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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沉沦 西欧封建社会(四)

    第四章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

    中世纪西欧的历史显然如同其他地区一样,被帝王将相的业绩、圣徒教士的神迹、淑女命妇的逸闻等所充斥,对于那些湮没无闻的不留文字文献的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则往往所知甚少。过去人们相信中世纪的农民没有历史,但今天人们相信“历史并不仅仅是从文献中写出”,在考古学家地理学家甚至植物学家、土壤学家、化学家成为了历史研究的朋友的今天,去描述刻画中世纪农村社会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极其必要。让我们的笔触走向田野。

    一、西欧的乡村化——早期农村社会

    乡村化

    罗马人的文明是城市的,至少从表象来看如此;中世纪西欧的文明是乡村的,无论从表象还是实质来看都是如此。罗马城市解体崩溃之后,中世纪的西欧朝着全面的乡村生活方式迈进。

    城市几乎完全消失,在英国、在莱茵河东西两岸、在高卢、在西班牙,甚至在意大利,城市要么已经不见了,要么即使存在却已经难现昔日的辉煌。偶尔的断垣残壁在夕阳的余辉中令一些缅怀罗马光辉业绩的文人徒然伤感。或者牧童在那里放牧,或者一位农夫从田地中犁出一块罗马古城墙上的砖头,拾起又随手抛向田埂。加洛林时代的行政法规中根本没有城市这一词汇,查理曼的著名的“领地管事须知”中看不出他对城市生活有多少兴趣和关心。在南部地中海周围虽然存在一些古罗马的城市,但这些城市的生活与乡村几乎难以区分。墨洛温时期的第戎虽然城墙高达30英尺,四门皆在,看似繁荣却不被称为城市,使格里高利甚感奇怪。城内或者粮田处处、或者葡萄园环绕、或者牛羊满街,数百居民多以农业为生,是居住在城里的乡下人。

    农村概况

    村庄村庄取代城市成为历史视野中的亮点。人们比邻而居,形成村庄。无论村庄的规模和外在的形式如何,它们都提供了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居住场所,同时也就提供了人们开展生产劳动和生活的中心。村庄是一个小社会,人们在这里耕种土地、繁衍后代、创造文化,而通过道路交通这一个个小社会被连接起来,构成中世纪这一大社会。

    房屋建筑依地区特点而呈现不同的特色,地中海沿岸多以石头为建房的材料,英国威尔士则以竹结构房屋为主。而西欧大多数农村的房屋是土木结构的小茅屋。这种茅屋以泥笆墙为四面或两面支撑,以木制的三角形为拱顶,房顶多盖茅草或秸秆。将黏土草皮等混合,然后倒入由两块木板夹成的木槽,以人力夯实,待其干燥卸下模板,便成了泥笆墙。这样的土屋年深日久往往易于损坏,所以需不时翻盖,或撤换旧的茅草换上新的,或加固泥笆墙。许多这样的房屋簇拥在一起就成为村庄。

    村庄是一个较为固定的定居点。每一座房屋及其周围的宅地,称为“曼苏斯(mansus)”,都是独立和不受侵犯的。人们往往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宅地圈围起来,禁止他人随便进入,违反者将处以重罚。这样的“曼苏斯”及在上面建立的家庭成了村庄社会生活的核心,外来者很难进入,他们只能在外部住居,于是构成了第二居住区。村庄周围往往有富饶肥沃的土地,供村民耕种取食。西欧河流众多,水源丰富,故村庄多为河流环绕,丛林草地密布。

    村民与社会此时的西欧农村社会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曼苏斯”一词反映了这一基本的家庭观念,它狭义是指在一个村庄中一个家庭的安居之所,安置火炉的地方,广义扩大为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农业实体,即农民家庭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耕地、宅地及其他。在日尔曼方言中与之对应的称呼为“胡巴(huba)”,在英格兰称为“海德(hide)”。较大的家族可能是村庄生活的重要单位,如法国某地一个大家庭拥有68英亩耕地,其成员有20人,包括两个已婚的兄弟(一个有3个孩子,一个有5个),一个已出嫁的姐姐和她的6个孩子,一个未出嫁的妹妹。但这时以一对夫妇及其孩子组成的小家庭实际上已经成为最基础的单元,他们拥有自己的份地进行生产。

    农民的身份在此时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自由与不自由的法律界限以及社会生活的界限都很清楚。出现了自由的曼苏斯与不自由的曼苏斯,后者必须向领主服劳役。从最初的自由人变成不自由人,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人们往往将其称为自由民的农奴化。但是早期自由人为主导,农奴并不占多数。

    几乎每一个村庄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地方领主,村庄中的土地为领主控制,往往以庄园大地产的形式存在。大地产的存在与农民小农经营构成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两极。不仅大地产的主人与农民阶级形成阶级的对立,而且在经营方式上形成鲜明的对照。领主自己进行独立经营的那部分被称为自营地,农民租种的部分称农民份地。领主自营地的经营体系建立在剥削农民劳动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劳役地租。农民无偿为领主耕种庄园的土地,来维持自营地的运转。

    无论农奴劳动还是自由劳动,无论是农民小农经营还是庄园的大地产经营,都未能提高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土地的耕种采取粗犷的经营方式,广种薄收。实行的是二田制,耕地分为两块,一块耕种一块休耕,每年轮流进行。许多地方没有耕犁,仅以树枝之类的东西在田地中纵横划过。一种名为摆杆步犁(araire—plough)的犁具,没有金属犁铧,也没有犁壁,只能划破土壤的表层,不能深耕,于是需要间歇性的手挖深翻来达到深耕的目的。较为精致的装有犁铧和犁壁的轮犁,虽然在使用却不能普及,因为它对耕畜的要求很高,必须以犁队的方式进行耕种,使得任何个人都很难组织和利用。工具的落后,技术的粗糙,使西欧农业生产水平一直停滞不前。以播下一粒种子所得到的收获来计算,则西欧直到10世纪的种子收获率仍然没有超过2:1,这是何等之低啊!从加洛林时代的有限的文献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粮食的积蓄和剩余,更多地我们读到的是饥荒和饥饿的威胁。青黄不接的饥困无处不在,遇有荒年则只能沿门乞讨。791年的一次大饥荒使农民被迫互相残食,有些更残食家人。

    农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但也不排除商业及其他行业的存在。乡村化的直接结果是自然经济占主导,但自然经济下同样存在一定的商品经济。真正的自给自足在任何时候都难以做到。即使在最小的村庄也存在类似周集这样的市场,以至查理曼的敕令中警告其总管不要将自营地劳动力吸引到市集上来,因为他们在市场上无聊闲逛耗费光阴。当然,市场的存在也使领主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于是他们鼓励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也鼓励他们的管家直接插手商业活动。例如查理曼的皇家自营地每年通过出卖谷物而给宫廷带回大量货币。这些商业行为已经超出了农村的限制,有些甚至呈现出长途贸易的特征,艾因哈德就提到美茵兹的商人在河的上游购买小麦到下游出卖。因此,货币(有黑银之类的便士作为交换手段)的存在,商业的有限发展使农村的经济并不表现为绝对的自然经济。

    二、垦殖运动与农业的拓展——盛期农村社会

    垦殖运动

    即使到10世纪末期,西欧的大部分土地都是森林、荒地或沼泽。意大利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种,法兰西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低地国家(指今天的荷兰、比利时所在的地区,又音译为“尼德兰”)和德国土地的2/3,英格兰土地的4/5,都没有耕种。因此土地开垦是在人口增加和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之后才真正开始的。据估计在公元1000年左右,意大利有人口500万,法兰西及低地国家有600万,不列颠有200万,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有400万,比起公元7、8世纪增加了1倍多。而到1348年黑死病前,这些数字分别为1000万,1900万,500万,1150万,人口增加都在2-3倍左右。但是,人口增加既是垦殖的动力,也是垦殖的结果。西欧人口的真正增长是在12、13世纪垦殖最为剧烈和最有成效的时期,说明人口在土地开垦增多、可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的前提条件下得到了相应的增加。

    人口的增加刺激了土地的开垦。西欧垦殖运动大约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0、11世纪前后的砍伐森林,扩大林中耕地时期。这一阶段相对比较缓和,砍伐和开垦也是时断时续的,更是地方性的。农民在自己村庄和田地的周围进行的此类蚕食性的开垦。往往将新垦的土地作为过渡地带,在缓慢的发展中逐渐纳入农村的开田制下进行耕作。虽然规模不大但仍然造成西欧地理外貌的一定的改观。第二阶段是建立新的村庄时期。此时西欧的土地开垦进入最为激烈和最有成效的阶段。时间当在1150-1200左右,此时从事垦殖不再是农民个人的私下的行为,而是得到地方领主的支持与鼓励。很多垦殖是由领主牵头出资,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付出劳动。此类土地多位于沼泽山林或其他不适宜耕种居住的地区,所以领主往往采取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人们来此定居。在开垦之初,领主还经常给农民提供几个月的饮食,他们与农民订立协议,给农民提供安全保障维持和平。那些无地的农民集体为领主开垦土地同时也为自己建立起新的村庄。这种开垦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领主出资让农民开垦土地,然后从他们帮助建立的村庄或庄园中分享各种权利,获得利益,如征收各种费用,享有禁用权等。所以我们看到有时是教士僧侣出资招兵买马雇人开垦荒地,而荒地的主人则与僧侣达成协议分享新建立村庄上的各种权利;有时是贵族家庭进行投资,有时甚至是城市富有的市民出资进行投资开垦。这一阶段的开垦在德国东部最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开垦森林和河流冲积地及沿海土地。在低地国家海水侵占了其土地的1/5或1/6,所以在11—13世纪时,修道院、地方领主、市民和农民自行组织起筑堤和排水协会开始修建堤坝,以巨石建成坚固的“金城”抵挡海水的侵袭,围出大量的土地,并排干沼泽使之成为可耕种的粮田,新的繁庶的农场出现了。在意大利、在西班牙、在英国都有类似的行为。第三阶段是垦殖运动速度和规模以及成效都相对缓慢的时期。但是土地开垦仍然在断断续续地进行,其中以德国的北部和东部持续的时间最长,一直持续到14世纪。

    第二阶段是中世纪西欧农村历史的转折点,在几个世纪的土地开垦中,西欧整个地理面貌甚至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可以说西欧今天的地貌特征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和固定的。为自由或财富的诱惑所吸引,成千上万的拓荒者响应僧侣、主教、君主、领主的号召,在西欧大地上烧掉丛林、砍伐森林和灌木,利斧快锄齐上,使林地变成耕地、草地、牧场。在广袤无垠的森林中,人们开垦土地建立大的村庄和农场。到处是拓荒者建立的市镇和定居点,原先森林稠密覆盖地广人稀的地区和国家,森林大部分消失了,城市和村庄出现了。看一看英国的情形就可以明了,曾经是西方森林最为稠密的不列颠,除了少数残余现在已经没有多少森林了。由于土地开垦,法兰西的诸多为森林覆盖的省份变成了今天的样子,如阿图瓦、皮卡尔迪、法兰西岛、诺曼底、香槟、上勃艮第、默兹河和孚日山区、布列塔尼、波瓦图、阿奎丹及法国的东南部都变成了草原牧场和耕地。而从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到阿尔卑斯山,从维斯杜拉河到莱茵河和孚日山,超过德国的北部、中部和西部以及奥地利瑞士的森林和荒地,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新的农耕地出现了。

    正是由于这一伟大的垦殖运动,西欧农村在11—13世纪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研究证明整个西欧乡村确实发生了改变其经济地理格局的变化,与此同时在垦殖作用下,其农业生产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确实13、14世纪的人们在面对肥沃的耕地、广袤的牧场、郁郁葱葱的草地时是很难认识到几个世纪前它们多是森林或荒地和半荒地。北方到处是绿油油的大麦小麦,南方则多为繁茂的葡萄园和水果园。正如法国学者布瓦松纳所言:“这种拓殖的结果,就是使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土地都得到了耕种。它有助于把一直为东方所拥有的经济霸权转移到西方各国手中,并使它们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繁荣,甚至比罗马时代的繁荣更甚。”

    11-13世纪农业的发展

    伴随土地开垦、人口增加而来的是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首先农业技术得到提高和发展。在英国、意大利及法国、德国出现了不少关于农业耕作的书籍,它们或讨论种植业或讨论畜牧业,如英国有沃尔特·德·亨利的《田庄管理》、无名氏的《田庄管理》以及《佛列他》等农业著作。这些著作的出现说明人们对农业生产的关注和研究以及农业生产在经验上的进步和积累。虽然它们所讨论的问题及提出的一些方法和建议在今天看来不足为道,但确实反映了西欧农业生产的进步和发展。农业技术在中世纪盛期的发展被一些学者称为“农业革命”,主要表现为重犁的使用和马代替牛用于犁田以及三田制代替二田制。与早期的轻型耕犁不同,重犁有犁刀、犁铧和犁壁,三者结合使土地的犁耕变得更有效率。铁制的犁刀、犁铧和犁壁使土地的深耕成为可能,犁壁将犁起的土壤翻向一边也利于杀死杂草。重犁的出现使土地的形状从方形变成较为狭窄的长条形,也使十字交叉的来回犁耕土地变得没有必要。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洛克认为在北欧条田和以条田为基础的庄园出现于使用重犁的地区,重犁在形成北欧农村社会的外在特征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在那里人们集体装备八牛犁队,共同耕种插花交错的条田形成著名的开田制和共耕制。虽然我们很少看到八牛犁队的具体耕作图形,但不可否认的是重犁犁队在耕种北方湿重的黏土上有很大的优势。它也确实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

    畜力是中世纪农业的主要动力,以牛和马为主。畜力的提高得益于牛轭和马挽具的改进以及钉马掌的发明。早先多用牛轭来挽马,结果由于牛轭的肚带和颈带压迫马的胸部和喉部的静脉和气管,而使马呼吸困难,脑部供血不足,于是影响了马的潜力的发挥。新的马挽具是固定的垫肩轭具,它搁置于马的肩部,能使其自由呼吸,血流通畅。于是马的力量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据当时人的证明,一个使用旧的牛轭挽具的马队仅能拉动1000磅,而使用新的马挽具则能拉动4-5倍的重量。由于马挽具的发明再加上马的耐力比牛大,于是在11世纪末的北欧平原上出现了以马代替牛用于耕种的情形。学者们一致认为马代替牛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12世纪英国的许多文献中都提到马用于犁耕土地,法国更早。但马并没有真正取代牛而成为农业耕作中的主导,更多的情形是直到13、14世纪马仍然多与牛共同组成犁队,如二牛三马的犁队,六牛二马的犁队,也有纯马组成的八马犁队但数量不多。

    谷物轮种的三田制被学者称为“中世纪西方最伟大的农业发明”。二田制是一田播种一田休耕,它是西欧早期最为典型的农业耕作制度。到12、13世纪三田制逐渐取代了二田制。与二田制相比,三田制不仅增加了播种面积而且还节省了畜力和人力。在三田制下土地被分成3部分,一部分播种冬季作物如冬小麦,一部分播种春季作物如燕麦、大麦或各种豆类,一部分休耕。第二年再轮着耕种和休耕。13世纪亨利·德·沃尔特在向人们推荐三田制时举例如下。一个犁队(六或八头公牛)在三田制下能犁耕180英亩土地,而在二田制下则只能犁耕160英亩。试看下表:

    二田制三田制

    耕地面积160英亩180英亩

    每年播种面积80英亩120英亩

    每年休耕面积80英亩60英亩

    犁队犁耕面积240英亩240英亩

    当时休耕地一般每年犁耕两次,播种地犁耕一次。故二者的犁耕面积相等而播种面积不等,即付出同样的劳动二田制却没有三田制的收获大。三田制的优势也正在于此,它增加农民耕种面积约1/8,增加生产率约50%;它使农民的劳动(如犁田、播种、收获等)在一年中更为平均地分配,而不是那么集中,故增加了效率;它减少了饥荒的发生,因为它种植不同的作物为人们准备了不同的食物资源,而像燕麦等的种植则为马提供了更多的饲料,又使马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至于豆类的种植则使土地肥力增强,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在三田制下,施肥比较精细,能保持土壤肥力不致过早地衰竭。

    “农业革命”一词虽然有夸大此一时期技术进步的倾向,有些如英国历史学家蒂托所言“将犁放到马的前面”即本末倒置,但此时技术的进步是不能否认的。除了我们所说的重犁、马用于农业及三田制的出现外,农业生产中的许多其他技术也在发展和进步,具体有施肥、选种、播种及田间管理等。

    土地的开垦及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使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首先,作物种类增多,除了裸麦、大麦、小麦、燕麦,又引进了撒拉逊谷物——荞麦。豆科作物的种植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粮食而且由于豆类的固氮作用也增加了土地的肥力。12、13世纪的西班牙和意大利开始了大米的种植。小麦则成了所有国家出口的重要粮食作物。市场园艺业也有了巨大的进步,除了普通的蔬菜,还从东方引种了冬葱、向日葵、菠菜、茄子等。沿地中海一带的国家到处是茂盛的果园,种植着橘子、杏、无花果、石榴、柠檬、橄榄等。即使在英国、低地国家、德国和法国北部也出现了葡萄园。而像茴香、靛青、茜草、蕃红花等技术作物也在西欧得到种植和发展。甚至养蚕业在意大利也有发展。其次,粮食作物的产量增加。欧洲历史上气候的变迁、各地区土地质量的好坏、耕种技术的精细与粗糙、甚至各领主地产记录方法的精确与否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对产量的估计,13世纪英国农学家如亨利·德·沃尔特设想的种籽收获率分别是大麦8:1、裸麦7:1、豆类6:1、小麦5:1、燕麦4:1。这些数字虽然有些乐观,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到13世纪谷物平均产量是在逐渐增加,据法国学者杜比估计是从早期的2.5:1增加到4:1。

    人口增长与土地饥渴

    开垦土地和定居可作为人口持续增长的标志,地貌上的特征则表现为村庄和小的子村落的星罗棋布,当然还有城镇的迅速发展。此外还有农民份地的不断增生和再分配,原先较大的曼苏斯、海德及胡巴被慢慢分割成小块的份地,如英国的海德(约120英亩)变成了维格特(约30英亩)甚至变成1/2、1/4维格特。而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土地饥渴现象,由于人口增加对土地的需求随之增加,于是土地的价值迅速上升。表现为农民进入费的猛增,如在英国桃顿河谷13、14世纪之交每维格特土地的进入费高达40英镑,在布伦特新开垦的土地的进入费为60英镑。与此同时,由于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使牧场草地迅速减少,因为需要更多的耕地来种植粮食。结果是草地牧场的价值远远高于耕地的价值,而且农民拥有的家畜数量显著减少,在13世纪温彻斯特主教区的一些庄园无牲畜率高达47%,所以这是一个以牺牲养羊养牛来增加谷物种植的时期,它反映的是人口增加之压力。土地饥渴造成土地价值的上升也造成无地少地劳动者数量的急剧上升,在英国及大陆拥有极小份地的茅屋农以及无地的劳工构成农村人口的1/3多数。如此多的人口在维持生计的边缘挣扎,遇有荒年则常有饥馑发生,死亡率也很高。

    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开垦新的土地成为一种必须的维持地方发展生产的方法,但是由于新垦土地一般位于边缘,土地的肥力不足,加之肥料的缺乏、耕种技术的粗糙,往往造成地力的枯竭。于是放弃几乎赶上了垦殖的进程,原先耕种的土地被抛弃,耕地面积减少,随之而来的是粮食产量的下降,人民生活水平的降低。这是一个与土地开垦农业发展几乎相悖的发展进程,我们确实看到土地面积的增加,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在人口的巨大压力下农业生产所呈现的土地严重不足,土地使用过分而造成的地力枯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粮食产量的下降。因此11-13世纪农村的发展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庄园

    庄园是中世纪西欧非常著名的生产生活组织。虽然学术界对西欧是否有过全面的庄园化,即庄园是否在农村生活和生产中占绝对多数尚有疑问,但作为一个典型,庄园是不可忽略的。

    什么是庄园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庄园迄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说来外国学者不仅将庄园看作一块地产而且往往将其视作一个政治权力单位,甚至单纯是一个政治权力单位,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只是一块有生产组织的地产的看法大相径庭。在封建制度下,庄园就是一块封地,它不仅能够作为生产组织而存在,而且享有作为封地应享有的各类领主权,如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及经济权力。法国的庄园(seigneurie)一词清楚地表述了这些内容,作为生产组织的庄园、作为大地产的庄园、作为享有司法和经济权力的庄园。英国学者多侧重于从经济方面来理解庄园,像梅特兰、维诺格拉道夫等学者是强调庄园的典型性,认为作为庄园必须符合诸如地理的、社会的、政治的一些特征。如庄园与村庄一致,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自由份地、农奴份地,有庄园法庭等特征被视为必不可少的。虽然典型庄园在英国都未必很多,但直到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学者强调这些典型特征,如蒂托就认为庄园必须包括领主自营地、佃户份地。依附农民、领主司法权这4项内容。总之,西方学者多从经济和法权的结合来认识庄园,他们的角度和方法值得我们重视。

    庄园的结构

    庄园是什么样子呢?庄园立足于自然村落,没有人口聚居就难以成为庄园。而在一个村庄中,房屋、土地、人口是主要的构成因素。领主那相对较为高大漂亮的住宅和农民的低矮灰暗的房屋构成庄园的外观,一般领主的住宅与农民的房屋并不毗邻,而是有一些距离,或者一条小溪,或者一小片树丛,或者一条小的街道将它们隔开。庄园中一般还有一座教堂,它是最为突出显目的建筑,也是村庄的中心和大家生活的中心。以村庄为中心向外延伸,村庄的外形表现为极其明显的不同层次,先是领主、农民的房屋宅地,它们多为篱笆围起;其次是离村庄较近的耕地,它们往往以条田的形式分布于村庄的周围,根据庄园耕作制度的不同而以两片大田或三片大田存在,或种植大麦、小麦或休耕养田;再往外是草地,一般位于水源附近,庄园所需干草即出于此;与草地位置相近或者更远一些的是牧场;最后是森林和荒地,也是庄园的外在界线,荒地森林在最外围与其他村庄或庄园相接。这些外形特征从何而来呢?许多学者认为是农村公社的诸多特征演变而成,也有人认为是领主在新垦土地时有计划地建立安排的结果。两种情况可能都存在,但应以农村公社的特征更为突出。

    庄园结构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土地和人口的结合。没有土地,人民无以为生;没有人民,土地不得耕种。土地又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

    自营地是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领主的宅地为中心,耕地、草地、果园、菜圃等在周围围绕。有时也包括荒地和森林。自营地的大小因庄园的不同而不同,并且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早期如巴黎圣日尔曼修道院的大庄园其自营地面积可达250公顷,而中小庄园如圣彼得修道院的自营地仅只有25公顷,相差悬殊。英国13世纪大庄园上领主的自营地平均为416英亩,中等庄园上为232英亩,小庄园上为92英亩。并且自营地总处于不断的运动之中,越到后来自营地越小,这是自营地在各种力量作用下解体分化的结果,如向教会或其他宗教团体的虔诚捐献、在继承人中间的分割、作为封地和请地而赐予下属。自营地中的果园、菜圃之类可能为篱笆或栅栏所圈围,但耕地多以条田的形式散布于村庄的几块大田之中,而很少连成一片。虽然,自营地所占耕地多数是较为肥沃的土地,但集体共耕的原则使之与农民的份地交错分布。

    农民份地是农民从领主处领有的小块土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领主,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死后必须归还给领主,也可以继承但必须交纳相关的费用。农民份地在各国有不同的称呼,法国称曼苏斯、英国称海德后来称维格特。德国称休夫,虽然叫法不一,大小也不等,但反映了西欧农民份地的一个重要特征:面积的基本相等。曼苏斯在法国的大小一般在13公顷左右。英国1海德标准为120英亩,但它是早期的习惯,后来以维格特为农民份地的称呼,它一般为30英亩。德国1休夫的标准面积为30摩根,合10.45公顷。这些数字反映的是农民份地的一般规模及其平等性。与领主的自营地一样,农民份地也是分成许多的零散的条田与其他人的土地交错分布,有时一户份地会由几十块条田组成。条田交错分布,农民的份地彼此相连,从外观上很难区分。农民份地按领有的条件的不同,分为自由价地和农奴份地,前者以自由条件领有,后者以不自由条件领有。

    农民份地与自营地的大小比例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因为该问题既可反映庄园上劳动力的来源及使用情况,也可揭示自营地经营的方式和性质。农奴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使用农奴劳动的比例越高,反之则越低。自由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对农奴劳动的依赖越低,而对雇佣劳动或其他劳动依赖较多。同样自营地比例越高,则其对农奴劳动或自由劳动的需求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这些数字实际上反映的是庄园到底能否都称为劳役制庄园,当时的社会是否可以称为农奴制社会的问题。科斯敏斯基的研究证明在13世纪英国中部地区,自由份地是不容忽视的一支力量,自营地和农奴份地比例则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高:自营

    地为32%、农奴份地为40%、自由份地为28%。而且许多地方自营地与农奴份地相比显得太大,则农奴份地并不能为自营地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劳动力从何而来就是问题的关键。按科斯敏斯基的研究,在英国大庄园(1000英亩以上)的农奴份地比例远远高于中等庄园(500-1000英亩)和小庄园(500英亩以下)。下面的自营地、农奴份地与自由份地的比例很能说明一些问题:

    大庄园20:51:23

    中等庄园35:39:26

    小庄园41:32:27

    庄园越大对农奴劳动依赖越多,而中、小庄园相对较为高比例的自营地由于其中得不到足够的农奴劳动力故更多依靠临时雇佣工人。所以小庄园实际上在破坏着庄园制度的支柱之一——奴役劳动,同时也在破坏着庄园制度本身。

    庄园的生产与管理

    机构与管理自营地和农奴劳动被认为是劳役制庄园生产的两大经济基石。自营地的经营是领主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往往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经营与管理。

    12、13世纪西欧庄园的管理有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这不仅体现在管理机构渐渐较为完善,而且表现为管理技术和制度的相当发展。在西欧各国的领主庄园有一支经过相当训练的管理队伍出现,他们在管理中渐渐发展出较为科学和有效的一套制度和方法,表现为分工更为细致,生产的安排更为合理,出现了较为精确的会计制度以汇总和安排领主的收支。于是,在不少庄园都留下了比较丰富的收支账目、调查记录等。为总结和推广生产与管理的经验,出现了不少的农书。农书的出现虽然不尽是庄园生产与管理的全部反映,却也真实地揭示了当时人们管理生产的愿望与努力。正是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一些学者将此时的生产管理的发展变化称为“管理革命”。

    中世纪的庄园管理者阶层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高层的管理人员多是领主的亲属或有相当亲密关系的人,这些人未必受过多少教育,实际上具体的操作靠其手下的人员。较为低层的管理者负责具体的庄园自营地的生产经营事务,他们往往受过相当的技术和技能的训练,有相应的法律和经济知识,也有相当的管理经验。

    大地产往往由几个甚至几十个庄园组成,对这些分散在各地的地产做总的管理和安排的人一般被称为总管。查理曼时期的《庄园敕令》中以及诸如修道院的地产册中,对总管的职责就有很清楚的描述。如监督庄园上的农活,处理好收来的各种农产品,为国王或领主提供食品和用具,发布国王或领主的命令,到处巡查等。到了12、13世纪,总管的职责仍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变。总管仍是负责领主的全部庄园上的事务。他应该做的事情完全可称之为事无巨细。他黎明即起,到庄园各处巡视;他应管理犁队的土地犁耕、耕地的施肥和改良土壤、草地干草的对割、晒制和堆藏。种子的选购、农具的修理、谷物的打场和归仓、稻草和麦秸秆的堆垛、粮食的出卖、市场的行情……他还应看管牛马役畜、大小山羊、绵羊、公猪母猪等家畜的放牧、交配、产崽;他当然更应该督促庄园上的大小管理人员各司其职,督促庄园上的奴仆雇工进行生产。管家是庄园的直接负责人,他无须凡事征求领主或总管的意见和指示,许多事情由他拿主意。因此管家的能力和智慧直接决定庄园经营的好坏,也决定管家自己的命运。若遇事一筹莫展,全无主见则形同虚设;若损害领主的利益、行为不检点,则应该受到处罚;若对庄园农民役使太过、剥削过重则又激起农民的反抗甚至恫吓、辱骂和殴打。所以管家一职不是那么好当。当然由于能够从领主处领取相当高的工资,加之在管理中得到各种实惠,故愿意做管家者不乏其人,并且他们多数是贵族出身,且受过一些教育。

    管家可能是外来人,为加强庄园管理,故需要熟悉庄园情况的本地管理者的协助,这一职务就是庄头。“庄头应该是教区全体居民一致选出且一致认为是他们中间最好的庄稼汉和最老实的人。”作为最好的庄稼汉,他知道土地耕种的一应程序和技术要求,故能够使庄园上的生产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他督促雇工干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或者以庄园长者的姿态,或者以技术权威的身份,或者威胁或者利诱),他若能使庄园的土地犁耕好、播种好、中耕好、收获好、储藏好就是成绩。他也要监督干活者,务必不使其偷懒耍奸,如他必须留心不许脱粒或簸扬的人偷偷摸摸往怀里、衣服里、靴子里、衣袋里或其他口袋里装粮食拿走。此外,照料牲口、准备饲草、粮食计账入仓、维修农具和房屋、查看沟渠等都是他分内之事。作为最老实的人,他往往对领主或其管家言听计从,充当领主监督和控制农民的角色,但庄头与庄园农民的关系总的来看是较为和谐的,因为他本人也是受领主剥削的人,一般庄头多是农奴出身,身上还有不少的义务甚至劳役,他与普通农民在感情上能够沟通。庄头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报酬却很少,有时因为不能完成领主征收税收的任务而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所以许多人对这一差事很害怕。

    庄头之下还有不少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巡视看管林地、耕地、草地,预防盗贼,监视干草的晒制的管理者,是庄园家畜围篱管理员。检查庄园一应明细账目,了解庄园的收人和支出状况,检查和弄清马、役畜、公牛、或其他牲口的死因的人员,是会计检查官。其他还有犁田汉、牧牛人、牧猪人、牧羊人、运货马车夫等管理人员,不过他们更像庄园的劳动者,而非管理者。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主人供给饮食甚至住宿,在领主的严格控制之下,在法律身份上与奴隶相近。这些人往往与领主居住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构成领主大家庭的一员,他们或者是家生奴隶的后代或者是农奴的子弟。他们有些奴隶的不自由的特征,也有自由人的某些特征。平时他们为领主做各种各样的家务活,如做饭洗衣、牧马放牛、盖房修屋以及挖沟排水等,农忙时节则为领主耕田耙地、割草运粮。他们中的许多人是有一定耕种技术的种田能手。他们实际上是领主长年雇佣的劳动力,其工资一般按年或季度来支付。他们吃住在领主的庄园,不时可得到领主赏赐的各种实物,年终还可以得到一年所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工资的高低按他们技术熟练的程度来区分,如住在法国波尼埃一领主家的23个人中,有12个人是犁田汉,他们每人每年除了食物还可以得到45-100苏的工资。除了住居在领主家内的奴仆,更多的奴仆有自己的家庭和不大的一块份地。他们白天在领主家中干活,晚上在自己家中居住,他们有一小块土地及房屋,离领主的住所不远,但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所以他们的生活以工资为主。他们有些日工的性质,但又与领主有轻微的依附关系。

    除了这种较为固定的奴仆之外,庄园的生产还依靠雇工。实际上在西欧中世纪存在大量没有领有份地或者只领有数量极少份地的农民。英国东部的亨廷顿、剑桥、贝德福德、白金汉等郡13世纪后期在园中少地农奴(只有5英亩及不足5英亩)占农奴总数的50%,而少地的自由农民所占比例为50-80%,这还不包括没有记录下来的无地农民。他们的份地往往不足以维持生计,于是只好以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生活所需。这些无地少地的农民是庄园自营地经营的劳动力蓄水池。早期雇佣劳动多以中小庄园为主,到13世纪西欧各类庄园中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已经很少见了。甚至在英国最为保守的教会地产上,13世纪自营地的经营也多为使用家内奴仆和招募日工,而很少使用强制性的奴役劳动。在大陆,奴役劳动的作用也大为削弱。雇佣临时或长期的付酬工人成了自营地经营最为划算之道。付酬的方法在各地有不同,一般按时间有按日计酬、按周计酬或按年计酬。在法国伊黑贡的提埃里的自营地上,一般播种者按播种面积付酬,春天播种谷物的妇女每天可获4-6第纳尔,收割者可能既按天数,也按面积,也按合约计酬。而按收获量的多少计酬在今天看来很有特色,收割者将收割的第11捆、第15捆或第20捆作为自己劳动的报酬。冬天的打谷者则以打下的谷物或货币作为工资。于是我们毫不奇怪地看到每到收获季节人们就开始在山间平原季节性的迁移,去挣那临时的工资以养家糊口。

    劳役制庄园的经营主要依靠农奴无偿的劳动,这就是劳役地租。一般领有全额份地的农奴每周要为领主服3日的劳役。农奴的劳役种类繁多,几乎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农奴的劳役来完成。土地的耕种是最主要的,农奴不仅付出自己的时间而且要预备耕犁、牛马、种子等一应的耕种所需的物品。从冬天播种、夏天中耕到秋天收割打场、将粮食运进领主的谷仓,一应环节概莫能免。此外还有割草劳役,农奴每年8月为领主在草地上割草,然后晒干储藏作为冬天牲口的饲草。运输劳役则是农奴以自己的牲口为领主装运粮食、肥料等。下面的农田耕作日程或许可以反映农奴一年四季为自营地经营而不断忙碌的情形:

    1月、2月:犁耕土地、耙地、施肥、植树、建起篱笆;

    3月、4月:春播开始、犁耕准备种冬小麦和黑麦的休耕地;

    5月:庭院种植、挖壕沟、清除灌木丛;

    6月:肥田、犁耕休耕地;

    7月:晒制干草;

    8月:收获;

    9月:最后一遍犁耕休耕地;

    10月:冬小麦播种、打谷、撤除篱笆;

    11月:沤肥、家畜进屋;

    12月:为豆类作物的种植而犁耕土地。

    总之,庄园依靠农奴的劳动来完成农业生产。但是,不是所有的庄园都有足够的农奴劳动力供领主自营地的生产经营。许多庄园没有农奴份地也就没有农奴劳动,尤其是在12世纪之后,西欧许多庄园的劳役被折算为货币使劳役的重要性大为减轻。在许多地方货币地租正逐渐取代劳役地租而成为地租的主要流行形式,如在13世纪的英国,货币地租占主导和优势,劳役地租只占1/3,而货币地租占到2/3强,即使在劳役地租比例最高的东部诸郡,它也只占39%,肯特约克等郡则几乎没有劳役。

    庄园生产与商品经济自营地作为领主直接经营的那部分土地,其主要目的是为满足领主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所需。无论教会还是世俗领主,他们所最为关注的都是基本的生活需要,如13世纪英国的一个文献所反映的那样,领主关心的是自营地上粮食的收获量、牛羊、鸡鸭、蔬菜、水果的供应,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领主到各庄园巡行就食。如9世纪法国的科尔比修道院的经营,不仅有普通的耕地,而且有专门的菜园、葡萄园、果圃、鱼塘,它们种植领主所需的蔬菜水果,甚至还有专门种植药用植物的园子。该修道院还有大规模的畜牧业,饲养鹅和母鸡。

    庄园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满足领主及其家人的生活所需,因此有着很鲜明的自然经济特征,但庄园从来就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它与外界有着紧密的联系。市场的波动同样牵动着领主及其代理人的心,领主鼓励农民及其他人来本地经商,也鼓励其庄园的管理者直接插手商业。哪怕是最歉收的年成,领主自营地也必然有剩余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从地产簿记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封建经济具有某种程度的商品经济属性,存在着产品依赖于市场的经营倾向,并且地产越大其对市场和货币的依赖越深。11—13世纪人口的增加、需求的增长,更刺激了商业活动的展开,尤其是城镇的兴起。庄园生产越来越为市场价格

    的变化所左右,庄园经营中的市场因素的作用日益显著和重要。12、13世纪谷物价格的上涨,刺激了许多大地产进行谷物的生产。英国和地中海是两个大的谷物贸易地区。温彻斯特主教地产的32个庄园,平均每年进入市场的谷物达13000蒲什尔,这几近自营地毛产出的一半,若扣除种子则其进入市场的谷物比例高达80%。这并不是个例外,如温彻斯特这般为市场而生产的中小庄园数量不在少数,尤其是在1300年以后更是如此。13世纪马歇尔伯爵的肯特庄园在1270-1271年的总收入为69英镑,而出售产品所得为53英镑,1305至1306年的总收入为94英镑,而出售产品的收入达81英镑。该庄园卖出的物品有牲畜、家禽、黄油、奶酪、家兔等,尤以粮食为最大宗,羊毛次之。在大陆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某些地区,领主自营地为市场生产酒类的情形更加普遍,从莱茵河岸到卢瓦尔河到塞纳河到处是葡萄园,其中圈地生产者多为庄园领主或教会高级教士、富裕商人。

    庄园的出租与重建领土自己不经营地产而将其交给他人经营耕种,自己收取一定的货币或实物地租,这种行为就是庄园的出租。出租庄园的行为可能很早就在西欧各国的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出现和存在,如英国末日审判时代曾有这样的情形,但12世纪之后才渐渐蔚然成风的。教会地产是始作俑者。原因有三,一是当时市场产品价格过低而形成所谓经营无利可图的时代。而教会地产除了满足教会人士的生活所需之外,更大的方面是向市场出售产品以谋取利润。产品价格的下降,经营费用的增加,使教会地产经营殊少利润,出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教会地产大都相当大而且分散,有时其地产兼跨几个郡,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出租使分散的庄园归当地或其他人耕种经营,能得到有效的管理,领主的收益也会增加。三是名义上教会对其地产有所有权,但实际上土地多被控制在世俗领主手中。因为许多来自世俗人士的捐赠,土地虽然捐出,权力却没有。早先的地产管理人员可能还以教会人士为主,后来则随着地方世家大族的子弟渐渐渗入且控制教会地产,教会已经很难从地产上获利了,更多的财富流入地方领主的腰包。为此,教会或者以来邑、封土、请地的方式将地产暂时转让出去,自己征收一些货币或其他象征性的地租。而将庄园出租则更能解决有地产而无收益的问题。总之为了更好地管理地产,获得更多的收益,教会地产被出租了。当然出租庄园的行为不限于教会地产,世俗地产也仿而效之。

    庄园出租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整个庄园包租给一位承租者。该承租者在某种意义上是领主的代理人,他必须假定拥有领主召唤佃户劳动的权力,即他承接了领主在庄园上的所有权利和职责。所以包租庄园不仅仅是土地的承租而且是家畜、农具、房屋甚至农民劳役和其他义务的承租。简单地说,庄园只不过换了一个主人,其他一切都依然如故。这个新主人或者承租人往往被称为“租地农场主(farmer)”,他们的人员构成相对比较简单,或者是本已经在庄园做管家庄头者,或者是领主尤其是教会领主的亲属,或者是地方领主控制教会地产的代理人,或者是地方乡绅、教会僧侣。他们以固定的期限承租庄园,一般为一生或两代、三代。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向庄园的主人交纳地租,地租租金一般是固定的,或分成,或定额,但都比较固定,分成制一般为对半分,也有租金与收成之比为1:3或1:4的;定额则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货币。早期的地租多为实物,尤其是提供领主食物和日常生活用品,教会地产上对实物的需求更为迫切。后来则货币地租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2世纪的伊莱修道院、圣埃德蒙德的伯里修道院以及其他很多教俗地产的出租都采取收货币地租的方式。租金虽然是固定的但也并不是没有变化,在许多时候它也相当的灵活,领主总是尽可能地想方设法来调整和增加租金,如拉姆塞修道院在1086-1135年间庄园出租的租金增加了一倍。

    出租后的庄园从整体上继承了原庄园的诸多特征,它的经营方式甚至许多的细微末节都几乎没有改变,虽然新主人会为它带来一些新的东西。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封建性质没有改变,庄园的承租者仍然以剥削各类农民作为经营获利的手段,农奴的劳役仍然是庄园生产的主要力量。

    教俗领主出租庄园显然是因为有利可图,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形势在1200年之后发生了变化。领主出租的只是庄园的使用权,可承租者却在不断努力以求将庄园地产变成世袭的地产,于是他们延长承租期限,或者到期不将庄园归还。租期的延长虽然为领主增加租金提供了机会,却也使领主对庄园的控制越来越弱。这种危险的存在不时提醒领主加强对出租庄园的遥控。1200年左右西欧各地的通货膨胀,对领主固定的地租来说是个灾难,以货币交纳的租金变得越来越不利于领主了。领主自然不甘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先是缩短庄园承租的期限,由最初的终生或两代三代减为24年、12年、9年、6年不等,以增强应变能力。短期租约显然有利于领主的不断根据市场而调节自己的出租政策。后来,更有许多领主将庄园收回,自己经营,于是他们从食地租者一变而成为经营土地的企业家。传统的出租体制为更为有效的经营体制所代替。领主或者将土地收回或者另开辟新的庄园或者增加自营地的面积减少佃户的份地面积,于是自营地经营又成为庄园的一大特色。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增加了,原先折算过的劳役又被恢复,出现了所谓的“领主的反动”。事实证明,此时自己经营土地不失为增加地产收入的一个办法,如英国伍斯特地产上的收入,1066—1212年为每年250—350英镑,13世纪60年代末年收入增至600英镑,1290—1313年间更增至每年1200英镑。然而随着14世纪经济的衰退,庄园的自营地经营又变得无利可图,农奴也逐渐获得解放,庄园最终走向解体。如英国学者米勒和哈切尔所言:“那典型的由庄头直接经营和管家监督的庄园、那能带来地主经济繁荣且一如一个等级官僚体制的制度必定不能成为中世纪农业的持久景象”。

    作为行政司法机构的庄园

    领主与领主权在西欧封建的原则下,一块封土就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领主除了经济的特权之外,还享有行政及司法的特权。对封土上的土地和人民实行全面的统治就是领主权。这种领主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是公法和私法的统一。一块封土上的经济所有者,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对当地的居民有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的权利。庄园作为领主封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封土所应有的各种权利。领主权有不同的类型,一般多集中在两个主要方面,土地的领主权和禁用权。前者指来自土地的各种权利,因为土地为领主所有故其能够按自己的意愿来安排土地的经营,他也能利用土地上的劳动力进行生产。这就是上述的庄园的经营与管理;后者则来自对土地上人民的统治权,与封土上的特思权或豁免权相类似。领主将其权威强加于他所统治的整个地域,他也就能够使土地上的依附农民承担附加的义务。严格说来领主的这一权利来自于他在本地区的政治和军事权威,来自他强大的势力,所以又可称其为地域领主权。其中以地方堡主的权利最为突出,在早期它与禁用权基本相一致,但后来堡主渐渐丧失其优势与垄断,其他贵族也获得了禁用权。禁用权的具体内容因时因地而有不同,一般包括磨坊、烤面包炉和榨酒器等的禁用权,即农民只能到领主的这些地方去磨面、烤面包和榨酒,不能自己建立类似的东西,领主则从中收取费用。而最重要的禁用权是地方上的人民必须出席领主法庭的诉讼,有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而不能到其他领主的法庭。这并不是说领主有多么仁慈,多么关心其管辖下的农民,或者他们想为人民主持公道,而是他们想获取更多的罚金。出席领主法庭者要向领主交纳罚金,所谓“司法中有大钱”由此而来。

    庄园法庭庄园法庭是领主行使其司法权的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手段。封建司法权利有许多种,等级制决定了司法权利的不同等级和种类,如英国有国王的司法审判、郡司法的审判、百户区司法审判等。庄园法庭是其中最基层的司法权利机构,它负责审理发生在庄园的一应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至于较为重大的一些刑事案件,则在更高级的领主法庭,或国家行政管理中心的百户区、郡甚至国王的法庭审理。

    中世纪庄园法庭,无论从形式到审理案件的方法都与今天的法庭有相当大的差异。首先法庭不是常设的机构,没有固定的人员构成,也没有法定的办事地点。法庭的主持者一般是领主或者他的代理人,他们是事实上的法官,但他们只是临时充当这一角色。参与法庭审理的其他人员在英国叫陪审员,他们组成陪审团。他们都是庄园的农奴或其他身份的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充当陪审员只是他们的一种义务。这就决定了庄园法庭不能经常开庭,更不能有一件案子就立即审理一件,而只能是定期召开,殊少随时诉讼随时审判的事情。一般开庭的时间间隔因时因地而异,有些较为频繁,每3周4周开庭一次;有些则间隔较长往往一年半载不能开庭一次,有的甚至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开庭一次,使法庭形同虚设。往往是什么时候领主或其总管管家想起应该开庭审理一次本地案件了,法庭才在他们的主持下召集陪审员,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中积攒下来的案件来个一次性的审理。

    开庭了,农民无论什么身份都须出席,有无故不到者,将给予罚款。但出席法庭的这些农民,对于法庭的审理只有旁听的权利而不能发表意见和看法,只有经过特别推选的、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能对案件做出审理和判决。他们在法庭上陈述案件的经过,展示相关的证据,做出裁决。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庭的审理过程及判决决议一般都被记录在案,这就是庄园法庭的档卷。从这些档卷中可以看出,在国法庭是地方事务的管理者,是地方法规的制定者,是地方案件的审判者。它审理涉及的案件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则不仅有农奴与农奴之间的纠纷,更有领主与农奴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范围来看则真可谓事无巨细都在它的视野之内,一些法庭不仅能够处理邻里吵架、小偷小摸、乱倒垃圾、财物丢失、债务纠纷、土地的转让继承等极其具体琐碎的事情,而且也能处理审判诸如杀人放火、盗窃之类的重大案件。如英国的贝克修道院庄园在1246—1249年的法庭受理案件共122件,其中,涉及领主的利益和司法权利的有92件,占总数的75.5%,涉及佃户之间的暴力和侵权事件的诉讼有30件,占总数的24.5%。在1259-1261年的阿尔里瓦庄园受理案件共169件,关于领主权益的数字分别为104和61.5%,关于佃户之间的纠纷的数字分别为65和38.5%。从中不难看出庄园法庭为领主服务的实质。但要说明的是法庭档卷记录佃户诉讼案件的文字要比关于领主利益的记录文字长得多。当案件涉及的是农民之间的纠纷时,管家往往能够表现出相当的公平性,法庭也确实体现了它的管理者的角色。它制定出地方法规,约束和干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如在1450年英国的怀特斯通法庭根据地方十户联保的意见将当地开妓院和当娼妓的3个妇女驱逐出庄园,且罚款20先令。至于涉及领主与农民的冲突与纠葛,则法庭更多地表现出维护领主的利益的倾向。因此领主或总管往往要控制陪审团,以求裁决有利于自己,表现为指定陪审员的人选、在裁决以前给予陪审员以暗示或警告。一般说来,陪审团的判决都是根据领主或管家的意见而做出的,但在各地区也时有与领主或其代理人对抗之事发生。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地产的一个庄园法庭就某一案件做出审判时,主持的管事告诉陪审团应该怎样裁决,并强调他的观点来自皇家的审判,但陪审团拒绝按管事的要求作判决,管事一怒之下对整个陪审团进行罚款,并希望大家回去好好想想,明天再做决定。第二天,陪审团来了却仍然拒绝合作。

    庄园法庭的诉讼有极其死板的程序和标准的语言。若有冤情,原告须先上告,并准备有真实的证据和担保人,法庭接受上告后,被控告的一方未必就能立即到庭受审,他可以一拖再拖甚至三拖,这样下来往往数月甚至数年过去了。若原告紧紧咬住不放,被告拖不过去,只好到庭。开庭之日,原告先申诉理由,接着被告自我辩护,双方相互辩驳,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此时,语言的准确和事实同样重要。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要以法庭所欣赏和认可的语言来说明案情的经过,同时他们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及历史知识,否则会败诉。这些要求实际上是相当专业化的,不是所有农民(城市市民也一样)都能够胜任。听取了双方的证词之后,法庭就案件向陪审团进行调查取证,陪审团当庭宣誓,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提供裁决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由法庭或陪审团做出裁决。审判结束。仅审判决议的执行往往被大打折扣。如英国图廷·贝克庄园上一个名叫理查德·布雷德维特的农民于1394年被控告违反庄园习惯法,法庭命令他下次开庭出示法庭档卷副本,以证明他的土地持有权。但他一拖就是18个月,法庭再次敦促他下次出示,但他下一次仍未出示。英国沙克波鲁格的一位仆人因为卷入不同的打架斗殴和小偷小摸事件而被庄园法庭勒令离开,但其雇主——一个庄园的头面人物仍然让其留在庄园。可见要执行法庭的判决决议何其困难。

    晚期中世纪庄园法庭一如其他封建制度和机构,也在逐渐削弱其力量。我们看到法庭的召开越来越少了,在英国基伯沃斯1458-1500年的42年间仅召开庄园法庭14次,平均每3年才一次。不仅如此,各地区的农民也越来越不愿意到庄园法庭来诉讼,他们或者到百户区法庭或者到郡法庭甚至到王室法庭去诉讼,使庄园法庭的作用日渐削弱。在英国汉伯雷和怀特斯通,1420-1430年,领主想通过处理诸如债务、非法侵入、毁约等诉讼来得到罚金,已经非常困难了,那里的农民已不再把此类权利交给领主。而且陪审团的力量逐渐强大,他们往往自己做出一些重要的判决,经常不出席法庭的审判,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区的番尔西切尔的一次庄园法庭会议,应出席的12个陪审员中有5个缺席。总之到晚期中世纪,作为行使领主司法权的庄园法庭,正逐渐丧失其管理庄园、控制人民的行政司法职能。

    四、农民

    农奴与农民

    农奴与农奴化农奴一词来自拉丁文“servus”,是奴隶的意思。中世纪西欧在人的身份问题上,奉行这样的罗马法原则:“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不自由的农民在各地的称呼不一,法国叫赛尔夫、英国叫维兰,人们将其统称为农奴。名称虽然不同,但所强调的特征没有多少区别,最重要的是农奴的人身是不自由的,如布洛克所说:“农奴就是世代相传他人身属于主人的人”。由农奴人身不自由派生出各种对农奴的限制和各种要求农奴承担的负担,这些限制和负担渐渐演变为农奴身份的标志,即承担这些义务、身受这些限制的人,就是农奴。虽然主人对农奴的任意处罚、监禁、拷打、买卖、转让等体现人身控制的行为是最直接、最可靠的关于农奴的标志,但随着农奴身份地位的逐渐提高,这些行为已经很少见了,于是从身体控制演化而来的农奴承担的各种负担就成了真正的标志。它们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任意税等。

    人头税。农奴人身属于主人,故不能自由离开。但农奴的迁移和外出是经常性的,越到后来越频繁,表现出巨大的流动性。英国埃塞克斯郡的农民仅只有少数能在其乡村共同体中度过一生,大多数人在十几岁到二十几岁时非常喜欢迁移,说明农牧是很难被禁锢于一地的。他们或者永远外出闯荡前程,或者临时离开领主的庄园去外地打短工。或者外出学艺,为取得领主的允许他们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人头税。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迁徙税。该税数额一般不大,有相当的象征意味。

    结婚税。与奴隶不同,农奴的婚姻是合法的,为社会和领主所认可的。虽然为保持自己对农奴的控制,领主一般只允许农奴在本庄园或本地产范围内选择配偶,但由于村庄小,人口少,容易形成近亲结婚。而近亲结婚是教会和习俗所不允许的,于是只好把婚姻范围扩大到庄园或村庄之外,这样的婚姻当然会给领主带来损失,为此农奴须向领主交纳一笔费用,是为结婚税。结婚税数目也不大,英国的习惯是几个先令。所纳费用虽然不多,却由于结婚税标志着农奴婚姻受控制而使农奴感到屈辱。

    继承税。农奴人身都属于主人,放农奴的财产从理论上来讲也是属于主人的。但由于农奴家庭的存在是为领主所认可的,所以农奴的子女有继承其财产的必要性和权利。一是维持农奴家庭的生存,一是保障领主庄园所需的劳动力。为继承遗产农奴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法国和德国一般是领主向继承人取走一头最好的牲口或物件,所以又称最好的物件税或最好的牲口税,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继承金。无论这些名称的来源如何,它们所反映的是农奴没有财产权而必须在继承时以一定的费用取得领主对继承的同意。继承税是农奴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征收额也相当重。在一些地方,农奴交纳的继承税包括一头最好的有角兽(即牛)、全部的马匹、车辆、锅、全部的羊毛衣服、所有的咸肉、全部的猪(只能留下1头)、全部的蜂群等。农奴的全部财产被剥夺殆尽。

    任意税反映的是由于农奴人身不自由所引起的生产与生活没有保障的状况。由于人身及财产都属于领主,所以领主可以任意剥削农奴。它征收的数目不定,征收的时间不定,征收的方式不定,一切接领主的意愿和需要而定。当然,领主征税也并不是完全为所欲为,他也得给个说法,至少在地方习惯上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哪怕是个坏的习惯。它也必须是人们接受的习惯。12世纪左右,任意税在人民的反抗和斗争下渐渐固定了下来,在许多地方它成为一年征收一次的习惯税费了。1252年巴黎圣母院的大教堂教士会议与其治下的奥莱村的农奴发生矛盾。农民声称不再交纳任意税,教会则强调按照传统必须交纳。于是,招待一些有知识者就此进行询问。一名西蒙者,年70有余,是本地年长者之一,曾为某地的管事,老且病,他的答复是按照习惯教堂能够将任意税加诸农民头上,因为从很久以来就一直这样做。另一证人约翰是前教会牧师,他说他曾看到过教堂的古代档卷,上面写着教堂有权向农民征收任意税。

    尽管有这些标志,但要确认什么是农奴仍然有相当的困难。在英国,如勃拉克顿所说“一个人今晚不知明天要干什么”,那么他必定是农奴;或者一个人曾经做过庄园的庄头,那他也必定是农奴。我国学者马克垚教授对农奴所作的精辟的描述是关于农奴概念的最完善和周备的定义之一,兹录如下:“他(指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3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从理论上说,他的肢体归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护),所以主人可以将他出售,转让。由于人身不自由,他要负担一些与此有关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结婚税、继承税、人头税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亦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他不得参军,没有武装的权利,只可以作为随从为作战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职,在担任圣职前须先举行仪式,将他释放”。该定义中对农奴劳役的强调正反映农奴身份地位的本质,劳役才是农奴最重要的标志。此点我们在关于农奴的负担中再详细讨论。

    但是在西欧中世纪有农奴存在的地方,同样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和其他身份的农民,不能以农奴这一“典型”来概括当时农民的状况。

    自由农民与其他身份的农民自由农民有两个特点。他的身份应该是自由的;他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与农奴领有土地的奴役条件相比,第二个特点更为突出。整个西欧历史上存在过大量的自由农民,即使在农奴制的盛期自由农民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科斯敏斯基曾统计过13世纪英国亨廷顿等6郡33个百户区的耕地面积,发现自由份地占26%,同时他还统计亨廷顿等郡10个百户区的农民总户数为9934户,其中维兰家庭5814户,占58%,自由农民4120户,占42%。可见无论是从自由份地还是自由农民家庭所占的比例来看,自由农民的数量都是相当大的。西欧大陆自由农民数量甚至更大,在德国的北部、东部以及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都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并且在各国自由农民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而非减少,英国自由农民不断增加的趋势成为农民发展史上的主要趋势之一,以莱斯特郡为例1086年自由人占所调查人口的24%,到1279—1280年则自由佃户所占比例为37%,有明显地增加。自由农民增加这一特征有其普遍性,它与西欧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人口增加、垦殖活动的开展、自营地经济的相对繁荣,都是自由农民数量增加的重要前提。为招徕农民,领主常以自由领有条件让农民开垦土地,于是我们看到在许多地方自由农民的增加与土地开垦的速度、规模相一致。此外,像工业化、商业化的发展,同样刺激自由佃户的增加。当然,自由农民增加的情形不会整齐划一,它也有相当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自由农民增加了,一些地方则在减少。如希尔顿所言:“自由佃户数量的实际增长是与占主导地位的变习惯佃户为农奴这一趋势相平衡的一种趋势。”

    此外,还有半自由人半农奴身份的农民的存在,如在英国就存在为数不少的处于自由佃户和维兰之间的半自由人,重要的有王室庄园上的维兰索克曼佃户。他们是奴役性义务与自由权利非同寻常的结合,他们一身兼有维兰和自由人二者的特征,负担有一定的义务,却享有自由人的一些权利,如土地的继承权利。像肯特郡的“格维尔”佣户是自由人,却负担有一定的劳役和义务。这些半自由农民的存在,使西欧农民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特征,也使我们认识到,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在农奴身上。

    农奴的义务作为不自由人,农奴承担了与其身份相伴随的诸多义务,上文所说的结婚税、继承税、任惠税、人头税等,以及相应的劳役、各种货币或实物的贡纳都属于此列。

    劳役。农奴是许多庄园的劳动支柱,他们领有土地的条件就是为领主自营地的生产与生活提供必须的劳动。一般劳役分“周工”和“献工”。前者指农奴每周为领主服劳役,一般为3天,后者指农奴在特殊的时候,如农忙时,为领主提供的特别的劳役。

    周工中最重要的是犁田。农奴必须以自己的犁队或者公社的犁队为领主犁田,当时实行的是三田制,一田休耕,二田播种。休耕之田一年之中一般须犁耕2至3次,有时更多,虽然犁耕深度不及播种之田,但每年的4月、6月、8月农奴须至少将这些休耕地犁耕一遍。播种之田的犁耕则视所播种的谷物种类而定,种冬小麦的田犁耕一般在10月,春小麦田的犁耕一般在3月和4月,这时田地的犁耕较深。农奴须给领主犁田多少呢?犁田的数量各地没有一定之规,有时领主规定农奴应犁田的亩数或者一年中必须犁田的天数,有时则把一定的工作量交给农奴们,由他们的团体自己安排解决。在英国的契切斯特主教地产上的一个维格特持有者须每隔一周就与其伙伴来为领主犁田,“除非是宗教节日或雨天阻止。要是下雨,他不能犁田,那么他必须去做别的工作。但是要是下雨时他已经犁田2或3法如(furrow),那么他在解轭之后可以不干别的活,当然一旦天气晴朗能够犁田,则他又得继续犁田”。在舍尔西,维格特持有者在米迦勒节(9月29日)和报喜节(ladyday,3月25日)期间应该每隔一周犁田1.5英亩,在大麦播下之前应该以自己的犁队来为领主犁田耙田。有些地方对于土地犁耕的深度也有要求,尤其是播种之地要深耕,一般要求达到2-3指深。

    紧随犁田的是播种。播种的种子或者是自领主的谷仓中取来或者是农奴自备。播种时以篮子和筐子将种子盛着,挂于脖子上或系于腰间,或者以衣襟兜着,在田间边走边撒。播种者以极赋节奏的动作均匀播撒种子,叫做“抬左脚,右手撒;抬右脚,左手放”。可见,播种也是技术活。播种之后是耙田,以方形或三角形的木耙将土壤翻动划碎,掩埋种子。这一工作的好坏决定了种子的成活率,一旦掩盖不好,鸟雀会来啄食,或者种子掩埋太浅,种子发芽所需的墒情不够,都会影响到成活率。

    6月是割草的季节,草地上青草已经长成,农奴便以长把大镰刀将其砍倒,晒干,运回领主家中储藏,当作牲口的冬季饲料。

    8月是收获的季节,劳动最为繁忙。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大大增加,往往一周达4-5天,所以此时的劳役叫献工。即农奴的劳动是基本劳役之外的额外要求,是特殊的劳役。从理论上讲,献工是佃户对领主热爱而自愿奉献的劳动,所以被称为“爱的奉献”,但实际上带有更多的强制性。当然献工不仅限于收获时节,割草时节及其他相对较忙的时候,领主都会强求农奴的帮忙。献工与周工不同,它往往是有偿的。有时领主招待以淡啤酒或果酒,数量不限农奴可随意饮用,有时则只有清水供应,但一般都有肉或鱼,有面包、奶酪和蚕豆豌豆熬成的浓场,伙食比农奴自己家中当然要好。领主或者赐给一些衣物用品,或者采取一些奖励的方式,如帮忙领主割草,则农奴在劳动完毕时可带走一捆草,其多少以可用镰刀柄挑起而不拖及地面为度,若想多拿而捆草太多致使草拖到地上,则该农奴就失去了取走草的资格。一些地方还有所谓“疯羊”的游戏,即农奴劳动收割完毕,领主放出一只羊来,让其在一块空地上奔跑,农奴则随后追赶,若能在羊跑出该地块之前将其抓获,则羊归农奴所有。劳动之后能抓获一只羊对农奴来说当然是非常高兴的事情。农奴负担的劳役种类极多,下面这些名称可能会让你对农奴劳役的种类有一个相当的了解,如放羊、放牛、牧猪、为羊洗澡、剪羊毛、修理羊圈牛圈、修缮房屋马厩和谷仓、修筑道路桥梁、砍伐树木、纺织、运送干草木料石料柴火、轰赶雀鸟、为领主牧马遛马等等,法国某地农奴甚至要在半夜起来为领土驱赶青蛙,因为它们的叫声打扰了领主的清梦,真是无奇不有。

    农奴的劳役数量一般认为每周3天,献工则更长,但实际情况因地区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地不同,欧洲大陆的北部以每周3天的周工为常见现象,南部则相对较轻。一般只有一家之长离开家庭的份地去为领主劳动,农奴的家人则仍然在自己的份地上进行劳动。但是由于生产的时间限制,领主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自然会影响到农奴的生产与生活。并且,领主的劳役要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干什么”。劳役是农奴最为繁重的负担,也最为农奴所痛恨,领主使用劳役也不是那么容易,且劳役劳动效率低下,农奴消极怠工的情形所在皆是,于是早在13世纪西欧各地已经出现普遍的劳役折算,劳役被折换为货币,英国13世纪货币地租已经占据主导。即使那些没有折算的地方劳役也在逐渐减轻。

    除了劳役,领主还有许多其他的负担强加在农奴身上,如各种实物交纳和货币交纳,由于庄园的自然经济特征明显,领主或管家要从农奴那里索取几乎全部的生产与生活所需,如牛、羊、猪、鸡。鸭、鹅、黄油、奶酪、牛奶、鱼、谷物、面粉、面包、蔬菜、水果、蜂蜜、亚麻、木材、桶、锅、刀、剪、桌、椅等等。圣诞节交给领主一只鸡,复活节交给领主一些鸡蛋,或者领主家中有什么喜庆之事时奉献一些奶酪黄油、水果蔬菜,这在当时都是很常见的情形。有些习惯是征得大家同意之后才生效的,一般也不会太离谱。有些则是领主的独断专行,相当沉重,但已经形成习惯大家也只好服从,它们往往被人们称为“坏习俗”。如法国某地领主饲养了一只能,当地居民时常观看该熊的表演取乐,并不时投之以食物,后来熊死了,但征收所谓熊饲料的行为已经成为习惯,当地居民须年年交纳一年数量的食品,不过此时是领主要吃它。除了实物交纳,货币交纳也是农奴的沉重负担。一般是把应交纳的实物折合成货币,当商品货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之后,货币交纳变得更为普遍。

    有些义务可能来自领主的领主权,而不是根源于人身的依附关系或者土地的领有与耕种,即一定程度的超经济强制。禁用权是领主对地方上某些设施的垄断,是领主行使其政治权威的经济表现。领主控制了村庄中推一或者仅有的几座磨坊,村民就只好到他的磨坊中去磨面。其他人即使有能力建造磨坊也不被允许,那些在家中偷偷以手工磨面的人,一旦被查获,将被处以重罚。在领主的磨坊磨面须交出一部分谷物作为使用费,数量为1/20或1/16不等,这些使用费就是领主重要的收人。假如你想到其他村庄的磨坊磨面,而被抓获,则你的牲口和面粉都将被没收。再如面包炉是村民烤制面包的场所,只有领主才能设立面包炉,全村的人都须到他那里烤制面包,为此须向领土交纳使用费,一般是扣留一部分面包作费用。此外,榨酒器也是领主的禁用权所在。酿制葡萄酒所使用的螺旋榨酒器,只有领主能够设立,农民须到领主那里榨酒,当然须得交纳使用费。

    教会的剥削也是农奴身上的沉重负担。什一税规定俗人应将收人的1/10交给教会,所以它征收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分大什一税、小什一税。前者有谷物什一税、牲畜什一税,后者有蔬菜什一税、水果什一税、家禽什一税,此外现金收入也要交纳什一税。除了什一税,教会还征收洗礼费、弥撒费、葬礼费等费用,还要求大家以捐助、奉献的方式不断交纳各种实物和费用,如教堂所需的帷慢、钟绳、圣像、烟台、净瓶等物事的添置大都由农民来承担。

    农民家庭西欧家庭的发展史,简单地说,是从扩大家庭逐渐向核心家庭的发展与演变。早期无论贵族家庭还是农民家庭,其存在的形式都以扩大的家庭为主。一家之中,不仅几代同堂而且几支同堂,家中人口众多,这样的家庭真正可称为家族。后来扩大家庭渐渐变小,核心家庭则占据主导。

    核心家庭的规模如何呢?一般学者的看法虽然略有差异,但大体上都认为,“父母和没有结婚的三个孩子”构成一个核心家庭,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影响家庭规模的因素是多样的,结婚年龄、生育率、死亡率、继承习俗等。在西欧农村,一个人没有土地就不能结婚。当时的土地继承有几种类型,一是长子继承制、一是幼子继承制、一是诸子分割继承制。分割继承制虽然在农民中很流行,但占主导的是前二者。一个小伙子总是期望父亲能及时分配或购买一些土地给自己,否则就要一直等到父亲年老退休或死去才能得到土地的继承。这就意味着他的婚姻将被推迟。女子同样要以获得土地或其他财产为结婚的基础,当时流行的陪嫁制度,要求女子必须有土地和财产,否则只能待字闺中。所以,农民第一次婚龄普遍较晚。英国一般农民男子为27~29岁,女子为24-26岁。这样就造成中世纪婚姻极为独特的一些现象和特征,例如夫妻年貌不相若,或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伴随而来的是寡妇在婚姻市场的受欢迎,以及年轻男女在婚姻之外性关系的无法禁止。晚婚显然会影响到夭妻所生孩子的数量,中世纪晚期农民家庭的生育率一般都不高,尤其是贫穷的农民家庭妇女生育率很低。加上当时疫病流行、卫生保健条件极差,营养不良等的影响,死亡率极高,这些都使农民家庭规模受到影响。

    婚姻是组成核心家庭的粘合剂。一般结婚后,孩子都得离开父母另组家庭,所以可以说每一桩婚姻都意味着一个新的核心家庭的组成。中世纪的婚姻不以爱情为基础,这在上层阶级中表现得极其鲜明,在下层农民中婚姻基本上也是如此。不过在农村,年轻人的婚姻不完全由父母做主,当时有这样的观念“只有下等人才自由选择他们的妻子”,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婚姻的自由特征。农民可自由恋爱,甚至自己安排婚礼,有些地方存在着所谓的青年人俱乐部,在那里男男女女们可在舞蹈歌唱中完成他们的自由恋爱。由于婚姻的种种限制,婚外性关系在西欧各地农村都相当突出。许多年轻人婚前都有过性行为,甚至有不少的私生子,很有意思的是当时一个带着几个孩子出嫁的姑娘是很受欢迎的,因为孩子意味着劳动力。读一读勒华拉杜里描述的法国蒙塔尤村庄村民的性关系就可以看出,中世纪西欧在性道德上的控制与要求远不是那么严格。当地的谚语说:“古往今来都一样,男人总爱偷婆娘”,“远房堂姊妹,尽管一起睡”,真是够开放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社会的关系在这里得到同样的反映。在一个父家长制的社会中,父亲是家庭的绝对权威,对父亲的顺从是孩子们的天职。不过在农民家庭中,父亲的权威不如贵族那么大,有些地方一家之主是由大家选定的,如13、14世纪之交,蒙塔尤的许多家庭是儿子当家,一位父亲这样抱怨,“过去,我儿子雷蒙常用褡链或提筐把食品送给异端派教长。对此,他从来不征求我的同意,因为他是一家之主。”另一位父亲则这样说,“我儿子不发话,我什么也不敢做。”可见家长与父亲不是同一的。

    农民经济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基础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一个经济实体。土地与家庭的结合构成农民经济的基础单元——家庭农场1。农民经济就是一种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它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份地或农场是农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家庭份地的大小在中世纪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1此处农民“家庭农场”不是当代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而是以使用家庭劳动为主的中世纪农民农场,或者称之为份地。

    中世纪总的趋势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家庭份地日益分裂与缩小,但具体到各个时代和地区以及各个农民家庭,则农民份地或农场既有分裂缩小的情形,也有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形。造成这一矛盾现象的是主要原因,是农民家庭的规模与家庭生物周期。家庭规模决定着农场的规模,而家庭生物周期则决定家庭的规模。家庭消费人口的增加,人口压力的增大,会迫使农民去获取更多的土地,种植更大面积的作物。劳动力的增加也使农民有了更大的扩大土地的机会。一般家庭的生物周期的是一对新婚夫妇开始独立组织家庭,中间经历若干年的发展,终点则是孩子们长大娶妻或嫁出另组家庭。农民农场经济的兴衰与家庭生物周期紧密相关。小农场会随着家庭周期的发展和规模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种植面积,获取更多的土地,然后发展为一个大农场;大农场则因分田析产之后小家庭的出现而变成小农场。研究证明,在家庭周期的最高点也就是农场规模的最高点。以英国西米德兰地区为例,瓦尔特·儒石米尔1456年(约20岁)从其寡母处继承到9英亩土地,1478年他有孩子6个,需要更多的土地于是他以下佃户的身份得到半码土地(约15英亩)。1488年他的转租协议结束,1506年他死时还是原来的9英亩土地。托马斯·潘舍姆1471年约20岁时开始持有土地,1472年他娶了一个寡妇,得到9英亩土地。1488年他以20先令的租金获得一大块草地,1497-1503年间他的土地面积继续扩大,最后达到30英亩。1511-1512年间他开始处理其土地财产,他的部分土地为他人所持有。上述二人的情形很相似,他们在20岁时持有土地,此后不断增加土地,40岁时拥有土地最多,因为他们需要养活的人口也最多。从50岁时他们的土地面积开始减少,当孩子们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后,他们的土地又回到最初的状态。这一趋势说明,农民份地或农场规模是受多种因素作用的,他们的经济状况因此也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耕地以条田的形式存在,插花交错,分散于两或三大块田地之中。当三田制逐渐占据主导之后,农场耕地或播种春播作物,或播种冬播作物,或休耕。粮食作物、蔬菜、水果、染料作物、纤维植物等都是农场上常见的作物种类,而以粮食作物为主。粮食作物中有大麦、小麦、燕麦、黑麦,及各种豆类,它们在农场的种植比重各有不同。大麦是农民的主要食物,故种植比重较大。小麦是农民的现金作物,它的种植主要是为了市场的出卖,比重相对较小。豆类作物是晚期中世纪才得到发展,因为豆类有固氮的功能,能提高土地的肥力,并且豆类种植的增加使家畜的饲养有了更多的饲料,所以后来豆类种植成了许多地区的时尚。燕麦和黑麦一般是作为牲口的饲料来种植的,比重虽然不高却也不可或缺。作物种植比重的变化,反映了农民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的特征。首先是作物选择上的抗风险性和自给性。由于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对作物收成的担心,农民一般不做孤注一掷之事,他们宁愿种植更多的不同种类的作物,以便在一种作物歉收或无收时能有其他作物弥补,以满足家庭最低的生活所需。其次,农民家庭劳动使用的均匀性。作物或为春播或为冬播,则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不会过于集中,能使农民家庭更有效地使用劳动力,也就使播种与收获更有效率。第三,农场与市场的联系还是比较紧密的。一些富裕的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不仅仅是为了生活所需,也是为了赢利。他们与市场的联系反映了农民经济的二元特征,既谋利也谋生。

    西欧畜牧业生产虽然在农业中占比重较大,表现出农牧混合结构的特征来,但畜牧业在中世纪是从属于种植业的。一是整个中世纪农民家庭农场的家畜率一直不高,表现为家畜死亡率极高,饲料严重不足,犹如瓶颈制约着家畜生产的发展。一是家畜的生产更多地是为了给农场的种植业提供肥料、畜力。此外,家畜生产的产量相当低,14世纪英国某地一头奶牛一年所产的奶,可制成14.5公斤奶酪和2公斤黄油,即一年产奶(加上小牛所吃)为540-647公升。

    “男耕女织”是我们熟悉的中国农民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方式,西欧农民家庭有着同样的特征。14世纪英国农民起义领袖保罗曾慷慨激昂地质问:“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这句话可证明男耕女织在西欧的同样存在。手工业生产是农民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要穿衣,农民须自己纺线织麻,裁剪缝制;要吃饭生活,农民须自己制造日常家用器皿;要生产,农民须自己制造和修理一应农具。它们与农民家庭及其经济融为一体。而一些更带手工业特征的生产,也渐渐成为农民家庭经济的重要补充。最为典型的是英国农村毛纺织业生产。许许多多农民被纳入到毛纺织生产的行列,他们一边种地一边纺织,形成中世纪的一大特色。他们参加呢布制造的一道或数道工序的生产,如梳洗羊毛、纺线、织呢等,以此作为农业生产的补充。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估计,晚期中世纪英国呢布出口至少创造了总数为1.5-2.5(原文如此,估计不是以“万”计就是百分比)的全日工人,实际数字比这更大,最高的估计为5万人,即5-7%的乡村小土地持有者和无地者以全日或业余的形式被雇佣于呢布制造业。

    农场的经济状况不仅要从其生产情形中来反映,而且可通过其收支状况来反映。许多学者都对中世纪农民的生活状况作过估计,他们的研究证明,农场的规模是决定农民生活状况的首要因素。一个持有全额份地的农民,其生活比起有半份份地或1/4份地的农民来要好得多。按英国学者鲍顿的估计,14、15世纪一个有30英亩土地的农场,在正常年是每年能够有8英镑16先令9便士的盈余,这还不包括家畜收入和农场上的工资收入。而凯伯沃斯·哈库尔特地方一个半维格特份地(约12-15英亩)持有者,每年所剩余的现金1290-1300年为1.03先令,1371-1380年为5.73先令,1411-1420年为3先令,1481-1490为7.72先令,可见仅只能维持生计。若将诸如衣物和农场上生产投资支出计算在内,则此类农场入不敷出是肯定的。至于只有1/4份地或更小的土地的农民家庭,他们的生活状况就更加糟糕了。一般是难以靠土地维持生计,于是只能以给人帮工来养家糊口。农民农场规模大小的不同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活状况的差异,正反映了农民的分化。

    分化是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从广义上讲分化即差异,在任何一个社会,人们的经济地位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有人穷,有人富,如此而已。大体说来中世纪农民若按其财产状况可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农民是少数富裕农民,占有较多的土地、牲畜、农具,过着相对优裕的生活,他们虽然在身份上从属或半从属于领主,受到封建的剥削,但他们自己一般也雇有劳动力进行生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剥削者;中等农民一般占有的土地不多,仅能够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他们是农民中的大多数,其中农奴身份的最多,受领主剥削严重;下等是土地太少,不足以为生的农民,他们中有自由人,也有农奴,由于土地不足,故要靠给人帮工或其他非农业的工作来补充生活所需。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分化存在。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却是复杂多样的。有大致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农民分化的出现,一是属于社会学的因素,如人口增加与减少所造成的份地的变化、饥荒疾病的袭扰;一是经济的、阶级的因素,如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封建主的剥削等等。过去人们多强调由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造成的阶级分化,或两极分化。在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下,一部分农民能够利用市场发家致富,他们增加了土地以及雇佣劳动力,朝着为市场而生产的道路发展和上升,最后成为农业资本家;一部分农民因缺少土地资金以及经营的方法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地位下降,沦为替人帮工的雇佣劳动者,即所谓的无产阶级。而作为中间力量的农民在逐渐减少直至灭亡。两极分化注意的是所谓资本家的兴起与农业无产阶级的出现,所以它认为农民在这种分化中将走向消亡。今天人们注意到,农民经济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分化存在。既有两极分化,也有“多向运动”、“单极分化”、“中农化”等。不仅商品货币关系等经济因素影响着分化,而且人口变迁也影响着分化。受家庭人口周期变化的影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同一层面上出现的农民经济状况上的差异,被苏俄学者恰亚诺夫称为“人口分化”。从单个农民家庭来看,当其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增加时,它会扩大种植面积或增加家畜数量,即扩大了经济活动量。反之,当家庭规模及劳动力减少时,原本较大的农场会缩减其种植面积和劳动量。因此,个体的农民家庭总处于这样的循环周期之中:由贫而富,由富而贫,循环不已。从整个农民阶层来看,一些家庭因人口结构周期的作用而不断扩大其农场规模改善其经济状况,一些则在不断减少和缩小农场的规模与经济活动量,造成经济状况的恶化。这样的升降交错就构成农民的分化。在西欧历史上这样的分化是很典型的,在许多地方家庭规模与土地规模之间确有某种一致,这种一致就是人口分化。此外,地理环境的差异,也会造成农民经济状况的不同,有人称其为地理分化。

    中世纪西欧农民分化的特征和趋势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12、13世纪土地的增加速度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出现的是普遍的份地分裂和缩小,此时的富裕农民阶层并没有能够控制更多的土地,倒是农村中少地农民数量有相当的增加,是朝着一极的发展,这时的分化可以称为贫困化。14、15世纪因黑死病的影响西欧人口剧减,有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人口生育低潮,于是土地相对充裕,许多原本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富裕的农民更加富裕,贫穷的农民数量却减少了,这时的农民分化所表现出的是一种上升运动,也是朝着一极发展的,我们称这种无地少地农民上升到中等农民行列的现象为“中农化”。贫困化或者中农化所揭示的是农民分化的相对稳定与平和,无论朝着哪一极发展,农民都不会因此而消亡,相反,农民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巩固。真正的两极分化是近代早期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事情,但那时农民经济的稳定性也是很突出的。总之,我们应该在诸如阶级分化、人口分化等多种类型下来看待农民的分化。

    领主与农民

    英国历史学家波斯坦曾说:“我们惊奇地发现,很少有人把领主作为一个阶级来描述,关于他们在中世纪命运变化的作品也如此之少。”不仅如此,描述领主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作品更少。但中世纪西欧农民与领主这一对主要的矛盾是不能回避的。

    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冲突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即剥削与被剥削。如我们所知,领主对所管辖下的各类农民能够行使其领主权,对农民进行各种剥削。从征收象征农奴身份地位的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任意税,到行使其领主权力的磨坊、烤面包炉等设施的禁用;从征发农奴1周3天的劳役到鸡蛋、水果、奶酪等等实物的交纳,从什一税的交纳到各种捐献的奉献,教俗领主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一些中国学者认为西方剥削远比中国轻,实际情形是西欧剥削之重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波斯坦、戴尔等学者估计,各种剥削占英国农民总收入的50%甚至更多。大陆各国的情形基本类似,虽然有地区的差异,但农民无论自由农民还是农奴都承受着领主的沉重剥削。

    在沉重剥削下的农民生活困苦不堪。他们吃的是黑粗的石头一样坚硬的面包,由大麦、黑麦或豆类混合而成。小麦很少作为食品,一般是少量种植,收获后拿到市场上出卖,以换取给领主交租所需的货币。除了节日很少有肉食,咸肉可以经常吃到,但往往因存放过久而质变味变。牛乳、奶酪之类的东西是农民餐桌上的“白肉”,若能吃上鸡蛋对农民来说就是享受了。他们往往是早上吃一片面包,喝一些自制的淡啤酒,中午吃面包有时可能有洋葱调味,晚上是干硬的面包就着一锅浓汤吃下。他们穿的是粗糙的自制的麻布或呢布衣服,有些甚至连最粗糙的呢布都没有,如13世纪英国的农夫皮尔斯就只能身披麻布。他们住居的是低矮的茅舍,屋内陈设简陋,一般连睡觉的床都没有,只在铺放干草的地上睡觉。一个农奴这样说:“我的贫穷的母亲,只有一张破床垫,他们把它从我母亲身下抽走,她只好睡在光草上。”困苦不堪的生活加上连年不断的天灾人祸,中世纪农民的境况之糟糕是笔墨难以形容的。1032年法国饥荒四起,“人们吃完了一切家畜和雀鸟,而饥荒更加厉害地煎逼着人,人们靠死尸和其他闻所未闻的东西过活。为了摆脱死亡的威胁,有些人挖掘树根和水草,但是这一切都是枉然……许多人挖掘类似粘土的白泥,用这东西来烤面包……他们的颜面惨白消瘦,很多人的皮肤都浮肿或抽缩了。他们的声音变得像垂死的雀鸟叫声那样微弱。”而14世纪黑死病对西欧的打击更造成1/3人口的死亡,农民是首当其冲。至于封建领主之间的混战毁坏农民的房屋、庄稼,抢走农民的家畜、粮食甚至杀死农民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

    若以阶级斗争的观点来看,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调和的两个阶级的对立,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上文的描述确实反映了这一斗争的尖锐性,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也有相当温情的合作。在西欧中世纪各地有好的领主。也有坏的领主。率性妄为,敲诈勒索,不顾农民死活的领主在各地都有,但另一方面也有贤明公正的领主,他们宽宏大量,甚至乐善好施。农奴有病或贫困不堪时,他们往往也能给予一定的救济和帮助,他们也不以过重的负担加诸农民身上。正如汤普逊所说:“中世纪领主在对待他的依附者方面,既不是一个野蛮人,也不是一个感情主义者。”

    领主事实上很少与农民发生直接的联系,他们的权威往往通过他的管家或者村庄中的头面人物来实现。管家或地方十户联保员、陪审员行为的好坏,决定了领主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许多的摩擦纠纷和冲突往往是针对管家或其他庄园管理者,而非领主本人。在这样的纠纷中,领主事实上成了管家和农民之间的调解人。而在许多时候领主或他的代理人是村庄的代表,在与外部发生冲突时,他要维护的不仅是他本人的利益,也是村庄的利益。称领主是农村生活中的主心骨似乎不为过。因此,在更大程度上不是阶级利益而是个人的行为决定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是紧张或是融洽。领主或者管家等对农民的私人生活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农民的认可。这时领主与农民的组织——农村公社是一致的,因为对大家都有好处,双方在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有人在村庄中打架闹事,罚款;有人卖淫,驱逐出村庄;有人在处理村庄内部的纠纷时从外面带人来威胁邻人,罚款;有人躲在墙根偷听邻居的秘密,联保员认为这非常可恨。凡此种种都揭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合作无处不在。

    当领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了地方的习俗,对农民和村庄的利益构成威胁时,农民就会采取反抗。从消极的怠工、与领主在法庭上的当庭辩驳、偷偷离家出走逃往他乡,到小规模的骚动大规模的起义,都反映了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的尖锐。领主强迫农民服劳役,农民就怠工反抗,在各地的庄园法庭档案中记载有无数的这类事例。或者整村整村的农民逃离村庄,以躲避领主繁重的劳役捐税,城市或森林成了农民的逃亡之所。而农民起义成为反对领主残暴剥削压迫的最为激烈的手段。早在9、10世纪的西欧,就曾有不断的农民的起义。一位编年史家这样记载997年诺曼底的起义:“农民们在诺曼底各伯爵辖区到处举行多次集会,为了按自己的法规使用森林附属地和水源,决议照自己的意志生活,不管以前所制定的法律禁例。……公爵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马上就派纳乌尔伯爵同许多骑士去镇压,要他们终止农村的犯上行为和农民结集。他于是立刻秘密抓去所有的农民的全权代表以及一些其他的人,砍断他们的手脚,把残废者送给他们的同志,以便制止他们的这些阴谋,用亲身事例开导他们以免再遭受更坏的命运。因此,被开导了的农民立即停止了集会,解散回家。”起义失败。12、13世纪虽没有什么大的农民起义或叛乱,但小的骚动却无处不在,像下萨克森人和法里西安人的叛乱等。这一时期的叛乱多出现在教会领主的地产上,并且不以农奴争取自由为主,更多地是自由人为反对农奴制的威胁而采取的反叛。

    晚期中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与领主的斗争日趋激烈。在法国有1358年的“扎克雷(意思是乡巴佬)”起义,在英国有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义。前者以“消灭一切贵族,一个不留”为战斗的口号,他们捣毁贵族的堡垒、杀死封建主、焚毁一切有关农奴义务的档案,虽然最后被领主镇压,却给法国封建主以重大的打击;英国的农民起义的著名战斗口号是“当亚当耕种,夏娃纺织,那时谁是贵族?”起义军在瓦特·泰勒的领导下曾一度占领伦敦城,他们杀死了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财政大臣,焚烧贵族的住宅,破坏法庭的记录和档案,打开监狱释放囚犯。但当泰勒被杀死后,起义被镇压。

    五、农村公社

    西欧中世纪,一个看似无形却有形的组织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农村公社。与自由的日尔曼农村公社相比,中世纪的农村公社失去了前者的诸多重要的机构和功能,但一些作用和功能却仍然被承继了下来,且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加强。

    中世纪农村公社显然秉承了早期诸蛮族公社的传统,虽然自由的农村公社到中古中期在各地已经基本消失,但公社并未彻底消灭,它只是以受奴役的公社的形态存在。领主及其权威可能取代公社成为许多农村的政治力量,但经济方面的公有特征、社会生活上的原始民主平等风俗习惯,在各地均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甚至公社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在各地都被领主加以利用而成为事实上的地方事务的管理者。

    农村公社最典型的表现和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农业生产上。共耕制是西欧农业生产中最能突出体现农村公社特征的一种耕作制度。土地的耕种离不耕犁,12、13世纪,重型的轮犁在西欧有很快地推广,但由于该犁具需要的人力和畜力都较多,故一般农民家庭难以独自装备一个犁队,更多的是由几家共同组成,或出人力或出畜力或出犁具。为此,大家要进行共同的耕种,如13世纪剑桥郡伊来主教庄园上之记载,农民哈代“领有半份份地,合15英亩……他应在同样的时间内,每星期一耕地直到中午作为一个劳役工作。为此他和他的3个同伴组成有8头牲畜的一个犁队”。西欧土地一般以地形、距离等自然特征而划分为不同的大块,在二田制下是两大块,在三田制下是三大块。哪一块春播,哪一块秋播,哪一块休耕,都有一定之规,人人须遵守执行。而且各户的土地甚至领主的土地都以条田的形式,分散分布于各大块土地之中。这就要求各户在耕作上应有共同的安排,不能独行其是。春播地上各家各户都应只种春季作物,秋播地上只播种冬季作物,休耕地则只能什么也不种。为此大家要同时犁耕土地,同时播种,同时将耕地以篱笆围起、以免牲口破坏,同时收获。耕地收割之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篱笆,变为公共牧场,好让牲口放牧。因此,一个人只能指着一块地说,今年它是我的,明年就是别人的了,而现在是他人的那块土地明年是我的。草地与耕地一样,以条田的形式分给农民,由农民自行收割干草,而一旦收割完毕,草地立即变为公共收场。所以草地的管理与耕地一样是带有强制性的。至于森林、荒地、牧场、池塘等,则更体现了公社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它们被称为公地,对于农民经济是极其重要的,农民在那里放牧牛羊、捕鱼捞虾、伐木砍柴、采蘑菇挖野菜、拾橡子,成为农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后来领主对公地的掠夺加强,造成农民经济的种种困难,也激起农民的不断反抗。

    谁来实行规则呢?虽然约定俗成的习俗是为大家所熟知的,是一种习惯,所以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执行者,但是规则或习俗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应随时随地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修改和充实,例如改变放牧的方式,确定新开垦土地上的一系列轮作制度,甚至改变整个辖区的轮作制度,确定较为固定的收获庄稼或干草或葡萄的日子。是谁决定这一切呢?是地方领主,也是地方农村共同体——农村公社。要实行那带有强迫性质的轮种制,要控制和管理公地的使用,要安排牲畜的有序放牧,没有一定的权威机构是不行的,领主虽然能发号施令,但如果没有农村公社的存在(尤其是配合),则各种规则的执行难以保证。1536年法国西托修道院的僧侣们力图改变日利牧场传统的放牧日子,居民们则在法庭上拒绝了他们的权力。1356年靠近巴黎的一个地方的领主只能确定收获葡萄的日子,而另一个地方的农民则在领主的同意下自行确定收获的日子。事实上农村公社已经作为农村中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一直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社是村庄对外交往的基本团体,用法律术语则有些法人代表的意味。承租领主庄园,往往是以公社为代表。如13世纪英国亨廷顿郡一庄园就是由村民集体承租的,村民集体交给领主一笔40英镑的租金。其他如伍斯特主教地产也很突出。13世纪德国卢卑克主教的一处地产也是出租给当地村民的,由他们集体交纳20马克的租金。领主的各种税收一般也是由村民集体交纳,国王的各种税收也同样如此,至于与其他村庄的外事交涉,更是集体的利益所在。为此,公社在这些事物中必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的法律文献清楚地记载着村庄作为共同体的存在,如1365年法国香槟省4个村子同属于一个教区,它们习惯于与第五个村子一起活动,所以“团体”、“公社”等字眼被用于指称它们之间的联盟。确实在一些法律诉讼中,村庄以法人资格出现,而一旦事情结束,检察官、代理人就又消失在人群之中,表面上集团化为乌有,但往往是呼之即出。这些都表明公社的存在。

    公社的具体的作用可以从其作为村庄管理机构或者政治组织中明显的体现出来。庄园法庭的一部分就是原来农村公社的法庭,在这里它仍然按古老的习惯全体集会,案件的审判也多是遵从村庄的习惯和陪审团的意见。并且法庭或公社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一个管理机关,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往往是由它来做出的。规章得到全体村民大会的一致同意,也必须为全体村民所遵守,它们被用来保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卖淫通奸、牲口破坏庄稼、违反共耕制的规定而自行耕种等等,都是公社干预和管理的对象。在伍斯特主教地产一旦遇到破坏村庄和平的事情,人们就集体呐喊。而十户联保员和陪审员可以处理诸如人身攻击、小的盗窃之类的事。至于赌博、与邻人争吵。接纳可疑的陌生人,妓女卖淫等都是被禁止的。在伍斯特地产上,有许多档案记载着卖淫的妓女被驱逐之类的事。从得到全体村民同意的地方规章(bylaw)中,我们可以对公社的管理行政职能有较为清晰的了解。1329年英国伯克郡的哈尔顿庄园的农村收割规章如此说:

    “凡每日做工可获得一便士及饮食者不得拾穗。拾穗者应符合年龄允许,老老实实进行。任何人不得让外来人或品行不端者前来拾穗。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界内走一条路通向别人之田,如他要走一条路到自己的田内则不要给邻人造成损失。任何人不得于日落之后赶车到田间运回谷物。田间所留禾秆,在未让大牲畜放牧之前,任何人不得放羊及其他家畜前来。任何人不得系马于长着谷物或谷物已成熟的田中以造成损害。任何人不得于夜间或其他时间到别人田中步行、驶车或运送谷物,给人家造成损失。任何人今后只能在黎明到清晨这一段时间运送豆类。上述这些规定如有违反,罚款6先令8便士。”

    规章的规定之细可见一斑。这样的规章在西欧各国各地区所在皆是。他们在农村中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农村公社与领主的庄园法庭在很多时候是难以区分的,这说明领主正是凭借公社来对农民进行管理和控制,也说明农村公社与领主在很多时候的一致和合作。领主或者管家籍由公社干预农民的私人生活。他们维持地方的安宁,禁止打架斗殴、禁止外人的非法入侵、控制农民的婚姻、反对卖淫等有伤风化的行为、对农民家庭财产的分配进行干预等等。一般这些控制和干预得到公社的支持而很少遭到反对,公社也在利用领主的权威来管理地方事务。所以,英国学者戴尔说:“农村公社既是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个社会合作的焦点。”

    但是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主流,因此公社在中世纪更多地充当了农民与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从小的法庭纠纷到大的骚乱起义,公社在这些活动中的作用非常突出。11世纪有人这样说:“没有畏惧心理的农奴,会反叛的”,而使农民畏惧之心减少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公社。公社在为农民撑腰。

    最重要的斗争发生在与领土争夺公有地上面。领主要霸占公有地,而农民把公有地作为自己生活的重要来源和经济补充。1000年时诺曼底的农民暴动就是想“使河水和森林的利用服从于自己的法律”。而稍后的一位法国诗人瓦斯这样写道:

    “我们人数众多,保护我们自己不受骑士的压迫。我们可以到森林去,砍伐树木任自己挑选,在池塘里垂钩钓鱼,在森林里猎取野味;在森林、在河流、在草地我们随心所欲对待万物。”

    进行这样斗争的现成手段就是公社。一些地方的斗争成果往往被写入地方法规,如1070年法国靠近西班牙的一地区的习惯法这样写着:“公共道路,河流,泉水,草地,牧场,森林,灌木丛,岩石……属于领主,但他们不能将这些作为自由地……也不能由领主控制它们,相反,任何时候,他们的使用权掌握在人民手中。”至于晚期中世纪领主因圈围公地而激起的反抗更加激烈。

    为了减轻劳役负担和其他负担而与领主展开的斗争,也是常见的现象。黑死病后西欧许多地方的庄园自营地的经营又开始恢复,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迅速增加,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1360年至1370年,英国的许多地方都有因劳役增加而产生的摩擦,如斯塔福德郡、瓦威克郡、格罗彻斯特郡、沃彻斯特郡等郡的一些领主的地产上,不断有农民因不愿意为领主犁田、收获或者晒制干草而被领主惩罚。1379年7月伍斯特主教地产上,农奴因不愿意履行领主所要求的劳役而被领主将所有的货物和动产都没收了。1381年的农民起义,不能不说与领主当时在劳役要求上的反动有关。农民们提出的迈尔恩德纲领中第二条就是废除劳役制。1386年10月海尔斯欧文庄园情形基本类似。当领主要求庄园上的佃户宣誓效忠并承担各种劳役时,农民们在两个农奴的领导下拒绝了领主的要求,他们宣布不再做格罗斯特修道院院长的农奴,斗争一直坚持到第二年3月,到复活节时一个领导者被俘死于狱中,另一个失踪,斗争方才平息。农村公社是事实上的农村管理机构,是领主行使其权利的重要代理组织,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利益与各级领主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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