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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民族 南方壮、彝、苗、瑶诸族

    第一节南方诸族概况

    一、西南各族

    17世纪中叶满族统一全国后,清军从1646年(清顺治三年)进入四川,1658年(顺治十五年)进入贵州,1659年(顺治十六年)进入云南,清朝统治者最后控制了西南民族地区。清朝在进入西南民族地区的初期仍沿袭了元,明的统治方式,在西南设置了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对西南三省的少数民族同样采用元、明旧制,对土司、土官归附者仍授以原职,让其继续原有的统治,因此使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很快安定下来。此后清朝对西南三省的政区建制便作了一些调整,在此基础上又在西南民族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改土归流以后西南各族社会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有的民族已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阶段,如云南的白族,贵州、云南的彝族,云南内地的傣族和部分纳西族,而且有的民族地主经济还相当发展,甚至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因素,如大理的部分白族。有的民族农奴制经济在继续发展,如边疆地区的傣族、阿昌族和部分哈尼族。有的仍然处在奴隶制社会,如大小凉山的彝族。有的民族则正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如怒族、独龙族等。总的说,自17世纪以来,西南各族即现在西南地区分布的各个民族均最后形成了,并具有了各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

    (一)彝族

    从13世纪以来,原来被称为乌蛮的彝族,此时大多被称为“罗罗”(猡猡、落落),“罗罗即乌蛮……自顺元、曲靖、乌蒙、乌撒、越嶲,皆此类也”。西南各地的彝族皆普遍被称为“罗罗”。除此以外,各地还有许多不同的自称如:车苏(山苏)分布在云南的新平、墨江等地,近代以来又自称为“撒苏”、“阿苏拔”、“喇鲁”,汉族称之为“乡谈”、“香堂”;摩察分布在大理、楚雄、姚安、武定等地,汉文献称之为“密叉”;阿者分布在云南的澄江等地;罗委、鲁屋,分布在武定等地;阿细分布在文一带;葛倮多、孟乌、母鸡,分布在文山、红河等地;聂苏分布在文山西部;撒摩都分布在曲靖、寻甸、文山西部。这些众多而繁杂的称呼反映了各地彝族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

    明末清初以来封建地主经济在各地彝胰中发展很快,贵州、云南、四川的部分大封建领主势力逐渐衰落,再经过清朝雍正年间的大规模改上归流,更加促进了地主经济在彝族中的发展和巩固,彝族中的大封建领主已不复存在了,只是在少数地区的彝族地主经济中还带有某些领主经济的残余,如贵州的大定府(今贵州省大方县)、云南的寻甸、宣威等地较为突出。但是由于各地彝族长期以来发展的不平衡,直到20世纪初,大凉山中心区的彝族奴隶制经济还占着主导地位,小凉山地区的彝族奴隶制经济也处在缓慢的发展过程中。

    (二)白族

    17世纪时,白族仍沿袭元、明时期的称呼,被称为白人、人、民家。主要聚居在大理地区,散居在临安、曲靖、永昌、丽江等地。白族社会从13世纪以来开始出现地主经济所有制,15世纪中叶明朝便在白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大部分土司、土官地区改设流官,地主经济已基本形成。到18世纪初清朝对白族地区残存的土司进行改土归流后,地主经济就在白族社会中占居主导地位。当时白族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有了较快的发展。农业上兴修了许多水利工程,内地的先进农耕技术得到进一步的推广,改变了过去“二牛三夫”的耕作方法,农耕方法也和内地四川地区一致起来了。土地面积和产量都大量增加,历史上素称干旱的云南县,一变而为“云南熟,大理足”的富饶沃壤之乡。手工业多达几十种行业,如纺织、缫丝、采矿、金银铜铁器制造、造纸、皮革等。所织“洱海红”布闻名全省,所造清纸驰誉全国。商业上形成了许多大集市和城镇,大理三月街已成为云南最大的集市,亦是内地商人进竹交易的场所,“近之则川、黔、桂、粤,远之则楚、赣、苏、杭,皆梯航而至”。

    (三)纳西族

    在13世纪以来称为“末些”、“摩娑”、“么些”、“摩”、“摩获”、“么”、“摩梭”,主要分布在丽江府所属各州县,即今丽江、永胜、宁蒗、兰坪、维西等县。13世纪时纳西族在生产上已经由畜牧业为主改为以农业为主了,“土多牛羊”已改为“农田万顷”。在政治上丽江地区纳西族木氏奴隶主统治集团逐渐发展成为封建领主集团,到15世纪中叶,木氏被明王朝封为丽江土知府,明朝不仅让木氏统治丽江地区,并将木氏作为统治滇西北各族的支柱,致使木氏势力深入到中甸、维西甚至四川的巴塘、理塘等地,成为滇、川、藏边界具有“世官、世土、世民、世政”的权力,拥有大量土地和庄奴(农奴)。据记载木氏占有庄奴500余户,2344人,领主制占居主导地位。18世纪初,清朝在改土归流的洪流中将丽江木氏土知府改为流官,促进了纳西族地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发展,此后领主经济被地主经济所取代。

    (四)傈僳族

    在13世纪以前没有文字记载,傈僳一名开始出现于14世纪的明代,但仍将其作为彝族(罗罗)的一个支系,所谓“有名栗粟者,亦罗罗之别种也”。当时的傈僳族还过着“居山林,无室屋,不事产业,常带药箭弓弩,猎取禽兽,其妇则掘取草木之根以给日食”的狩猎、采集的原始生活。到15—16世纪,丽江、维西等地的傈僳族均成为纳西族木氏土司的庄奴或奴隶。后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维西、丽江的傈僳族曾在16世纪末和19世纪初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向西迁徙,迁到怒江地区的傈僳族逐渐形成了以家族及村落公社为单位的社会组织,过着以家族为主的“伙有共耕制”生活,社会中虽说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产生,出现了贫富的差别,但尚无明显的阶级分化。居住在丽江、永胜,维西、云龙等地的傈僳族则处于汉、彝、纳西等族封建领主、地主的统治之下,阶级分化较为明显,已出现剥削阶级和封建小领主。

    (五)哈尼族

    13世纪中叶哈尼族由原先的“和夷”、“和蛮”改称为“禾泥”或“倭尼”,17世纪时又称之为“俄泥”、“哈尼”、“阿泥”、“罗缅”、“毕约”等。主要聚居在临安、元江路府所属各地,一部分散居在开南(景东)、威远(景谷)、教化三部(文山)一带。哈尼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其中临安、元江、墨江等地发展较快,农业生产普遍耕种梯田,有个体家庭的纺织手工业,“男勤稼穑,女事纺绩”。其它地区,如思茅、车里等地生产相对落后,农业生产以妇女任之,男子力事畜牧和狩猎,或者“不种田,种棉花,采芦,捕猎为生”。在生产关系方面也呈现复杂状态,在临安(红河)南部的思陀等地有一些小土司已发展成为小封建领主,这些小封建领主利用原有的农村公社形式进行统治和剥削。其它地区的哈尼族有的直接受流官的统治,有的保留了农村公社的组织,受村寨头人的统治。

    (六)拉祜族

    拉祜一名出现于17世纪;《云南通志》载:“喇乌,临安、景东有之”。“喇乌”即拉祜的同音异译。在此之前被称为“锅锉蛮”、“倮黑”。主要居住在思茅、临沧等地。

    18世纪时,拉祜族社会仍然是原始落后的,“以叶构栅,无定居,略种杂粮,取山芋为食,性嗜猎”。可见采集狩猎还是社会的主要经济来源。到19世纪初,拉祜族地区才普遍种梯田,使用犁耕,有了初期的商品交换,封建经济因素开始兴起。直至19世纪末,贫富分化才日益明显,土司成为世袭的封建领主,辖区内的人民成为庄农,封建领主制最后形成。

    (七)基诺族

    有关基诺族的记载始于18世纪,被称为“三撮毛”。基诺族大约在公元3世纪时就已居住在今西双版纳景洪县的基诺山(攸乐山)。农业和狩猎并重,“以捕猎取野兽为食,男耕作,妇女任力”。在社会组织方面,直到17世纪才进入父系氏族之下的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直到解放前基诺族社会中还可以找到这种父系家庭公社长房的遗迹。在政治上基诺族一直受到当地傣族土司的统治。

    (八)景颇族

    13世纪时景颇族的一部分被称为“阿昌”,一部分被称为野人、野蛮、结些、遮些、羯羊子,居住在伊洛瓦底江上游以西,即唐代的寻传地区。大约在15世纪初,景颇族形成了茶山、里麻两个大部落集团,1405年(明永乐三年)明朝分别任命景颇族首领为茶山、里麻二长官司的长官。此时以地缘为联系的农村公社已经形成,村社首领成为世袭的“山官”。社会内部分化为三个等级:官种(贵族)、百姓和奴隶,等级之间界限严格。

    16世纪以后,大量景颇人迁到今德宏境内,在傣、汉族先进生产技术的影响下,开始了犁耕农业,学会了种水田技术,并使用铁质工具,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迁入德宏地区的景颇族由于受到汉、傣族封建经济的影响,景颇族社会开始产生了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济的因素,但是原有的带原始残余的农村公社、奴隶制等并未完全消失,因而使景颇族社会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各个社会发展阶段的成分,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结构。

    (九)阿昌族

    13世纪时,阿昌族称力“峨昌”或“萼昌”,主要分布在云南省永昌、大理西部、腾冲、德宏等地,以陇川、盈江为最多,“阿昌,一名娥昌……户、腊撤、陇川多此种”。15世纪中叶,明朝三征麓川后,在陇川设立户撒、腊撒长官司,明将王骥任命其属官赖罗义、况本为户、腊撒长官司的长官,成为世袭的封建领主,直到清末阿昌族均处在封建领主的统治之下。

    (十)独龙族

    在13世纪以后,独龙族被称为“俅人”或“撬”。独龙族先后受到丽江木氏土司、康普土千总、西藏喇嘛寺(门工藏族土千总)甚至后来迁入的傈僳族的统治。到清朝中叶才从俅江下游迁到独龙河流域,而后便被称为“独龙”。独龙族社会发展极为缓慢,农业是从清初才开始的,“俅人近知务耕种”。有一部分更原始的独龙族甚至还“披树叶为衣,无屋宇,居山崖上”。由于生产落后,所以原有氏族、部落的社会组织仍占主要地位,氏族和部落均有严格的界限,谁也不许超越,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

    (十一)怒族

    怒族一名首见于明初《百夷传》,称之为怒人。怒人一部分居住在江心坡,一部分居住在丽江府西部。清朝初年明确记载怒族与傈僳族、独龙族共同居住在怒江地区。到雍正年间,怒江地区靠内怒族主动与康普、维西厅建立起贡纳和交易关系。怒族中较先进的部分也有了农业和手工业,并有了剩余产品进行交换,但阶级分化并不明显,有的还是“采黄莲为生,茹毛饮血”,“猎禽兽以佐食”。各个氏族或村社分别居住在一个小地区范围内,过着“无盗,路不拾遗”的原始生活。

    (十二)羌族

    13世纪以来羌族自称为日玛、日麦、尔玛、尔麦,是古羌人的后裔。主要居住在四川阿坝州的茂汶、汶川、理县、黑水、松潘等县和甘孜州、北川等地。

    14世纪末羌族就在土司制度的统治之下,其社会已进入了封建领主制阶段。

    17世纪清朝雍正年间在羌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后,羌族地主经济便已逐渐形成,羌族社会经济有了显著发展,农业生产工具和农耕技术都有很大提高,交通、贸易发展也很快。茂州、汶川已成为物资交流集散的经济中心。

    (十三)普米族

    普米族古称“西番”(巴苴)。大约13世纪中叶已迁到云南宁蒗、永胜、丽江等地居住。从元朝开始受纳西族首领的管辖。元明时仍过着半农半牧的经济生活,至清朝时,丽江、永胜等地的普米族才以农业生产为主。普米族由于长期受纳西族土司的统治,深受纳西族政治经济的影响,因此到清朝末年,普米族社会已处于地主经济的发展阶段,但在一部分普米族地区还保留有领主经济的残余。

    (十四)傣族

    傣族自13世纪以来,分别被称为白衣、白夷、百夷、夷、摆夷等。聚居在西双版纳、德宏、耿马、孟连4个地区,散居于澜沧江东西两岸各县。元明时在傣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在德宏、车里、元江等地设立了许多土司机构。清朝雍正年间对内地区域的元江、景东、镇源等地的傣族土司实行改土归流,派流官进行直接统治,但在边疆傣族地区仍保留着土司统治。大约从12世纪末傣族社会开始向封建领主制过渡,14.世纪初各地傣族皆进入领主经济发展阶段,18世纪初内地区域的傣族,如景东、新平、元江等地,在改土归流后己进入封建地主经济的范畴。18—19世纪初,德宏傣族的领主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有的地区地主经济已占较大比重,但领主政治仍然存在。直到清朝末期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领主经济保留得还比较完整,领主制的许多特征都依然存在。

    (十五)佤族

    13—16世纪的佤族被称为哈刺、古刺、哈杜,17世纪以来又被称为嘎喇、哈瓦、卡瓦。主要分布在腾冲、德宏、临沧、镇康、耿马、孟定、西盟等地。明朝时佤族“居山岭,种苦养为食……然民不勤于务本,不用牛耕,惟妇人用钁锄地”,“耕种杂粮外,捕猎为食”,已从唐宋时的狩猎采集为主的经济生活过渡到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发展阶段了。但农业生产技术还相当落后,是一种只种旱地的刀耕火种农业。各地佤族的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清朝时“生卡佤”、“熟卡佤”的称呼就是其不平衡的反映。受汉、傣族影响较多的阿佤山边缘区和镇康地区的佤族发展较快,到19世纪初就已进入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济阶段。而阿佤山中心地区的西盟佤族则比较落后,还处在原始农村公社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发展阶段。

    (十六)布朗族

    13世纪时布朗族被称为蒲人或蒲蛮,分布在澜沧江以西,今保山、德宏、临沧、思茅、西双版纳等地。明代以来居住在永昌、顺宁的蒲人有了显著的进步,已由原始的采集、狩猎进到定居的锄耕农业,“蒲人,皆居山巅,种苦养为食”。顺宁的蒲人在明代阶级分化已较明显,已出现了贵族上层,明初,蒲人阿日贡曾被任命为顺宁土知府,明代中叶以后,顺宁改设流官,说明顺宁的蒲人已进入了地主经济的发展阶段。但是居住在澜沧江以西的澜沧、西双版纳等地的蒲人发展缓慢,“持木弓以御强暴,不事农亩,入山林采草木及动物而食。食无器,以芭蕉叶借之”。到清代才先后由狩猎经济转入定居农业,而且还只是刀耕火种的农业,尤其是西双版纳的布朗族(蒲人)仍处在原始农村公社的末期阶段,村社是由几个氏族组成的地缘单位,因此氏族组织依然继续起作用,血缘的纽带还没有完全废除。

    (十六)德昂族

    在清代以前德昂族属于濮人、朴子蛮、蒲人的一部分,清代才从蒲人中分化出来,被称为崩龙,“崩龙类似摆夷,……多居山巅,土司地皆有之”。主要分布在德宏境内各县。大约在元代德昂族被迫迁入山区以后,在困难的条件下开辟了水田,种植水稻及旱地作物。同时还大量种植茶树,对德昂族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上德昂族长期受到傣族土司的统治,有的还受到景颇族山官的统治,所以在社会政治组织方面多受傣、景颇族的影响,没有形成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

    二、中东南各族

    中、东南地区包括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全部和台湾,海南岛等地。是讲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与苗瑶语族语言各民族(不含傣族)以及其它一些民族的主要居住地,从17世纪中叶以来,清代的满族统治者不仅奠定了我国的现代疆域,而且在不同时期,或通过当地土官、土司,或通过流官直接统治,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的控制。中、东南地区的各民族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到此时均已最后形成,分布地域大致与现代相同,他们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一)壮族、布依族

    讲壮侗语族壮傣语支语言的僮(壮)、仲家(布依)傣等民族、除了傣族主要居住在云南省以外,居住在广西和滇东南的僮族,在清代,汉称普遍使用“僮人”的称呼,此外还有俍(狼)人、土人、依人等不同名称。居住在黔南、黔西南一带的仲家,又有夷家、夷族、水户等不同汉称呼。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种植水稻、玉米、麦类,红薯等。清初广西壮族地区约有大小土府、州、县128个,土官、土司是当地的封建领主,统治下的僮族等各民族人民是依附于土官的农奴。势力强大的泗城军民府岑氏土官,不仅统治着红水河南岸包括广西凌云、乐业、百乐、西林、田林、凤山、隆林等僮人地区,甚至也统治着红水河北岸今贵州省兴义的一部分及安龙、贞丰、册享、望谟、罗甸等县的仲家人地区。在岑氏土司宗族及黄、王等姓土目、甲目、亭目、土舍等土官统治下,泗城土官的世袭领地一部分成为印田、荫免田、把事田、劳役田、祭祀田等,作为各级土官直接经营的私田,由附近各村农奴无偿耕作,大、小土官们坐享其成;另一部分作为公田,以份地形式分给农奴耕种,不能典卖,农奴以服各种各样的劳役、兵役或缴纳租赋作为耕作份地的负担。土官的划地为牢的封闭统治和剥削,不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从1727年(雍正五年)开始的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广西绝大部分土官被革除,由清朝委派流官直接统治,只剩下43个弱小土官,直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才先后陆续改流完毕。但流官统治并未能改变僮、仲家人民的命运,他们作为依靠帮工,租佃为活的自由农民,遭受着沉重的地租、畜租、劳役、赋税与高利贷的多种剥削,仍然过着贫困艰辛的生活。

    (二)侗族、水族、仫佬族、毛南族

    讲壮傣语族侗水语支语言的有洞苗(侗)、水家苗(水)、姆佬人(仫佬)和茅滩(滩,音难,毛南)人等。他们的族称,也都在清代史籍中先后出现,标志着作为现代民族的侗、水、仫佬、毛南等民族最迟在17世纪已经形成。主要居住在黔东南和广西北部地区的洞苗、侗(狪)家苗、洞人,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与宋代的“仡伶”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据研究,认为“仡伶”名称相切,与侗族自称“干(gaeml)相近。可能是以汉语双音记载古代侗人自称的结果。《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下曾载:虞溪、靖州等地有仡伶(犵狫)人居住。他们有杨、吴等姓氏,民间善于一二百人的合唱,未婚男子以金鸡羽饰发,其习俗、姓氏等也是与洞苗、侗家苗相同的。从明代开始有“峒人”、“洞蛮”的名称,其居住地区,多为带“峒”、“洞”、“硐”的地名。清代除了有“洞苗”、“侗家苗”、“洞人”等名称外,还认为他们与“伶”(狑)人相同,一些地方志所纪录的清代伶人语言,其词汇的发音和词意均与现代侗族语言基本相同。往上溯源,侗、苗与僮、仲家一样,亦是古代百越的一部分。

    贵州省荔波县及其附近的“水家苗”,其族称最早见于明代,王守仁的《月潭寺公馆记》中已有“”()的名称。明末邝露:《赤雅》(1635年)卷上“人”条称“——亦僚类”。表明其先人亦为僚的一部分。“水”为水族自称“虽”的音译,其先民曾居住邕江流域的“岜虽山”一带。唐代开元年间,曾置抚水州,下辖京水、抚水、多逢、古劳四县,其地在广西省环江与贵州省荔波等地。从抚水州顾名思义,水族的名称可以一直上溯到唐代(公元8世纪左右)。水族的先人,与骆越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从民间传说、族谱记载以及历史文献中关于其先人曾“调北征南”、“调北填南”的情况来看,水族也可能融合了一部分从中原迁来的汉人在内。长期以来,水族发展了自己的文字,基本上用于鬼师的占卜等书,因其部分字体类似汉文反写,所以水文又有“反书”之称。其总字数不很多,字体大抵有象形字,类似古代甲骨文、金文和汉字等几种。例如:(月);(刀);(鸟);(甲);·(寅);·(卯);(丁);(艮);(子)等等。它既反映了水族有着自己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又反映了他们与汉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

    主要集中居住在广西罗城东门、四把、黄金一带及附近宜山等县的姆佬人,也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因罗城县的一部分旧称天河县,故又有“天河僚”之称,他们与宋、元、明时散布在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东北部的伶人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清李宗昉《黔记》卷三载有“木佬苗”(狇狫苗)之名,他们散居于贵州省“清平、都匀等地”各府县,有王、黎、金、文等姓。“木佬苗”的居地、姓氏、习俗,均与罗城县姆佬人不同,所以“木佬”是否为“姆佬”族称的同音异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清代前期,罗城县被划为44堡,堡设堡目,目下领兵,实行堡兵制度。附近天河县姆佬人地区则设堡目1人,辖堡兵32名。其后将堡目改为千总、把总,进行更直接的统治。当时的姆佬(伶)人,种山捕兽、采药、负薪易粟食,生活十分穷困。

    广西省环江县上南、中南、下南(俗称“三南”)等地的茅滩人,其名称在宋代记载中已经出现。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一“宜州兼广西路兵马都监”条载:“有南丹州安化三州一镇,又有抚水、五峒、龙河、茅滩、荔波等蛮”。《宋史·蛮夷传》亦有“茆滩”蛮的名称。《元史》“思州军民安抚司”所辖有“茆滩等团”,“新添葛蛮抚司”有“茅滩……等处”。明、清时期“茆滩”名称也史不绝书。它不仅是族体的名称,也用作地名或行政区域单位的名称,这反映了“茅滩”名称的流传久远。在18世纪中叶以来的《谭家世谱》,坟墓碑记中开始出现“毛难、土苗地方”、“毛难甲”,“来毛难安处”的记载,此乃毛难族名称的正式出现,据占毛难族人口80%以上的谭姓家谱载,始祖谭三孝在明嘉靖(16世纪中叶)年间从湖南省常德府武陵县辗转迁来毛难土苗地方,与当地人通婚,繁衍生息,发展成毛难族。由此可见,毛难族的来源,主要是当地僚人士著外,也不排除融合了外来的成分在内。清光绪年间,毛难族地区属思恩县的右团管辖。光绪年间,单独设毛难甲、属思恩府镇宁乡。“甲”又分上、中、下三“额”:额有“团总”;以下又分若干“牌”,“牌头”一般管辖10户左右。当时毛难族主要从事农业。特产“花顶盖”,“竹笠极细密”,在清代即已十分著名,反映了毛难族人民高超的手工艺水平。

    (三)黎族

    聚居于海南岛五指山、黎母山及其附近的黎族,自17世纪以来,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不少地区耕种水田、一年两熟,农具技术与外界无异,还种有多种杂粮。但发展是不平衡的,在中心地区,“不识耕种法、亦无外间农具”,还保留有原始共耕合亩组织,由父子兄弟的父系血缘家庭组成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原始耕作团体。当时社会以养牛多寡区分贫富,富者拥有牛达数百头,他们用十数头牛为代价交换一面铜锣,以珍藏铜锣的多少作为拥有财富的象征。有的黎峒,人烟稠密,崖州的官坊、头塘,抱由诸峒有居民,或千余家、或七、八百家,说明有些黎族地区已相当繁盛。

    讲苗瑶语族语言的苗、瑶、畲等族的名称,在12世纪即已出现,到17世纪时,这三个民族的居住地区已大致与现代的民族分布相接近,基本上形成畲族偏东南,瑶族居中,苗族靠西北的形势。清代记载出现多种多样苗,瑶的名称,苗族有花苗、红苗、白苗、青苗、黑苗、高坡苗、黑楼苗等名称。田山疆《黔书》有“三十种苗图说”、八案理苗同知陈治有“八十二种苗图说”,李宗昉所著《黔记》所列苗名亦有近50种。其中有的是苗族的支系名称,有的却是其它民族被误归入苗族之中的,如侗家苗,水家苗,仡佬苗等等。在李来章《连阳八排风土记》、周存义《平瑶述略》以及各地方志等中也出现有八排瑶、过山瑶、平地瑶、盘古瑶、大板瑶、箭杆瑶、顶板瑶等等名称,均反映了清代已出现苗、瑶族内部比较复杂的情况。对广东、福建的两省舍族,则往往出现舍、瑶名称并用的现象,也说明了畲、瑶民族之间密切的血缘关系。这一时期的苗、瑶、畲族,除了少数居住平地以外,绝大部分都居住山区,以种梯田或刀耕火种为生,有的还过着游耕的生活。苗、瑶族群众逐渐向西南迁徒,有的跨出国界,到了越南、老挝、泰国等国的山区,成为跨境民族。

    (四)土家族

    居住在湘、鄂、川、黔各省交界山区的土人、土丁,其名称在《宋史》中即已出现,其后又有“土蛮”的族称。他们自称“毕兹卡”,元代的《招捕总录》八番顺元诸蛮条中就有“必际”的族名。清末同治《利川县志》卷一:“盖以马、向、覃、田、孙、冉、陈、黄八姓土家,故名八乡”,是土家族名称最早见于史的。据潘光旦的研究,认为土家族先人是古代巴人的一部分,出于秦汉时期的凛君蛮,清初有各级土官、土司30多个,其中大多数是土家族,土家族人民与苗族等人民都处于封建领主统治下,过着穷困的农奴生活。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封建地主经济虽有了发展,但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个体农民,仍要负担多种多样的赋税差役。

    (五)仡佬族

    从宋代朱辅《溪蛮丛笑》出现仡佬族名称以来,他们散布地域较广,相当于今湖南省西部,贵州省各地均有他们的足迹。早在唐代,仡佬也有写作“葛僚”、“仡僚”、“佶僚”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同音异写的族称。明嘉靖《贵州图经》称“仡佬、古称僚”,可见其先人亦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清代记载还出现多种仡佬名称,如剪发仡佬、打牙仡佬、红仡佬、花仡佬、水仡佬、锅圈仡佬、披袍仡佬等等。他们的凿齿(打牙)等习俗,保存了古代僚人的一些特征。清代仡佬族主要从事农业,还有植茶、纺织、打铁等多种副业,所生产的铁笛布,筒裙,铸造犁铧及制作鸟枪均闻名于当地。由于与各民族长期交叉杂居,所以自清代以来,不少仡佬族均为当地的汉族或其它少数民族所同化。

    (六)高山族

    清代台湾的番人,亦称土番,土番又有“生番”和“熟番”之分,前者居住于山区丛林之中,均利用弓箭、镖枪围猎,除采集狩猎外,还从事广种薄收农业。有的“生番”已有土官统治,土官对百姓的农产品要收取十分之二的税,猎获物要得一后蹄,婚嫁聘礼也要取走一半;后者熟番,即平埔番,居住平原,以农业为主,狩猎已退居次要地位,生产情况大抵与当地汉族相近。熟番不仅有贫富分化,而且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台湾番人以“社”为社会生活的单位,据当时统计,共有番社464个,其中“生番”326个(包括“归化番”237社和“野番”89社)。熟番128社,生番社占番社总数的70%以上。可见山区番人占大多数。番人随着居住地区的不同,又有“东番”、“西番”、“傀儡番”(指住在傀儡山的27个番社)、“卑南觅番”(指居住卑南的56个番社)、“水沙连番”(指居住水沙连的24个番社)、“瑯番”(指居住瑯的18个番社)等等。

    清初台湾为荷兰人所占领。1661年(顺治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郑成功率将士25000名,自金门料罗湾出发,进军台湾。次年二月一日荷兰殖民者投降,收复了被荷兰侵占达38年的台湾。郑氏祖孙三代在台湾屯田垦荒,发展农业。提倡种植甘蔗、苎麻,兴办制糖、晒盐等工商业,教土番用牛耕田,使用铁质农具,改变他们落后的农业面貌。在土番人中传布文化,凡入乡塾读书的,可以减免赋税。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朝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军入台,郑克工率众归顺。次年清朝置台湾府,隶福建省台湾厦门道,府治在今台南。1727年(雍正五年)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增设澎湖厅;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1885年(光绪十一年)决定台湾建省,以刘铭传为巡抚。刘到任后,修筑炮台,加强海防,十分重视对番人的工作,主张对番社要恩威并举,以抚为主,规定番社地界各归各业,不许别人侵占。番地子弟要入学读书,学习汉文,台语。并在番地推行保甲、设社长为首领,与地方官吏共管番地。日本侵略者很早以来便觊觎台湾宝岛,他们初到台湾时,因见这里气候景色宜人,与日本播川海滨之地高砂相似,故又称台湾为“高砂”,称当地番人为高砂族,但日常仍称之为“蕃”人。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设立“台湾番地事务局”以大藏大臣大限重信任事务长官。次年四月十七日通过《马关条约》,侵占了台湾、澎湖,进行了长达50年的殖民统治。他们在台湾总督府设立“蕃务本署”,制定“讨蕃五年计划”,武力镇压达120多次。直到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才重回祖国怀抱。祖国大陆人民称台湾番人为高山族,与清代出现的“高山番”名称有一定的渊源关系。番人内部支系较多,有“泰雅尔”、“赛夏”、“布农”、“排湾”、“阿美”、“曹”、“卑南”、“鲁凯”、“雅美”等不同称呼。他们的语言、服饰、习俗各有差别,因此有人认为他们是多源的;在不同时期,从不同地区漂流而来。但其中主要有从大陆百越迁去的一支,表明台湾自古以来与祖国大陆的密切关系。

    主要居住广西南部防城县尾、巫头、山心三个小岛上的越族,在16世纪初开始从越南涂山等地陆续迁来居住。越族祖先也是古代骆越的后人。长期以来,他们在这些岛屿上主要从事浅海捕捞的渔业,晒盐兼营小面积的农业。渔业生产工具落后,主要依靠定置性渔具——鱼箔和在海上漂流的竹排撒网捕鱼,所以渔业收获有季节性和不稳定性。

    1888年(光绪十四年),清朝置防城县,并于越族聚居的山心、巫头、尾岛及其附近地区,立江平巡检司,归防城县所辖。越族人民与汉族人民一起,不仅共同开发了这一大片南方边疆,而且在19世纪80年代,这里的越族与汉族青年一起,踊跃参加刘永福的黑旗军,转战各地,打击法国侵略者,为守卫祖国的南大门,共同抗御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直到1958年春,越族才正式改称为京族。

    由此可见,中、东南地区的各兄弟民族至迟在清代已大体上分布在现代居住的地区内,他们既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又与其它民族互相交流影响。尽管长期在封建统治阶级的挑唆下,存在着一定的民族隔阂。但民族间的友好交往,互相学习,共同战斗,是民族关系的主流。除了上述各民族以外,清代中东南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其它的民族集团,如兜、蔡家、龙家、偒僙、倈人、东家、绕家、人、蛮人、六额子、白额子、蜑人等等。其中有的是同一民族的一支系;有的在发展中已与当地的民族融合;有的却一直保留着自己的独特性格。

    第二节土司制度的崩溃和改土归流

    一、土司制度的腐朽衰落

    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在推动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权利欲不断膨胀,生活上日渐骄奢,因而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肆虐土民。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虐淫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蓗。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淫虐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二)超经济强制剥削

    土司对土民的剥削,即超经济的强制掠夺到明末清初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差发银)渔肉土民,如乌撒土司按规定只向王朝激纳钱粮不足300余两,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却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所输丁粮较汉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三)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因而各族人民对土司的统治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断反抗斗争冲击下已经摇摇欲坠了。

    二、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民族政策,是在适应这些地区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是先将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下来,然后创造条件,实行改土归流,最后彻底废除土司制度。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它的腐朽性、落后性、不适应性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了,改土归流的条件日趋成熟。

    改土归流是在两大历史背景之下进行的:

    (一)土司的存在已逐渐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的障碍自16世纪以来,各地土司的割据、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来越难以制御,这就直接影响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深入和稳定,更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行政区划统一、完整的障碍。最初的土司统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无力进行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较多的地方割据性质,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这种割据性越发突出了。土司们“各长其长,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民也”。世代领有其土其民其军,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设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统治机构。如云南车里宣慰使司的统治机构,宣慰使(土司,傣语称为召片领)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国务机构,设有大小官员30余人,司署议事庭的4个官员(4大卡贞)犹如中央王朝的宰相。宣慰使的嫡亲兄弟犹如亲王,分封到各勐为土司(召勐)的犹如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则是钦差大臣,各勐以下的陇、火西、村的叭、鲊、先头人则是各级地方官员,这俨然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小朝廷。“虽受王朝爵号,实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数十、数百上千里地方,并拥兵自恃。土司便以此为资本,邀功请赏,扩大割据势力,专事劫杀。鄂尔泰在奏疏中说:广西“思陵州土司邓横,强暴恣横,积恶多年……聚集凶徒,专事劫杀”。四川西阳土司擅自设5营、副将5人、守备5人、千总20人、把总40人,衙门大旗书写“崇文振武”4个大字,地分12里,恣意征派。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时有发生。四川乌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禄鼎乾不法,钦差、督抚会审毕节,以流官交质始出,益无忌惮”。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军,违抗朝命。土司为乱之事更是史不绝书。然而由于这些土司的违法行为有世袭的特权,又无革职削地之罚,更使这些上司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是为封建朝廷所不容。因此土司的这种封闭性、割据性不仅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实行统一行政区划的极大障碍,而且还严重地阻碍了各族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很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见废除割据一地的土司统治已势在必行。

    (二)经济基础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随之引起变革

    明清以来,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封建领主经济发生了变化,土司在本民族中的影响也在逐步消减。明代中叶以后,大量汉族地主、官吏、兵差和商人深入到土司统治区及其周围地主经济的强大影响,也冲击着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使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日益发生变化,于是封建地主经济在土司地区应运而生,迅速改变了土司地区的经济基础。

    汉官和商人进入土司统治区后,使得土司统治区的商品经济开始兴起。最先兴起的商品生产是矿业的开采,如广西凌云、河池、南丹等土司区的锑、银、锡、铜、土砂(炼水银的原料)都得到开发,汉商到此设立专门的商号来收买,运输到外地。甚至广西的土特产八角、田七等亦有商号经营,转销外地,使一部分农副产品也逐步商品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土司内部的封建领主经济。首先是土地关系的变化。明清以来曾在土司地区屯田,屯民将多余的屯田分给土民耕种,收取屯粮以供军需。后来还准许土民自由屯垦,每4亩纳银1两即可。在贵州还规定军屯以外的“余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汉族地主承领再转佃他人。这些佃田皆可自由买卖,政府发给田契,在广西大新县原8个土司区发现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间的官发田契约执照。土地的私有和自由买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土司垄断其辖区内全部土地的状况,导致土地兼并的剧烈。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粮田诡称无粮,卖与绅衿商民”。土官亦将土地出卖,南丹土司莫氏就将400亩产田典卖与邓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汉族地主之手。乾隆年间,天柱县关、李、龙、杨4户大地主占地很多,仅龙姓1户所占土地竟跨越3县,遍及30多个村寨,年收租粮3万余石。安龙、罗甸、望谟等地收祖谷上千石的大地主也为数不少。在土司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出现了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厅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吴廷海、吴学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围数十里;永缓厅紫儿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达500余亩之多。说明地主经济已在土司区内逐步形成。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这就是土司政治主权与土地所有制分离的开始,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土司统治的基础;其次是地租形态的变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冲击了领主制下的剥削关系,随着土司地区人口的增长,耕地面积的增加,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兴地主势力的发展,于是原有的劳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适应了,促使地租形态发生变化。各地土司不断将过去的劳役地租改为实物或货币地租。有的土司开始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按谷分花”,即收取实物地租,如广西龙州一带,“凡租耕田,田主不出谷种,不纳官粮,概归佃户负担,得谷仍是均分”;凌云县境土司的庄田多采用征收实物的办法;大新县境的土司还规定可以用钱来赎买“夫役”,用实物来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经济剥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实物地租来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由于劳役地租逐渐向实物地租过渡,过去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松弛,农民开始从繁重的徭役、兵役、劳役地租的剥削下解脱出来,农民可以稍许自由地支配和经营自己的土地,转化为稍有点自由的农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这就为改土归流创造了社会经济基础。

    上述变化说明,随着各土司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已逐渐与内地的经济相一致,土司制度的继续存在已经防碍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央王朝的统治,而且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生的情况下,土司制度这个上层建筑就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变化的需要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了。

    三、改土归流的经过

    改土归流不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是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的。首先是封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要求改变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发展和确立封建地主制;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过改土归流以便对边远地区和土司统治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过几个世纪与土司的斗争,实际上已取得了对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并通过派遣“佐贰”、掌握承审权和对土司的各种限制,已将土司的权力大大削弱,为改土归流扫除了一定的障碍。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势力已经强大到足以对付那些不接受改土归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区人民群众反抗土司统治的机会,逐步实行有计划的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针,它的实施是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鄂尔泰在1726(清雍正四年)的奏疏中就对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的改土归流提出了具体的原则和计划。鄂尔泰说:“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指出改土归流必须进行,然后提出了对4省改土归流的计划: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改隶云南,相机改流设三府一镇;广西的土府、州、县、峒、寨分隶南宁、太平、思恩、庆远4府,并将牂牁江以北的普安州划归贵州,牂牁江以南的西隆州划归广西,增州设营;云南以澜沧江为界,江内(澜沧江以东)的镇源、威远、元江、新平、普洱、茶山等地改设流官,江外(澜沧江以西)暂不改流,即“江外宜土不直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改流原则;贵州苗疆300o余里,1300余寨的改土归流,首先要开通黔桂道路,然后派兵深入“徧加剿抚”而后设立流官政权。关于改土归流的原则和方法,鄂尔泰在其奏疏中也说得很清楚:“改流之法: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就是“剿抚兼施”,“恩威并用”的政策。

    明清王朝的改土归流是在各种机会和借口下进行的:(1)当地各民族起来反抗,被镇压后借机改流,如贵州的治古、答意二长官司、施秉蛮夷长官司均是因当地苗族人民反抗被镇压后而,改流的;(2)土司犯罪或叛乱被镇压后改流,如贵州金达蛮夷长官司土官何伦父子犯死罪而被改流,还有云南武定土司凤氏、顺宁土司猛廷瑞叛乱被镇压后均设流官(3)土司宗族争袭时被改流,如云南鹤庆土府因土司高氏宗族争夺土官职位“伏诛”后改设流官知府;广西的左州、利州也都是因族人争袭而改流的;(4)土司侵掠邻境被镇压后改流,如广西养利州、永康州土司侵掠邻境,“总兵官赵辅等擒诛之,因改流”;(5)以不系世袭为由改流,如贵州大万山长官司申世隆死后,其继承人因“不系世袭”而被改流;(6)土司绝嗣后无人承袭而改流,如贵州永从蛮夷长官司李瑛死后绝嗣,无承袭者而被改流;广西上石西州、土田州皆因土司死后绝嗣改流;(7)土民请求改流,如酉阳、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司地区人民“迫切呼号,蛮皆改土”而被改流;(8)土司自请改流,如贵州金筑安抚司土舍金大章乞改流,遂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州;(9)以新建州县或划州并县为由而改流,如广西的忻城、程县、镇安、西林、西隆州等地流官的设置皆以划州并县为由而实现的。总之明清王朝是利用一切机会,只要条件许可即实行改土归流。

    (一)明朝改土归流的经过

    明代的改土归流是明朝中叶前后才开始的,在一些具备改土归流条件的地区进行,一般改流的规模较小。

    在贵州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从1413年(永乐十一年)开始,废思南、思州二宣慰司,并邻境之地设思州、思南、镇远、铜仁、石阡、黎平、乌罗、新化八个流官府;1415年(永乐十三年)因普安安抚司“土酋慈长谋为不轨”,改设普安州,归流官管辖。1431年(宣德六年)因永从蛮夷长官司土司死后绝嗣,无承袭者而被改为永从县。1444年(正统九年)因施秉蛮夷长官司地区苗族反抗被镇压后,改设施秉县。正统年间流官势力已深入控制了安顺、普定,这些地区实际上已经改流。1497年(弘治十年)由于金容金达蛮夷长官司土官“何伦父子罪死”,改设流官。

    1612年(万历四十年)金筑安抚司土舍金大章请求改流,改金筑安抚司为广顺流官州。1628年(崇祯元年)在贵州宣慰司的宋氏洪边十二马头(水东地区)地区设开州(今贵州省开阳)流官州,水西地区安氏势力已经衰落,流官实际已控制了贵州宣慰司土司地区。

    明朝在四川的改土归流是从弘治年间开始的。

    1495年(弘治八年)马湖“土知府安鳌有罪伏诛”,遂改马湖土府为流官知府,但知府驻地以外的泥溪、沐川、平夷、蛮夷4长官司仍然是土司的势力范围。1573年(万历元年)明军剿平山都掌地区的水都、山都后,改该戌县为兴文流官县。

    1600年(万历二十八年)明朝在镇压了播州宣慰使杨应龙的反叛后,“分播地为二:属蜀者曰遵义府,属黔者为平越府”,原属播州宣慰司的2安抚司、6长官司亦同时全改设流官。

    1623年(天启三年)由于永宁土司奢氏长期侵夺邻境,并发动叛乱,明朝在镇压了奢崇明的叛乱后,将永宁宣抚司改土归流。

    明朝在云南的改土归流是从正统年间开始的。1443年(正统八年)鹤庆土府土官高氏长期“屡逞凶恶,屠杀士庶”,并不断发生争夺土司职位的仇杀,于是明朝便宣布高氏领地内“户下人口收籍当差,止令流官管事”,改鹤庆土府为流官知府。

    1477年(成化十三年)由于寻甸土府土司统治势力的衰落,土官为保其统治而发动叛乱,加上土司家族长期为争夺土司职位而仇杀,导致土官统治的灭亡,明朝借机将寻甸土府改为流官知府。1481年(成化十七年)因广西土知府昂贵有罪革职,改为流官知府。

    1553年(嘉靖二十二年)元江土司那氏族人争夺土司职位,被明军镇压而在元江第一次设流官知府。

    1567年(隆庆元年)在平定武定土知府凤继祖的叛乱后,改为流官知府,但又象征性地保留了土司的地位。

    1597年(万历二十五年)顺宁土知府猛廷瑞与其兄争夺土司职位,被诬告为反叛朝廷,“官兵悉剿除之”,改为流官知府,并改大侯土州为云州流官州,隶属顺宁府。

    明代在广西改流较早,从洪武年间就开始了。据统计整个明朝在广西地区改土归流共16处。1368年(洪武元年)将忻成土司改为流官知县;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黄姓土司“叛服无常”,被明军讨平后改设流官知州;嘉靖年间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濬屡出兵侵掠邻境,明朝出兵征讨,杀了岑濬,改设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归流主要在贵州、四川、云南、广西4省进行,其它地区的改流并不突出。明代的改土归流总的说是不彻底的,并曾遭到土司的强烈反抗,因而出现了许多反复,在许多改设流官的府、州、县中,流官政权很不巩固,有的土司地区设流官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复流为土的现象。这是因为明代土司制度还处在全盛时期,一方面土司制度对明王朝的统治还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司势力还比较强大,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起来反抗改流。同时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区,大部分处于地主经济兴起的时期,还未能彻底战胜领主经济,就是说土司统治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受到根本的破坏,明王朝也没有力量对改流地区进行完全的控制,决定了明代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和反复性,改土归流就只有在条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彻底进行。

    (二)清朝改土归流的经过

    改土归流贯通于整个清朝统治的全过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

    1.初期阶段。初期阶段是从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初期,清军进入南方土司地区时即对有条件改流的土司趁军事胜利改流。1659年(顺治十六年)吴三桂在镇压了云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动后,将元江改设流官知府。1664年(康熙三年)贵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讨平后,吴三桂奏分其地为4府:以大方城为大定府,以利城为平远府,以乌撒为威宁府,以水西为黔西府,水西地区第一次改流。1665年(康熙四年)云南新兴州(今云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宁州土官禄昌贤联络嶍峨、石屏、蒙自、陆良、弥渡、维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吴三桂镇压后,废除了这些地区的土官,改新兴、宁州为流官知府,在教化、王弄山、维摩等原土司地区设立开化府,委派流官管理。1723年(雍正元年)将云南丽江土府改流。1724年、1725年又将云南威远、姚安等地改为流官知府。在广西,清朝于1663年(康熙二年)将镇安土府改置流官通判;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废思明土司黄氏,改设流官。这是清朝改土归流的初期阶段。

    2.高氵朝阶段。

    1726年(雍正四年)鄂尔泰任巡抚云南兼云贵总督事后,向清政府提出了全面改土归流的计划,开始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活动,改流进入高氵朝时期。在这一阶段清政府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和土司的不同表现,采取了区别对待的不同策略进行改土归流:(1)边远地区与内地的区别,认为在内地的土司可改流,虽在边远地区但实际和内地一样的也可改流,边远地区则暂时保留土司统治,即先改内地条件成熟的地区,后改边远地区;(2)在云南改流是以澜沧江东西为分界线,澜沧江以东必须改流,澜沧江以西的土司暂予保留;(3)奉法与不法的区别,清朝对罪大恶极违抗朝命的土司首先改流,对守法的能抚绥其民的与流官州县循良相同的土司则不改流,只使其向化。

    清朝在改土归流的高氵朝时期按照剿抚相兼兵威并举和3种不同区别的策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改流:

    武力改流。清政府认为世代拥有土地、人民、武装的土司,要他们“去封号、徼兵械、纳土称臣,解甲归田,帖然受命改流,是不可能的事。故鄂尔泰受命之日,即移兵攻贵州广顺州之长寨,终于古州,首尾用兵凡五六载”清朝首先对东川、乌蒙、镇雄3地用兵,最后改置乌蒙、乌撒、镇雄、东川4流官知府。继后,对云南镇源、威远、恩乐、车里、茶山、孟养等处用兵,将这些地区改设流官。1726年(雍正四年)二月鄂尔泰出兵攻贵州广顺州长寨,长寨是滇、黔两省苗、彝杂处之地中势力最强大的土司,故鄂尔泰在贵州改流之始首先对长寨用兵,前后用兵3年,设流官统治地区计有1298寨,5978户,男妇35982口,地方600公里。1727年(雍正五年)闰三月出兵谬冲,谬冲是黔、楚之交界处花苗中最强大者,鄂尔泰攻下谬冲之地后,将其地一部分归黔省黎平府,另一部分归广西怀远县管辖。从1728年至1730年(雍正六年至八年)对贵州八寨、丹江、九股、清水江、八万古州等地用兵,尔后将这些地区改置流官。1728年(雍正六年)清朝出兵攻下广西八达寨改归西隆州管辖。1731年(雍正九年)清军又攻下广西邓横寨,将其地改流。以土司“贪劣”、“不法”而改流。这种情况以广西改流为最突出,如广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赵康祚、小镇安土巡检岑绳武、下龙司土巡检赵墉等人均以贪暴专横不奉法而被废除,改置流官。

    土司主动请求改流。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湖北、湖南两省土司中,原因是这些地区土司大都接近于内地,受到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间西南地区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对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动很大,在形势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动要求改流。1728年(雍正六年)永顺“宣慰使彭肇槐纳土,请归江西祖籍”,遂改永顺司为永顺府。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张汉儒即纳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丰亦纳土,错若峒、麦著峒、田家峒、驴迟峒等长官司土官皆纳土,请求改流,清朝将以上各地归入永顺县。同年,白岩峒长官司土官亦纳土,将其地划归龙山县。

    以土司因互相仇杀,互争不息而改流。湖南桑植土司向国栋,长年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仇杀,民不堪命,于1726年将其地改为桑植流官县,属永顺府,广西上林长官司长官等人互相仇杀,被改设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归流高氵朝结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务,大部分土司地区皆改为流官统治,先后招抚讨平贵州苗瑶寨2000余,缴纳广西土司敕印和军器2000余件,云南澜沧江以东普遍设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纳土”,故史称“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

    3.改流的末期阶段。清朝改土归流的末期阶段,是从1732年(雍正十年)经乾隆最后到清朝末年的宣统年间。这一阶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础上,对尚未改流的土司继续不断的改流。在云南对澜沧江以西沿边土司不断改流。猛缅长官司于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设流官通判。猛猛土巡检于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设流官归顺宁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后改流的土司最多。四川酉阳地区土司从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区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续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开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统三年)才最后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1909年(宣统元年)川督赵尔丰将德格、春科、高日、灵葱等地土司改流;1910年(宣统二年)将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缴,改设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结束。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长官司覃梓桂、龙潭安抚司田贵龙“纳土”,将二地并入咸丰流官县;同年被改流的还有西萍长官司、施南宣抚司、忠路安抚司、沙溪安抚司、建南长官司等土司地区;此外东乡安抚司、忠建宣抚司、忠孝安抚司、忠峒安抚司、高罗安抚司、木册长官司、散毛宣抚司、大旺安抚司、卯峒长官司、漫水宣抚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后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长官司、下峒长官司、茅冈长官司皆“纳土”改流;继后石门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继请求改设流官。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无土司名目”。

    经过清朝3个阶段的改土归流,到1911年(宣统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归流的情况可作为清朝改土归流的总结,其奏云: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顺,四川的宁远,广西的泗城,云南的东川,贵州的古州、威宁等府州厅县先后建置流官,渐成内地。乾隆以后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近几年(宣统前后)云南富州、镇康,四川巴塘等处先乒奏请改土归流,而广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县土司皆停袭,及撤任调省。四川尚有瞻对、察木多等处没有改流。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广西土州县、贵州长官司等,名虽土官,实已渐同郡县。从整体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只在云南、四川偏远之处还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国时期,民国政府继续实行改土归流。在广西,民国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乐、凤山等土司;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统治广西后,又继续改流,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广西改流全部结束。民国时在云南沿边地区继续改流,设县或设治局,1913年在西双版纳设“行政总局”,1925年又将“行政总局”改为“思普殖边总办公署”,在西双版纳地区设立车里、佛海、五福、镇越、象明、普文、卢山7个县。1913年在德宏地区设行政区,次年又设潞西、瑞丽、盈江、梁河、陇川、莲山6个设治局,将原土司置于流官县或设治局的管辖之下。同时又在双江、澜沧设县,在沧源、耿马置设治局,云南改流全部结束。

    4.改流对土司的善后处理

    清朝的改土归流分为两个步骤,即一为改设流官,一为对被废土司的善后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应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后选用循良,善加抚恤”。清朝对改流土司的善后安置极为重视,鄂尔泰云:“今大局甫定,诸务须筹,安辑调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断难图成;若不具恒心,终难善后”。因此鄂尔泰建议清朝要下大力来做被革职土司的善后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归者(改流者)无旧主之思,未归者(未改流者)生欣羡之意”。清政府对被革土司只有少部分罪恶极大者施以重刑,对绝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怀柔宽大处理,以便笼络人心,安定地方。

    对以罪革职者之土司的安置。《清史稿·刑法志二》载:“改土归流之土司犯,将家口实行迁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对被迁徙的土司又视所罪之轻重区别对待,“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者,土司于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使其离开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让改流的土司东山再起,又复生事。所迁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迁入内地省分,如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陕西等省。仅安徽1省就安置了广西、贵州改流土司21名。对被迁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规定“每十人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清世宗胤禛曾敕谕各地方官吏对被迁土司给以关照,以示“皇恩浩荡”,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乡之情。清朝的这一措施割断了土司与原居地的联系,对安定改土归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对恭顺王司的安置。对自愿请求改流或自动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给以优厚待遇。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即明确规定对于投献者“但收其田赋,稽其户口,仍量以养赡,授以职衔冠带终身,以示鼓励”。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总、把总。永顺宣慰使彭肇槐还得到清政府赏银1万两,被授予参将职。这样的安置不仅安定了已经改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吸引了未改流地区土司主动请求改流。

    对改流地区的统治措施。清政府对已改流地区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统治:在政治上和军事上,采取设流官、戍兵、建城、编户籍、立保甲的办法。清朝选派了能力强同时又较廉洁的官吏任改流地区的官员,以便缓和与当地人民的矛盾。军事上在各地增设营汛,派兵戍卫以加强控制,同时又设保甲制度,稽查户口。经济上实施丈量土地,编丁纳赋。文化教育上,提倡立学校,设教职,劝各民族的子弟入学,并规定各民族参加科举的定额。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改流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四、改流的目的和影响

    改土归流的目的,从表现来看好像是明清政府为了解除土司对各民族人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然而改流的真正目的并不在此,其真正目的在于:“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赋税,以靖地方”。很明显,改流的目的有三:(1)在政治上废除土司的统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据的局面;(2)经济上在土司地区实行科田纳粮,变土司对土民的剥削为中央王朝直接进行粮赋的剥削,以增加经济收入;(3)军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装和收缴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强对地方的直接军事控制。最终目的就是要对土司统治的各民族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

    从改土归流的目的来分析,改流就是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袭制,在经济上取消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的残余,这就是说改土归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政治、经济制度上的一种变革,对各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着较大影响,归纳起来其影响有4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改土归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据的封闭局面,各土司地区完全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下,交通道路的畅通,加强了各民族地区人民之间的来往,湖北来凤县“自改土后,披荆斩棘,行李往来,遂为三省之要衢,四冲之捷径”。湖北施南地区则是“商贾多江西,湖南之人”,“川、鄂、湘交界各族人民互通有无,密切交往,湖广、四川、江西、陕西、江、浙、闽、粤的商人和官吏皆来湖北,有的还定居下来,形成了一个多民族汇合的地区”。土司被废除后,清政府可以对原土司统治下的人民进行户籍清查,登记编册,转到清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并将原土司的庄奴释放为自由农民,如云南丽江土府改流后释放了原木氏土司的庄奴2000余人;湖广容美土司改流后,追释了原被掠保靖良民500余人。原来的那种依附关系不存在了,成为清政府的直接编民,这对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和巩固。

    第二,革除了一些旧制陋规。改土归流过程中清政府对土司地区一些旧制陋规作了一些改革。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权剥削,诸如“火坑钱”、“锄头钱”、“烟户钱”、“年岁钱”、“鞋脚钱”、“修衙门钱”、“破收银”等一律予以革除。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种苛派银1517两,云南丽江府改流后革除各种苛派银2万余两。然后税收由清政府统一管理,按亩进行征收,并在一段时间内“科粮从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革除一些土司长期统治造成的流弊,对于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设的公堂一律废除,还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杀、掠抢人畜和勒索抢掠商人财物等。这些措施有利于地方的安定和发展生产、繁荣商业。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种之习”。和同族婚姻,还“禁止端公邪术”、“禁乘丧讹诈”、“禁轻生”等。这些措施虽难以被当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促进了原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土司的废除,使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得以彻底瓦解,土民从土司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过程中比较重视恢复和发展生产,土民的生产积极性就高涨起来,结果使改流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改流后,清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鼓励开荒和招农开垦,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种,大量无主土地得以开垦,耕地面积大幅度增长。云南丽江上府改流后的1725年(雍正三年)只有耕地790余顷,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开垦了耕田471余顷,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开垦55余顷,总耕地面积增至1318余顷,比明末清初时增加了3倍。鄂西大片荒地也被开垦,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垦出荒地55396亩。改流后,原土司地区的水利建设也有较大的发展,清政府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对以往常造成灾害的江河湖泊进行了治理,并修建许多新的水利工程。以云南省为最多,仅在雍正年间昭通地区就兴修水利工程10处,灌溉面积达2万余亩。据乾隆《云南通志》卷十三水利条记载,雍正年间云南省疏河、开渠、筑堤、建闸等各项水利工程达70项之多。水利工程的兴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改流后,还将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农具输入到改流地区。鄂西地区“向来刀耕火种,不用灰粪”,因此鹤峰第一任流官知州即教民“积粪和灰”,“多收草粪”,引进铁犁、铁耙、铁镰等,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其它省改流地区这种引进先进技术和农具的现象亦很普遍。改流后亦使手工业和商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对改流地区清政府鼓励从事多种经营,鄂西地区改流后“女勤于织,户有机声”,木匠、铜匠、裁缝各业俱有;施南府“百工多系本地居民……有精于艺者,或居肆置物”。云南东川的矿业也有发展,“矿产税年收万金”。集市贸易更为繁荣,改流后水陆交通的开通,“水道可以安稳行舟,往来商贾称便……苗、彝土特产,借以源源输出,外地商品,如盐、米、布帛诸物亦得以大量输入”。湖北鹤峰州“舟楫之往来,连络不绝,商贾之货殖,各种俱全;人事之繁华,已至其极”。改流地区商业的繁荣可见一斑。总之,改土归流促进了原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促进了土司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改流前土司往往以“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不许读书”,“向来土官不容夷人应考,恐其入学,与之抗衡”。改流后清政府下令废除“禁部中夷人不许读书”的旧规,提倡在各改流地区广设学校,凡有条件办学的地方,均设立学校和教职,还规定取士名额。湖北鹤峰流官知州提出设立义馆,令民间子弟上学,7岁以上儿童必须上学,父母不得阻止。为了扩大民间子女入学机会,在施南府设了府学。各县大都设了县学、乡学,实行科举考试。清政府为了笼络人心,还在一些州县专设苗童名额。据不完全统计,雍正改流后建立的学校;在贵州有府州4个,在云南有府州6个县2个,在广西有府州5个县1个,在湖南有府州1个县4个,在四川有府州2个县1个。学校的建立,使许多民族的子弟有机会上学,“文教事兴,人皆向学。不独世家巨室,礼士宾贤,各有家塾,即寒素子弟,亦以诵读为重”。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综合上述,可以对改土归流的影响作如下的评价:改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一次大变革。就经济变革来讲,改流以后,一些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取得了主导的地位,一些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则由此而发展起来。再就政治改革而言,土司统治时期,各民族中还分别存在着封建领主、奴隶主的地方政权,中央王朝只能通过各民族中的领主、奴隶主实行间接的统治,改流后领主、奴隶主政权皆被废除,而代之以流官政权实行直接的统治,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使各民族地区的基层政权与内地汉族完全趋于一致,各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政治上的统一向前发展了,巩固了中央王朝对各民族地区的统治,也使多民族统一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其结果是促进了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这是改土归流的进步性,应该加以肯定。但是改土归流又是建立在有利于大民族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剥削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中央王朝中统治阶级的剥削代替了各民族中土司的剥削,以流官代替土官的统治,各民族人民不可能摆脱阶级压迫和剥削,甚至造成有些地区土流双重压迫和剥削,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依然存在,使改土归流的进步性受到非常大的局限。

    第三节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17世纪以来,特别是清雍正改土归流以后,南方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但各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仍十分突出,其社会发展大体可分为4种类型:一是大多数民族地主经济已经形成;二是仍然有少部分民族保留有领主经济,且领主经济还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三是大小凉山奴隶制依然处于缓慢发展之中;四是边远山区的部分民族还保留有许多原始社会末期的残余。这就使南方各民族社会处于各种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一、各民族地主经济的形成

    南方各民族经过改土归流以后,许多拥有政治实权的汉族官吏和拥有经济实力的汉族地主、商人以及其它劳动人民迁入南方各民族地区,特别是军屯的士兵和屯垦的汉人进入各民族地区后,给这些民族地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他们不仅带进了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文化,而且还带进新的生产关系——地主经济生产关系,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最终使封建地主经济代替了封建领主经济。

    自17世纪以来,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都有了普遍的发展。在农业生产上,农耕技术和水利灌溉技术提高很快。广西横州(今广西横县)的壮族筑堤围塘蓄水,引溪流灌溉的农田水利甚为普遍;稻田耕作也较细致,播种育秧,中耕除草一二次,使上田产量每亩可达2石;坡地则开为舍田种旱禾,种后也除草一二次,产量与水田不相上下:壮族人民还掌握了“煅石为灰”,用石灰作肥料的技术。云南的白族大部分地区改变了“二牛三夫”的耕作方式,改为1或2人犁田的耕作方式;白族还修建了太和县穿城三渠、宝泉坝等水利工程10余处,有的地区组成了水利灌溉网;由于水利的兴建、耕作技术的改进、先进生产技术的运用,使白族地区农业生产技术达到当时内地的先进水平,产量大幅度提高,历史上素称干旱之区的云南县一变而成“云南(县)熟,大理足”的富饶沃壤之乡。土家族用铁犁、铁耙等铁制农具代替了木制农具,大量使用牛耕,“高低田地皆用牛犁……牛犁所不至者,则以人力为之”,重水利,广修塘堰,灌溉工具有提水用的水车、筒车、手摇式吴公车等。其它民族在农业生产上均有或大或小的提高。

    手工业生产技术方面进步也很快,产品的品种增加,质量提高,不少手工行业。已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云南白族地区的手工行业有纺织、缫丝、采矿、铁器、铜器、银器、制针、建筑、木工、石工、雕刻、印刷、漆器、窖业、造纸、皮革、染靛以及畜产品和农产品的加工等项,均达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所织的“洱海红”布极负盛名,所产清纸颇细腻,久藏不蠹;在城镇和发达的手工行业中还出现了3个等级:师傅(或称老板)、帮工和学徒,师傅往往就是作坊主;手工业者还有行会组织,如无师承或不参加行会,就要受到排挤。土家族是“女勤于织,户多机声”,手工业的分工很细,“土、木、竹、石、裁缝、机匠之属各有专司”。

    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南方各民族的商品经济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手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越来越多的被作为商品在集市中出售。壮族的壮锦、壮人布、花中销往各地。云南白族妇女“勤于纺织,贸布匹”,土家族生产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产品不仅供本地使用,而且还远销外地,铁制农具、布匹、桐油、油茶、盐、碱等产品都拿到集市出售。随着各种商品流入市场,使集市繁荣,商业城镇不断形成。在广西的东部、中部出现了梧州、桂林、柳州等大市镇;广西西部的横山寨是与云南各族交易的中心场所,左江的水平寨则是与广东、越南贸易的中心,庆远、百色等地已成为壮族地区的商业重镇。土家族地区的商道分水陆两路,各府、州、县所在地与水陆交通要道的集镇,已经成为商旅四至、百货聚集的重要贸易市场;集市中不但有逢集赶场的摊贩,还有开设店铺的坐商,有的(如古丈厅)地区还出现了油商兼营钱庄,集市或3日或5日一集。云南白族地区,仅大理府属的固定集市就有48个,“大理三月街”成为云南最大的贸易市场,街期时蜀、楚、黔、桂、藏等地的各族商人携货前来贸易;大理、祥云、鹤庆、邓川、蒙化等城镇都是较大的商业城镇和货物集散之地;许多集市的街期都由6天一集缩短为三四天一集,甚至有一天一集的。

    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品的增多,贸易的频繁,直接冲击了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迫使其发生变化,首先发生变化的是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占有关系,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不断发生。原来大量的屯田有的开始出租,有的屯田出卖变为私有土地,成为民田。屯田、民田可以自由买卖,打破了过去领主拥有全部土地的大土地所有制,被出卖的土地大多落入地主之手,使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得以兴起和发展。同时土官也开始出卖土地,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又将土司、土官占有的大部分土地没收,交由土民耕种,原来土司所占的官山也允许农民自由开垦,农民耕种和开垦的土地,只要每年向清政府交纳“秋粮银”即可据为已有,并可以买卖。清政府为了保证土地买卖的合法权利还颁布了“法令”,以保证土地自由买卖的权利。结果扫清了地主经济发展的障碍,地主阶级开始形成。地主阶级主要由3部分人组成:一是外来官吏、商人转化为地主;二是土官和其官属转化为地主;三是部分经营土地的农民转化为地主。

    地主阶级的形成,使原土司统治地区的剥削方式也起了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将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土民耕种,以收取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方式。各地土司也将土地出租,收取实物租,改变了过去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剥削方式。实物地租形式有多种,有的是定租、活租、包租,而且还有以羊、猪为实物交租的。地租剥削十分严重,租额高得惊人,一般租额占了产量的50—60%,有的高达70—80%。

    地主的兴起,剥削方式的改变,结果使领主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亦随之变化。大量领主制下的依附农民变为地主的佃农,佃农不再为领主服劳役,摆脱了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自由的农民,地主经济最终形成了。

    二、傣族领主经济的发展

    17世纪以来,南方各民族的领主经济大部分被地主经济所取代,但仍有少部分民族保留了领主经济,如云南省的寻甸、贵州省西部的部分彝族、西双版纳的傣族,特别是西双版纳傣族不仅保留了领主经济,而且还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傣族社会从12世纪开始陆续进入领主制,到17世纪傣族的领主制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内地区域的傣族,如新平、元江、景谷、金沙江流域的傣族已进入了封建地主经济。德宏地区傣族内部出现了地主经济因素,有的地区,如盈江地区地主经济占了较大的比重,但领主政治还占统治地位。西双版纳傣族的领主制却有了很大的发展,领主的统治更加牢固,其土地形态、等级关系、政权组织、剥削形式等都更具有领主制的特征,表现是:

    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突出。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是构成傣族领主制社会的基础,其中以西双版纳最为突出。西双版纳傣族的大土地所有制开始于12世纪末建立景陇金殿国的叭真时代,到17世纪成为一种典型的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在西双版纳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森林、荒山、矿藏、河流及土地上的一切生物皆属于最高封建领主召片领(元明清以来被中央王朝封为车里宣慰使,从二品)一人所有。召片领,傣语为“广大土地之主”,这就是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的生动体现。

    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领主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称为领主地段;一类是农民占有使用的土地,称为农民地段。

    领主地段占总耕种面积的14%,包括宣慰田(纳召片领),属于召片领直接经营的土地;土司田(纳召勐),属于各勐召勐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波朗田(纳波朗),是各级波朗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头人田(纳道昆)为各基层头人直接占有经营的土地。

    农民地段占总耕地面积的86%,包括家族田(纳哈滚),占19%,是家族占有在家族内部分配使用的土地;寨公田(纳曼),占58%,是村社集体占有,在村社成员中分配使用的土地;私田(纳辛),占9%,是个体农民占有使用的土地,大多数是农民开垦的荒地,按规定到一定年限必须交村社并为寨公田。

    领主地段的土地全部由农民无偿代耕,收获物全部归领主所有,这是农民获得土地(份地)的条件,即“种田出负担”。农民地段的土地按各种占有形式,平均分配给每个成年人,即份地,种份地者必须负担一份劳役。

    封建领主制等级界限严格。西双版纳傣族领主制社会中,其阶级关系是通过等级制度表现出来的。

    领主阶级(包括召片领、召勐、各级官员、头人)分为孟、翁两个等级。孟是最高统治等级,意为“头盖骨”,即人体的最贵重部分,比喻至高无尚,专指召片领及其嫡系亲属;翁,意为亲属,是指召片领的旁系亲属。孟、翁两个等级的人数很少,仅占总人口的2%,这是基于本民族内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划分的等级。

    农奴阶级依本民族内在封建化过程中的不同来源而划分为傣勐、滚很召两个等级,等级地位是世袭的,并有不同的封建负担和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傣勐,意为土著或建寨最早的人,占农奴阶级的55%,人口较多,占有较多和较好的土地,社会地位高于滚很召等级。滚很召,意为主子家里的人或官家的人,占农奴阶级的39.2%,是一个因各种原因丧失土地和人身自由的农奴集团,占有很少的土地,社会地位低于傣勐。滚很召按其不同来源又分为领囡、冒仔、滚乃、洪海、卡召。此外还有一个近似于自由民的召庄等级,又叫鲁朗道叭,占农奴阶级的5.7%,他们是召片领的远亲近戚,被安置在村寨中进行农业生产的一个等级,受到领主的一定照顾,但后来也要承受封建负担而变为农奴阶级中的一个等级。这3个被统治等级,按等级组成村寨(绝对不许混杂居住),受到各种不同的封建剥削。

    封建领主政权完整。各地傣族都有一套封建领主政权,其中以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政权最为完整。宣慰使(召片领)是最高行政军事首领。宣慰司署是最高统治机构,司署有大小官员30余人,主要官员有召景哈(议事庭长)管议事庭,怀朗曼凹(都竜浩)总管行政、财政和税收,怀朗庄往管粮米杂务,怀朗曼轰管司法户籍,这4个官员称为“四大卡贞”。此外主要官员还有内务总管召竜帕萨,右榜大元师召竜纳花,水利总管官召竜帕厦等。每个部门都设有专职官员,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央机构。

    宣慰司署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议事庭(勒司朗),由“四大卡贞”和各勐波朗组成,由议事庭长召景哈统领,负责处理全部行政事务。按规定在每年的开门节和关门节召开两次例会,商议境内的各种重大事务,若遇有紧急事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商讨解决。

    地方行政机构是勐、陇、火西、村寨。勐的最高首领是召勐,勐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勐议事庭(勒贯),负责处理勐内的一切大小事务。陇,又称播或卡马,陇的首领是头人叭竜,陇的办事机关是陇议事会(贯),负责处理陇内事务。火西,下辖7—8个或10余个村寨,由叭火西或召火西管理;火西既是地方行政组织的一级政权,又是分配封建负担的单位;火西设有议事会,由各村寨的头人组成,负责处理火西内的事务。村寨是最基层的政权,由叭、竜、先各级头人管理,日常事务由波曼(寨父)、咪曼(寨母)管理,此外还保留有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议,用以解决寨内的一切事务。

    在宣慰司署议事庭到村寨议事会这一垂直行政系统之外,在各级议事会与地方政权之间,还设有一套“波朗制度”,召片领将宣慰司署的大小官员委派到各勐为波朗,有如钦差大臣,代表召片领监督各勐召勐。各勐召勐也委派其亲信深入各陇、火西为波朗,监督各级头人,并与各级头人共同控制广大人民群众。

    在领主政权中还有军事组织,有常备的武装,宣慰司署设有各级武装官员,如召竜纳花(右榜大元帅)、召竜纳洒(左榜大元帅)、真悍(先锋),各村寨设有专管军事的昆悍。还设有监狱,制定了各种刑法,还有许多成文或不成文的封建法规,如民刑诉讼、封建负担、等级制度、水利、礼仪等法规。

    总之,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政权是相当完整的,也是少数民族领主制中少见的。

    劳役地租盛行。在傣族领主制社会中,由于实行的是大土地所有制,土地划分为领主地段和农民地段,即庄园和份地,所以其剥削方式是以劳役地租为主。农奴必须以自己的耕畜、农具无偿代耕领主的庄园(官田),才能从领主那里获得一份份地耕种、作为自己的衣食之源。同时还必须为领主服各种非生产性劳役。由于各个等级的来源和地位不同,所承担的劳役也有所区别,傣勐主要承担农业劳役,召片领、召勐、波朗、头人所占有经营的土地大部分征调傣勐无偿代耕,傣勐以村寨为单位实行劳动分工,某寨专司犁田、某寨专司插秧、某寨专司收割,都有明确分工,并不许超越权限,否则将受到处罚。被征派的农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带食物、农具、耕牛去领主土地上劳动,收获物全部归领主所有。傣勐还要服一种称为“甘勐”的地方性劳役,诸如修路、修桥、挖水沟、服兵役以及提供给封建中央王朝的粮钱贡赋等。滚很召除了为领主提供官租外,主要是为领主提供家内劳役,同样以村寨为单位,按劳役的种类分工负担,每寨负担一二项劳役,这些劳役包括为领主养象、养马、抬轿、划船、纺织、打旗、做饭、摇扇、提绣鞋,甚至于守灵、哭丧、削大便棍等共有106种。领主的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均靠对农奴的劳役剥削中获取。

    生产的发展。在傣族领主政治发展的同时,其社会生产也有较快的发展。傣族经济生产在云南西南部一直处于领先的地位,在两千年前就开始了农业生产,到唐代就已进入了犁耕农业阶段,主要从事水稻生产。元明时期仍“五谷惟树稻”,明朝以后到清朝豆类、麦、荞等农作杨传入傣族地区,使用的农业生产工具有铁制的犁、耙、锄、镰、砍刀、刀、铁铣等,也有少量的木铣和木制农具。耕作技术普遍实行犁耕、选种、育秧、插秧等技术。水利灌溉较发达,很早就有相当完整的灌溉系统,从宣慰司署到各勐、陇、火西、村寨都设有专管水利的官员,负责修理沟渠和分水灌田。除农作物外,经济作物有甘蔗、花生、棉花、茶叶、果类等。

    手工业生产以民间最为活跃,产品精良,制作技术较高。主要手工行业有竹器编织、纺织刺绣、陶器、银器、铁器制造等。这些手工行业都比较发展,但手工业还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没有专业的手工业者,手工制作只是一种家庭副业。

    傣族的商业交换有着悠久的历史,汉代以来内地的汉族商人就深入到傣族地区,傣族人民用自己的土特产品和汉族商人进行交换。明清以来傣族的商业有了发展,各地普遍形成交换的市场,定期的集市——街子极为普遍,较大的村寨每隔3日或4日必有一个街期,每逢街日,附近各村寨的傣族和其它民族、汉族商人皆云集一处,交换各自的物品。傣族出售的大多为谷米、土布、竹制用具、银制饰物以及酒、糖、茶、蔬菜、水果等。山区民族出售的物品有药材、山果、茶叶、野兽、山禽等。汉族商人所卖的是内地的土产和洋货,如绸缎、布料、化妆品、毛巾、香烟、日用百货等。傣族中也有少数经商者,但没有形成专业商人。

    傣族社会在进入17世纪以来,其领主制无论在土地制度、等级关系、剥削形式、封建政权、生产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使之成为一种典型的领主经济。

    三、凉山彝族(罗罗)的奴隶制

    凉山彝族(罗罗)的奴隶制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自公元前1世纪开始至19世纪,奴隶占有制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仍占着主导的地位。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奴隶主不仅占有大量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还直接占有奴隶的人身,占有奴隶的多少是衡量奴隶主财富的主要标志。奴隶主利用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条件,用强制手段剥削奴隶的无偿劳动是凉山彝族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尖锐对立是社会的基本阶级关系,但是这种阶级关系又是通过等级制度表现出来的,并决定了各个等级成员的社会地位。氏族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家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发生了质变,并将其作用扩大了,成为奴隶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凉山彝族社会的文化、艺术、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无不打上奴隶制的阶级烙印。

    (一)等级制度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全体成员依其血缘关系、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在生产中的地位,严格地划分为黑彝、曲诺、阿加、呷西4个等级。黑彝是社会中的统治等级,其它3个都是被统治等级。在被统治等级中,又有高等级占有低等级的现象,构成极为复杂的等级关系。

    黑彝,彝语称之为“诺”,有黑色或彝族主体的意思。他们在政治、经济上享有无上的特权,是社会中的统治者,占总人口的7%。他们占有全部曲诺、阿加和呷西,占有总耕地面积60—70%的土地和大量的其它生产生活资料,轻视劳动,完全依靠剥削奴隶为生。

    曲诺,彝语曲即“白”,诺即“黑”,含有清白人的意思。占总人口的50%,是被统治等级中最高的等级。他们的人身世代属于奴隶主,居住在奴隶主的管辖区内,不能自由迁徙,奴隶主可将其转让、赠送。曲诺有自己的家支,有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有独立的经济生活,但在处理自己财产时要受到奴隶主的一定限制。按规定曲诺要向奴隶主承担各种负担,少数富裕的曲诺也有占有阿加和呷西的。

    阿加,是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思为奴隶主门里门外的人。占总人口的33%,社会地位比曲诺低,大部分是呷西经奴隶主配婚后与奴隶主分居而来的,分为彝根(曲诺下降而来的)和汉根(掠汉族来的)阿加,任何奴隶主都可将汉根阿加出卖,甚至虐杀。汉根阿加必须住在奴隶主宅旁,供奴隶主驱使。阿加的子女,奴隶主有权抽去作呷西或陪嫁丫头。阿加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呷西,是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即锅庄旁边的手足。占总人口的10%,社会地位最低。呷西是单身奴隶,和奴隶主住在一起,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像牲畜一样被奴隶主任意买卖和屠杀,可以被黑彝、曲诺甚至富裕的阿加占有,终年为奴隶主家服务劳役和部分田间生产劳役。

    在凉山彝族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等级之间很难变化,特别是黑彝等级是不能改变的,黑彝等级即是贫困破产,但其等级地位是不能改变的,被统治等级无论变得多么富有,但是他的被统治地位是永远无法改变的。

    (二)奴隶制剥削关系

    在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下,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其主要形式是无偿劳役。由于等级地位的不同所提供的无偿劳役也不同,呷西整年为奴隶主从事繁重的家务以及放牧和部分田间劳役,稍有怠慢,则将受到难以忍受的虐待和酷刑。阿加主要为奴隶主提供田间劳役,要谁叫谁到,每年要用1/3到1/2的时间为奴隶主服劳役。曲诺要为奴隶主提供部分田间劳役,一般每年几天至10余天,此外还要为奴隶主修房、建碉堡、收租运粮、外出护送等劳役。各个等级还要受到奴隶主“杂布达”的高利贷剥削和各种特权剥削。

    (三)家支制度和习惯法

    由于凉山彝族社会的特殊性,因而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权,具有氏族社会特点的家支组织就成为奴隶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故此家支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政权的性质。

    家支,彝语称之为“楚西”或“楚加”,它是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为链条贯穿起来的父系血缘集团。家支对个人或个体家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家支成员之间没有统治隶属关系。黑彝家支无论大小皆各自独立,互不相属,各有自己比较固定的管辖区,分别统治着辖区内的奴隶和劳动人民。家支没有常设的办事机构,由数目不等的头人管理。头人主要有苏易和德古两种,是由黑彝奴隶主拥戴出来的,不世袭,负责处理家支的一切问题。黑彝家支在政治上有着重要作用。家支的对内职能是维护黑彝的等级特权和统治地位,保证对被统治等级的剥削和镇压被统治等级的反抗。家支的对外职能是组织冤家械斗,向外掠夺奴隶、土地和财物以及防御这种掠夺。可见黑彝家支完全成了奴隶主实行专政的工具,也起到了政权组织的作用。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还没有成文的法律,只有习惯法。习惯法承认黑彝奴隶主占有剥削被统治等级的合法性。习惯法规定了巩固和团结黑彝家支的办法,规定黑彝的人身、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还规定了处置被统治等级“犯罪”的办法。可见习惯法是维护黑彝奴隶主等级特权和统治地位的。在执行习惯法时,通常有调解、神明裁判和家支会议裁判3种方法,处刑时不分男女,不问年龄。

    (四)低下的生产力和奴隶的悲惨生活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发展极为迟缓,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奴隶在奴隶主棍棒皮鞭下强服田间劳役,对生产毫无兴趣,而寄生的奴隶主阶级又极不关心生产的发展,甚至排斥外来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因而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制下,农业生产上工具简陋,耕作技术粗放,广种薄收,产量极低,平均每年每人只有原粮50多公斤。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仅是家庭副业。手工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交换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没有本民族的集市和专业商人。

    在这样低下的生产力之下,再加上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奴隶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极为悲惨。奴隶常年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许多奴隶被奴隶主折磨而死,幸免于难者,往往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备受摧残,有的四肢发育不全,有的遍体鳞伤,有的成为白痴。广大劳动人民也长期过着“八月野菜四月粮”的生活。食盐奇缺,多穿粗麻布裤和裙子,无床无被,只有卷伏在火塘旁边过夜。这就是奴隶制长期存在给凉山彝族社会带来的严重恶果。

    四、南方各民族原始残余的保留

    从17世纪至19世纪初,南方还有一部分民族或多或少的保留着原始残余的社会组织,甚至还有极少部分民族仍处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发展阶段,如独龙族、怒族、傈僳族、基诺族、布朗族等皆属此类型。有的民族虽说已进入阶级社会,但还保留有原始残余,如佤族、拉祜族、黎族、苗族、瑶族中的少数即属此类型。所保留的原始残余各有差异和特点。

    (一)土地公有制和原始共耕残余

    19世纪初独龙族、怒族、傈僳族(部分)、佤族(部分)还处在原始社会后期家族公社和原始农村公社解体的时期,这些民族社会发展的特点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虽以刀耕火种的农业为主,但采集和渔猎仍占很大的比重。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小型铁器和竹木农具并用,社会分工不明显,交换尚停留在以物易物的阶段,社会内部虽有一定的贫富分化,但还没有形成剥削阶级。在土地所有制形态上,正处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公有制向个体私有制发展的时期。土地的原始公有制还较普遍存在,独龙族保留有家族公有、几户伙有的公有土地;怒族土地关系中原始公有制还十分突出,村社公有、氏族公有、家族公有土地还占有重要的地位;傈僳族社会中家族和村寨公有的土地还作为一种残余形式保留下来,家族、村社公有的土地有的地区占到总耕地面积的30%;云南西盟佤族家族、村社的公有土地占耕地面积的10—20%;西双版纳布朗族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氏族公有。对于这些公有土地,凡氏族、家族、村杜成员都可自由开荒耕种,丢荒后就失去使用权。

    基于这样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因而在耕作形式上便保留着原始共耕制的共耕关系。各族对共耕的称呼不一,独龙族叫“猛吴”,怒族叫“扣利牙”,佤族叫“麻格类亩”,傈僳族则称之为“哈米奔列伙”,皆为共同耕作或大伙一起种的意思,译成汉语为“合种”或“伙种”。各个民族的共耕组织虽有所差异,但大体是一致的,即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最多8家)组成,一个家庭可参加一个或两个以上(最多者参加10余个)共耕组织。共耕关系不稳定,每年都有变化。共耕使用的土地有的是家族、村社公有地,有的则是私人土地。共耕各方共同出籽种和劳动力,共同生产,产品大部分沿袭原始平均分配的原则,按户平均分配,也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不计劳动力的强弱,土地无论属于谁所有,一般都不计报酬。如果籽种原由一方所出,则先扣除籽种,然后再平均分配。有少数的共耕组,因组内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衡而产生了分配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现了某些剥削因素,导致共耕关系的逐渐解体。

    (二)原始氏族、家族、共产制大家庭残余。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氏族、家族、共产制大家庭的社会组织在南方部分民族中还有所保留。独龙族有由同一个祖先的后代组成的血缘集团——尼柔(父系氏族);怒族有称为“起”、“体戚”、“勒”的氏族组织:傈僳族的氏族组织被称为“初俄”;西双版纳布朗族社会中还保留有一种罕见的母子(女)连名制,这是一种母系氏族的残余,同时还保存着称为“戛滚”的父系氏族组织。这些氏族都是由同一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如有同一姓氏、共同的图腾、有氏族长、实行严格的氏族外婚等。

    家族组织在独龙族、怒族、佤族、傈僳族、拉祜族的苦聪支系中都还较为普遍的存在。它是由同一祖先的苦干个体家庭组成的。这些家族的共同特征是:有共同的姓氏,实行严格的家族外婚,有某些共同的宗教活动,家族成员有互相帮助和互相承担债务的义务,有选举产生的家族长,有共同的墓地,有家族公有土地。这些特征具有原始家族公社残余的性质。

    在个别民族中还有一种原始共产制大家庭的残余组织,其中以独龙族和基诺族最为突出。独龙族的原始共产制大家庭(独龙语称之为“宗”)在19世纪还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娶妻的男子在父屋内新置一个火塘,大家庭中有几个火塘则表示有几个小家庭,小家庭被称为“卡尔信”,即火塘分居制。大家庭有家长(吉马),其权力较大,负责处理生产、祭祀、嫁娶、交换、诉讼等事务。妇女处于奴仆的地位,大家庭内实行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全家庭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同时还保留有古老的“主妇管仓”、“各火塘轮流煮饭”和“主妇分食”的母权制时期的遗风。

    基诺族的父系大家庭出现于17世纪,是一个父系血缘集团,由同一个父系祖先的子孙(男性)娶妻后组成,同居一幢大竹楼内,由家长统领。在大竹楼的一道门设家庭的总火塘,二道门处设长条形火塘,供大家庭成员集体吃饭、休息、举行家庭会议的场所。大家庭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

    (三)黎族合亩制

    19世纪时部分黎族还保存着带有浓厚原始残余的合亩制,黎语称之为“纹茂”或“翁堂沃工”。合亩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由二三代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若干户所组成的带有原始家族残余的一种共耕编组形式。合亩制的生产力水平还十分低下。每个合亩都有亩头,合亩内亩头与亩众以及亩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合亩中还有一种“龙公”与“龙仔”的关系。龙公黎语称之为“沃凡”,意为做主人,龙公绝大多数皆为亩头。龙仔是因各种原因而投靠龙公的,一般有人身自由,龙仔在合亩内的地位和待遇与一般亩众虽说有一定的差别,但基本上是平等的,这种关系带有原始氏族收养成员的性质。龙仔要为龙公承担一定的义务,龙公则以龙仔的保护人自居。

    合亩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和耕牛,分别为合亩公有、几户伙有和一户私有3种形式。合亩成员实行共同劳动,产品由亩头主持分配。分配前先扣除种子和其它公用粮,余下部分全部按户平均分配。土地不论为何方所有皆不计报酬。有的合亩属于原始形态的内部尚未产生剥削关系,但在过渡形态(由原始形态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合亩中,合亩内部和对外均产生了剥削关系,传统的合亩制仅是一种躯壳而已。

    五、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17—19世纪期间南方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同时,文化也有所发展,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采的科学文化,它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国文化宝库的瑰宝。

    (一)历法

    在长期的农牧业生产中创造了各民族独特的历法。彝族很早就有将一年分为10个月的历法,后来发展成以12生肖纪年纪月纪日的彝历。白族有“以寅为正,四时大抵与中国小差”的历法,还有专门讲历法的《集圣历百家书》专著。傣族的历法被称为“祖朋葛历”,俗称傣历,有使用数年至几十年的多年用历书。佤族也有一种简单的历法。各族历法在指导农牧业生产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医学

    南方各族的医药学较发展,大多有本民族的医生,有的民族还有医学专著。白族早在明代就有陈洞天著的《洞天秘典注》,李星炜的《奇验方书》,清代以来又有孙荣福的《病家十戒十全合刊》,奚毓崧的《伤寒逆症赋》等医学专著。傣族民间流传着许多用傣文写成的有关医疗方法、特效药方、药品名称及用途的医书。纳西族有治疗伤寒、痢疾、膀胱病和小儿风等的有效药方。苗医历史悠久,内容广泛,疗法形式特殊,创造出经济、简便、快速的治疗方法20余种;苗医还远出行医,苗医人数众多,如贵州关岭县五冈乡一苗寨,500余人中尽有300余人能行医,被誉为“苗医之乡”。

    (三)建筑、绘画、雕刻

    南方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建筑、绘画、雕刻艺术。广西左、右江两岸发现的花山崖壁画早已驰名海内外,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一部分。云南剑川石室山石窟也享誉中外,可与敦煌石窟媲美。百越民族历史悠久的干栏建筑至今还在傣、壮、侗等民族中保留着,成为一种传统的建筑,傣族的竹楼建筑颇具特色。侗族桥梁、鼓楼、庙宇、凉亭等建筑技术十分高超。白族修建的城池、宫殿、寺塔、楼阁设计精巧,规模宏大,大理崇圣寺三塔是白族建筑技术的精华,早已为世人所瞩目。

    (四)铜鼓

    是南方民族文化室库中的一颗明珠。在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均发现了许多铜鼓,仅广西地区出地和收藏的铜鼓就有500余面。在云南楚雄地区发现了距今2700年以前的铜鼓,是迄今发现的年代最古的铜鼓。铸造和使用铜鼓是百越民族的共同特征,它反映了百越民族青铜制造的高超技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发现的一面铜鼓,体型高大,庄重古朴,面径1.65米,胸径1.49米,腰径1.39米,高0.67米,重达300公斤。有的铜鼓“其身遍有虫、鱼、花、草之状,通体均匀,厚二分以外。炉铸之妙,实为奇巧。击之响亮,不下鸣鼍”。

    (五)文字

    南方民族中彝族、傣族、纳西族创造了本民族的文字。彝文在历史上曾被称为“爨文”或“韪文”,也有称之为老彝文的,它是一种超方言的音缀文字,曾流行于川、滇、黔、桂四省彝族地区,至今还保存有用彝文写成的许多书籍,如《西南彝志》、《勒俄特依》、《玛木特依》等。傣文是由古巴利文演变而来的,有傣泐、傣那、傣篷、金平、新平5种形体,其中傣泐、傣那两种文体流行最广,有100o多年的使用历史,在明代傣泐、傣那文就是官方(包括中央王朝)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之一,用这两种字体记载了许多傣族的医学、文学、史学、数学、佛经书籍,是研究傣族社会历史的宝贵资料。纳西族有以象形文取意的“东巴文”和标音文字的“哥巴文”、两种文字在纳西族中都通用,用东巴文写成的东巴经数量巨大,已收集到的就有500多卷(册),700多万字;经卷内容丰富,包括了纳西族的历史、文学、宗教、天文历法、哲学等方面,是古代纳西族的一部百科丛书。

    (六)文学艺术和史学

    南方各民族均有着丰富多采的文学艺术,尤以民间文学最为精彩,神话、寓言、童话、传说、故事、诗歌、歌谣、谚语、谜语几乎每个民族皆有。清代以来这些民间文学大为恢拓,已成为各民族人民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神话中有苗族的《开天辟地》,白族的《创世纪》。诗歌中以傣族的长篇叙事诗最著名,许多诗歌长达上百上千行,有的甚至长达数万至10余万行,被誉为傣族文学的精华,如《召树屯与婻婼娜》、《俄并与桑洛》等都是诗歌中的精品。彝族的长篇叙事诗《阿细的先基》、《梅葛》等早已在彝族中家喻户晓了。歌谣更是许多民族人人皆会。亦是人民生活中离不开的一种民间文娱活动,如壮族的“歌圩”,布依族的“山歌”,苗族长达厅余行的“叙事歌”,瑶族的“斗歌”,白族的“白族调”等均为各族人民所喜好,亦是青年男女表达爱情和进行社交活动的最好方式。在史学方面,每个民族均有关于人类起源和本民族历史发展的传说,有的民族还有用本民族文字或汉文记载的历史著作。彝族在14世纪就有了用彝文写成的历史专著,最主要的有《西南彝志》,这是彝族最古老的一部百科全书,还有《洪水泛滥史》、《洪水前后轶事》、《德布氏史略》、《水西传全集》、《水西制度》等史学专著。白族有许多著名的历史著作,南诏时有《张氏国史》,大理时有《国史》、《白史》,元代有《白古通记》,明代有《南诏通记》、《西南列国志》,清初有《白古通记浅述》等;明清时白族的学者还著述了许多云南地方史志,有明代李元阳的万历《云南通志》、《大理府志》,艾自修的《邓川州志》,赵淳的《赵州志》,高的《鸡足山志》等,这些史书都是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文献。傣族也有许多用傣文写成的历史专著,如《泐史》以及大量的封建成文法规和家谱。

    (七)教育

    18世纪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在土司被废除的同时,封建文化教育也随之进入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各地书院、府学、义学、县学、卫学不断建立。据统计,贵州省黎平府在乾隆至嘉庆年间,就建有书院7处,馆舍5处,义学2所。书院、义学均有由政府拨给的学田出租给农民耕种,所收田租作为教育经费。在这些书院、义学、县学中也吸收各民族子弟入学。湖南省批准辰州府属太学取苗生5名,中学3名,小学2名,后又规定了入学数额。清政府还在各民族地区推行科举制度,允许各民族学生参加科学应试,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湖南学政潘宗洛明令允许各民族童生参加科举应试。湖南两广各地的“民瑶与汉人无异,每岁科举,瑶童得与考,所取瑶生,亦与生监一体乡试”,“苗亦多应试”“瑶人中举人也很多”……这些措施给各民族矢志青年带来了入学读书和应试的机会,使各民族子弟读书识字的逐渐增多,“悉以耕凿诵读为事”,“多有读书明理者”,“于书无所不读”的现象,对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知识和促进各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进步意义。

    第四节南方彝、傣、白、苗、瑶、布依、土家诸民族的反抗斗争

    一、李定国领导的云南各民族联合抗清斗争

    明末清初,云南各民族人民的反封建斗争大部分加入到明末农民起义军张献忠部将李定国所领导的起义斗争之中。李定国率领的大西农民军于1646年(顺治三年)九月攻占云南后,重建农民政权,推行廉洁的政治,发展农业生产。“招抚外逃百姓回家复业,不足者借给牛、种”,制定合理的税收,“差人踏看田地所出,与百姓平分”。支持商业贸易,“出入边境,盘诘较宽,贸易商人俱给照验”。实行较好的民族政策,如在平定沙定洲的内乱后,即联合各民族土司,实行汉族与各民族、汉族士兵与各民族士兵平等的政策。这些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把云南各民族在“联明抗清”的旗帜下团结起来,以支持南明政权的方式共同抗清。各民族人民基于共同的阶级利益,积极支持和参加起义军,许多土司和各民族人民向起义军输粮认饷,供械当兵。“号召诸土司出兵认饷”,于是嶍峨、宁州、新兴各处土司次第来归,云南18府有16府属起义军管辖。起义军中增加了许多各民族的士兵,李定国东征时所率领的部队中有彝、苗、瑶、壮、侗、仡佬、傣等族士兵,“其所部半为倮、瑶、佬”,还有战象50只(向傣族学习的象阵)。李定国领导的各族起义军以云南省各民族地区为抗清根据地(特别是傣族地区),起义军先后转战于红河以西、永昌以南、景迈以北的广大民族地区,坚持抗清斗争。

    1659年(顺治十六年)一月,李定国起义军在腾冲磨盘山一战失败,永历帝出走缅甸,李定国收集残余部队,自腾冲经南甸进入孟定,在缅宁(今云南省临沧)、耿马、孟连等傣族地区,继续发动当地各民族人民抗清。这时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在李定国的发动下,领导傣族人民参加抗清斗争,那嵩所领导的各民族武装是云南各族抗清武装中最强大的一支,当时那嵩坚守元江,李定国为不失信于那嵩,把妻儿留在元江,并将大量金银财物留给那嵩以作费用,还和那嵩约定共同出兵昆明,以复云南。此后那嵩又联络降清明将许名臣、高应凤等共谋举义,并联合各地土司武装向临安、石屏、蒙自等处进兵。清朝急调吴三桂等率兵前往镇压,清军兵临元江城,吴三桂对那嵩进行劝降,遭到那嵩的严词拒绝,并痛斥吴三桂。吴三桂下令攻城,那嵩进行了5个月的英勇抵抗,终因兵单力薄,又得不到李定国援兵的支援,城被攻破。城破之后,那嵩率家人登楼举火自焚,英勇牺牲。

    1661年(顺治十八年)云南大部分地区被清军占领,但元江和滇南各族人民还和李定国生死合作,孟连一带的土司向李定国耕田输粮,车里一带的傣族还和李定国报馈殷勤。当清军攻磨乃时“土司龙吉兆、龙吉佐等因与那嵩有约,坚不降,守城七十余日,栅破被执不屈死”。

    1662年(康熙元年),李定国到勐腊后,“遣官入车里借兵,复云南以救驾(永历帝),车里,暹罗俱遣使报礼向义甚殷”。后李定国在中缅边境闻永历帝被杀,哀伤成疾,于1662年六月病卒于勐腊。

    李定国领导的各民族抗清斗争失败后,云南各民族人民的抗清活动并未停止。1663年(康熙二年)昆明张绮、大理张泰及梅阿四、腾越尹庶、武定张发样、安宁鲁家柱等于会城起兵抗清,但不幸失败。1664年(康熙三年),嶍峨王杨祖、新兴王耀祖、蒙自李世藩等又联合滇东各民族人民举兵抗清,众至11万人,围攻临安、蒙自等10余州县。幸存的那嵩之子那烈亦率领傣族武装反攻元江。至此清初云南各民族的抗清斗争告一段落。

    二、乾嘉苗民起义。

    1795年(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松桃厅大塘汛大寨营苗族石柳邓与湖南省永绥厅黄瓜寨苗族石三保等人,聚集于湖南省凤凰厅鸭保寨副百户吴陇登家中,与吴八月、吴半生、吴廷举等人,在清朝的民族压迫和大量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共同商讨起兵反抗。他们提出:“驱逐客民(汉族地主),夺还苗地”的口号,商定于农历正月十八(2月7日)联络毗连的松桃,永绥、凤凰、乾州四厅的苗寨共同起义。这是湘、黔、川三省边区苗族在改土归流以后,因流官继续欺压百姓和满、汉地主兼并土地的必然结果。

    因石柳邓为起义进行的准备活动被官府发觉,所以松桃大寨营起义被迫提前于正月五日爆发,此后的几天之内,石三保在湘南永绥厅黄瓜寨,吴半生在凤凰厅苏麻寨,吴陇登在鸭保案、吴八月在乾州厅坪垅、吴廷举在三岔坪,亦均先后起来斗争。影响所及,湘西、黔东北一带苗族纷纷起而响应。因这次起义发生在清代乾隆、嘉庆之交,故史称“乾嘉苗民起义”。

    起义军曾攻下乾州厅城,先后包围松桃、永绥、凤凰厅城。他们攻打清军据点,夺回耕地,严惩作恶的百户及地主,与前来镇压的清军相持约2年之久。清朝剿抚兼施,在征调7省18万清兵大军压境的基础上,又笼络收买起义军个别领导中的动摇分子,并分化瓦解友军;加上起义军武器简陋,组织性与外界联系较差,势单力薄,各自为战,很容易受到分割包围,因此一些据点先后被清军占领。石柳邓率所部转入湘西后,曾与各路义军分别迎击来犯的清军,经乌巢河谷战役,吴半生、吴八月、石三保等先后被俘。1796年(嘉庆元年)七月十五日,义军占领达1年5个月的乾州厅城失守。十一月中旬,石柳邓与吴八月之子吴廷义等领导义军退守石隆寨。次年正月三日,在清军四路围攻下,起义军宁死不屈,取得击毙清军守备、千总、把总的战绩,最后全部壮烈牺牲。清政府在镇压乾嘉起义以后,在苗疆修复“边墙”150余公里,建碉堡、哨卡、关口1100余座,招屯兵7000人,备战练勇1000人,实施“屯田养勇,设卡防苗”的政策。屯田制度的建立,不仅掠夺了苗民的田土,压制了苗民的自由,后来屯租剥削日重,导致了此后再一次爆发的“革屯运动”。与此同时,清朝还在湘西风凰、永绥、乾州、保靖、古丈五厅县委任守备、千总、把总等苗官486名,加上百户、寨长共100o多人。在贵州省松桃厅委任守备,千总、把总179名,通事、百户、寨长72名,形成了苗族内部的封建统治阶级。清政府还在苗族地区普设义学、规定科举的录取名额,每届都有人考取苗举人,苗秀才等等。这一方面推动了文化教育,另一方面也为苗族地区知识阶层的出现和统治阶级培养接班人,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布依族人民的南笼起义

    在全国各地不断的起义,尤其是乾嘉苗民起义的影响下,贵州省南笼府(今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安龙一带)的布依族人民因土地被兼并,又因清朝为镇压乾嘉起义强行征布依族农民入伍的影响下,于1797年(嘉庆元年)在安龙县北乡当丈、洞洒二寨爆发起义。起义领导人韦朝元(韦德明),号七绺须,推举能做巫行医的布依族巾帼英雄王囊仙(王阿崇)为“皇仙娘娘”,取年号为仙大。韦朝元自任大王玉帝仙官,取年号为元顺,并建立丞相,副丞相、总管仙达、仙娘等文武官职,以统率义军。并以洞洒寨为京城,当丈寨为仙城,在方圆50公里内的36个大寨和几百个小寨修筑木栅石城,据险自卫。

    起义爆发后,二月二十七日攻陷永丰州管辖的定头城,接着又破官军关卡蚂蝗屯,围攻永宁城,大败清军援兵于永宁之北口马鞍桥。三月二十日攻占册亨城。三月底义军矛头直指贵阳,起义浪潮席卷整个黔西南及附近的广西、云南边境地区,桂、滇、黔交界一带的布依族及其他各民族人民纷纷响应。受到震撼的清廷,命令正在围剿苗民起义的云贵总督勒保立即从铜仁驰赴南笼。又令两广总督吉庆等由广西省西隆州,云南巡抚江兰等自云南省罗平州向南笼发动进攻,与贵州巡抚冯光熊等所率清兵进行会剿。从此,南笼义军进入了依寨坚守的艰难时期。

    四月十日,勒保率兵5000名由镇宁进攻关岭,起义军在大坡岭浴血阻击,1000多人壮烈牺牲。后来又在滇黔大路上重要关隘巴陇屯设卡坚守,坚持战斗5昼夜,亦不幸失守。此后清军“一路设卡安营,处处留兵防堵”,并收买叛徒,分化起义军队伍,但起义军仍勇猛作战。八月时,曾在黄草坝包围云贵总督勒保达一个多月。八月下旬,在清军猛攻之下,义军占领的捧鲊、黄草坝等地陷落,义军主力退守当丈、洞洒和册亨等据点。十月四日,京城洞洒、仙城当丈均被官军攻占,一万多义军牺牲,包括起义领导人韦朝元、王囊仙在内的2600多人被俘,十月十二日义军的最后据点册亨城失守,十月十七日围攻永丰州城的义军撤退,起义最后失败。十二月二十四日,起义军领导人在北京被害。起义被镇压后,清廷一方面在当地蠲免或缓征钱粮;清厘田亩,以靖苗汉之争。裁把事、土舍、亭长等名色,以杜绝科累。“定夫徭工价,以利穷苗”,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布依族农民的压迫。而随着起义后,“客民”迁入日增,带来先进生产工具与技术使黔西南民族地区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有了较快的发展。

    四、土家族地区的白莲教起义

    白莲教始于南宋初茅子元创立的白莲宗,为佛教净土宗的一派,初崇奉阿弥陀佛(无量寿佛),提倡五戒。元代渗入其它宗教观念,改崇弥勒佛。

    16世纪初以后,奉无生老母为创世主,宣称无生老母派弥勒佛等神佛下凡,救度迷失在红尘的皇胎儿女。此后,教派林立,不下百种,而且互不统属,头目亦各有不同名称。

    18世纪后半期,河南省鹿邑人刘松以白莲教组织起义,事发被捕后,其弟子赴川、陕、鄂一带传教。湖北省来凤,四川省酉阳一带土家族地区的白莲教,就是从陕西省一带传来的,一些丧失土地的土家族贫苦农民和手工业工人均纷纷入教为教徒。当时的土家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已有相当发展,实物地租“四六分成”,佃户所得未及一半。田赋猛增,差役沉重,天灾人祸之际,高利贷年利竟达80%之高。在乾嘉湘西,黔东苗民起义影响下,陕西省平利县来此传教的王子俊子1796年(嘉庆元年)二月由襄阳到来凤,通知教友,约定日期与荆襄地区的白莲教同时起义。湖北省来凤县教徒于二月十五日在小坳大教首唐贵家中祭刀,白布绕头,白旗为号,旗鼓寨大教首田谷敦,夹牛洞向文进,享康里王长清也同时起义。四川省长阳县林之华、覃士辉等也高举义旗,揭竿而起。来凤一带短短几天,加入白莲教起义的土家、汉、苗族达三四万人。各教首之下,分率七八百或三四千人不等。他们构筑据点,并向四川西阳,湖北咸丰、湖南龙山等地活动,从教者日众。

    清政府除了竭力防止湖北省白莲教与湘西苗民起义军发生联系外,还增拨兵力,阻止白莲教蔓延扩大。在小坳、茶园溪等地被官兵占领后,起义军又聚集宣恩、咸丰、龙山、桑植4县,共有教民数万人,分编九营,齐集旗鼓寨,坚持战斗。七月初,川、湘清军分四路合攻旗鼓寨,经缴烈争夺,终于在七月十八日失守,近万名教民壮烈牺牲,2000多人被俘,数千间草房,1000多间瓦屋楼房被焚一空。被俘者则在龙山县全部被害。次年三月,清军向长阳县教民义军屯集地黄柏山发动全面进攻,义军忽分忽合,又南又北,进行灵活机动的战斗。十月,各省官军云集鄂西,在地主乡团的配合下,使各地义军惨遭镇压,到1798年(嘉庆三年)春,义军首领被俘,土家族地区为时两年的白莲教起义终于失败。

    五、嘉庆年间云南大理等地各民族起义

    嘉庆年间是清朝统治由盛转衰的时期,政府腐败,剥削加重,致使全国各民族反抗斗争屡屡发生,云南各民族人民也掀起了反抗清朝统治的高氵朝。

    1796年(嘉庆元年)威远县牛肩山一带发生饥荒,拉祜族人民不堪乏食之苦,在扎杜的领导下起来反抗,袭击官府和夺取清军粮库。起义得到缅宁“佧佤”(佤族)、蒲蛮(布朗)等族的响应,“倮黑(拉祜)、佧佤、蒲蛮诸夷滋扰缅宁”。扎杜领导的起义和佤、布朗等起义军在大黑山一带会合,共同围攻缅宁城,使清朝为之震动,急调云贵总督勒保率兵回滇镇压。1797年(嘉庆二年)扎杜在与清军的战斗中被俘牺牲,起义军遭到重大损失,余部退入大黑山一带,准备再度起义。

    1797年大理、赵州、楚雄等10余府州县发生了因“盐案”引起的白、汉、彝、回等族大起义。起义的原因是清政府将云南民办民运的盐井改为官办官销,“始则计口授食(盐),继则按户分滩”,“始则先课后盐,继则无盐有课,人民诉之官府,官府又袒护盐官,对告状人民或立毙于庭,或羁死于狱……遂至酿成此祸”。因此在1797年三月,蒙化、太和(大理)、邓川、赵州(凤仪)、云南(祥云)、永北、鹤庆、浪穹(洱源)、楚雄、大姚、元谋、定边、禄丰等处,以压盐致变,“缚官亲门丁、蠹书凶役及本地绅衿之为害者”进行惩处。10余府州县的白、汉、彝、回等族人民在几天之内纷纷起义,占领州城,捉杀贪官污吏。清政府迫于起义人民的强大势力,被迫采取了一些缓和措施,于1799年(嘉庆四年)重新制定章程,“罢官盐,改归民运民销”,这次起义斗争取得了胜利。

    1799年,猛猛(双江)拉祜族因不堪忍受土司“虐其民”,在李文明领导下举行起义,此时原扎杜起义军失败后退入大黑山的义军余部也来到猛猛,与李文明义军一起共同攻占了猛猛。李文明还联络阿佤山等地的佤、拉祜等族人民参加起义,于是有阿佤山拉祜族头目李小老率领的拉祜、佤族等五六百人的武装来到猛猛,孟连铜金和尚张辅国也参加了起义,猛猛、坝卡50余寨的拉祜等族投入到起义队伍之中。清朝派兵前往镇压,起义军机智地转入丛林中隐蔽,使清军被困于南洒河。清廷大震,将云贵总督富钢、巡抚江蓝撤职查办。又调书麟为云贵总督,永保为云南巡抚,率兵前往镇压。清军采取“以堵为上策”和分化瓦解起义队伍的手段,诱降了张辅国,利用他分化瓦解起义军。

    1800年(嘉庆五年)起义军据点坝卡被清军占领,李文明、李小老奋战牺牲,起义被镇压。

    1810年(嘉庆十五年)宾川、大理等地在四川省等地白莲教的影响下,举行了一次起义。这次起义首先由宾川张俞与朱九桃(四川省白莲教徒)来往于云南(样云)、大理、姚州、禄丰、昆明等地,酝酿和组织起义。以后又与昆明阳党中秘密约定在1810年二月在宾川、昆明同时起义。由于宾川提前起义,且起义计划失密,当起义军到达宾川城时,官军早有准备,起义群众又尚未聚齐,因此起义军被迫退守铁城。清朝速急调兵,在各城阻击起义军和镇压准备起义的群众。起义终于遭到失败。

    1817年(嘉庆二十二年)滇南红河地区由于遭受土司等苛派扰累,致令饥寒而爆发了哈尼、彝、汉等族人民的起义。是年三月宗哈窝泥(哈尼族)高罗衣同教读章喜(汉族)、马哈礼(回族)、朱申(哈尼族)及高罗衣侄高借沙等共商起义。高罗衣自称窝泥王,封高借沙为大都督,章喜为军师,朱申、马哈礼为副军师,聚七八百人,攻麻栗、新街、芭蕉岭等寨,打败了土司普承恩。高罗衣继攻逢春苓,杀土目龙定国,起义军发展到1.6万人。义军继续北进,欲攻临安府,被清军防江官兵击退,章喜被俘。云贵总督伯麟又率官兵和土司兵前往镇压。于是起义军改变进攻临安的计划,沿江北上进入瓦渣、溪处两土司境内,瓦渣土司逃至元江,溪处土司投降,义军直逼元江城。伯麟便兵分两路:一路救援元江,一路由中道过江进击。起义军经过激烈战斗,高罗衣、朱申、高借沙被俘后牺牲,马哈礼幸免于难。1818年(嘉庆二十三年)高罗衣之堂侄高老五继称窝泥王与马哈礼在纳更土司境(元阳)再次起义,攻下稿吾卡,并由蛮密渡过红河,进据临安城外20公里的牛肝哨,清临安“总兵李庆云闻风闭城”,云贵总督伯麟派兵击退,义军退回红河江外,固守打雀山顶,不幸高老五、马哈礼被俘牺牲,起义再次被镇压下去。

    嘉庆年间是云南各民族人民起义的高氵朝时期,起义此仆彼起,波及到云南省的各个地区,且多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联合起义,起义规模越来越大,扩大到几个乃至10几个府州县,参加起义的群众也越来越多。这些起义虽然都被统治者镇压下去了,但它却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推动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

    六、滇西北各民族联合起义

    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滇西北各民族曾举行过多次联合起义,其中以维西恒乍绷、永北唐贵领导的两次起义规模最大,波及地区广,影响深,它在滇西北各民族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一)恒乍绷领导的起义

    1801—1803年(嘉庆六至八年)在滇西北的维西地区爆发了以傈僳族恒乍绷领导的包括傈僳、怒族、白、纳西、汉等族的起义。起义原因是滇西北澜沧江与怒江地区各民族深受清朝官吏、土司、喇嘛寺的三重压迫剥创,致使民怨,欲起反抗。起义的直接原因是维西大旱,冬季又遭雪灾,但清朝官府、土司、喇嘛寺仍然横征暴敛。当饥饿的群众向康普、古刹两寨土司借粮时遭到拒绝和辱骂,愤怒的各民族群众便在恒乍绷的领导下举行了起义。起义群众攻入康普、古刹两土千总和喇嘛寺,将其囤粮积谷、牛、羊、金银全部分给周围的傈僳、怒、白、汉、纳西各民族人民。1802年(嘉庆七年)维西厅守备闻讯后派兵50名前往镇压,被起义群众击毙49名。继后起义群众烧了千总衙门。占领了喇嘛寺和附近塘汛、仓库、银厂等。这时维西、丽江等地人民纷纷参加起义,共推恒乍绷为起义军首领,并在岩瓦、康普建立据点,提出了“借粮抗官,分种田地”的口号。起义军的领导人还有腊者布(傈僳族)、别的扒(傈僳族)、乌恒布(傈僳族)、李秃树(汉族)等人。1902年二月腊者布领导的义军消灭了康普附近50余寨的清军和土司残余势力,控制了维西北的要隘金江桥。李秃树领导的义军攻下了维西城南的树苗、小甸、吉尾等地。另一支起义军占领了石鼓,切断了清军交通要道。清朝令云贵总督觉罗琅玕亲往镇压。起义军在鲁甸太平塘一役消灭了琅玕的先遣部队1000余人。清廷大为震惊,督责琅玕大举进击。四月腊者布围攻维西城不下,退入小维西,后不幸中敌奸计被俘牺牲。李秃树义军亦在进攻小维西的途中被围困,起义军大部分牺牲。五月义军据点康普被清军攻破。但起义军仍在各地抗击清军,九月义军退守澜沧江岸继续战斗。十月,恒乍绷、别的扒、乌恒布等重整起义队伍,统领各路义军继续战斗,在鲁甸伏击清军获胜,打死昭通守备和清军150余人,起义军士气大振,在各山上设滚木擂石,管内挖壕,栽插竹签。低处则埋伏放弩,使清军处处被动挨打。

    1803年(嘉庆八年)三月,清朝加紧了对义军的镇压,仁宗先后下旨23道,加派官军和地方团练五六万人,征调了云南全省30多个府州县的夫役粮响,大举进攻起义军。四月,澜沧江东岸起义军被清军打败,全部转入澜沧江西岸。五月,清军渡澜沧江进攻西岸起义军,并采取长时期封锁渡口的策略,致使起义军粮源断绝。八月,恒乍绷、乌恒布在抗击数千清军的围攻中,乌恒布牺牲,恒乍绷突出重围。九月,恒乍绷、别的扒在泥金箐顶再次被清军包围,别的扒被俘后被官军杀害。十月,恒乍绷也在拖罗箐壮烈牺牲。历时两年多的维西各民族起义被清王朝镇压下去了。

    (二)永北唐贵等人领导的起义

    在恒乍绷起义后不久,永北地区的傈僳、彝、汉、傣、回等族人民又在唐贵、傅添贵等人的领导下举行了大规横的起义。这次起义的原因是因土地问题而引起的。永北地区的傈僳、彝等族长期以来受到高氏土司的统治,成为土司的奴隶或农奴,改土归流以后又租种高氏土司和汉族地主的土地。由于永北地区地主经济的迅速发展,高氏上司为了“图得银价”,便将原来租与傈僳、彝等族的耕田大量抽回卖与汉族地主,“有典出十分之七八者,有十分之三四者,夷人无田可耕,因与汉民为仇”,,“以致栗粟生计日难”,于是因土地问题引起了这次规模庞大的反抗起义。

    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十月,永北公母二寨傈僳族首领唐贵、傅添贵等20余人因土司“抽租夺祖”和汉族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而秘密聚会,酝酿起义,提出了“驱逐汉民(地主),夺回夷人土地”的口号,并秘密联络四山的傈僳、彝、汉、傣、回筹备寨农民,决定举行大规模武装起义。

    1821年(道光元年)正月唐贵、傅添贵、陈天培(汉族)、沙李得(回族)、梅依老十(彝族),刀周(傣族)等23人聚会献血盟誓,于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公山寨正式起义。起义军公布了领导人名单:公推唐贵为地王,傅添贵为制命先生,陈天培为顺天先生,杨老五为顺天天师,波付为军师,梅依老十、沙李得为将军。还封有千总、把总、兵头、治水娘娘等,树起了黄色的起义旗帜。起义很快得到各族群众的响应,起义军发展到1万余人。起义军在唐贵等人的指挥下,一举攻下了永北、大姚二县城,然后将夺回的土地和财物“分散贫者,使各安生业”,使起义军势力得到进一步扩大。

    永北起义军的浩大声势,使清廷大为震惊,先将云南“畏葸不前”的提督、楚雄协副将鹤丽镇总兵等人革职,再命云贵、四川两总督协同办理,又派成都将军尼玛善为钦差大臣,统率滇、川、黔3省兵力,调拔川、滇两省库银三四万两,征调云南省70余州县的夫役粮草进行镇压。在大量清军的残暴镇压下,1821年四月,大姚农民起义军的主要据点拉古、芝麻庄等寨被清军攻破,起义首领陈天培、刀周、梅依老十等先后牺牲。接着,清军集中兵力猛攻永北义军据点公母二寨,义军在唐贵等人的指挥下,凭险进行英勇抵抗,多次击退了官军的进攻,最后终因力量悬殊,义军首领唐贵等人先后牺牲,起义宣告失败。

    清军对起义地区进行了报复性的屠杀,但各民族人民仍坚贞不屈,以“宁走险路三千里,不作顺民留老家”的西迁办法继续与清朝斗争。这次起义虽然失败了,但也迫使清廷采取了一些有利于群众的措施,首先是惩处了一批贪官和土司,其次对土地问题也采取允许夷人赎回被夺土地的规定,再次是禁革了土司的一些苛派,暂时缓和了这一地区的民族矛盾。

    七、湖南瑶民起义

    湖南省南部是瑶族的主要聚居地区之一,他们长期居住在山区里,过着不服徭役,不纳赋税的生活。19世纪中叶,清朝在各地增赋添税,搜括民财,1831年(道光十一年)又下令“山田升科”,过去不纳税的瑶族山区也要征税,加上当地官府,地主霸占瑶民山林,逼使他们起而反抗。湖南省江华县瑶民赵金龙于是年的十二月二十九日,以红布裹头为号,率先在两河口地方起义。由于事先已与南木冲、大冲等九个冲联系,又筹办了硝药、铁砂等军械弹药,准备工作做得很好,因此起义后,队伍迅速扩大,由五六百人发展到两三千人,他们由江华进入兰山、宁远、新田等县,在各地瑶、汉、壮族人民响应下,起义军拥有1万多人。

    清朝在派出官兵几次进剿失败以后,又委派湖南提督海凌阿和宝庆协副将马韬率兵3000人,由宁远进攻兰山。赵金龙闻讯,设计派起义战士假扮民夫为官军搬运军械,并在词堂圩伏击清军,一举杀死海凌阿和马韬2人,取得大胜。从此“金龙出大洞,海马(指海凌阿,马韬)归池塘(祠堂)”的佳话,一直流传至今。祠堂圩战役之后,起义军声威大振,桂阳、常宁等地瑶民亦踊跃响应,起义军曾攻占常宁、武冈、新宁等县城,势力扩大到整个湘南和广西省贺县、富川和广东省连南、连县等地。在此情况下,清廷于1832年(道光十二年)三月再次征调湘、鄂、粤、桂、黔5省兵力,以户部尚书禧恩为督剿,镇压以赵金龙为首的瑶民起义。三月下旬,起义军被围困于常宁县的洋家镇。人经20多天苦战,只有小部分人突围,赵金龙与大部分战士都壮烈牺牲。

    与此同时,瑶民赵天青在广东省黄茅冲;盘均华等在广西贺县;房大第六等在广东省连州的八排地区也都纷纷起义。赵金龙余部转移到粤北山区后,以赵子青为首领,与盘均华义军联合,也坚持了一段时期的斗争。

    赵金龙瑶民起义发生在清朝晚期,天地会、太平天国运动的前夕,是瑶族历史上农民起义的新高峰。清朝在镇压起义后,为了巩固在瑶族地区的统治,设团总,建“瑶长”、“瑶练”制度,亦作了一些诸如“严禁侵占山场”,瑶民可以赎回典当出去的土地,以及推广种植木棉,设立义仓等善后措施,对缓解矛盾和瑶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八、18世纪凉山腹地奴隶的反抗斗争

    18世纪中叶凉山腹地布拖坝子的奴隶进行了一次有组织的反抗斗争。参加起义的主要是汉根阿加(掠夺来的汉族奴隶)。汉根阿加地位最低,受剥削压迫更惨重,要为奴隶主服各种无偿劳役,奴隶主可任意强夺汉根阿加的牲畜、粮食,挑选其子女作为陪嫁丫头和呷西,甚至任意买卖和杀害,因而汉根阿加的反抗屡见不鲜。

    布拖坝子比补、吉狄、木魁、莫什4个家支的汉根阿加由于不堪忍受奴隶主的任意杀害、打骂和买卖,进行秘密会议,决心团结起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会议由比补家支的汉根阿加苏甲吉迪、歇呷尔沙和吉狄家支的汉根阿加阿约丁则、歇呷尔吉等主持。会议针对奴隶主的各种剥削,特别是把奴隶当作牲畜一样随意买卖,决定向4个家支的黑彝奴隶主进行武装斗争,但后来又考虑到武装反抗必然要引起奴隶主的联合镇压,况且自身的力量也不足,因此会议最后决定用请毕摩进行诅咒的方法向奴隶主进行斗争,并决定了诅咒的时间。会议还规定参加诅咒的汉根阿加,每户出鸡一只,酒1罐,10户共出羊1只。诅咒会上杀鸡宰羊喝血酒,宣布:奴隶主如果杀害和买卖他们就要集体开会诅咒奴隶主;还决定为了团结更多的汉根阿加,此后,布拖坝子所有他们这一等级的人都称“赤黑”,不许再称“朔”(对汉人奴隶的贱称)。他们还认为自己也是人,也应当有个姓,因此便以赤黑为姓,举行的诅咒会也称为“赤黑蒙格”(赤黑大会)。从此以后但凡遇赤黑被杀害或被出卖,多半都要举行“赤黑蒙格”诅咒奴隶主。每年的四、五月间召开例行的集会,如有重大事情发生,可临时决定召开赤黑大会。每次参加集会者最多时达1000余人,最少也有三四百人。会议一般是白天召开,当天结束,也有延续二三天的。集会时赤黑们打着白色、红色、黄色的旗帜,白旗上有青布作的十字架。会上除由毕摩对奴隶主进行诅咒外,还由赤黑头人,受害者当事人及有关人相继发言,揭发所受奴隶主残酷压迫剥削的事例,造成反抗压迫剥削的声势。

    “赤黑蒙格”的斗争形式,从18世纪开始坚持了200余年。后来的“赤黑蒙格”不仅对奴隶主进行诅咒,还揭露奴隶主残暴统治,向奴隶主发出严厉警告,甚至还提出改善奴隶生活的4点要求:(1)不准随便往远处出卖阿加子女;(2)不经阿加子女同意不准配婚;(3)已经配婚的阿加妇女不再为奴隶主背水;(4)出嫁外村的阿加妇女不再为奴隶主服劳役。这些要求最后虽终未能实现,但在奴隶群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赤黑蒙格”斗争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由于赤黑们有了联合团结的组织,迫使奴隶主不敢再任意买卖和杀害赤黑。“赤黑蒙格”已成为阿加反抗奴隶主剥削压迫的象征,在毫无人身自由可言的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竟能组织起统一名称和集会制度,并敢在集会上对奴隶主进行诅咒和提出反对奴隶主压迫的要求,还能坚持斗争多年,这确是阿加反对奴隶主斗争的一个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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