄想恢复大、小和卓曾在南疆一度享有的统治地位,在浩罕统治者的庇护和支持下,多次侵扰南疆边卡,甚至入境煽动叛乱。

    张格尔第一次入卡滋事在1820年(清嘉庆二十五年)八月,杀伤图舒克塔什卡伦官兵,抢走伊斯里克卡伦马匹。当清军迫捕时,他逃出边境。

    1824年(清道光四年)九月,张格尔纠合200多人,从帕米尔北面的阿赖谷地出发,第二次入卡,放火焚烧乌鲁克卡伦,清军伤亡30多人。领队大臣色普征额等追贼出卡,张格尔一见官兵即行逃遁。

    1826年(道光六年)夏七月十八日,张格尔第三次入卡,利用当时群众对于统治阶级的不满情绪,煽动白山派教徒的狂热,掀起大规模叛乱。开始时,张格尔带领其亲信及浩罕人等共500余名,乘夜从开齐山路突进,黎明前赶到阿尔图什回庄(今新疆阿图什),祭奠他祖先的坟墓。许多白山派教徒前去和他会合。张格尔当即派人至各地“白帽回庄”(白山派教徒聚居地),诱骗群众参加叛乱。叛乱集团抢劫牛羊,切断驿路,进攻城市。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地一片混乱。当时“白帽回子不止数万,蜂起造逆,官兵困乏,且寡不敌众,势难抵御”。

    八月二十日,张格尔占领喀什噶尔回城。接着,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三城相继失守。

    二十五日,张格尔攻破喀什噶尔汉城,参赞大臣庆详亲率兵丁巷战,终因孤军无援,力竭自尽。

    在张格尔的军队中,虽以喀什噶尔和叶尔羌一带的白山派教徒占多数,但他主要依靠由二三千名浩罕人组成的“亲兵”部队。这些入侵者在叛乱集团中享有特殊地位。当张格尔攻占喀什噶尔等天山南路西四城后,他不但自己“多建房屋,广索银、马、妇女”,并且纵容浩罕籍“亲兵”等人,“尽得府库官私之财,并搜括回(维吾尔族)户殆遍”。这些暴徒“残害生灵,淫虐妇女,搜索财物”,“及至交兵打仗,则令回子(指维吾尔族群众)在前受死,而伊(张格尔)与安集延(浩罕人)在后。所以受伤阵亡,半系内地愚回,而伊与安集延等贪淫作乐,饱载而归”。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被诱骗、裹胁的维吾尔族群众,逐渐看清了所谓“圣裔”张格尔的真实面目,纷纷觉悟,迫切盼望张格尔的末日早临。

    清朝政府为了平定张格尔之乱,迅即任命原伊犁将军长龄为杨威将军,领兵出征,并命署陕甘总督杨遇春率兵5000,山东巡抚武隆阿领吉林、黑龙江3000劲骑出嘉峪关,至阿克苏会合。杨遇春、武隆阿都担任大军参赞之职。当时征调的精兵多达36000余人,分别来自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和四川等省;筹集的军费多达白银1000余万两。可见,清朝政府为了平息叛乱,维护国家统一,下了很大的决心,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九月中旬,张格尔军6000多人进抵阿克苏南面的浑巴什河,几次强渡,都被清军和当地维吾尔族人民击退。从二十三日起,清军提督达凌阿等与敌军激战两昼夜,终于在浑巴什河畔击败之,粉碎了张格尔东进的妄想。十月,长龄大军抵达阿克苏。十一月,提督杨芳西取柯尔坪(今新疆柯平县)。因大雪封山,暂停进兵。

    1827年(道光七年)三月初三日,清军大部队西进,一路上连续摧毁了张格尔重兵把守的好几道防线。三月二十六日,清军收复喀什噶尔。张格尔带领残存的数十名心腹,逃出境外。三月十一日杨遇春军抵英吉沙,敌军已经逃遁。再进至倭巴地方,叶尔羌首领“阿布都尔满带领该城大、小阿浑(訇)、伯克迎接,投诚,并缚献贼目乌舒尔巴凯等十一名,拿获逆贼一百六十余名,交出军火马匹无数”。

    盘踞和阗的张格尔敌军头目噶尔勒、玉努斯等带领浩罕人等1500名,将迎候清军的阿訇穆图巴拉父子,以及伊斯玛依尔策等杀害。清军提督杨芳带兵前往和阗剿匪,当地维吾尔族人民积极配合。四月十四日杨芳进驻和阗,完满地结束了清军收复西四城的战役。

    1827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张格尔从开齐山旧路第四次入卡。他想趁年终除夕,清军疏于防备之机,煽动信徒再起叛乱,但遭到武装的黑山派群众阻拦,不得不逃出卡去。提督杨芳闻讯,连夜赶到卡外喀尔铁盖山中,追及张格尔及其部下500多人。经过激战,张格尔的部属大多被歼。最后,张格尔率领十几人弃马越山巅,被清军总兵胡超、锡伯族马甲讷松阿等追上山顶活捉。

    1828年(道光八年)五月庚戌,张格尔被押解至北京皇城午门外,清宣宗登午门城楼,行受俘礼,然后将张格尔处死……至此,前后长达7年之久的张格尔之叛乱,终于在维吾尔族广大人民和清军密切配合下,彻底被平定。

    第二节哈萨克族

    一、哈萨克族源及名称

    哈萨克族是我国古代西北游牧民族的后裔。关于哈萨克族的族源和早期历史,众说纷坛。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哈萨克族与我国公元前7世纪至前3世纪哈萨克草原上的塞种人;前2世纪游牧于伊犁河流域、天山以北的乌孙、大月氏、康居及其以西的奄蔡;公元1至5世纪西迁的匈奴及其所建立的悦般;6至9世纪统治西域的突厥、葛逻禄、易萨;10至12世纪在西域和两河流域(今中亚锡尔河和阿姆河地区)建立喀喇汗国(即黑汗王朝)的回鹘人;12世纪在上述地区建立西辽的哈刺契丹人;12世纪末和13世纪的克烈、乃蛮、钦察以及察哈台汗国的蒙古人等等,有历史渊源关系,亦即哈萨克是我国古代西北以突厥部落为主体的、融合很多其它游牧部落而成的民族。这些历史上的民族融合情况,也可从现代哈萨克族尚保留的许多部落名称中得到证实,如新疆哈萨克族中间仍保留着乌孙、康里、卡尔鲁克、克烈、乃蛮、钦察、弘吉刺等部落名称,洵足以说明其为我国源远流长的古老民族。

    “哈萨克”一名由来已久,有些学者认为即西汉时居住在西域西部咸海一带奄蔡(阿兰、阿兰聊)的同名异译。有的学者认为,“哈萨克”是见于《新唐书·波斯传》等史书中所载之隋唐时期铁勒的一支“曷萨”、“阿萨”、“易萨”、“可萨”的异名或对音。有的学者认为“乌孙”即哈萨克的对音。某些西方学者还认为,古代在黑海附近居住的卡斯比(哈斯比)人、在伊犁河流域住着萨迎(塞种)人,“哈萨克”就是“卡斯比”与“萨迦”的合称。至于其含义,也各说不一:有的学者根据民间传说,认为是哈萨克语“白天鹅”之意;有的认为哈萨克的含意是“独立的”、“自由的”或“勇敢的”,可引伸为“广袤草原上自由迁徙的勇敢、自由的人们”。

    另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则认为“哈萨克”作为一个民族的名称,最早出现于15世纪。意为“逃难者”或“脱离者”,是与哈萨克汗国的出现紧密相连的。

    二、哈萨克汗国的兴衰

    15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年(明景泰七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刺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徒,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我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他们反抗和脱离乌孜别克阿不勒海尔汗的压迫而东走,因此得名“哈萨克”,意为“避难者”或“脱离者”。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年(明成化四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成化六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余万。

    16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明正德八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100余万,兵额达30万。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

    1523年(明嘉靖二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年(嘉靖十七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42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

    1628年(明崇祯元年,一说1645年,清顺治二年),额斯木汗卒后,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年(清顺治九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年(清康熙十九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

    1718年(康熙五十七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年(清乾隆二十——二十二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1822年(清道光二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并于1824年(道光二十四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8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3个区,并强迫小玉兹5万哈萨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50至70帐(户)组成一个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15至20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4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1864年(同治三年),游牧于斋桑湖一带的哈萨克族12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1863年(清光绪九年),哈萨克黑宰部落3000多户迁入伊犁和博尔塔拉地区。划界后,又有不少哈萨克族迁入新疆。

    三、哈萨克与中原王朝关系

    自公元前2世纪以来,哈萨克的先民乌孙、康居、悦般、突厥、回鹘、葛逻禄、亦力把里、蒙古等等,皆与中原封建王朝遣使往来,进行经济、文化交流,为促进西域与祖国内地的联系,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哈萨克族的主要聚居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上早就设有行政建置和军政官吏。两汉时属西域都护府管辖。唐代设北庭都护府管辖,并在今自治州境内,设有温鹿州(今伊宁市)、阴山州(今塔城县)、匐延州(今额敏县)、玄池州(今斋桑泊南)等都护府。元朝时,为察合台和窝阔台两宗王封地;一部分属钦察汗国,明代为亦力把里所辖。

    清初,西蒙古准噶尔部强盛起来,17世纪70年代后,其首领噶尔丹等向南扩展至天山南路和青海,向西不断进攻哈萨克和柯尔克孜。尤其是1723—1728年(雍正元年至六年),策旺阿拉布坦等遣军侵袭塔拉斯河一带哈萨克的原牧地,牧民四处奔逃,大量牲畜遭掠夺,人员伤亡惨重,被称为哈萨克历史上大灾难年代。后哈萨克人民纷起反抗,收回中、小玉兹的大部分牧地。

    清政府统一西北后,建立伊犁将军衙门,哈萨克三玉兹先后遣使,重申要求归附清朝,返回故地。

    1755年(乾隆二十年),清廷向哈萨克派遣了使臣,伊犁将军班第把颁给哈萨克族的谕旨翻译成蒙古文,遣侍卫顺德纳前往晓谕,班第又另行文宣抚。侦中玉兹阿布责汗遣阿穆尔巴图鲁为使到伊犁班第处。此年秋,清定边左副将军哈达哈与阿布赉进行首次正式接触,建立朝贡和藩属关系。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六月,追击准噶尔残部的清军抵达中玉兹境内,阿布赉汗亲自在古斯河畔迎接清军,正式表示归顺清朝,并遣使携带良马至北京朝觐,上表高宗称:“……臣阿布赉愿率哈萨克全部,归于鸿化,永为中国臣仆……”高宗接受了阿布赉的臣服,并颁发册封阿布责汗的诏谕和给予优厚赏赐。

    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阿布责汗去世,清廷派官员去祭祀这位智勇双全的哈萨克著名可汗,表彰他为加强哈萨克与清朝关系所作的贡献。继中玉兹之后,大玉兹也表示归顺。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大玉兹阿布勒比斯汗向追击准噶尔宰桑哈萨克锡喇之清军献马进表以示归附,并声称愿“奋勉自效,永无二心,倍于左部”。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阿布勒比斯卒后,高宗令其子杭和卓袭爵。小玉兹的努拉里汗也于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向清表示臣服,并于同年遣使与中玉兹使臣前往北京朝觐。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又遣其子阿布责素勒坦入朝,高宗设宴款待,并予以厚赐。自此,哈萨克贡使及商队往来不绝,与内地保持了近百年的经济、文化交流的繁荣局面。

    哈萨克三玉兹相继归附清朝后,与内地的贸易大为加强。清朝明文规定伊犁、塔城、乌鲁木齐、科布多等为与哈萨克的贸易地点,每年夏秋两季,哈萨克族赶着牲畜,携带各种畜产品到指定地点换取布正、绸缎、茶叶、大黄、粮食及陶瓷器、针线、纽扣、火镰等物。这对于增进哈萨克与内地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哈萨克社会的生产及丰富人民生活都起了很大作用。同时,对解决清朝在新疆驻军的马匹、屯田的役畜及肉食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清朝为巩固西北边防、遏制日益东侵的沙俄势力,开发和经营西域,加强西北与中原内地的政治经济交往的有效经济手段。

    哈萨克族与清朝的贸易始于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首次交易地点为乌鲁木齐。是年九月,经过三日交易,清政府共换得骗马166匹,儿骤马53匹,总计219匹。次年成交额达数千匹马。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九月至十二月),易马4200匹。随着清政府在伊犁和塔尔巴哈台设治屯田后,两地的贸易也发展起来。后来,由于哈萨克中玉兹至科布多和乌里雅苏台的路程近便,清朝遂允许哈萨克人至科布多和乌里雅苏台交易。每年清朝用于交易的丝织品约1万匹,棉布9万余匹。

    通过贸易,达到了双方互利、互为补充的目的,并且进一步密切了哈萨克与清朝及天山南北诸民族的关系。

    四、哈萨克的社会经济状况

    (一)社会组织结构

    清朝时期,我国哈萨克族处于游牧宗法封建制社会。这种封建社会和通常所指农业民族的封建社会,既具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共同点是: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都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不同点乃是哈萨克社会制度的封建基础与社会关系的宗法形式之结合,即一方面保留着以父系家长制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氏族制度残余;另方面由可汗、苏丹、部落头人、宗教上层、大小牧主组成封建统治阶级,他们占有大量的牲畜、牧草场和生产工具,享有各种封建政治特权,对广大牧民进行残酷剥削,过着奢侈的生活。

    在游牧宗法封建社会中,除牲畜外,土地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存在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哈萨克地区游牧民的阶级关系也和定居农业民族一样,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早期游牧公社组织具有两重性,即牧场公有制和牲畜私有制同时并存。但随着一部分人的畜群发展,扩大或巩固自己的牧场区就成为大畜群拥有者越来越关心的问题。他们在草原上随水草而迁徒,但不是倏来倏往,飘泊不定,而是在各个部落或部落联盟之间划定了界限。

    由于哈萨克的族源可追溯到古代西北许多游牧民族,这些游牧民族的社会制度对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16世纪初制定的《哈斯木汗法典》第一款项就是有关解决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当时将汗国按地域分为乌勒(大)、奥尔塔(中)、克什(小)玉兹。清代文献把大玉兹称作右部,中玉兹称作左部,小玉兹称作西部,或称为大、中、小帐。三部各有领地:大玉兹主要游牧于七河流域、巴尔喀什湖南部,从伊犁河至锡尔河之间的广阔地区,由乌孙、康里、杜拉特、撒里乌孙、札刺亦儿等部组成;中玉兹主要游牧于中部和东部哈萨克斯坦,即卡腊套山、库尔切套山、巴尔塔什湖东北部,以及阿尔泰、塔尔巴哈台和额尔齐斯河流域的草原地带,由阿尔根、乃蛮、克烈、瓦克、弘吉刺特、克普恰克等部落组成;小玉兹主要游牧于西哈萨克斯坦,即锡尔河下游、里海周围、托波尔河上游及哈耳哈衣和伊尔克孜河汇合处,由拜乌勒、艾里木乌勒、节特乌勒等部落组成。玉兹下面又依次设兀鲁思(领地),由几个阿洛斯(部落)组成;阿洛斯,由若干乌鲁(氏族)组成;乌鲁,由13至15个阿塔组成;阿塔,由七辈以上数个阿吾勒组成;阿吾勒,由若干牧户组成。其社会组织大多是自古沿袭下来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血缘关系逐渐松弛,地域和阶级关系日益加强。每层组织均以一定地域为基础。汗、小汗、苏丹等既是汗国、玉兹、兀鲁思等最高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土地拥有者,具有支配辖境内土地的权力,牧民必须向汗等缴纳各种自然地祖,负担各种繁重劳役,参加出征,除了政治因素外,就是因为他们生活在汗等贵族头人的土地上。所以,在哈萨克民间流传着“在谁的土地上游牧,就得服从谁”的谚语。

    哈萨克汗国的社会组织是生产、军事合一的组织,平时生产,战时从征,一旦发生战争,全部成年男子均参加战争。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和生产单位是阿吾勒(指游牧群),一般由7—8户至10来户组成。其成员大体分三种情况:由同一祖父的近亲组成;由本氏族成员组成;由外氏族、外部落、其它民族成员组成,以第二类情况为多。按照习惯法,牧场为阿吾勒共同使用,每个氏族、部落都有自己的春夏秋冬牧场,一年四季按一定路线搬迁,别的氏族、部落不得随意侵占。虽然从形式上看,牧场是归氏族共同使用,但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使氏族公有制逐渐破坏和衰落。由于哈萨克封建主掌握着支配牧场的大权,并占有大量的草场和冬营地,在兼营农业的地区还拥有大量耕地,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支配、转让、出租及作为剥削牧民的工具等,故哈萨克游牧社会也同样存在封建土地所有制。此外,封建主还拥有大量牲畜并掌握对牧民牲畜的支配权。牧主通常有几百头乃至数千上万头牲畜,而一般牧民则仅有少量牲畜,封建主除了利用牲畜作为扩大再生产的手段及供奢侈生活所需外,通过借贷、租养、畜力换人力、以物易物,辗转盘剥等手段,对牧民进行封建剥削。因此,为了保护封建主的牲畜和财产私有权,哈萨克习惯法和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极为严酷的。如《头克汗法典》第13片断规定:“有人窃盗被发现,须偿还偷物的三个九倍(即‘埃班纳’)。如果马盗窃犯在当场捉捕格斗时被杀死,不偿还命价。”《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法规》第135、137条,详细地规定对第一、二、三次偷窃的处罚,从罚“一九”、“三九”至“半昆”、“全昆”,乃至处死。

    (二)阶级关系

    清代哈萨克社会虽有游牧宗法封建制的种种特征,存在着氏族制的残余,但也和其它封建制国家一样,按土地(牧场)、牲畜占有多寡和权力大小形成从汗、小汗、苏丹等封建阶梯的世袭等级制度。法律公开确认不同等级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社会基本上可划分为两个阶级,即统治阶级包括可汗、苏丹、比、巴图尔、部落头目、牧主及宗教上层,被统治阶级是牧民、牧工和奴隶。

    管理阿吾勒的是“阿吾勒巴斯”,阿塔的头目为“阿克萨卡力”,乌鲁头目为“乌鲁巴斯”,管理阿洛斯的头目,通常是有权势之“比”。兀鲁思的统治者为苏丹,玉兹统治者为小汗,统治汗国的是可汗。苏丹、小汗,一般为可汗之子或宗亲,与可汗一样,均出自铁烈部落。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后裔、白骨头,是贵族阶层,享有很大特权。可汗是哈萨克汗国最高统治者,统辖全国武装力量,有权调动各玉兹、各部落的军队,一般为世袭,拥有不少官员和侍卫。可汗与苏丹、比等共同处理汗国内外重大事务。对内制订法律,处理各部落间的纠纷和重大刑事案件;对外负责处理与其它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并率领军队反对外来侵略,保卫汗国领土,或出兵攻打周邻地区。拥有向属众课税和征役的权力,如《头克汗法典》第32片断规定:“凡有力量携带武器的人(除苏丹外)每年应将自己财产的二十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给汗和行政人员。”同时;贵族还享有各种特权,白骨头扫死黑骨头(平民),就像打死一条狗一样,黑骨头打死白骨头要一命偿七命。如《头克汗法典》第3片断规定:“凡杀害苏丹或和卓者得交受害者的亲戚七男人的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法规》第67条规定:“凡杀害和卓者,凶手及其地方须赔杀七个平民一样多的罚金,如不赔罚金,则凶手和他的六个近亲须受绞刑。”

    “比”是哈萨克社会封建统治阶级中的一个特殊阶层。原大多出自富裕平民家庭,为执法人员,负责处理民刑案件。其人必须能言善辩,娴于辞令,熟悉哈萨克习惯法,善于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是部落头目统治牧民的助手,有的直接成为部落头目,并由选举产生逐渐成为世袭,“巴图尔”是指挥作战骁勇、为人们所公认的功绩卓著的英雄。负责捍卫国土、抵御外敌入侵、保护本部落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有一部分巴图尔成为哈萨克汗国的军事头目。

    部落头目最初由选举产生,一般是有权势的比或大牧主担任,后来有的变成世袭,负责处理本部落大小事务及征收各种赋税。牧主(巴依)拥有大量牲畜,并雇工剥削,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地位,有的担任阿吾勒巴斯、阿克萨卡力、乌鲁巴斯及部落头目等职务。

    18世纪中期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解体。居住于阿勒泰和塔尔巴哈台两个地区的哈萨克人,主要是原中玉兹的部落,如克烈、乃蛮、曼毕特、赛布拉特、吐尔图吾力等;伊犁地区,主要是原大玉兹的部落,如黑宰、杜拉待、乌孙、阿尔班等。乌鲁木齐、哈密等地也居住着一些哈萨克部落。清朝在哈萨克地区对其部落头目封官授爵,建立了一整套王公制度,有王、公、贝子、毕、台声、乌库尔台、札兰、藏根、千户长、百户长、五十户长等官职。乌库尔台以上均世袭,以下虽非世袭,在习惯上却也多变为世袭。还规定和承认其俸禄、差役和对属民进行惩罚的办法。并规定哈萨克人需向清政府缴纳赋税,初是缴纳牲畜头数的1%,后改为定额税,伊犁地区哈萨克人每年需缴纳1000匹马,阿勒泰地区需缴400匹马(后增至600匹马)。这些负担实际上都转嫁到广大牧民身上。哈萨克各级封建主按职位高低,每年通过捐税,向牧民征收数量不等的羊,通常是郡王每年收羊1000只以上,公800至1000只,贝子400至500只,毕300只,台吉200只,乌库尔台50只,札兰15只,藏根10只,百户长5只,五十户长2只半,但往往超过此数,甚至加倍征收。他们还利用特权,对敢于反抗的牧民加以严刑拷打和武力镇压。

    哈萨克人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宗法封建制则往往和宗教特权相联系。因此,牧民还常受宗教封建上层的剥削和压迫。牧民需缴宗教畜牧税(扎尔特),有羊40—100只交1只,100只以上交2只,不满40只的按1/40的比例交,有牛也要按比例抽税。每逢节日、婚丧、割礼等,还需向毛拉缴一定财物。

    哈萨克社会被统治和被剥削的阶级是牧民与奴隶。牧民根据拥有牲畜数不同,又可分成夏尔瓦(一般牧民)、克得依(贫苦牧民)、加力奇(牧工)三个阶层。他们是哈萨克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封建领主征收实物和劳役地租的主要对象,占人口的大多数。其中牧工除了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他们经常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全家生计,终年过着缺吃少穿的生活。此外,哈萨克族地区还有一些奴隶,男的称为“苦尔”,女的叫作“昆”。一般是战争中被掳或被俘的,在社会生活中没有任何地位,他们主要替部落头人或富牧从事家内劳动或放牧牲畜,地位最为低贱。主人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可以在集市上任意买卖,或作为科罚品、奖赏品、陪嫁品等等。虽然经过一定时期劳动后能获得人身自由或成为依附牧民,但绝不允许离开所属部落。牧民们除了受封建王朝、部落头人、宗教上层、牧主们压迫剥削外,还常受本民族和外民族商人的高利贷盘剥及不等价交换。

    由于哈萨克封建主占有大量牧场、牲畜和生产工具。并享有各种封建政治特权,因而能控制着附于牧场上的牧民。而大多数牧民只有少量牲畜、牧场和生产工具,也要仰仗于牧主,企望得到畜乳和其它生活资料,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因此,出现了牧民对牧主的封建依附关系。不过,长期以来,因受游牧生活方式的影响和生产力低下的制约,哈萨克社会尚保留较为完整的氏族部落组织,这就使上述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深深地打上氏族制度的烙印。

    封建主往往利用氏族部落的各种习惯来作为掠夺牧民的工具。如煽动血族复仇、利用索取赔偿之机进行剥削;利用罚款进行敲诈勒索;利用“氏族互助”、“养子制”进行剥削;利用“巴兰托”惯例从中渔利。所谓巴兰托,即是为了复仇,从他人处驱走牲畜。据《头克汗法典》第20片断规定:如果被判人不执行法官的判决,或阿吾勒长老有意避开审议案件,因而保护犯罪的人,则原告取得这样的权利,在得到长老的许可后,执行巴兰托,即带着亲属或近邻到被告的阿吾勒那里,秘密将牲口带到自己家中。可是在回家时,他必须将此事报告给自己的长老,并保证酬劳的总额与诉讼费的总额相称。”这种惯例是氏族复仇的残余和继续,最初是根据法官或长老的判决,继而只要犯罪人坚决拒绝满足原告的要求就可实行巴兰托。发展到后来,凡是受到奇耻大辱的、被抢劫或不满现状的,都可聚集一批骑手,前往仇敌那里,攻击其住所,将其畜群赶走,而受攻击的人,也尽量设法报复,以至造成氏族部落间的械斗。无论是属于哪种情况,部落头人、阿吾勒长等均可从中获得利益。

    此外,封建主还借婚丧红白喜事,向牧民摊派索取。按照部落习惯,头目家婚娶、丧葬、搬家、割礼乃至子女上学,都要向牧民摊派钱财和牲畜,并且牧民婚嫁须经部落头目和宗教上层批准,要缴纳牲畜,否则不能结婚。部落头人还往往接受贿赂,强迫牧民之女与他人结婚,酿成悲剧,并常仗势霸占或奸污民间良女。

    (三)、游牧业为主的经济

    哈萨克族以经营游牧畜牧业经济为主,辅以狩猎业、农业、手工业和商业。

    哈萨克族的畜牧业,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其先民就在阿勒泰草原、准噶尔草原、天山山区及伊犁河流域放牧牲畜。以游牧为主,逐水草迁徙,一年四季各部落按一定路线转移牧场。夏牧场一般在高山草场,那里气候凉爽、水草丰茂、雨量充沛,宜于夏天放牧。春、秋牧场一般在山坡上或山脚下和沿河两岸的草场上。冬牧场在避风、朝阳的山沟、凹地或河谷两岸。最基本的牧业生产单位是阿吾勒,其经济基础是牧场形式上的公有及牲畜私有,阿吾勒各户共同在一个牧场上放牧,并按季节一起转场,带有很大的原始性。靠天然牧场放牧和自然繁殖,一旦受到风雪干旱等灾害及畜疫的威胁,生活就无保障。主要牲畜有羊、马、牛和骆驼。史称其“牲畜众多,富者马牛以万计,羊无算”。羊是牧民生活的主要来源,食羊肉,喝羊奶,穿羊皮制衣,羊毛用以制作毛毡、毛筒和毛绳等。此外,羊还具有货币的职能,交换商品时,价格一般以羊只折算。马是哈萨克人的主要交通工具,被称为”哈萨克人的翅膀”。马肉也是牧民肉食的主要来源之一,往往用以款待贵宾。马奶酿成马nǎi子,是哈萨克人最喜爱的饮料。骆驼是主要的运输工具,在转场搬迁时,毡房家什主要靠骆驼驮运。骆驼毛是高级毛料之一,骆驼奶酒更是上等饮料。在哈萨克汗国时期牧业有较大的发展,哈萨克人常以大量的马匹和羊群及各种畜产品,与中亚农业国及清朝政府交换农产品和丝织品等。

    由于牲畜是哈萨克人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为识别自己氏族部落或个人牲畜,特别是马、牛、骆驼等大牲畜,各氏族部落便创造出本氏族部落或个人特有的印记。如《头克汗法典》第33片断规定:“每一个部落、氏族、支族须有自己的印记,这些印记是分配下来的,在一切牲口和财产上必须盖印子,以便谁都能分辨归谁所有。”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各家,特别是富有人家,都创制了各自印记,以维护牲畜私有制。

    与畜牧业紧密相连的是狩猎业。哈萨克族游牧的阿勒泰山、天山、塔尔巴哈台等地,有众多飞禽走兽。哈萨克人在秋冬两季经常进行狩猎,作为畜牧业的补充。如为获得珍贵兽皮而捕猎猞猁、水獭、貂、狐狸、沙狐等;为获得珍贵药材而猎鹿和羚羊;为增加肉食而捕猎黄羊、大头羊、野马、野鸡、野鸭、鹤鸽等;为保护牲畜而捕杀熊、虎、狼及野猪等。其狩猎方法有挖陷井、安放捕兽夹、挂捕兽网、装自动射箭笼,挂各种套绳、利用猎犬追捕等。最有特色的是驯养雄鹰、鸦鹘、苍鹰等捕捉野兽。

    农业也作为畜牧业的副业,在哈萨克族中有所发展。哈萨克汗国时期,锡尔河、塔拉斯河和楚河流域的农业较为发达,农田有成排的渠道,有些地区还采用坎儿井灌溉农田,除七河流域外,在卡腊套、马拉套地区、额尔齐斯河流域、宰桑湖畔也有较为发达的农业。哈萨克汗国首府土尔克斯坦城周围也种小麦、大麦等各种粮食。专门从事农业的人,哈萨克语称之为“加塔克”(住舍人之意)。但对广大牧民来讲、仅是兼种而已。农作物一般种在冬牧场,待秋天回来时便收割粮食。由于不施肥除草、浇水,完全靠自然生长,故产量很低。

    家庭手工业,在哈萨克人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哈萨克牧民一般远离城市,为解决日常生活需要,必须自己动手解决住宿、穿衣问题,同时还要自己打制生产工具、武器和家具什物,加工各种食品。羊毛、皮革和食品加工最为普遍,几乎每户都要进行。他们用羊毛擀制各种毛毡和毛毯。用粗毛织各种绳索和口袋、毡筒等。用羊毛、狼皮、虎皮等缝制皮衣,用大兽皮做靴、软皮靴、皮桶、皮口袋、马肚带、马鞭、马笼头等。用野生动物皮革做皮帽及皮衣等。用鲜奶加工成各种奶制品。铁器手工业主要加工马脚蹬、匕首、各种刀、弓箭和犁铧等。并打制各种金银器物,包括手镯、戒指、耳环、金钗等装饰品及装饰马靴等。铁器加工一般在阿吾勒中由一户人家负责生产。木器加工工业在森林地区的哈萨克族中也很普遍,他们用木头做成毡房骨架及木盆、木桶、木箱、木碗、木勺、木铲、木床、木桌、马鞍和各种车辆。

    商业贸易在哈萨克族社会经济中已有发展。早在汉代,哈萨克族先民就与中原地区有绢马贸易。

    18世纪中叶后,与清政府建立朝贡及互市贸易,在乌鲁木齐、伊犁、塔尔巴哈台及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地进行固定的互市,边界地区民间贸易也在悄然进行。一般以马、牛、羊等牲畜及畜产品换内地及新疆地区的绸、缎等丝织品、棉布及陶瓷器、茶叶等,15世纪至17世纪时,哈萨克汗国土尔克斯坦城和锡戛那克、讹答刺等城的商业较为繁荣,土尔克斯坦的哈萨克居民达10万左右。这些域市不仅是汗国农业区和牧区的贸易中心,而且与相邻诸国,尤其是与河中地区的商业贸易也很频繁。

    五、哈萨克的宗教、习俗和文化艺术

    哈萨克是一个勤劳勇敢、热情好客的民族,由于绝大多数哈萨克人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因此其文化、习俗也具有浓郁的草原特色。

    (一)衣食住行

    与游牧生活相适应,居住的是携带方便、易于搭卸的毡房。大致分两种:一是大毡房,由下部圆柱体,上部圆弧形组成,下半部的圆柱形的骨架为木栅栏,称为毡房墙,一般由红柳木做成,上部弧形主要是撑杆和圆形圈顶作骨架。毡房屋架搭好后,栅栏围墙外围用芨芨草编成彩色的墙篱,墙篱外围以羊毛擀成的围毡,屋顶部分盖篷毡,天窗上盖顶毡,皆为羊毛褂成;二是小毡房,则是用数十根红柳木杆斜撑而成骨架,外围墙篱和毛毡,成圆锥体形,上有通风透气大窗,多用于转场途中作临时住房,一些无力做大毡房的贫苦牧民多住这种小毡房。在冬牧场,往往建有土坯、石块或木头构筑的房子。毡房大小及房内摆设多寡由于贫富悬殊,差别很大。巴依、王公贵族、部落头人住的是用八块或十块房墙搭成的大白毡房,称为“白色的宫殿”。贫苦牧民居住的是特别简陋、矮小的小毡房。

    主要食物都取自牲畜,奶类和肉类是日常生活的主要食物,面食是次要食物,很少吃蔬菜。肉食主要有绵羊肉、山羊肉、牛肉、马肉、骆驼肉,平时一般多吃羊肉,做法有手抓羊肉、熏肉、烤肉等,《新疆礼俗志》提到:“其俗喜食熏、燔诸肉,而马腊肠为款客上品”。奶茶是牧民生活的必需品,一日三餐都离不开它。nǎi子除了喝鲜奶、煮奶茶之外,还制成奶油、奶豆腐、奶疙瘩等。马奶酒是哈萨克人最喜欢的饮料。面食有馕、包吾尔萨克、馓子、油饼、面条,米食有抓饭、炒小麦、小麦饭和小米饭。贫苦牧民日常一般只能喝羊奶、吃少许肉充饥。

    哈萨克族男女服饰各异,而且年龄不同穿戴也不一样。男子戴的帽子可分冬季、夏季两种。冬季的帽子是用狐狸皮或羊羔皮做的尖顶四棱的“吐马克”,可遮风雪;夏秋两季,一般戴用羊羔毛制作的白毡帽,可御雨防暑。冬季男子外面多穿不带皮面的羊皮大氅或大皮袄,下穿大裆皮裤;也有穿带有布面(多数是黑条绒)的皮衣、皮裤。夏季,喜穿布面皮里,内絮驼毛的大衣,叫“库普”,可防雨。衬衣多用白布或其它布料做成,一般为直翻领。夏天男子喜在衬衣外面穿上棉坎肩或皮坎肩,并扎着腰带,佩上小刀。所穿鞋、靴也是多种多样,有筒长至膝盖的高后跟皮靴。有狩猎时穿的轻便皮靴。一些贫苦牧民还穿用生皮缝制的“皮窝子”。哈萨克族的妇女服饰样式繁多,头饰主要有帽子和头巾两种:未出嫁的姑娘戴“塔合亚”、“标尔克”和“包头巾”。出嫁时戴尖顶式的“沙吾克烈”,穿红绸子做的衣服。生下第一个孩子后戴“克衣米谢克”、“齐拉吾什”套头巾(用白布做成,大而宽,遮住头肩及腰部,直抵臀部,戴上后仅露出面颊、眼睛、鼻子、嘴),身穿半截袖长襟褡拌,有的也穿坎肩和前襟下摆都绣有图案的皮大衣。脚着皮袜子、皮靴和高跟套鞋。夏天爱穿连衣裙。

    主要交通工具为马、牛、骆驼和骡及各种木轮大车。大车多用犍牛拉,主要用于搬迁。

    (二)婚姻家庭

    哈萨克族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一夫一妻制,男娶女嫁、从夫方居住的单偶婚。但由于受伊斯兰教一夫可娶四妻之影响,也存在一夫多妻现象,大多出现在封建贵族和部落头人及牧主之家。实行部落外婚制,同一部落内不许通婚。如果同一部落通婚,必须超过七代以上方可,同时联姻的人必须七水相隔(即两家之间要隔7条河距离)。哈萨克族还与维吾尔、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蒙古等族通婚。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是父母包办、换门婚、舅表婚、姨表婚、招赘婚和自由恋爱。缔结婚约要彩礼,彩礼的多少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而定,多者77匹马,中等为47匹马,最少也要送17匹马。一经缔结婚约,便不能随便解除,结婚之后不允许离婚,尤其是女方,没有毁约和离婚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子女全部归于男方;若丈夫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可带走嫁妆。同时还存在“安明格尔”习俗,即转房制或收继制,妇女死了丈夫;若要改嫁,一定要优先嫁给亡夫兄弟,其次是叔伯兄弟,再次是本氏族其它成员,因此有“失去丈夫也不离氏族”的谚语。

    哈萨克的家庭是父系家长制,宗法封建观念浓厚。妇女受着族权、夫权、教权的重重压迫,要绝对服从丈夫,挨打挨骂不得还口还手。妻子杀死丈夫,必须即被处死,而丈夫杀死妻子,交半昆则可免受刑罚,按惯例遗产只能给儿子。女儿因出嫁时给了嫁妆,故不再给财产。家庭重大事务由男性家长决断,只在家内事务和独生女婚姻问题上,才征求妻子意见。子女无权反抗父母的专断,必须遵从父母。法律明文规定“父母杀害自己的孩子可不受刑”。哈萨克家庭中还盛行养子的习俗,每一个氏族成员都有收养本氏族孤儿孤女的义务,也可收养其仓氏族部落的孤儿。养父母要给养子成家,并分给遗产,不得歧视。一些部落头人、牧主,也往往以收养子为名,对收养者进行剥削。

    (三)宗教信仰

    哈萨克先人曾经信奉过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原始宗教,后来又信仰过萨满教、佛教、景教等。至哈萨克汗国时期,大多已信奉伊斯兰教。从而哈萨克人的伦理道德、各种礼仪、节庆和风俗基本上以伊斯兰教义为准绳。除了传统节日“纳吾鲁孜”(又译为“诺如孜”,相当于汉族的春节)外,肉孜节和古尔邦节皆是带有较浓厚伊斯兰教色彩的节日,见面行礼用穆斯林特有的问候语,饭前饭后做“巴塔”(即念经祝愿),割礼、丧礼也伊斯兰化。但由于经常搬迁,故无固定的礼拜寺和经文学校。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同时,还保留了不少原始宗教的遗迹。哈萨克人认为,自然界的万物皆有生命,均受神支配,而神有善神和恶神之分,善神给人带来幸福,恶神使人遭受灾难。因此,存在着自然崇拜,崇拜日、月、天、地、水、火和其它自然力或自然现象;动植物崇拜,与游牧生活密切相连,认为马、牛、羊、骆驼等都有其主宰的神,凡遇灾害就求牛神、羊神等保佑,并崇拜青草,将春天鲜嫩青草视为生命的象征,最忌讳拔草;祖先崇拜,一旦有灾难,就祈求祖先神灵保佑。严惩读神者。萨满教在牧区仍有一定影响。哈萨克语称萨满为“巴克斯”,认为是神和鬼的化身和代理人,他上通天堂,下达地狱,为人消灾求福。巴克斯常头戴天鹅皮,脖挂带有各色布条的神棒,骑马从一个阿吾勒到另一个阿吾勒游串,为人跳神、占卜、念咒和治病。后巴克斯也皈依伊斯兰教,并将其活动与伊斯兰教结合起来。

    (四)语言文字

    哈萨克语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克普恰克语支(或谓西匈语支),既保留了丰富的古代突厥语词汇,又融合了钦察、阿里钦、阿尔根、克烈及其它部落语言,而形成富有特色的哈萨克语。哈萨克语共有9个元音、24个辅音,反映畜牧业的词汇特别丰富。哈萨克族先人曾使用过鄂尔浑—叶尼塞文和回鹘文,其后又使用过察合台文。

    20世纪初,哈萨克族对察合台文进行了改革,使之更适合现代哈萨克语,形成以阿拉伯字母为基础的现代哈萨克文。

    (五)系谱印记口号

    在哈萨克族中,记忆和背诵历代祖先的名字被视为天职,每个人必须牢记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给子女传授前辈的系谱,是父亲应尽的义务。哈萨克族系谱是代代相传的珍贵遗产。每个氏族部落都有一些精通系谱的人,有的甚至能背诵整个哈萨克3个玉兹的各代世系和哈萨克77代祖先的名字,这些人被称为“谢吉列西”(即“系谱家”),倍受人们尊崇。过去主要是在民间口头流传,后有人将系谱用文字记录下来,如《哈萨克系谱》、《大玉兹系谱》等是了解哈萨克族历史的珍贵资料。

    在哈萨克族中,除了保存完整的氏族部落系谱外,还保存有与氏族部落相对应的印记口号。印记是为了区别氏族部落而产生的。在社会生产、生活和战争中均是十分重要的。印记既是氏族部落标志,又是氏族及个人牲畜的标记。印记还是识别本氏族部落成员死者坟墓的标志,一般均在石碑上印有死者生前氏族部落的印记。印记图形多种多样的,有的像太阳、月亮、弓、箭或古代突厥文字母等。印记是哈萨克等游牧民族创造的一种游牧文化。

    哈萨克每个氏族部落都有自己的口号,这些口号大多来自该氏族部落公认的英雄名字,或著名祖先的名字。整个哈萨克族还有一个共同的口号“阿拉什”。从18世纪中叶起,著名的阿布赉汗名字也变成哈萨克族的共同口号,哈萨克战士往往高喊“阿布赉”,跃马挥戈,奋勇前进。部落之间举行赛马、摔跤、叼羊等比赛时,各氏族部落的人也往往高喊自己的口号,以鼓舞参赛者士气。

    (六)文学艺术

    哈萨克族民间流行许多古老的诗歌、故事、谚语、格言。阿肯(弹唱能手)是民间诗歌的传播者和演唱者。著名的史诗有《英雄塔尔根》、《阿卡勒克英雄》、《萨里海与萨曼》、《吉别克姑娘》、《聪明的鞋匠》、《叶尔吐斯特克》等。哈萨克人热情豪放,酷好音乐,能歌善舞,民间乐器有冬不拉、库布孜、色不孜克、达布勒等。哈萨克人也很喜欢体育活动,平时骑马奔驰在辽阔的草原上,每逢节日喜庆时,经常举行传统的叼羊、赛马和姑娘追等游戏。其工艺美术丰富多采。妇女善于缝纫刺绣,能制作精美毡房、各种毡制品、毛制品和服饰。不少男子会制作木器、铁器和骨器,用金银玉石制作各种装饰品,造型艺术水平相当高。

    第三节柯尔克孜族

    一、柯尔克孜族的族源、分布及其归属清朝

    柯尔克孜族是我国清代多民族祖国大家庭成员之一,有着古老的历史。至清代,见于历史文献记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他们的祖先,两汉时称为“鬲昆”、“坚昆”、“隔昆”。魏晋南北朝,为“护骨氏”、“契骨”。隋唐时,为“纥骨”、“纥扢斯”、“黠戛斯”。辽宋时,称“辖戛斯”、“黠戛司“、“纥里迄斯”。元朝时,称“吉利吉思”、“乞儿吉思”。这些名称,均是柯尔克孜语自称在不同历史时期汉语的音转和异译。清代称柯尔克孜族为“布鲁特”,传说是准噶尔蒙古统治柯尔克孜族时,对他们的称呼,意为“高山居民”,后一直被清代满、汉等民族所沿用。

    两汉时,古柯尔克孜人分布在丁零之西、乌孙之东、乌揭以北,住地相当于今叶尼塞河流域上游地区,曾服属于匈奴,后配合汉朝军队,打击匈奴,与当时的丁零人、乌孙人和乌揭人联合起来,进行夹击,迫使匈奴西迁至今中亚一带。在匈奴统治和西迁期间,一部分古柯尔克孜人逐渐西迁至天山地区。据史载,公元6—7世纪,在今新疆东北部,“伊吾(今哈密地区)以西,焉耆(今焉耆地区)以北,傍白山(今天山),则有契弊……乌讙、纥骨(即柯尔克孜先人)……等”。7至9世纪唐代,古柯尔克孜人主体仍生活在叶尼塞河流域,以游牧为主,有文字,即叶尼塞卢尼文字。黠戛斯人曾被回鹘汗国所统治,但840年(唐文宗开成五年),他们联合回鹘汗国中的反对派,推翻回鹘汗国,建立强大的黠戛斯汗国,胜兵8万,统治了蒙古高原及其以西一带,势力十分强盛,领域“东至骨利干(今贝加尔湖一带),南吐蕃(今西藏地区),西南葛逻禄(今阿尔泰西至塔拉斯河一带)”,有比较完整的政治制度和相当发展的官制。辽金元时,古柯尔克孜人受契丹、女真、蒙古等族统治。因战争和军事行动,一批批古柯尔克孜人被迁往天山地区,抵达楚河、塔拉斯河流域。但至清初,古柯尔克孜人的活动中心,仍在叶尼塞河上游,即清朝称之为唐努乌梁海地区。当时,他们曾一度臣服于喀尔喀蒙古的札萨克图汗属部和托辉特(阿勒坦汗部)。准噶尔强大后,又隶属于准噶尔。准噶尔贵族统治者经常侵扰周边诸民族,时与哈萨克和柯尔克孜发生冲突、战争。

    17世纪中叶,准噶尔在噶尔丹统治下崛起于天山北部,四向扩张,与清朝相抗衡,其锋芒直指回疆和中亚地区,在叶尼塞河流域和天山地区的柯尔克孜族,也受其残酷的统治和危害。

    1681—1685年(康熙十五年至二十、四年)噶尔丹等连年发起征战。此后天山和中亚地区的柯尔克孜人,一直在他们的侵扰和统治之下,达数十年之久。

    1698、1699年(康熙三十七年、三十八年),策旺阿拉布坦出兵进攻中亚地区的哈萨克人和何尔克孜人,夺取了大片哈萨克草原和柯尔克孜族地区,使柯尔克孜、哈萨克等族牲畜丧失殆尽,牧民四散奔逃,家破人亡,遭受很大苦难。

    17世纪末,沙皇俄国越过乌拉尔山,侵占了原属准噶尔蒙古大片领地。

    1702年,其侵略魔瓜已伸向叶尼塞河流域,遭到当地柯尔克孜族的激烈抗击,当时统治其地的准噶尔贵族策旺阿拉布坦,怕引起冲突,派遣2500名厄鲁特士兵,强迫世代居住在叶尼塞河流域的柯尔克孜人离开故土,迁往西部天山地区,和历史上原已迁入天山的柯尔克孜汇合在一起,分布于伊犁河流域、伊塞克湖西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在准噶尔侵扰和统治的灾难性年代,柯尔克孜族牧民大批被征调去当兵作战,伤亡惨重。准噶尔统治者对柯尔克孜族的掠夺和压迫,常遭到柯尔克孜族的顽强反抗,大批柯尔克孜族退守到中亚塔什干、费尔干纳盆地及其附近山区,一部分到了帕米尔高原、兴都库什山和喀喇昆仑山一带,形成为东西布鲁特的分布局面。即以纳伦河和天山为界,天山北为东布鲁特,天山南为西布鲁特。面对准噶尔贵族的残暴统治,柯尔克孜族并没有屈服,而是表现出英勇的大无畏精神。清人椿园曾说,“即准噶尔强盛之时、亦不能使之(指柯尔克孜族)臣服”。

    柯尔克孜族在反对准噶尔贵族的斗争中,常与哈萨克、维吾尔等族一起,和平定准噶尔的清朝军队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从17世纪末叶起,圣祖三次亲征和其后清军不断给准噶尔贵族的侵扰以沉重打击,减轻了柯尔克孜等族受准噶尔的压力,而柯尔克孜和哈萨克等族的英勇斗争,也有力地支援了清朝,使准噶尔统治者对清军的进攻因后院之压力不能自顾,不敢全力以赴。故世宗在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一道上谕中说:准噶尔部外“有哈萨克、布鲁特(即柯尔克孜族)与之构难,设不自顾,悉其游牧以全力深入我境,断不能获利,何以旋归耶?”

    1755年(清乾隆二十年),清朝在统一新疆准噶尔达瓦齐政权的过程中,曾将准噶尔军中被裹胁的小部分柯尔克孜族迁至东北齐齐哈尔都统管辖地区(今富裕县境内)。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清军向天山北进途中,分布在伊塞克湖周围的东布鲁特部落萨雅克、萨尔巴噶什等部落,纷纷要求归属。翌年,清军开入天山南平定大小和卓叛乱的过程中,柯尔克孜族奇卜察克等部落在头人阿奇木等比的率领下,积极协助清军作战,进行带路、侦察、阻击、追剿、围歼等等,迫使大小和卓木孤立无援,狼狈西窜,走死巴达克山。当清军途经西布鲁特地区时,西布鲁特额德格纳部落头人阿济毕,代表西布鲁特15个部落,向清军将领兆惠要求归附。他在给高宗的一封信中说:“我等情愿投诚,布哈尔(今中亚布哈拉)以东我等二十一万人,皆为臣仆”。清朝统一新疆后,设立伊犁将军衙门。从此,浩罕汗国以东、伊犁西南、喀什噶尔西北、伊塞克湖周围、帕米尔和喀喇昆仑山一带广大的柯尔克孜族,为清朝所设伊犁将军衙门直接管辖。对天山北柯尔克孜族地区,每隔一年,由清朝领队大臣亲往巡视,对整个柯尔克孜族常年稽查,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亲自负责。新疆的统一,使广大柯尔克孜族摆脱了准噶尔的残酷统治和侵扰,获得了安定的生活环境,为恢复和发展牧业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密切了和内地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为开发和保卫祖国的西部边疆作出了贡献。

    由于柯尔克孜族在清军统一西北过程中建立功勋,清朝对柯尔克孜族另眼相看。除了对整个布鲁特常年“稽查约束”,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专管外,对他们实行封官赐爵和优厚政策,主要表现于:

    (1)对柯尔克孜族各部落内部原有的官制比及其以下阿合拉克齐等大小头目的职位保留不动,当时柯尔克孜族头人因功得到清政府册封二品至七品的官员,有一百多位大小首领;(2)清政府不时从头人中挑选一些人进京朝觐。每年柯尔克孜族头人向朝廷进献马匹时,清政府都要回赐以较丰的绸缎羊只;(3)清朝政府允许何尔克孜族照旧在原牧地自由牧放,不征收土地税;(4)尊重其生活习惯,不强迫改变他们原有的风俗习惯;(5)柯尔克孜族在新疆进行贸易,给予比内地减少三分之一的税率。这些政策,对柯尔克孜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牧民的生活改善,都起了一定作用。

    19世纪初,清朝走向衰落,其在新疆的地方官吏,与当地各民族内部的封建统治阶级互相勾结。欺凌百姓,贪污贿赂,生活骄奢淫逸,政治腐败,国防松弛,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加剧,新疆各民族人民的不满情绪,与日增长。清政府对西部地区的实际控制力量已鞭长莫及。此时,位于中亚曾是清朝藩属的浩罕汗国,占领了费尔干纳盆地和附近的柯尔克孜族山区,其势力一直伸展至喀什噶尔西部边疆阿赖山边区。流落在浩罕的大小和卓木后裔,在浩罕汗王的支持下,曾多次窜回南疆发动叛乱。1815年(清嘉庆二十年),在喀什噶尔西境之塔什密里克爆发了以孜牙敦为首的反清暴动,清地方官员派兵镇压,不分青红皂白,把柯尔克孜族奇卜察克部落头人图尔第迈莫特比作为孜牙敦同谋杀害,其子阿仔霍等很愤怒,逃往浩罕,唆使一些部落封建主反清。在此形势下,流落在浩罕境内的大和卓木之孙张格尔,利用南疆人民对清朝官吏与封建统治阶级的不满,在浩罕统治者支持下,再次兴风作乱。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张格尔从浩罕率部侵入柯尔克孜族地区卡伦附近,当地柯尔克孜冲巴噶什部落头人苏兰奇比闻讯后,即向清朝官员报告,清官吏不但不予以奖励,反加以训斥,苏兰奇因而附张格尔,使张格尔得以顺利侵入喀什噶尔西境的舒克塔什、喀浪圭、乌拉拉特等柯族地区卡伦,畅行无阻,进行烧杀掳掠。张格尔军直入喀什噶尔,遭到清军打击后败回。1824年(清道光四年),张格尔复由浩罕侵入阿赖岭、乌鲁克、木吉等柯族地区,进行煽动,组织叛乱队伍,妄图进犯喀什噶尔。清军派帮办大臣入山进剿,滥杀当地柯尔克孜族萨雅克部落比汰列克之妻子及部众,迫使汰列克与张格尔相连结,组织2000多人伏击清军,使清军全军覆没。1826年(道光六年)七月,张格尔又率众经柯族地区直入阿图什,进攻喀什噶尔城,浩罕汗国派兵帮助,攻陷西四城(喀什噶尔、英吉沙、叶尔羌、和田)。张格尔和浩罕的侵略军,烧杀掳掠,奸淫妇女,其暴虐程度较之其先大小和卓木的罪恶有过之而无不及,使各民族群众遭受极大的苦难,因而引起包括柯尔克孜族在内的各民族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反对。清军调集大军数万人,汇于阿克苏进行抵御和反击,取得了浑巴什战役的胜利,击溃了侵略军。清军为收复西四城,乘胜向喀什噶尔进攻,得到柯尔克孜和维吾尔等族人民的拥护。在各民族的支持和协助下,清军奋勇杀敌,势不可挡,歼敌6万,西四城收复,迫使张格尔败逃木吉、阿赖谷地、达尔瓦斯和托古斯托罗等柯族地区。张格尔重新组织叛乱队伍、妄图卷土重来,但当他窜入南疆阿图什北时,由于遭到柯尔克孜和维吾尔两族的坚决抵抗,败逃原路。清军派杨芳率部进入帕米尔地区,沿途在柯尔克孜族部众的支援和引导下,追击围剿,迫使张格尔窜入喀什噶尔西部边境喀尔铁盖山柯族地区。在清军和当地柯族的配合下,把张格尔围困山上,最后将其活捉。清军平定张格尔叛乱和入侵的整个过程中,开始,由于清朝地方官吏的腐败和失误,天怒人怨,在柯、维族中丧失民心,因而使清军遭受很大的挫折和损失。之后,由于张格尔的残暴和肆虐,使柯尔克孜等族人民认清其反动本质和侵略面目,加上清朝亦纠正了失误,严惩地方官员,取得柯尔克孜等族人民的谅解,各民族人民又站到清军立场,大力支持清军,希望能迅速驱逐侵略者,平息叛乱,因而在清军平叛过程中,柯族人民积极主动为清军带路,传递军情,侦察敌情,运送粮草军火,修筑道路,进行跟踪追击,围剿敌人,使清军得以顺利进军,取得平叛斗争的重大胜利,柯尔克孜族立下了巨大功劳。

    在张格尔侵扰南疆期间,浩罕汗国乘机攻占了原属清朝管辖的与其相邻的西部天山的许多柯尔克孜族地区,当地的许多柯尔克孜部落对浩罕的侵略行径曾进行英勇顽强的抵抗,并“争求内徙”。但因清朝当时面对新疆叛乱,无暇西顾,使当地柯尔克孜族的斗争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终于遭致失败而被占领。后来,沙俄吞并浩罕国后,亦侵占了这些柯尔克孜族地区,并进一步将其侵略的魔爪伸向清朝设立和管辖的卡伦。不久,英帝国亦跟踪而至。英、俄两国对我国柯族地区虎视眈眈,侵略活动日益加剧,我国南疆和帕米尔柯尔克孜族地区大部分被分割,使新疆西部边境地区的形势,日趋恶化。

    二、柯尔克孜族的社会经济状况

    清代柯尔克孜族的经济以传统畜牧业著称。境内雪水奔流,绿浪滚滚,到处是一望无垠的草原。著名的草原有:阿克陶的克孜尔草原;特克斯的库克铁勒克草原;帕米尔的布仑口草原;昭苏的夏图草原;乌恰的乌鲁克恰提草原,等等。柯族牧养的牲畜以羊、马最多,牛、驼次之。帕米尔一带高山牧民也养牦牛。牧民按四季游牧:每年五六月间接羔后移至夏牧场。在夏牧场,水草丰满,主要生产活动是牧放牲畜和加工畜产品。十月移至地势较低的秋牧场。此时,气候变化大,开始下雪,已无牧草。生产活动为:剪秋毛,牲畜交配,加工畜产品,贮备冬草等等。剪羊毛,男女老少都参加。十二月,迁入地势更低、靠山阴的“冬窝子”。一般选山阴能挡风地带,人畜饮蓄水。这时期的工作,主要是照料好牲畜过冬,作好春季接羔准备。次年三四月间又到接羔期,需要移至长着嫩草的春牧场。此时,天气转暖,牧草萌芽,冬雪融化,水源充足,主要工作是接羔育羔、剪春毛等等。从事半牧半农者,游牧得少一些,他们春、秋、冬三季都留在农田附近,仅在夏季到夏牧场放牧。

    柯尔克孜族地区清代已处于游牧封建社会。但社会上还保存着部落组织的划分,互不统属,人数较多的大部落有天山以南和帕米尔地区的穷巴噶什、克普恰克、奈曼、交务西、库秋、奇里克、提依特、刻塞克等部落和天山北的布库部落。每个大部落之下,包括若干小部落。在南疆克孜尔河以北的部落,如穷巴噶什等部落,统称为“色尔特克勒克”(意为“外面的人”),有人称之为外部或北部柯尔克孜人。克孜尔河以南的部落,如克普恰克等部落,统称为“伊其克里克”(意为“里面的人”),有人称之为内部或南柯尔克孜人。在北部各部落中,又有左翼与右翼之分。部落组织之下,分有若干氏族。《西域见闻录》提到:布鲁特“称其君曰比,或有管领一、二十爱曼者,或有管领二、三十爱曼者。爱曼人户,即其阿拉巴图(意为纳贡者、属民)。虽皆为布鲁特,而其比不一,各君其地,各子其民”。爱曼,一般是指氏族。柯尔克孜族的氏族部落组织,本来是古代原始社会的产物。随着宗法封建关系的形成与发展、部落氏族组织仅仅保留着原始社会组织的外壳,而加进封建的内容,整个柯族地区早已处于游牧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

    在清代,部落氏族组织仍是柯族社会的基本单位。每个部落氏族之下,有若干以血缘关系而组成的“阿寅勒”,一般由五六户至七八户组成。阿寅勒是部落氏族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也是基层的生产单位。在阿寅勒内部成员相互之间,存在着习惯性传统的互助关系。阿寅勒之间往往相距几十里。各部落之间的关系也是比较松弛的。部落内部有部落大人比和阿哈拉克齐。《清史稿·布鲁特传》提到:“凡布鲁特大首领称为‘比’,犹回部阿奇木伯克也,比以下有阿哈拉克齐大小头目。”这些头人有很大权威,并主持不固定形式的议事会,讨论和决定氏族部落的生产、迁徒、对外关系、对外战争、处理内部纠纷和奖惩事宜等等。大小部落头目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他们竭力维护部落组织观念和封建宗法制度,维护宗教迷信,并通过流行于民间的习惯法把它们固定下来,予以合法化。习惯法以本部落传统习惯为幌子、在贫富之间偏袒富人,在男女之间偏袒男子,在意识方面偏袒宗教,牧民要绝对服从部落头人的领导,遵守他们的决定,如违犯就要按习惯法来处理。柯族部落头人一般都是大牧主,他们占有大量牲畜,经济条件比较好,政治上有一定权力,而这种政治权力往往由于和封建王朝的地方官吏相结合而获得更大的权势,大部落头目多数被清政府委任为地方官吏。清朝官吏常常利用部落上层人物的帮助进行统治,并利用部落之间的矛盾和浓厚的部落观念分而治之,以达到统治布鲁特的目的。

    清代柯族牧区的基本生产者为广大的贫苦牧民。他们只有少量或没有牲畜,仅有一些最简单的工具,甚至一无所有。因而,柯族地区在牲畜和生产资料占有悬殊的情况下,放牧牲畜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牧草场,名义上是部落氏族公有,实际上为牲畜多的封建主所霸占,而牲畜少或一无所有的广大牧民,实际上是没有使用公有牧草场的机会和权利,好的牧草场多为封建主所占领,牧民不能随便放牧。牧民长期开发的水渠,最后也为封建主所霸占。柯族封建主利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优势,对贫苦牧民进行惨重和无形的剥削。他们利用阿寅勒内部传统的氏族互助习惯,剥削贫苦牧民全家的剩余劳动,放牧牲畜、接羔、剪毛、挤奶、割草、擀毡、搬家、走访亲戚等等,都要叫贫苦牧民干,名义上是全阿寅勒人一起干,实际上是劳动力强而缺乏牲畜的牧民占大多数,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也最大,但创造的大部分价值,为劳动力少而牲畜多的富户和牧户所占有。牧民所得报酬只是吃nǎi子和得到少量的羊毛,或借用一、二头牲畜。明末清初,随着内地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影响,特别是19世纪中叶,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着我国的牧区,使柯尔克孜地区牲畜作为等价物的物物交换,具有了资本主义的因素和内容,主要表现在一些贫苦或一无所有的牧民,逐渐沦为牧主的长工,以工资的形式取得低微的报酬,一般是除供吃奶和剪羊毛外,每年只能得到一、二只羊,而且牧主还常常借刺扣,使他们劳动数年往往一无所得,并且还负债累累,故许多牧民和牧工均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

    在半农半牧区及与维吾尔族杂居的农业区,耕地是私有的,农牧民需向地主和牧主租种土地,要受地租和无偿劳役的剥削。有的封建主还占有少量奴隶,奴隶是封建主的财产,用来作为买卖、陪嫁或赏赐的对象。

    在宗法封建剥削制度统治下,柯族地区的生产力极为低下,牧民作为牧区最主要的生产力,受到了很大的抑制。广大贫苦牧民由于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压力,无法改进生产,也缺乏对生产的兴趣,加上由于准噶尔贵族的多次入侵所造成的战争创伤以及发生大的自然灾害,使许多牧民丧失了仅有的牲畜,日益贫困破产,不得不别谋生活出路:有的生活无着落,垦荒种地,逐步改营农业,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有的则四散奔逃,使牧区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因而,清代柯族地区的畜牧业和农业的生产力极其低下。在牧区,牲畜无棚圈,冬季缺草季节,也不储备草料。无兽医,遇风雪等自然灾害和疫疡蔓延,牲畜就大批死亡,使很多牧民破产。茬半农半牧区和农业地区,生产工具简陋,耕作技术也很粗放,不中耕、不施肥、不打埂、不除草、不修水渠,收成十分低下。

    清代柯族地区除从事牧畜业和少量农业外,还有手工业,主要是家庭手工业。已有铁匠制作马掌、马蹬、砍土曼、刀、镰刀、斧头、猎枪及其它生产工具。还兼作银器等装饰品,如妇女和姑娘头上、身上各种首饰和马具上、毡子上的各种银饰等等。木匠制作帐篷架、马鞍、门窗、摇篮、箱匣、桌子、农具、乐器等物。皮匠制作皮靴等。所有铁、银、木、皮等手工制品,大部分是牧农民兼营,只有少数是专业生产。产品多在本地销售,为牧民喜爱的皮靴,绝大部分是本地制造。妇女家庭手工业是柯族手工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是进行畜产品加工,如用羊毛纺织呢料,织毯子,擀毡子,织口袋,打拴帐篷的带子,用牛毛和小羊毛打绳子,用驼绒纺线、织头巾、织呢料,用毛皮做皮衣、皮裤、皮帽,做毡帽,缝衣服,做马衣,编芨芨草等等。家庭手工业品,一般自给,少量拿到巴札(集市)去换取粮食和工农业产品。一些产品诸如花毡子、毯子、口袋、毡帽等物,也出现于附近城市的集市上。手工业者和妇女经常受到封建主的剥削,剥削的形式,主要是无偿劳役。

    作为柯尔克孜族经济的补充是狩猎。猎具有火枪、捕兽器、网罟、猛禽、猎犬等。牧民一般在冬闲季节出猎,猎取的野兽有黄羊、麅、熊、狼、狐、貂等。有时也猎得大角鹿,它的角是很珍贵的药材。牧民所猎获的珍贵禽兽照例要交一部分给封建主,否则狩猎就要受到种种限制。

    清代柯尔克孜族在对外经济交流方面,早就和其它民族与附近城市,进行茶马互市。除了各部落头目利用去京城朝觐的机会组织驼队、马匹沿途在边关和内地进行交易外,更多的是进行固定贸易。柯族的牧主和牧民用牲畜和畜产品与清朝驻新疆的八旗官兵及汉、维吾尔等族进行物物交换。集市贸易的中心,主要在伊犁、喀什噶尔、英吉沙、乌什、阿克苏等地。柯族用马、羊换取牧区需要的茶、烟、布匹、绸缎、衣服、花帽、头巾和粮食。农业区的柯族亦用农产品到巴札换取需要的牲畜和畜产品。特别是在清朝统一新疆初期,由于在柯族地区实行了安抚和休养生息政策,柯族地区社会秩序比较安定,修复了战争创伤,畜牧业生产得致恢复和发展,柯族同新疆各民族人民和内地的联系极为密切。每年四月后,柯尔克孜族来到伊犁惠远城等集市中心,以牲畜换取内地的丝绸、布匹和日常生活用品,盛况空前,每年在新疆边境城市贸易的牲畜,“常数十万计”。清代诗人洪亮吉曾作诗描写当时布鲁特人(即柯尔克孜族)进行贸易的情况,诗中写道:“谁跨明驼天半回?传呼布鲁特人来,牛羊十万鞭驱至,三日城西路不开。”

    三、柯尔克孜族的文化艺术与生活习俗

    清代柯尔克孜族虽然几经沧桑,但其历史上悠久和传统的民族文化并未消失,而是一直继承和保存下来。在人民中流传着各种形式的诗歌、音乐、传说、故事、童话、寓言、谜语和造型艺术。

    著名的英雄史诗《玛纳斯》有20多万行口词(有的认为达60余万行),不仅是一部规模宏伟、流行较广的历史长卷,也是一部具有相当高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口头文学。与《江格尔》、《格斯尔》同称为我国游牧民族三大史诗,丰富了祖国的艺术宝库。《玛纳斯》长期流传于民间、世代口头传诵,为专门演唱史诗的民间歌手——玛纳斯奇集体创作而成。其形成年代有8至9世纪(叶尼塞·鄂尔浑时期)、9至11世纪(阿勒泰时期)、16至18世纪(准噶尔时期)等说。主要通过玛纳斯家庭几代的活动和业绩,反映古代柯尔克孜人团结抗击异族劫掠和争取自由的斗争,自始至终贯穿着玛纳斯家庭反对异族侵略,维护柯尔克孜人安宁和幸福的主题。为格律诗,每一诗段大都押脚韵,有一部分也押头韵、腰韵,每行多为7个或8个音节组成,唱述时,尚有数种乃至十几种乐器伴奏。现已初步整理,陆续出版,并翻译成多种文字。

    柯尔克孜族能歌善舞,阿肯(歌手、即兴诗人)、伊尔奇(民间歌手)、玛纳斯奇是民间音乐的创作者、加工者和传播者。还有多种群众性的娱乐、体育活动,如赛马、叼羊、摔跤、马上角力、拔河、荡秋千、夜游、捉迷藏、“欧运”、“姑娘追”,等等。民间乐器亦很丰富,有考姆兹(三弦口琴)、奥孜考姆兹(吹奏乐器)、克雅可(二弦拉琴)、帕米尔考姆兹(铁三弦)、却奥尔(牧笛)等。

    柯族传统的工艺美术有刺绣、擀毡、雕刻、织花、制作金银饰物等等。毡制用品以手工精巧、经久耐用、图案绚丽著称。尤其是拼制的补花毡毯、擀制的压花毡毯,可说是柯族造型艺术的珍品。

    柯尔克孜族在清代大部分已信仰伊斯兰教,一部分历史上移居天山北的牧民因受蒙古族的影响,已信仰喇嘛教,少数于1755年(乾隆二十年)被清朝送往东北的柯尔克孜族信仰萨满教。民间节日因受宗教影响,主要有肉孜节、古尔邦节和诺鲁孜节等。过节时,男女均着新衣、互相祝贺,并以茶水、油果等食品热情招待。

    家庭婚姻方面,柯尔克孜族在清代已是一夫一妻制。受宗教影响,也有多妻的现象。男权很大,老年人威信最高,妇女受歧视。部落婚姻带有封建买卖性质,一般由父母包办。订婚有指腹婚、幼年订婚、成年订婚、换婚四种形式。娶妻彩礼至少要牲畜“一打”(九头一群的9种牲畜)。通婚范围不受氏族部落限制,直系亲属和近亲不能通婚,但有姑表婚和姨表婚。夫死,实行兄终弟及制度。

    柯尔克孜族与哈萨克族一样,非常重视族谱和家谱。男子年满七周岁以后,都要学会背祖宗七代家谱。传授谱系者称作“舍吉勒奇”或“桑吉拉奇”,大多是家庭长老。族谱及部落氏族系谱主要包括民族、部落、氏族和祖先的源流、名称、支脉、业绩、典章、封号、敕书、迁居等方面内容。家谱一般叙述七代祖宗至本家长老的名字以及旁系亲属,目的是为了巩固部落及家庭内血缘关系,维护封建统治。系谱分叙述式和押韵式两种:叙述式系谱,以通俗故事的形式叙述人类起源、分布、柯族最早祖先、氏族、部落的形式、分支以及有关氏族、部落名称的传说故事;押韵式系谱,主要以诗歌形式叙述部落、氏族分支的名称及其传说。虽带有浓厚的封建宗法观念,但对本族尊老敬祖,分清辈份,严格避免近亲通婚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带有习惯法性质。

    柯族好宾客,重礼节,生活多禁忌。丧葬时,大多按伊斯兰教习惯举行葬礼,将尸体用白布缠头和全身,面朝西方,由男子送葬。在阿訇或伊麻木(教长)主持下,举行“纳玛孜”(诵经祈祷)。然后将尸体进行土葬。

    柯尔克孜族的服饰,男子常戴用皮子或毡子制作的高顶方形卷沿帽和两侧有突出护耳式样的帽子。穿无领“袷袢”长衣,内着绣有花边的圆领衬衣,外束皮带,左佩小刀等物。夏天穿立领短袷袢,春秋穿宽脚裤。女子通常穿连衣裙,外套黑色小背心。南部妇女穿小竖领衬衫。妇女包头巾,喜戴装饰品。根据柯族习惯,女人出嫁以后一定要戴头巾或“艾勒切克”(白色丝绸或纱布做的缠布,戴上后除露出面颊、眼睛、鼻子、嘴巴以外,要盖住上肩和整个头部),尤其是外出或在老人面前,除了眼、鼻和嘴外,其它部位一定要用头巾盖住,否则会受到舆论谴责。

    柯尔克孜族的饮食,与其游牧、半游牧生活紧密相连。日常生活中,主要食用羊肉、牛肉、骆驼肉、野羊肉、鱼肉等。信奉伊斯兰教的柯尔克孜族人忌食猪、狗、猫、鼠、驴、骡及猛禽肉。辅以面食、手抓米饭等。常饮牛、羊、马奶及“克米孜”(用马奶、骆驼奶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据《新疆礼俗志》载:“其教专祀天,其历法斋期一遵四制,不食彘,不饮酒,羊肉大米为饭”。还喜欢饮花茶,其烹茶方法则是将此茶煮沸后,加奶与食盐,然后饮用。

    柯尔克孜人逐水草而居,根据季节变化及农牧业需要,分别居住毡房、土房和木房。夏季游牧多住毡房,冬季多走居在气候温暖的山谷地带,住四方形土房和木房。毡房内,“氍毹谒荐地。倚卓值门置烓灶,驾三足铁炉,谓之格尔加克。家长居其下右处,宾客稚幼居门之左,仆役居门之右”。毡房大小及木房、土房华丽或简陋,由于贫富悬殊及社会地位高低,差别很大。

    第四节西北和东北其他诸族

    清代是我国多民族祖国大家庭最后奠定的时期。我国境内50多个民族,基本上是在清代最后发展和形成的。我国清代的少数民族可分为三类:一为由古代民族发展而来,现民族是他们的后裔;一为古代民族互相融合发展而为新的民族;一为较晚迁入我国境内。这些民族,不论其历史长短,与祖国的历史关系如何和人数多寡,由于清朝政府实现政治上的统一,各民族之间进一步发展了经济和文化交流,加强了互相依存、共同发展、不可分割的关系。特别是北方诸民族,此时期在反对和抗击沙俄等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各民族结成战斗情谊,对祖国的向心力和各民族结成的凝聚力不断增强,各民族在开发和捍卫祖国的边疆中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清代西北、东北诸民族除了上述汉、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满族等民族外,东北方面还有达呼尔、索伦、鄂伦春、赫哲、锡伯、朝鲜等族,天山南北还有锡伯、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及塔吉克等族,陕甘宁尚有裕固、撤拉、保安、东乡、土、回等族。

    一、锡伯族

    为清代祖国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清以前,原生活在东起吉林、西至呼伦贝尔盟、北自嫩江、南至辽河流域的广大地区。

    17世纪,锡伯族归清后,由于他们英勇善战,被编入八旗,受清朝政府直接管辖。后随清军到各地驻防,足迹远及东北、新疆和云南等地。

    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锡伯族1016人被派遣至新疆戍边,携带家属2000多人。自此,锡伯族分居于东北和新疆两地。即:一部分分布在海拉尔南室韦山地区,即今之东北吉林、辽宁和黑龙江等地;一部分分布在新疆天山北伊犁河旁的察布查尔地区以及霍城、巩留、塔城、伊宁、乌鲁木齐等地。居住在东北的锡伯族通用汉语文和蒙古语文,居住在新疆的锡伯族使用锡伯语,其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满语支,有的兼通维吾尔语、哈萨克语。锡伯为本民族的自称。锡伯,史称犀毗、师比、席百、席比、鲜卑等。其含义,一说为瑞兽或带钩,一说为地区名。

    锡伯族世代以游猎捕鱼为生,长期处于原始公社阶段,实行平均分配。纳入八旗制度后,使锡伯族的社会制度和经济生活发生很大变化,由原始公社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从流动的渔猎经济过渡到农业经济。

    锡伯族是勤劳勇敢的民族。他们驻防新疆后,于1767年(乾隆三十二年),被清政府编为8个牛录,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得到生活上的保证,1802年(嘉庆七年),在锡伯族总管图尔根领导下,锡伯族人民艰苦奋斗,大力开挖水渠,由察布查尔塞口,引伊犁河水,在大渠两旁开荒种田。水渠取名“察布查尔”,含义为“粮仓”的意思。此后,锡伯族人民又与八旗官兵一起,在伊犁、博尔塔拉、塔城等开挖水渠,变荒地为良田,先后开出良田十多万亩,发展了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在新疆各兄弟民族中传播了许多农业生产技术和知识,对开发新疆作出了重要贡献。

    19世纪初,在英帝国主义支持和浩罕策划下,张格尔入侵新疆,于天山以南煽动叛乱,锡伯营官兵800人奉向随同清军平定叛乱,他们在追歼张格尔于喀什噶尔西境喀尔铁盖山的战斗中,英勇奋战,活捉了张格尔,立下汗马功劳。之后,他们在反对伊犁地区“苏丹汗国”和抗击沙俄对伊犁殖民统治的斗争中,顽强不屈。

    19世纪中叶,当清政府为收复新疆而进行的战斗中,锡伯族人民又在总管喀尔莽领导下,与清军密切配合,英勇地捍卫了祖国的西部边疆。

    清代锡伯族的封建生产关系,是编入八旗后发展起来的。‘旗地’名义上为公有,按旗员和披甲等级分配耕种,带有俸禄和兵饷性质。但19世纪中叶后,八旗制逐渐瓦解,旗地逐渐成为私有,锡伯族人民内部分化,大部分锡伯人沦为佃农和雇工。锡伯族人民曾为废除跟丁制度、要求清丈土地和发给地契而进行斗争,但都因统治阶级的镇压而未能成功。

    锡伯族的文化艺术绚丽多彩。主要有民间文学、民间故事、民歌、神话、寓言等。在民间广泛流传着叙事诗《喀什噶尔之歌》、《三国之歌》、《离乡曲》和散文《辉番卡来信》等。锡伯族的民歌铿锵有力,内容多为反封建统治斗争和歌颂劳动人民的生活与男女青年之间的爱情。

    锡伯族人民能歌善舞。有丰富多彩的工艺美术,如刺绣等。群众性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如赛马、摔跤、荡秋千等在民间开展很普遍,尤以射箭闻名。

    新疆锡伯族原为八旗中一支锡伯营,居住与八旗制度相联,以牛录为单位,一牛录为一村落。它既是一个作战单位,也是一个生产单位。为安全计,筑有城堡,住着一二百户人家,街道井然。锡伯族在城堡内居住,住房用土坯筑成,座北朝南,每户围以矮墙,墙内为院子,修有果园,菜园和饲养家畜。

    锡伯族家庭为一夫一妻制。一般三代同堂。家庭成员都要尊重年长者和父母。锡伯族的婚姻,本民族同姓者不能通婚,有姨表婚和姑表婚,也有与外族通婚的现象。

    服饰上着旗装,妇女爱穿旗袍,扎裤脚。饮食方面,以米麦为主,食猪肉和牛羊肉。人死后墓葬,有坟地。节日有春节、清明和端午节等。节日要进行叼羊、赛马、泼水等欢庆活动。每年农历三月十八日是迁至新疆的纪念日,这天要进行纪念活动。

    锡伯族笃信萨满教或喇嘛教。病危时请萨满跳神。祭祀祖先或神。

    二、乌孜别克族

    清代在我国新疆地区生活着一个从中亚迁来的民族——乌孜别克族。本民族使用乌孜别克语,其语言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西匈语支。

    乌孜别克一名,来源于14世纪作为蒙古帝国四大汗国之一的金帐汗国的统治者乌孜别克汗,即元史所称之月即别、月祖伯、月思别。在乌孜别克汗统治期间,汗国的势力十分强盛,乌孜别克汗声名远扬,因而人们称之为乌孜别克汗国,称生活在汗国的军民为乌孜别克人。

    15世纪,继之而起的白帐汗国,它占领了西西伯利亚和广大的哈萨克斯坦地区,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们,主要是突厥人和蒙古游牧民,被统称为乌孜别克人。

    15至16世纪,白帐汗国一部分乌孜别克人在昔班尼汗的率领下,南侵中亚农业地区,相继占领了布哈拉、撒马尔罕和塔什干等城市,推翻了帖木儿汗国,南下的乌孜别克人与当地从事农业的突厥系属互相融合,形成为统一的乌孜别克人。

    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中亚的乌孜别克人及其祖先,即与我国新疆地区和内地有密切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在乌孜别克汗及其继任者扎尼别克汗统治期间,中亚乌孜别克人通过向元朝朝贡和接受回赐以及商业贸易等方式,与新疆、肃州等地区及内地,互相交换、买卖土特产品,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之中一部分人陆续在新疆地区定居,成为我国最早的乌孜别克族。特别是在清代,来我国经商或从事其它活动的乌孜别克族更不乏其人。

    18世纪50年代末,清朝在统一新疆的过程中,以乌孜别克人为主体的浩罕国(今中亚费尔干纳地区),要求归属清朝,其比邻希瓦汗国和布哈拉汗国,亦通过浩罕与清朝发生了关系,友好往来,中亚乌孜别克人来我国经商者日益增加。他们当时在新疆有特殊的名称,当地人称他们为“浩罕人”、“安集延人”、“布哈拉人”。他们先是来到新疆南部的喀什噶尔、叶尔羌、阿克苏等地经商,后扩展至天山北伊犁等地。许多乌孜别克人有了立足之地和购置产业后定居下来,成为我国新疆地区的乌孜别克族。

    19世纪中叶后,浩罕的阿古柏在英、俄帝国主义支持下,入侵新疆,也有一部分乌孜别克人进入新疆。其后移居新疆地区者络绎不绝。除商人外,还有农民、知识分子和宗教职业者等等。

    清代前期,我国乌孜别克族大多从事商业,成群结队,组成驼马商队,沿着古代丝绸之路,在中亚与我国新疆地区的崇山峻岭与戈壁沙漠,长途跋涉,不辞辛劳,来往于中亚和新疆各地进行贩运。贩运的物品有我国生产的茶叶、丝绸织品、陶瓷、大黄和中亚的皮张、牲畜与其它的土特产等等,一般都在集市(巴札)上买卖,一部分商品由汉商和乌孜别克商转运到内地和中亚各地销售。随着新疆地区商品经济和城市的出现与发展,一些乌孜别克人也开设商店,成为坐商,从事贩运和买卖收购活动,从中牟利。乌孜别克族的商业贸易活动,对推动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各族人民的经济生活,促进中亚与新疆地区和我国的经济文化交流,起着重要的作用。

    19世纪中叶后,随着沙俄帝国主义对我国的军事和经济侵略,控制了新疆的贸易权,使我国乌孜别克族商人,不得不依附于外国资本的支配和遭受外国洋行的剥削,不少小商小贩因而破产,生活无着,不得不改事农业生产。

    乌孜别克族迁入新疆地区后,在天山北麓一些地方有少数乌孜别克牧业户,有些生活在城市的乌孜别克族居民也兼营牧业。

    乌孜别克族有传统的手工业。在伊犁、塔城、喀什、和田等地有一些手工业户。一般是家庭手工业。乌孜别克族妇女以刺绣闻名,他们刺绣的小花帽、枕头、衣边和其它生活用品,制作精巧,色泽鲜艳,很受各族人民的喜爱。

    乌孜别克族家庭为一夫一妻制,三代同堂,男尊女卑。通婚范围主要在本族内进行,姑表、姨表和堂兄妹之间可以通婚。门等观念很深,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带有买卖性质。按宗教规定,丈夫可随时和妻子离异。

    乌孜别克族居住的房屋,是用土砖砌成的平顶房,墙很厚。富户室内挖有壁龛,周边镶砌以雕花石膏,形状各异。富者有内外墙。牧区的乌孜别克族夏天住帐篷,冬天住小木屋。

    衣饰方面,乌孜别克族男女都喜欢戴“安集延”小帽或不绣花小帽。妇女围方头巾,有时戴小花帽,再围方头巾。妇女带耳环,富有者还带有很多贵重的装饰品。乌孜别克族都习惯于穿皮靴,外穿套鞋。妇女喜穿连裙衫。男子穿斜领、右衽、无纽、及膝盖的长衫,腰束绣花带。

    乌孜别克族喜面食花样多,有馕、汤面、烤包子、凉面、乌麻什等等。还有大米和牛羊肉,种类有抓饭、烤肉、肉汤等等。有喝茶的习惯,喜饮获茶或红茶。

    乌孜别克族信仰伊斯兰教。节日与宗教有关,主要有肉孜节(开斋节)和库尔班节。过节要三天,家家杀牲宰羊,互相祝贺款待,并进行欢庆活动。乌孜别克族的丧葬,亦与信仰伊斯兰教有关,人死后,当天埋葬,尸体要用水洗净,用白布包扎,实行土葬,并举行宗教仪式。

    三、塔塔尔族

    清代从中亚迁入我国新疆境内。史称“达旦”、“达达”、“鞑靼”、达怛”。原指蒙古族的部落,13世纪,蒙古征服中亚与欧洲,建立金帐汗国,西方人统称之为塔塔尔。15世纪,金帐汗国趋于瓦解,在伏尔加河、卡马河流域,建立以突厥系属保加尔人为主体的喀山汗国,他们与南来的克卜恰克人和突厥化了的蒙古人互相融合为塔塔尔人。

    中亚塔塔尔人迁入我国新疆地区始于19世纪。当时俄国封建农奴制度已发展到顶点,危机四伏,在伏尔加河流域占有大量土地的封建领主,加剧了对土地的掠夺,使伏尔加河、卡马河地区的塔塔尔人丧失土地,被迫四散流浪,其中一部分人经过伏尔加河下游、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去人我国新疆定居。另有一部分人,为了逃避沙皇政府沉重的捐税负担和兵役,也来到新疆地区。嗣后,陆续有塔塔尔人,从中亚的喀山、斜米列契、斋桑等地迁入我国境内。19世纪末叶,随着沙俄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对新疆贸易的控制,打开了新疆的大门,塔塔尔商人接踵而来,有的开设了商店,成为坐商。此时除商人外,来到的还有一部分教育工作者和宗教职业者。

    清代,我国塔塔尔族主要从事商业活动。他们除了在塔城和阿尔泰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在集市上作买卖外,还在城市、牧区之间从事商业贩卖活动。从城里将茶叶、布匹、食盐等运到牧区满足牧民的需要,同时,从牧区收购牲畜和畜产品到城区供应给居民。当时驻防在新疆的八旗兵丁,亦是他们贸易的对象。一部分塔塔尔族在伊犁、塔城和乌鲁木齐等城市开设了商店,有的还深入到内地经商。塔塔尔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在促进新疆经济的内外交流和发展,满足各民族人民在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起了积极的作用。但19世纪中叶以后,沙俄外国资本在新疆开设了许多洋行,控制了贸易,使许多塔塔尔商人附属于他们,一部分成为大商人,一部分破产者沦为俄国洋行或商号的职工,少数人生活无着者则演变为牧业户。

    塔塔尔族也从事畜牧业。

    19世纪初叶迁入新疆的塔塔尔人,有部分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大部分为贫苦牧民和牧工。此后,陆续来新疆的塔塔尔人,也加入到牧工的行列中,他们和各族的牧民一样,受到牧主和封建统治者与官吏的剥削压榨,过着贫困的生活。塔塔尔族的牧主由商人转化而来,人数不多,一般住在城市。

    塔塔尔族有少数人经营农业,大部分为贫苦农民、佃农和自耕农;少数人成为地主,进行地租和雇工剥削。

    塔塔尔族有传统的手工业生产,主要是加工皮革,制作肠衣、成衣、水磨、肥皂、蜡烛和修理行业。家庭手工业,以妇女的刺绣闻名,大多数是自给自足性的家庭副业。

    塔塔尔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子女婚后同父母分居,一般是小家庭。经济大权操于男子之手,妇女地位较低。塔塔尔族的妇女迁入新疆后由于受到其它民族的影响,也戴起了面纱。塔塔尔族的婚姻,大多由父母包办,亦有与外族信仰伊斯兰教者通婚的。叔伯兄弟姐妹之间不能通婚,姑表婚也很少。婚礼按传统习惯要在女方家举行。婚后新郎新娘要在女家住一个时期,甚至要等到孩子出生后才回男方家住。塔塔尔族妇女生育是件大事,亲朋好友都要来祝贺。

    塔塔尔族多住平顶土屋,墙很厚,刷石灰,挂壁毯,自成院落,栽有各种树木,环境幽雅。牧区塔塔尔族都住帐篷。

    饮食方面:一日三餐,中午为正餐,早晚茶点。食品种类很多,有多种肉类(猪肉除外)、抓饭、馕、拌面、馅饼、饺子、大米奶酪烤饼、大米肉南瓜烤饼等等。培塔尔族家庭妇女善于作各种糕点,不仅美味可口,形状也美观。原料主要是面粉、鸡蛋、奶油、白糖等,一般在宴会、节日和结婚时食用。饮料有茶、nǎi子,还有一种用蜂蜜制作类似啤洒的饮料。

    塔塔尔族服饰,男子戴黑色或绣花小帽。穿绣有花边的衬衣,外着黑色短背心或黑长衫,下穿黑色裤子,脚穿皮鞋或皮靴,女子喜着黄、白、紫色连衣带边长裙子。胸有围巾,脚穿皮靴和套鞋。妇女喜戴耳环、手镯和红珠子,亦喜用银元或镍币作为装饰品。

    塔塔尔族情仰伊斯兰教。生活与文化上多受宗教影响。教徒要按规定进行宗教活动,每天要作三次“乃玛孜”(念经)。主要节日为肉孜节和库尔班节。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禁忌。

    四、塔吉克族

    塔吉克族是古代新疆操东伊朗语部落的后裔。其祖先可以上溯到公元2世纪在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一带开始建立的朅盘陀王国。南北朝时敦煌人宋云的《行纪》和著名唐代高僧玄奘的《大唐西域记》,对朅盘陀有比较详细的描述。

    17世纪初,在色勒库尔(今塔什库尔干)已聚居着相当数量的塔吉克族人。从17世纪后期起,帕米尔高原西部什克南和瓦罕等地的一些塔吉克人,陆续东迁色勒库尔,逐渐与当地土著的塔吉克族融为一体,成为我国塔吉克族的组成部分。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之乱时,清军总兵杨宁干农历七月间前来招抚沙尔呼勒(色勒库尔)等处人民。当时沙尔呼勒有塔吉克族居民500户,每年“交纳叶尔羌(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金五十两”作为赋税,当地首领穆喇特伯克将全区的户口、田亩呈报清朝政府备案。

    在这以后,清朝政府在塔吉克族聚居地区设立色勒库尔回庄,属叶尔羌办事大臣管辖。回庄设五品阿奇木伯克1员,管理地方民政;六品以下的伯克7名,分管税收、司法等事务。回庄每年上交赋税黄金27两7钱。

    19世纪上半叶,帕米尔附近的浩罕汗国企图强占色勒库尔,以控制新疆南部的门户及中亚之要冲。塔吉克族英雄库尔察克,于1830年因功获“四品顶戴花翎军功”衔,后任色勒库尔阿奇木伯克。他于1830至1836年间,多次重创浩罕侵略军。

    1836年(道光十六年)十一月,浩罕汗国胡什伯克领兵2000人,再犯色勒库尔。阿奇木伯克库尔察克率领塔吉克族人民浴血奋战,终因双方兵力悬殊,不幸牺牲,塔什库尔干城失守。

    半年以后,塔吉克族人民在吐尔阿沙领导下,趁大部分侵略军已撤离,其余部分也外出抢掠之机,生擒浩罕驻军头目,将他押赴叶尔羌处死。塔什库尔干城光复。1837年(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清朝为这次胜利,“赏色呼库勒(色勒库尔)伯克迈热木等花翎,图拉普等蓝翎,余升赏有差。予阵亡伯克库尔察克等承袭恤赏有差”。并且“免色呼库勒被兵回众(此指塔吉克族)应交布匹三年,并免贡本年硝斤”。塔吉克族人民为保卫祖国边疆,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事迹已永载于清代史册中。

    五、俄罗斯

    作为我国的少数民族始于清代。大部分人是从沙皇俄国迁来的。俄罗斯一名来源于古代斯拉夫部落名,属欧罗巴人种。使用俄罗斯语,有文字,为斯拉夫字母。

    俄罗斯人于9至13世纪原属由东斯拉夫各部落组成的古罗斯族,14世纪脱离古罗斯,并干16世纪建立俄罗斯公国,后兼并周围诸国,并向东一直扩张,占领了伏尔加河下游,乌拉尔、北高加索和西伯利亚,大批俄罗斯人亦随之向东南迁徙。

    18至19世纪,随着沙俄不断南侵,领土不断扩展,俄罗斯人亦扩散到波罗的海、黑海、南高加索、中亚细亚、哈萨克斯坦,我国新疆境内最早的俄罗斯族就是于18世纪迁入的。之后,有更多的俄罗斯人迁入新疆。他们主要散居在新疆的伊犁、塔城、阿尔泰和乌鲁木齐,东北的黑龙江、内蒙古与一些大城市,也散见有少数俄罗斯族。

    俄罗斯族大多居住于城镇,一般从事珠宝古玩行业和各种修理业、运输业与手工业。住在城里的俄罗斯族也从事园艺业、家禽业和养蜂业。住在农村的俄罗斯族,主要从事农业。他们几十户聚居在一起,自成村落,在伊犁河与特克斯河两岸,开荒种地,在靠近牧区之地,也经营畜牧业。

    我国俄罗斯族的生活习俗与服饰,基本上与中亚的俄罗斯族相同。多信仰东正教。俄罗斯族的住房有其传统特点,一般为木结构或砖瓦结构,屋顶呈双斜面或四斜面,内部装璜考究,因建筑材料而异。俄罗斯妇女喜穿领口带褶的麻布衬衫,外着无袖长袍或穿毛织裙子。男子常着斜布衬衫、紧腿裤、呢上衣,腰系带。

    俄罗斯族饮食种类很多,有馅饼、罗宋面包、蜜糖饼、酸牛奶、各种风味的鱼、红甜菜汤等等。还有独特饮料“克瓦斯”。

    俄罗斯族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传统文化主要有诗歌、民歌、故事传说、相声等等。俄罗斯族也是一个喜爱音乐和能歌善舞的民族。工艺美术方面,有别具风格的彩画、木刻、陶瓷、绣花以及金属与骨制的艺术品加工。

    清代俄罗斯人成为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后,由于长期和新疆地区维吾尔、哈萨克、满、汉等民族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在生活习俗和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深受他们影响,已发生了一定变化。

    六、土族

    土族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许多不同的称呼。互助、大通、天祝一带自称“蒙古尔”、“蒙古尔孔”(蒙古人)、“察罕蒙古尔”(白蒙古),民和三川地区多被称为“土昆”,甘肃卓尼地区自称“土户家”,藏族称之为“霍尔”,汉、回等族称之为“西宁州土人”、“土民”等。现行名称是根据土族人民意愿确定的。

    土族族源,目前多数学者都力主吐谷浑说,但也有些学者仍分别主阴山鞑靼、沙陀突厥、阻卜、土鞑等说。从现有记载看,吐谷浑说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但吐谷浑并不是其唯一族源,汉、藏、蒙古,也是土族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成分。

    在元代,土族大部分隶属于甘肃行中书省,元朝政府在其聚居区内推行土官制度,以其首领为地方长官,使辖所在地区民人,如祁贡哥星吉、李赏哥、南木哥、帖木录等,就分别被授为甘肃理问所土官,西宁州同知兼指挥使、西宁州同知等职。明初,各土官投附于明朝政府,明廷为安定边疆地方秩序,依元旧制,分别授16家土司为西宁卫指挥使司、指挥金事、千户、百户等职,使“各领所部耕牧”,并允许其依据当地习惯法制定“土规”、”土律”,在辖区内行使司法判决权力。有些土司由于积极参加明军四出征战,功绩卓著,还取得了充当流官的重要职务。

    清初,土族土司归附满族统治阶级,基本上都按原官职、品级世袭。雍正朝以后,清廷为限制各地土司权力,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在川、黔等地曾遇到不同程度反抗。土族土司因未参予叛乱,还在镇压各族人民反抗中立过功,土司制度一直被保留至辛亥革命以后。

    土族大部分崇奉藏传佛教格鲁派。明代,该地曾先后建立起不少喇嘛教寺院。明政府为利用其制御土族及其它各族人民,相继于西宁、河州等地建立“僧纲司”,以喇嘛僧为僧纲司官,颁给符契。凡“戒行精勤者”,还分别授给“喇嘛、禅师、灌顶国师之号,有加至大国师、西天佛子者”,并许世袭。满族统治阶级建立清朝后,为扶持喇嘛教,对土族地区的宗教上层也一再予以加封,如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敕封二世章嘉为“灌顶普善广慈大国师”,1734年(雍正十二年)敕封二世土观为“静修禅师”,就是具体的例证。土族宗教上层及其所属寺院,都有单独的寺产和属民,他们和土司一样,都是凌驾于广大人民头上的统治阶级。

    土族人民初多从事畜牧业,主要蓄养马、牛、羊、骡等牲畜。其中尤以马和白牦牛最出名。明代,该地也是纳马中茶的重要地区。畜牧之外,也兼营一定农业。

    14世纪中叶后,因明政府在西宁等地广置屯田,奖励垦植,农业生产发展迅速,不仅耕地面积大为扩大,生产技术也有很大提高,逐步走上以农业为主的道路。史称其“汉土杂居,番夷环处”,“可耕可牧可守”,“水溉田畴”,“梨枣成林,膏腴相望”;“男女务农,并耕而食。”农作物主要有青稞、小麦、燕麦、大麦、豌豆、以及菜蔬等物。

    语言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通用汉语文,擅长歌舞。民间文学优美丰富。“土族花儿”、“安昭舞”、“宴席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爱,具有浓郁的民族气息。

    七、撒拉族

    撒拉族自称“撤拉尔”,简称“撒拉”。汉文史籍多称之为“沙刺簇”、“萨拉”、“撒喇”、“撒拉儿”、“撒拉回”等。撒拉族人大多数聚居于今青海省循化自治县、化隆自治县和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大河家等地。

    撒拉族先世为中亚撤马尔罕撒鲁尔。

    13世纪时,蒙古军西征,其首领尕勒莽被签发东迁,时受命与之同徙的还有其部众170户。他们在到达中国后,被置于积石州(今青海省循化县)驻扎。后因经济发展,人口增殖,加上与周邻民族汉、回、藏等往来密切,遂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联系和共同心理素质等特征的稳定共同体。

    元代,撒拉族首领世袭积石州达鲁花赤(镇守官)。

    14世纪中期以后,明代元而兴,其首领又相继受封为世袭百户和副千户,由明廷颁给“金牌信符”,定每年向政府纳马。满族统治阶级兴起后,为加强对撒拉族人民的统治,一面依明制承认其土司地位,一面又先后于其地设立循化营和循化厅。

    撒拉族社会的基层组织是“阿格乃”和“孔木散”。“阿格乃”撒拉语意谓“本家子”,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近亲组织,由兄弟分居后的若干个小家庭构成。“孔木散”,撒拉语意谓“一个根子”,是远亲血缘关系组织,由若干个“阿格乃”构成。若干个“孔木散”又组成一个“阿格勒”。“阿格勒”意思是村庄。同一个“孔木散”设有公共墓地,平时生产互相帮助,置有“哈尔”(户长)管理内部事务,职位世袭,多由富有的人允任。“阿格勒”有公共山林和牧场,若干个“阿格勒”组成一个“工”,“工”是乡一级政权组织。随着共同体的巩固和发展,清中叶后便逐渐形成为循化内八工和化隆外五工的聚居区。每“工”都各有自己的掌教、副掌教和小掌教。在各掌教之上又有总掌教,称之为“孕最”。土司、总掌教、掌教和教长各自拥有大量土地和财产,他们是本民族内部的统治阶级。清代后期,由于封建经济发展,社会内部还出现了门宦制度。门宦与门宦之间,彼此不相统属,经常互相争权夺利,给本民族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灾难。

    由于清朝统治阶级任意残虐百姓,“蠹国病民”,而当地土司、教主又恣意乘机勒索,广大撒拉族人民群众忍无可忍,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终于导致了苏四十三领导的反清起义。清朝政府派遣大批人马前往镇压。苏四十三等奋力抵抗。后因寡不敌众,起义失败。

    撒拉族因居处青海东部,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居民大都从事农业。唯四周多山,春季干旱,地多山田,水田不及耕地的“十分之一”。农作物有小麦、青稞、大麦、荞麦、玉米、豌豆、扁豆、蚕豆等。园艺业也很发达。除农业外,也兼营畜牧业,饲养马、牛、羊、驴、骡等牲畜。

    语言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通用汉语文。信仰伊斯兰教。生活习俗大都与信仰伊斯兰教有关。民歌旋律优美,节奏明快,具有独特风格,但内容多是反映青年男女的相互倾慕。

    八、裕固族

    裕固族在元代被称为“撒里畏兀”,明代称之为“撒里畏兀儿”,清代称做“西喇伟古尔”、“西喇古儿黄番”。“黄番”,是反动统治阶级强加给裕固族人民的侮辱性称呼。其自称是“尧乎尔”(yogur)。解放以后,由政府与其族民协商,命名“裕固”,取“富裕巩固”之意。

    裕固族族源,目前学术界说法尚不一致。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先世来自于唐代的回纥,与新疆维吾尔族有共同的渊源关系。

    据历史文献记载,840年鄂尔浑回纥汗国崩溃后,诸部四散,一支投葛逻禄,一支投安西,一支投吐蕃。投附葛逻禄的一支,后因其牙帐设于葱岭以西,世称之为葱岭西回鹘(回纥后改称回鹘);迁至安西的一支,以其牙帐后设于高昌,故称之为高昌回鹘;投附吐蕃的一支,后因其建牙于甘州,史称之为甘州回鹘。

    甘州回鹘政权自唐末建立时起,至北宋年间,一直与统治中原的历代王朝保持着密切的政治、经济联系。他们把马匹、橐驼、镔铁、玉石和兽皮等物输往内地,又从内地换回大量白银、铜钱、绢、帛、丝、茶等物。足迹东至陕西、河北、山东,以及辽上京(今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东南波罗城)等地。由于唐朝曾以公主嫁之,回鹘汗“世称中朝为舅”,民而“中朝每赐答诏”也常称之为“外甥”。

    11世纪初,聚居于河套附近地区的党项族崛起,在灵州建立政权,史称之为“西夏”。西夏统治阶级为攫取东、西贸易利益,夺取河西走廊的控制权,经常侵袭河西地区,与甘州回鹘汗国进行了长期的战争。甘州回鹘政权因战争频繁,国力损耗严重,加上后来又与厮啰结怨,势力衰弱,1028年终于为西夏所破。

    随着汗国的崩溃,其所属各部又再次离散。其中除部分沦为西夏附庸外,部分逃入北宋境内,散居于秦陇间。另一部分则散居沙州以南,继续过着游牧生活。移居沙州以南的沙州回鹘人,就是后世所称的“撒里畏兀人”或“黄头回纥”。

    13世纪时,蒙古族兴起,统一中国,撒里畏兀大部分为甘肃行省管辖。元末,元宗室宁王卜烟帖木儿奉命镇守其地。明初,明朝以其地置安定、阿端、曲先等卫,成为明朝在西北地区的重要屏障,并使之“纳马中茶”。因与蒙古族人民长期共处,后许多蒙古族人民也被吸收于裕固族共同体中。

    15世纪中叶后,以明朝政权日渐腐败衰弱,嘉峪关外所属各卫统治者彼此争权夺利,经常互相残杀。时值吐鲁番封建主(察合台后王)势炽,诸卫颇受其侮,遂渐次相率内徒。明朝置其众于肃州和甘州南山一带,自是不复更迁。清初,其众分“七族”,各有首领以统辖。

    语言有“尧乎尔语”和“恩格尔语”。前者属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后者为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通用汉语文。

    主要从事畜牧业。牲畜以马、牛、羊为大宗,也有少量驴、骡和骆驼。生产方式粗放,多按春、夏、秋、冬四季随时更换牧地。居住于黄泥堡地区(位于肃州以东)的,则多从事农业。居民信仰喇嘛教格鲁派。民间文学丰富,民歌别具一格,曲调优美。妇女擅长编织和刺绣。

    九、东乡族

    东乡族以其居住于甘肃省临夏东乡而得名。在历史上则分别被称为“东乡回”、“东乡土人”、“东乡蒙古人”、“蒙古回回”。

    东乡族族源,有的认为本民族的主要成分是蒙古人,有的认为是中亚或阿拉伯人,有的认为是蒙古人和回回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传说,结合有关文献记载,似是以回回人和蒙古人为主体,吸收部分汉族和藏族成分演变发展而成的。东乡族地区在元代属河州路,由吐蕃宣慰使司管辖,是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的重要屯戍中心。明初,明政府于其地置河州卫,由归附明朝的故元将领何锁南普统治。明政府为加强中央集权,洪武年间于其地推行里甲制度。东乡族地区设麻失、梨子、黑水、哈刺、女帖(一作信贴)、鸦儿、结合、刺麻、打柴等9里。清朝建立后油于原有的“里甲制度”,弊窦丛生,竟被废除,而为“会社组织”所取代,共设24会、107社。

    东乡族人民主要从事农业。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和剥削,生产技术落后,耕作粗放,木制工具和石制工具在生产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主要农作物有洋芋、青稞、燕麦、小麦、荞麦、糜子、大豆等。

    语言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通用汉文。信仰伊斯兰教逊尼派。有新、老二教派。清代曾多次同各族人民一起,掀起反抗清朝反动统治的斗争。妇女善刺绣。群众性文娱活动活跃,每年秋后,常与邻近村民相约举行“那敦”(即蒙古族的“那达慕”),有赛马、摔跤、“打土块”等个人或集体竞技活动。“东乡花儿”深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见乐闻。

    十、保安族

    保安族在历史上曾被称作“回回”、或“保安回”,居住于今青海省同仁县隆务河一带。该地原是藏族人民的的聚居区。明万历年间,由于明朝统治阶级于同仁县附近修建保安堡,设”保安营”,遂因其地而得名。

    族源一说来自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人,一说来自河州(今临夏县)经商的回回人。但也有说来自陕、甘等地派往当地屯垦守边的官兵。根据有关记载,结合民间传说,似为寓居于当地的蒙古人吸收汉、土、回、藏等民族成分后发展而成。

    因受隆务寺封建农奴主欺压,曾数次变更聚居地。先徙居循化,继又徙居甘肃临夏大河家(今甘肃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境内)。

    保安族主要从事农业。农作物有小麦、大麦、玉米、荞麦、豆类、大麻、洋芋、豆类和甜菜等。原有生产技术落后,耕作粗放。及迁大河家地区后,因受周邻各民族人民先进生产技术影响,生产工具和耕作方法都有很大改进和提高。所制“保安刀”,在甘、青、藏等地深受各族人民喜爱。

    语言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通用汉语文。信仰伊斯兰教逊尼派。能歌善舞。“保安花儿”优美动听,别有风韵,造型艺术发达。社会习俗多受伊斯兰教影响,但也保留着蒙古族的某些习惯。

    十一、达呼尔

    达呼尔,即今达斡尔族,其名始见于1667年(清康熙六年,一作五年),初作打虎儿。《清实录》载,是年理藩院奏,“查打虎儿有一千一百余口,未编佐领,应照例酌量编为十一佐领,设头目管辖”,圣祖从之。后来一般作达呼尔,亦作达瑚尔、达胡尔、达瑚里、达呼里、达古尔、打狐狸、红狐狸等。名称含义为“种田的人”。有“爱门人”别称。也有人认为《蒙古源流》卷六中所记,16世纪末科尔沁蒙古攻打东部的三个部落之一的“达奇鄂尔”,即达呼尔。达呼尔一同语源有多种说法,主要的有由契丹“大贺”氏或室韦“达姤”部名变来,或说由达斡尔语“达豪尔”(达,原来之意;豪尔,意为所在地方,合意为“原居处”)而来。族源迄今仍无一致认识,可归纳为契丹遗裔说和土著说两种:前说始于乾隆年间钦定《辽史》中,以达呼尔对译大贺氏;土著说所指不一,包括了靺鞨黑水部后裔、室韦或室韦达姤部后人、塔塔尔部或白鞑靼遗人、早期蒙古族的后裔等说。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与蒙古同源说和契丹后裔说。

    17世纪初(明末清初),与今鄂温克、鄂伦春人被称为萨哈尔察(满语,意为黑色貂皮)部,后称索伦部。时达呼尔族共有18(一说20)个哈拉(姓),得名皆来源于原居住地区的江河、山或村屯名称。分布西起石勒喀河,东至牛满江(今称布列亚河),北抵外兴安岭南麓,南达黑龙江上中游沿岸地区。在这一区域中,精奇里江(今结雅河)自中流以下,黑龙江自漠河对岸沿江下至精奇里江口一带,为明末清初达呼尔人最集中的居住地域。

    17世纪中叶,因沙俄入侵黑龙江流域受到野蛮掠夺与屠杀,他们进行了英勇抵抗后在清政府统一安排下,内迁到黑龙江以南的嫩江流域。以后又因达呼尔兵骁勇善战,不少被清朝调往它地驻防、戍守边卡,远至新疆伊犁地区。

    在黑龙江北岸时,达呼尔人具有很高的文化,已形成了以地域为纽带的部落集团,是索伦部中社会发展最快的一族。已跨越完全依靠渔猎为生的阶段,开始经营农业生产,聚族定居,并与今鄂温克等族共同建立了雅克萨、阿萨津、铎陈、乌库尔、多金等木城和许多村屯。南迁后,农业有了进一步发展,不少达呼尔人已以农业为主;然相对说来,耕作技术还较粗放,直到清末,他们还采用“一犁挤”的种植法;农作物有燕麦、大麦、糜子、荞麦、豌豆等。也兼营畜牧,主要为牛、马。手工业以善造木质轮高的“车”著称。另外,居住今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的从事纯畜牧业,居莫力达瓦旗山区的还以狩猎为主。有自己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无文字,使用满文,少数地区兼用蒙文或哈萨克文。婚姻为一夫一妻制,恪守氏族外婚制。曲棍球为其传统的体育运动。信奉萨满教,自清末起部分人改信喇嘛教。

    努尔哈齐在1616年建立后金政权后,发兵征讨黑龙江诸部,萨哈尔察部归附。1634年(后金天聪八年),达呼尔头人巴尔达齐率44人朝后金,皇太极以宗女妻之。1639年(崇德四年),索伦部另一头目博穆博果尔叛清,巴尔达齐不为所动,率族人“坚壁以待王师”。后巴尔达齐入京供职。南迁后的达斡尔人,被清编为杜博浅、孟尔丁、讷莫尔3个“札兰”(队或连,即参领),由理藩院管辖。

    1731年(清雍正九年),三“札兰”编入布特哈八旗,讷莫尔为正白旗,孟尔丁为正黄旗,杜博浅为镶黄旗。有清一代,达呼尔人以貂皮向清王朝缴纳贡赋,每年清政府派官员到齐齐哈尔市北“楚勒罕”集市征收,当时不少汉族等商人也带着丝织品、金属品等货物来交换达呼尔等族不入选的貂皮及其它猎产品。交换的发展,加速了达呼尔社会的发展。

    十二、索伦

    即今鄂温克族。其名见于明末清初,有“索伦部”和“索伦”之分。索伦部早于索伦见之史载,初见于1634年(天聪八年),包括索伦、鄂伦春、达呼尔等族,部名显然是由族称引申而来。索伦作为单一民族名,见于《清实录》崇德五年(1640),书中才有索伦与俄尔吞(鄂伦春)、奇勒里(鄂伦春族一支)、精奇里(达呼尔族一支)并列的记事。索伦是他称,满语意为“先锋”,亦有“射手”、“请来”之意。鄂温克是索伦人的自称,意为“住在大山林中的人们”或“住在山南坡的人们”,但直到1957年鄂温克才正式定为全民族的名称。是元代“林木中百姓”、明代“野人女真”的一支。但也有人认为,唐代及其以前的“鞠”部落和北室韦、钵室韦,均是索伦族的祖先;或将其与达呼尔族一起笼统说为“辽之后裔”。

    凡有三支:一支分布在今贝加尔湖以西的勒拿河支流威吕河、维提姆河地区,共有12个大氏族,被称为“喀木尼堪(汉)”或“索伦别部”,以驯鹿作乘载工具;一支居贝加尔湖以东至赤塔河一带,共有15个氏族,被称为“纳米雅尔”部落或叫“那妹他”,以马作运载工具;第三支散居在自石勒喀河至精奇里江(今结雅河)的黑龙江以北广大地区,是索伦人中最主要的一支,17世纪上半叶以博穆博果尔为首形成了一个强大的部落联盟。这三支索伦人,特别是后一支,因沙俄侵略,在17世纪中叶先后迁于黑龙江南的“嫩江之滨”,散居在雅鲁河、诺敏河等地。后来不仅居地有变迁,至本世纪初,邻族还以新称称之。大体说来,居今额尔古纳河畔使用驯鹿的鄂温克人,原属“喀木尼堪”的一支,被称为“雅库特”;居内蒙古陈巴尔虎旗的,属“那妹他”的一支,被称为“通古斯”;分布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布特哈旗境内的,属博穆博果尔所在的一支,仍称“索伦”。

    未南迁前的索伦,还处在以狩猎、捕渔为生的阶段,但发展不平衡已出现,即分布在黑龙江中上游地区的已有粗放农业,赤塔河一带的已从事部分牧业。南迁后,不平衡发展的差别越来越大,以致到清末,散居内蒙古阿荣旗、布特哈旗及黑龙江讷河县等地的,已以经营农业为主;居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陈巴尔虎旗的,从事纯畜牧生产;专以狩猎为生的,只有被称为“雅库特”的不到百户的一支,他们的社会发展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有语言,无文字。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一通古斯语族通古斯语支。使用蒙文或满文,农业区后来使用汉文。信奉萨满教。

    早在17世纪上半叶,索伦人就与清王朝来往,1636年(崇德元年)清军至喀木尼汉地方,首领叶雷等归服;次年,黑龙江地区的索伦部头人博穆博果尔朝清,贡马和貂皮。后来这两位首领又率众反清,清调兵征讨,至迟在1641年(崇德六年),索伦人全部臣服于清。清一方面在其村屯中驻守满洲士兵,另一方面以其氏族为单位编制佐领,命其酋长为佐领管理其众。顺治年间(1644—1661),沙俄入侵索伦居地,为了断绝侵略者的掠夺、衣食之源,他们从此到康熙朝大部分先后迁居黑龙江以南、额尔古纳河以东至嫩江两岸,共分5个“阿巴”(围猎场),与先后迁来的达呼尔、鄂伦春等族交错杂处,受布特哈总管衙门管辖。后来为了反对沙俄的不断侵略和清军入关后的军事需要,清朝将其5个“阿巴”的丁壮规定旗色编入八旗,时有5旗47佐。平时他们从事生产,以解决生活之需;“军兴皆听调拨”,至各地镇压各族人民反抗清王朝的统治和驻防。在有清一代,索伦除承担繁重的兵役外,还有纳貂义务。从另一方面看,他们在从征中立功受赏和驻防各地与各民族人民的交往,又加速了索伦族的社会发展,因此至清末,三支索伦人除雅库特一支外,都已进入封建制发展阶段。

    十三、鄂伦春族

    名称始见于1640年(清崇德五年),初作“俄尔吞”,后作俄罗春、鄂罗春,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始用鄂伦春名。亦作俄乐春、俄伦春、鄂尔吞、鄂鲁春,皆同音异译。含义有二:鄂伦春人说,意为“住在山上的人”;清代文献认为,是“使用驯鹿的人”之意。至17世纪中叶以后康熙朝的“上谕”和“奏折”中,才累见其名。清初一个时期,被清人与达呼尔人、索伦人(今鄂温克)统称之为“树中人”、“萨哈尔察部”,后又被包括在索伦部中。在清代,鄂伦春还有多种别称:族内因居住地不同,有玛涅克尔、毕喇尔、满珲、奇勒尔等不同的自称;他称更复杂,或按其使用马或驯鹿作交通工具分别称之为使马部、使鹿部,或按编入八旗与否称之为摩凌阿(满语“马上”之意)鄂伦春、雅发罕(意为“步行”)鄂伦春,或依其居于丛山密林中呼之为“栖林”,又音讹为“麒麟”。

    鄂伦春为古肃慎的后裔,来源于明代野人女真中的北山野人一支。

    17世纪中叶以前,鄂伦春人散居在黑龙江北岸西起石勒喀河,东至日本海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龙沙纪略》载,黑龙江以北,精奇里江(今称结雅河)源以南,为鄂伦春人的居地,“其众夹精奇尼江以居”。这只是说了作为鄂伦春主要一支的毕喇尔的居地,在精奇尔江以西至石勒喀一带,分布着玛涅克尔一支;满浑散居在黑龙江下游;奇勒尔居恒(亨)滚河(今阿姆贡河)流域。17世纪中叶后,沙俄入侵黑龙江流域,鄂伦春人进行了英勇的抵抗,后在清政府统一部署下,居黑龙江上中游地区的鄂伦春人,极大部分迁到黑龙江南嫩江间,与先后迁来的达呼尔、索伦等族交错杂居。大体为,玛涅克尔一支迁到今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境内,毕喇尔—支散居在黑龙江逊克、爱辉及呼玛县境内。

    鄂伦春世代以狩猎为生,辅之以捕渔和采集。史书描述,鄂伦春狩猎“得一兽,即还家,使妇取之,不贪多,亦不以负载自苦”。表明他们私有观念很薄弱。但他们的狩猎技术,包括妇女在内都很高。史载,每当客至,妇女即载儿于筐,悬于颈上,“腰数矢上马,获难免作炙以饲”,射时转筐于背,“旋回便捷,儿亦不惊”。驯鹿为其主要的乘载工具之一,“用罢任去,招之即来”。由于其地盛产桦树,他们的“冠履器具,庐帐、舟渡,皆以桦皮为之”。操鄂伦春语,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通古斯语支。无文字,少数上层人物识满文。普遍信奉萨满教,有病不求医,清萨满跳神治病。

    据载,1640年(清崇德五年),皇太极将归眼的索伦部居民“分编为八牛录(佐)”。次年,皇太极在平定了索伦部博穆博果尔之乱后,鄂伦春人便正式被纳入清朝统治下。先属宁古塔昂邦章京(1662年改称宁古塔将军)管辖。17世纪中叶,清朝为反对沙俄侵略,于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设黑龙江将军,下设八城,管理黑龙江地方。时鄂伦春隶于八城之一的布特哈总管衙门。布特哈衙门以两种方式对鄂伦春人进行统治:一是直接将一部分鄂伦春人编入布特哈八旗为兵,此即前述之摩凌阿鄂伦春,他们负有从征打仗义务;二是对未编入八旗为兵者,即雅发罕鄂伦春,让其打貂纳贡,由布特哈5员称“谙达”者分治之,每岁至其境征貂。“谙达”在征貂过程中,肆意压迫和剥削鄂伦春人,最终导致鄂伦春族等起而反抗,清朝被迫在光绪朝撤消了布特哈总管衙门。不过从另一方面,谙达进入鄂伦春地区,使鄂伦春社会的对外交换兴旺发达起来,促进了鄂伦春社会的发展。

    十四、赫皙族

    其名始见于《清实录》,1663年(康熙二年)三月,“命四姓库尔哈等进贡貂皮,照赫哲等国例”。这说明赫哲名称在1663年前已经存在。赫哲,亦写作黑哲、黑斤、黑真、黑津、赫斤、赫金、赫真,皆同音异译,为“下游”、“下方”、“东方”之意。因住地不同,自称有那乃(居乌苏里江及黑龙江下游流域者)、那贝(居今黑龙江省富锦县地区)、那尼做(居今黑龙江同江县一带)之分,均为“本地人”之意(赫哲语,那,意为“本地”、“当地”;乃、贝、尼做是方言之异,“人”之意)。在清代文献中,还因其习俗等不同,有赫哲喀(哈)喇(其男皆剃发,故又称为薙发黑斤,俗呼短毛子)、额登喀(哈)喇(其男不剃发,故又称不薙发黑斤,俗呼长毛子)等别称。又由于他们以狗拉爬犁(雪撬)作交通工具,被称为使大部或使大国。因长期以来赫哲人以鲜鱼、野兽肉为食,以鱼皮和狍皮为衣,故又有鱼皮部或鱼皮靴子、狍皮鞑子等之称。居今松花江下游地区的,还有“奇楞”别称。

    赫哲来源于明代东海(野人)女真的一支,即主要为明末清初被称为东海三部中的呼尔哈部的居民。分布地区史载不一,大体说来,散居在南起牡丹江下游,沿松花江下游至黑龙江入海口及以东至海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在这区域内,额登喀喇主要住在黑龙江下游中段,赫哲喀喇分布在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及乌苏里江会黑龙江后的一段地区。

    19世纪中叶以前的赫哲族,社会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削木裂革”记事,还不知岁月时日,问其年岁,以食“达嘎鱼”(即大马哈鱼)次数以对;过着“夏捕鱼作粮,冬捕貂易货以为生计”的渔猎生活。捕鱼主要采用网捕和钩捕。狩猎下“如弩”的箭,野兽经过触动箭绳即发,射中率“百不失一”。捕打的野兽有貂、鹿、狍、狐、貉、水獭等。在狩猎实践中,他们已熟练掌握了野兽行踪的规律,“见踪则迹之,必获”。冬季,他们使用两种具有特色的交通工具:一为“狗扒里”(即雪撬),形如木舟框架,长3米多,宽、高皆只0.5米多,以数狗拉之,行如飞;一为“木踏板”(滑雪板),积雪厚时采用之。踏板长1.3—1.7米左右,宽0.13米,以带毛鹿皮或犴达罕皮将毛尖向后钉于底,以便上山时不下滑。这两种交通工具,据《大元一统志》载,元代这一地区的居民已广泛采用。有语言,无文字。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满语支。婚姻为一夫一妻制,实行族外婚制。普遍信奉萨满教。

    由于与满族同源于古肃慎,均属明代女真,故努尔哈齐与皇太极在统一女真诸部过程中,从1599年(明万历二十七年)至1643年(清崇德八年),对赫哲人居住地区共用兵17次,用征服和招抚两手统一了赫哲人。其中,一部分被迁徙到今辽宁省境浑河流域,编入八旗,成为“佛(老)满洲”即满族的最初组成成员。大部分留居故地的,17世纪中叶(清顺治初)被按哈拉(姓氏之意)、莫昆(氏族或家族)编入村屯,称“编户”,清政府在其地设姓长、乡长管辖之,每年向每户征收贡赋貂皮1张。到时,居松花江下游一带的,赴三姓城(今黑龙江省依兰县治)交纳;住乌苏里江和黑龙江下游流域的,分别到清廷派往“莽牛河”、“德勒恩地方”(或说普禄乡)的官员驻地交纳。康熙年间(1662—1722),居松花江下游以东的赫哲人,又有一部分被编入八旗,称“伊彻(新)满洲”,也成了满族的成员。清廷对未加入满族共同体的,除了在纳贡时给了各种“赏物”外,还许其上层人物“世娶宗女”为妻,以加强两民族间的密切关系,客观上起了加速赫哲社会内部阶级分化的作用。

    十五、朝鲜族

    朝鲜族是一个跨国民族,主体部分居住在朝鲜半岛;在我国境内,早在先秦时代,就有不少古朝鲜人在今鸭绿江以西地区劳动、生息、繁衍,先后归属箕氏、卫氏朝鲜国。公元前108年(西汉元封三年),汉武帝刘彻破卫满朝鲜国后,在原区域内设立玄茧等4郡,将其纳入汉王朝版图之内。公元前37年,东南迁至沸流水(今辽宁省桓仁县北富尔江,一说今浑江)的夫余族王子朱蒙,建立高句骊国,疆域逐渐扩大,约在公元1世纪中叶前后,古朝鲜族基本上又多隶属于其统治下,经过了一个时期以后,他们遂与高句骊、夫余、沃沮等融合为一族,即高句骊族。

    668年(唐总章元年),唐高宗李治灭高句骊国后,高句骊人除投奔新罗国的部分外,无论是被迁入长城以内的,还是留居原地的,在经过了曲折变化后皆先后融合入汉族之中。新罗国于935年为南奔的高句骊族遗裔王建建立的高丽国所取代,朝鲜半岛居民(新罗、百济、高句骊)亦因之被统称为高丽族。

    1392年(明供武二十五年),高丽国大将李成桂取代王氏为王。玫国号为朝鲜,随之族称复称朝鲜。

    高句骊国亡后很长一段时间,朝鲜半岛平壤以北地区的居民,先后主要为渤海人、女真人,直到明永乐年间高丽改称朝鲜前后,朝鲜人才逐渐增多起来,今图们江以南,鸭绿江以东地区才全部划归朝鲜国管辖。由于这一地区多山地瘠,迁居这里的朝鲜人常越过图们江、鸭绿江到中国境内挖参、狩猎、开垦种植。

    1644年(清顺治元年),清入关后,满族大批迁入中原地区,致使鸭绿江以西、图们江以北大片地区空旷荒芜。尽管满族贵族以为其发样地,严禁汉人入居;朝鲜国政府也实行封疆锁国政策,严禁越境,对“犯越者”格杀勿论;然为谋求生存的朝鲜贫苦农民,有不少仍冒禁潜越,且从未间断过。自15世纪至1840年这一时期,一般说来,朝鲜人进入我国境内,或“朝耕暮归”,或“春来秋去”。在这一时期的后期,已有一些人携老扶幼进入今吉林、辽宁两省境内筑室定居,其中,有的长期定住下来,有的被发现后又被押送出境。如:1714年(清康熙五十三年),图们江对岸的“土民男女五十五人”迁居宁古塔将军的管辖区内,被发现后逮捕逐回;1744年(乾隆九年),朝鲜山城的西嫩达伊等25人因饥谨在江水封冻后越境入居我国,被春秋两季巡逻的清统巡队发现后驱逐。19世纪中叶以后,情况有了新的变化:一方面,衰落的清王朝“弛禁”其发祥地,对越境来投的朝鲜人许其造屋定居;另一方面,朝鲜国内发生灾荒,饥民纷纷外逃,于是第一次出现大批朝鲜人迁居我国境内。朝鲜《李朝实录》中记载1866年(清同治五年),庆源府阿山镇有75人越境入住;1869年,庆兴府阿吾地全镇军民“一齐犯越”;次年(同治九年)又发现不少“朝鲜男妇子女”已定居在“绥芬等地,耕作安业”。第二次大批迁入,是在1900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朝鲜后。当时朝鲜反日群众和破产农民,不堪日本军国主义的残暴统治,一批批难民逃入我国境内,开荒种地,构屋建屯。据统计,截止1911年,时属边外南路的今辽宁省丹东、宽甸、凤城等县,计有1490余户,6800余人;属边外北路的辽宁省桓仁和吉林省通化、集安、临江、长白等县,共有12000余户,52000余人;今延边地区,仅在1910年9月至1911年末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就迁入19000余人。此后,还时有迁入。迁入我国境内的朝鲜人,主要分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东部地区,而尤以今延边地区最集中。

    1920年东北地区的朝鲜族人口有459000多人。他们在与当地各民族人民共同劳动和斗争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成为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朝鲜族。

    我国的朝鲜族,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尤擅长种水稻;亦兼事狩猎和挖人参。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尊崇孔孟之道,能歌善舞。衣尚白,有“白衣民族”之称。男子上衣为斜襟,无纽扣,以布带打结;裤子为便于盘腿席坐,裤裆较宽大。女子上衣短而瘦,袖子窄而短;裙子肥而长。住房也别具民族特色,主要反映在屋顶造型为船型和宇、殿、阁型。婚姻为一夫一妻制。人死后土葬,流行净身后以麻布或绢裹尸入棺埋葬。信仰藏传佛教,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和天主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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